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集团”指一个或多个公司链,通过股权所有权与一个共同母公司连接,如果在收入产生或实现期间以及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第16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61(a) 除共同母公司外,每个公司至少80%的股份由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直接拥有;并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61(b) 共同母公司直接拥有至少一个其他公司至少80%的股份;并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61(c) 除共同母公司外的每个公司要么是 (1) 其主营业务是铁路公共承运人的公司,要么是 (2) 其资产主要由此类公司的股份组成且其本身不经营除铁路公共承运人业务以外的业务的公司。为了确定一个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是铁路公共承运人,如果一个铁路公共承运人已出租其铁路财产,且此类财产由另一个铁路公共承运人作为此类业务运营,则接收此类铁路财产租金的业务应被视为铁路公共承运人的业务。
本条规定不应排除本部分第17章(自第25101条起)的适用。
除 (c) 款外,“股份”不包括股息有限且优先的无表决权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