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1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公司(银行和金融机构除外)在本州经营业务的纳税方式。公司每年必须根据其净收入缴纳税款。税率随时间有所变化:1973年之前为7.6%,1973年之后为9%,1980年至1986年为9.6%,1987年至1996年为9.3%,1997年起为8.84%。对于2000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公司继续按净收入的8.84%纳税,其中2000年需要同时缴纳前一年度和当年度的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a) 除银行和金融公司外,在本州境内经营业务且未被本州宪法条款或本部分明确豁免纳税的每家公司,应每年向本州缴纳一笔税款,以作为其在本州境内行使公司特许经营权的特权,该税款根据或按其净收入计算,按其前一收入年度的净收入以7.6%的税率计算,或如果更高,则按第23153节规定的最低税款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b) 对于1973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日历年或会计年度,税率应为9%,而非分节(a)规定的7.6%。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c) 对于1980年至1986年(含)结束的日历年或会计年度,税率应为9.6%。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d) 对于1987年至1996年(含)结束的日历年或会计年度,以及在199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收入年度,税率应为9.3%。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e) 对于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分节(f)的款(1)的项(A)中确定的收入年度之前开始的任何收入年度,税率应为8.84%。本分节规定的税率变更应在不进行第24251节另行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的情况下进行。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f)(1) 对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款应为以下两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f)(1)(A) 根据或按净收入计算的税款,按其前一收入年度的净收入以8.84%的税率计算,但不得低于第23153节规定的最低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f)(1)(B) 根据或按净收入计算的税款,按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的净收入以8.84%的税率计算,但不得低于第23153节规定的最低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f)(2) 除款(1)另有规定外,对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款应为根据或按净收入计算的税款,按该应税年度的净收入以8.84%的税率计算,但不得低于第23153节规定的最低税款。

Section § 231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经营的公司(银行和金融公司除外),除非获得州宪法或其他法律的豁免,都必须为在州内开展业务而纳税。税款的计算取决于公司何时开始经营,以及是否在同一年内开始并停止经营。对于在1973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开始经营的公司,税款是根据当年或前一年的净收入计算的,但必须达到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一家公司停止经营,它必须根据当年经营期间的收入缴纳税款。2000年1月1日之后,企业则根据其开始或停止经营当年的净收入缴纳税款。

尽管有第23151条规定,每一公司(银行和金融公司除外)在本州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且未被本州宪法规定或本部分免除纳税义务的,应当每年向本州缴纳因其在本州境内行使公司特许权而产生的税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a) 对于除(b)款所述公司以外的、于1971年12月31日之后、2000年1月1日之前在本州境内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开始经营的纳税年度(无论是否为完整的12个月)的税款,应为第23153条规定的最低特许经营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b) 如果在1972年12月31日之后,一家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开始经营并停止经营,该纳税年度的税款应根据或按其该年度的净收入计算,并按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计算。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c)(1) 对于1972年12月31日之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除(a)款或(b)款所述的开始经营年度或(d)款所述的停止经营年度外,该纳税年度的税款应根据或按其前一纳税年度的净收入计算,并按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c)(2)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不包括在该日期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该纳税年度的税款(包括开始经营的纳税年度和停止经营的纳税年度)应根据或按其该纳税年度的净收入计算,并按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d) 对于在1972年12月31日之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停止经营的公司,除(b)款所述公司外,其停止经营的纳税年度的税款应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d)(1) 根据或按其前一纳税年度的净收入计算,并按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加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d)(2) 根据或按公司停止经营的纳税年度的净收入计算,并按第23151条规定的税率计算。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1.1(e) 无论如何,任何纳税年度的税款均不得低于第23153条为该纳税年度规定的最低税额。

Section § 23151.2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一家公司(银行和金融公司除外)停业时,它必须根据其停业当年的净收入缴纳税款,除非该收入之前已被征税。这笔税款至少必须达到另一项具体法律规定的最低税额。

Section § 231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运营的公司所需缴纳的最低特许经营税要求。大多数公司必须从其在本州注册成立、取得资格或开始经营之日起缴纳此税,直至其解散或停止在本州经营。标准最低税额为800美元,但有几项重要例外。一些信用合作社和某些非营利合作社可获豁免。从事特定非活跃采矿业务的公司支付较低的费用。

1999年至2000年间成立的新公司,如果收入低于100万美元,其第二个应税年度可享受较低的税率,如果超出则有额外费用条件。自2000年及以后,新公司在第一个应税年度无需缴纳此税,除非它们旨在通过重组来规避此税。2020年至2030年期间,由部署军人拥有的亏损企业可免除此税。

