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企业在加州“从事经营”的含义,主要用于税务目的。如果企业符合某些标准,例如在加州注册成立或拥有商业住所,在本州的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或总销售额的25%,在本州拥有的财产价值超过5万美元或总财产的25%,或者在本州支付的薪酬超过5万美元或总薪酬的25%,则该企业被视为在本州从事经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每年调整这些金额门槛。此外,该规定也适用于企业在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中的份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a) “从事经营” 指为获得财务或金钱收益或利润而积极从事任何交易。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 对于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则纳税人在该应税年度内被视为在本州从事经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1) 纳税人是在本州组建的或在本州拥有商业住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2) 纳税人在本州的销售额(根据第25120条 (e) 款或 (f) 款(适用于该应税年度)的定义)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纳税人总销售额的25%中的较小者。就本款而言,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的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的销售额。就本款而言,本州的销售额应根据第25135条和第25136条规定的销售分配规则及其项下的法规,并经第25137条项下的法规修订后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3) 纳税人在本州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价值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或纳税人不动产和有形动产总价值的25%中的较小者。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价值以及确定财产是否在本州,应根据第25129条至第25131条(含)所载规则及其项下的法规,并经第25137条项下的法规修订后确定。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b)(4) 纳税人在本州支付的薪酬金额(根据第25120条 (c) 款的定义)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或纳税人支付的薪酬总额的25%中的较小者。本州的薪酬应根据第25133条所载的工资分配规则及其项下的法规,并经第25137条项下的法规修订后确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c)(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第17041条 (h) 款,每年修订 (b) 款第 (2)、(3) 和 (4) 项中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c)(2) 就第 (1) 项所要求的调整而言,第17041条 (h) 款应通过将“2012”替换“1988”来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d) 纳税人的销售额、财产和工资总额包括纳税人在穿透实体中的按比例或分配份额。就本款而言,“穿透实体” 指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

Section § 23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如果一家公司在加州的唯一活动仅限于购买用于州外的个人财产或服务,或者员工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就读教育机构,那么该公司不属于在加州开展业务,也不从州内来源获取收入。

公司可以申请这项认定,如果它们保持设定的条件,该认定将保持五年有效。适用一定的员工人数限制,如果属于统一业务集团,则集团内所有公司将一并考虑。

公司必须每年确认其状态,向此类公司销售的业务也必须每年报告相关的员工详情。这项法律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认定,如果一家公司在本州内的唯一活动是以下一项或两项,则该公司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在本州内开展业务,也不属于第3章(自第23501条起)所指的从本州内来源获取收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a)(1) 仅为自身使用或其关联公司在本州外使用而购买个人财产或服务,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a)(1)(A) 该公司在本州内的员工不超过100人,其职责仅限于招揽、谈判、联络、监督、审计和检查所购置的个人财产或服务,或就其要求提供技术建议,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a)(1)(B) 该公司在本州内的员工不超过200人,其职责仅限于招揽、谈判、联络、监督、审计和检查所购置的个人财产或服务,或就其要求提供技术建议,并且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购买的个人财产或服务用于在本州外建造或改造实体工厂或设施,并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a)(1)(C) 根据(A)项和(B)项,在本州内的员工总数不超过200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a)(2) 员工在本州内仅为就读公立或私立学校、学院或大学而存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b) 公司可以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申请认定。提交该申请应被视为放弃第19542条的保密规定,涉及申请中陈述的事实以及就这些事实提供的任何额外证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c) 如果认定作出,只要公司继续符合上述标准,该认定应在五年内保持有效。但是,对于在1978年1月1日或之前符合上述标准的公司,只要公司继续符合上述标准,该认定应无限期保持有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d) 公司应在其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零十五天内,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方式,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认,当时有效的认定所依据的相关事实保持不变,或说明并解释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发生的任何变化。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e) 如果申请或依赖该认定的公司从事统一业务,则(a)款(1)项中规定的100或200名员工的限制(视情况而定)应适用于统一业务集团内所有公司的总和。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f) 每个向在本州内拥有100名以上员工且已获得认定的公司销售财产或服务的纳税人,应每年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方式,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其在本州内直接归因于在本州外建造或改造实体工厂或设施的员工人数。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1.5(g) 本条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3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仅仅是为了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债券而设立,并且除了收取和分配这些股票或债券的股息或利息之外不从事任何其他活动,那么出于特定的税务或监管目的,它不被视为在加州“从事经营活动”。

Section § 231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家未在加州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加州的唯一活动是每年参与七天或更少的会议和贸易展览活动,并且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毛收入少于10,000美元,则不被视为在该州从事经营活动。

毛收入的计算方式是计入其“共同控制集团”所有成员的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4(a) 仅就本部分而言,任何未根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如果其在本州的唯一活动是从事《国内税收法典》第513(d)(3)(A)节所述的会议和贸易展览活动,且在纳税年度内为期七个或更少的日历日(或其中任何部分),并且在该纳税年度内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可向本州申报的毛收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则不属于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04(b) 就本节而言,纳税人可向本州申报的毛收入的确定,应通过计入纳税人所属的“共同控制集团”(如第25105节所定义)的每个成员可向本州申报的毛收入来确定。

Section § 23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无论纳税人的会计期间是十二个月或更短,都必须缴纳税款。

本章所征收的税款将产生纳税义务,无论纳税人的应税年度为十二个月或更短。

Section § 2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在纳税年度内未在加州开展业务,并且该年度持续了15天或更短,那么它就不必缴纳加州的某些税款。此外,这个非常短的时期在某些特定的税收相关规定中不被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14(a) 如果公司在该纳税年度内未在本州开展业务,且该纳税年度为15天或更短,则公司不受本章所征税款的约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14(b) 根据(a)款规定,公司不受本章所征税款约束的期间,就第23153条(e)款或(f)款第(1)项而言,不得被视为一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