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扣除年度
Section § 24681
本节规定,关于您可以在哪一年申请税收扣除的规则,应遵循联邦税法第461条的指导方针,除非有明确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24685
本法律条款针对的是那些在1990年之前选择使用旧的第24685条进行会计处理,但现在由于新的修正案而必须改变其会计方法的纳税人。这种会计方法的改变将被视为由纳税人主动发起,并获得特许权税委员会的批准。因这一改变所需的调整将考虑旧法律下暂记账户中的余额。这些调整必须分摊到两年内,每年计入等额。如果调整所需的期间少于两年,则应在可用的较短期间内平均分摊。
Section § 24685.5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解释说,对《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递延补偿的修改从2002纳税年度开始适用。如果纳税人因此需要改变其会计方法,他们应将其视为是自己选择进行的变更,并视为已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批准。这项变更产生的净调整额应从2002纳税年度开始,分三年摊销。
Section § 24688
本节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467条中关于使用财产或服务的某些款项的规定在此适用,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24690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采纳与核退役成本相关的某些联邦税收规定。它允许对为使基金在先前年度(特别是1985年和1986年)达到平衡水平而支付的款项进行扣除。此外,它明确了核退役准备金毛收入的所得税税率和适用方式,并规定此税取代了对该收入征收的其他州税。
Section § 24692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应用联邦被动活动损失和抵免规则的修改。它通常与《国内税收法》第469条(该条限制某些税收损失和抵免的使用)保持一致,但存在具体差异。它排除了某些房地产专业人士规则,并修改了哪些抵免算作被动活动,包括研发和低收入住房抵免。对处置被动活动的纳税人进行了调整,豁免了净收入被视为被动收入。此外,租赁房地产活动的限制不适用于低收入住房抵免。最后,针对公开交易合伙企业的规则和修订,规定了从某些过去日期开始的合规性。
Section § 24693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遵循联邦关于指定和解基金的规定,这些基金是为管理和解金而设立的特殊账户。州政府修改了该规定,以便这些基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第23501条规定的当年特定税率征税。对基金毛收入征收的这项税费取代了对该收入征收的任何其他州税,这意味着这是这些基金在加利福尼亚州将支付的唯一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