该立法还规定了最低税额每年上涨的上限,并概述了公司解散时免税的条件。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a)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a)(b)款所述的每一公司,应自公司在本州注册成立、取得经营资格或开始经营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直至第23331条规定的解散或撤销生效日期,或(如较晚)公司停止在本州境内经营之日,缴纳(d)款规定的最低特许经营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b) 除非本部分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明确豁免,(a)款应适用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b)(1) 依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的每一公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b)(2) 依据《公司法》第1编第1章第21节(自第2100条起)的规定,在本州取得州内经营资格的每一公司。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b)(3) 在本州经营的每一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c) 以下实体不受本条规定的最低特许经营税的约束: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c)(1) 信用合作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c)(2) 依据《食品和农业法》第20编第1章(自第54001条起)组建的非营利合作社,且已获得依据《食品和农业法》第54042条制定的监事会证书。该协会应连续五个应税年度免除最低特许经营税,自依据《食品和农业法》第54042条(b)款颁发证书的第一个应税年度起。本款仅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组建的非营利合作社。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d)(1) 除(2)款、第23151条(f)款(1)项、第23181条(f)款(1)项和第23183条(c)款(1)项另有规定外,须缴纳最低特许经营税的公司应每年向本州缴纳八百美元($800)的最低特许经营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d)(2) 以下各项的最低特许经营税为二十五美元($25):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d)(2)(A) 依据本州法律成立,其成立时的主要业务为金矿开采的公司,该公司目前处于非活跃状态,且自1950年以来未在本州境内经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d)(2)(B) 依据本州法律成立,其成立时的主要业务为水银开采的公司,该公司目前处于非活跃状态,且自1971年以来未在本州境内经营,或已连续24个月或更长时间处于非活跃状态。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d)(3) 就(2)款而言,如果公司从事采矿以外的业务,则不应被视为已开展业务。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e) 尽管有(a)款的规定,对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每一“合格新公司”应在第二个应税年度每年向本州缴纳五百美元($500)的最低特许经营税。本款适用于任何符合合格新公司条件且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2000年1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公司。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e)(1) 就本款而言,公司总收入的确定应通过计入公司所属的、第25105条所定义的共同控制集团中每个成员的总收入来完成。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e)(2) “总收入,减去应向本州报告的退货和折让”指第25120条(a)款所定义的营业收入产生总收入之和,以及第25120条(d)款所定义的非营业收入产生总收入之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3(e)(3) “合格新公司”指依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或已取得在本州进行州内经营资格的公司,该公司在其注册成立之时或之后开始经营活动,并且合理估计其在该应税年度应向本州报告的总收入(减去退货和折让)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更少。“合格新公司”不包括任何在其注册成立之前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商业实体开始经营活动的公司。本款不适用于任何仅为减少其最低特许经营税而进行重组的公司。

Section § 23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对公司征收的税款取代了对其一般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所有其他从价税。但是,它不取代对未获豁免的不动产权益征收的税款,特别是那些由特殊特许经营权产生的不动产权益。这些不动产必须每年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就像州宪法规定的其他财产一样。评估价值不能因无形资产而虚高,但可以考虑将此类资产视为不动产使用所必需的。

根据本章征收的税款代替本章应纳税公司的一般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所有各种性质的从价税和评估,但不代替对未另行免税或评估的不动产权益征收的任何税款或评估,这些不动产权益是由这些公司拥有、持有或使用的特殊特许经营权所产生的。所有这些由特殊特许经营权产生且未另行免税或评估的不动产权益,应由委员会每年按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其方式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19款由该委员会评估其他财产的方式相同,并应在与根据该宪法规定由委员会评估的其他财产相同的范围和方式下征税。为根据前一句评估不动产权益之目的,无形资产或权利的价值不应增加或反映在该不动产权益的价值中,但该不动产权益可以通过假设存在使该不动产权益得以有益或生产性使用的必要无形资产和权利来评估和估值。

Section § 23155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某法律条文的错误类别被征税或已支付了税款、利息和罚款,但它们本应属于不同的类别,那么这些支付将被视为自您支付之时起就一直属于正确的类别。

Section § 23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合格的非营利公司,如果其证明在相关纳税年度内未在加州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请求取消其未缴税款、利息和罚款。

该非营利组织必须证明其未从事经营活动,或其免税资格已被州或联邦当局撤销。如果符合条件,它必须停止所有经营活动,并在请求减免后的12个月内解散。如果该非营利组织在此期间内未解散或恢复经营活动,则取消将被作废。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监督该过程并制定必要的规则,这些规则不受某些政府程序要求的约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收到合格非营利公司的书面请求后,减免该合格非营利公司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未在第23101条(a)款含义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年度的未缴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b)(1) “合格的非营利公司”指《公司法》第5059、5060或5061条中规定的非营利公司,或《公司法》第5053条中定义的已获准在本州内从事州内业务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外国非营利公司: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b)(1)(A) 曾运营并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免税资格,但其免税资格根据第23777条(a)款被撤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b)(1)(B) 曾运营并获得美国国税局的免税资格,但其免税资格根据《国内税收法》第6033(j)条被撤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b)(1)(C) 在本州注册成立后的任何时间,从未在本州内从事第23101条(a)款含义内的经营活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b)(2) “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指根据第23153条征收的税款及相关利息和罚款,以及根据第19141条征收的任何罚款。“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不包括根据第23501或23731条征收的税款,或相关利息或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c) 合格公司在根据本条提交减免请求时,必须证明其已停止所有经营活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d)(1) 未缴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的减免,以合格公司自根据本条提交减免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解散为条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d)(2) 如果合格公司未在提交减免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解散,或在根据本条请求减免后的任何时间重新开始经营活动,则根据本条进行的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的减免应予取消,且受该减免影响的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应被视为减免从未发生过。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156(e)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制定为实施本条可能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规章制度。《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