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1) 纳税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停止在该州经营业务,且在该年度内未解散或撤出该州,并且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未恢复经营业务的,其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恢复经营业务的纳税年度的税款应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1)(A) 根据其停止经营业务的收入年度的净收入计算的税款,但该收入已计入本章规定的税款计算范围的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1)(B) 第23153节规定的最低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a)(2) 纳税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内停止在该州经营业务,且在该年度内未解散或撤出该州,并且在随后的纳税年度内未恢复经营业务的,其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恢复经营业务的纳税年度的税款应根据或以其恢复经营业务的纳税年度的净收入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b) 税款应在公司恢复经营业务时,或在其纳税年度报税表的到期日或之前缴纳,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如果税款未在其到期日或之前缴纳,则本部分所有关于逾期税款的规定均适用于该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c) 本节不适用于在该州停止经营业务后受第3章(自第23501节起)管辖的公司(参见第23224.5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281(d)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