Section § 232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企业在未正式解散或离开本州的情况下停止运营,然后又恢复运营时,其税款如何确定。

对于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恢复经营的企业,税款要么根据其停止经营当年的收入计算,要么按最低税额计算。在2000年1月1日之后,税款则仅根据其恢复经营当年的收入计算。

税款应在业务活动恢复时或在报税截止日期前缴纳,逾期将处以罚款。受其他税收规定约束的某些企业可免除这些条款,且相关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适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1) 纳税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停止在该州经营业务,且在该年度内未解散或撤出该州,并且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未恢复经营业务的,其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恢复经营业务的纳税年度的税款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1)(A) 根据其停止经营业务的收入年度的净收入计算的税款,但该收入已计入本章规定的税款计算范围的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1)(B) 第23153节规定的最低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2) 纳税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停止在该州经营业务,且在该年度内未解散或撤出该州,并且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未恢复经营业务的,其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恢复经营业务的纳税年度的税款应根据或以其恢复经营业务的纳税年度的净收入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b) 税款应在公司恢复经营业务时,或在其纳税年度报税表的到期日或之前缴纳,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如果税款未在其到期日或之前缴纳,则本部分所有关于逾期税款的规定均适用于该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c) 本节不适用于在该州停止经营业务后受第3章(自第23501节起)管辖的公司(参见第23224.5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d)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23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根据第23301条被暂停或没收后恢复运营的企业的税款如何确定。如果企业在被暂停的纳税年度以外的纳税年度恢复,其税款将按照新企业的计算方式计算。此外,在获得恢复证书之前,它必须预缴一笔最低税款。

对于2000年1月1日之前的恢复,如果企业之前活跃,税款将根据恢复前一年的净收入计算;如果企业在恢复年度重新开始经营,则根据停止经营年度的收入计算。在所有情况下,税款都必须至少达到最低税额要求。

1999年12月31日之后,税款根据恢复年度的净收入计算,但不得低于第23153条规定的最低税额。只有在履行了这些税收义务,包括任何罚款和利息之后,才能签发恢复证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2(a) 对遭受了第23301条规定的暂停或没收,并在暂停或没收发生的纳税年度以外的任何纳税年度恢复的任何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应按照第23222条至第23224条(含)规定的方式计算,该规定涉及对公司成立或取得资格后首次开始经营的纳税人计算税款。除了第23305条规定的税款、罚款和利息之外,该纳税人应预缴金额等于第23153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税款,作为签发恢复证书的先决条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2(b) 1971年12月31日之后,2000年1月1日之前,对遭受了第23301条规定的暂停或没收,并在暂停或没收发生的纳税年度以外的任何纳税年度恢复的任何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应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2(1) 对于在恢复发生年度的前一年正在经营的纳税人,根据该前一收入年度的净收入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2(2) 对于在恢复年度恢复经营的纳税人,根据其停止经营年度的净收入计算,除非该收入已经或以其他方式被征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2(3) 对于在恢复年度首次开始经营的纳税人,为第23153条规定的最低税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2(4)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第23153条规定的最低税额。
除了第23305条规定的税款、罚款和利息之外,该纳税人应预缴本款规定的最低税额,作为签发恢复证书的先决条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2(c) 1999年12月31日之后,对遭受了第23301条规定的暂停或没收,并在暂停或没收发生的纳税年度以外的任何纳税年度恢复的任何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应根据其恢复年度的净收入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第23153条规定的最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