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纳税人应如何使用其常规会计方法计算用于税务目的的收入。如果他们没有常规方法,或者他们的方法不能清晰显示收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决定一个适当的方法。纳税人可以使用现金法、权责发生制法、其他允许的方法或这些方法的组合。如果他们有多项业务,可以为不同的业务使用不同的方法。任何会计方法的更改都需要委员会的同意。如果纳税人未请求更改,则缺乏同意不会影响罚款或税款增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a) 收入应根据纳税人记账时定期计算其收入所依据的会计方法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b) 如果纳税人没有定期使用的会计方法,或者所使用的方法不能清晰反映收入,则收入的计算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为能清晰反映收入的方法进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c) 在遵守 (a) 和 (b) 款以及第 24654 节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根据以下任何一种会计方法计算收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c)(1) 现金收付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c)(2) 权责发生制会计法;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c)(3) 本部分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c)(4) 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法规允许的上述方法的任何组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d) 从事一项以上贸易或业务的纳税人,在计算收入时,可以针对每项贸易或业务使用不同的会计方法。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e) 除非本部分另有明确规定,纳税人更改其记账时定期计算收入所依据的会计方法,在根据新方法计算其收入之前,应获得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同意。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f) 如果纳税人未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更改会计方法的请求,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未同意更改会计方法不应考虑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f)(1) 阻止根据本部分施加任何罚款,或增加任何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1(f)(2) 减少该罚款或增加的税款金额。

Section § 2465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47条制定的关于农业公司如何处理会计的规则,通常适用于加州。除非另有说明,《减税与就业法案》中的新规则也从2019纳税年度开始适用。

如果公司选择改变其会计方法,必须获得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批准。本法律明确指出,《减税与就业法案》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加州,除非农业公司决定将这些变更应用于其2018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a) 《国内税收法》第447条,关于从事农业经营的公司的会计方法,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b)(1) 对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a)条对《国内税收法》第447条所作的修订,关于从事农业经营的公司的会计方法,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b)(2)(A) 根据本分节进行的任何会计方法变更,为适用第24721条之目的,应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作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b)(2)(A)(B) 《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1)条不适用于本分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b)(2)(A)(C) 尽管有(B)项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本分节的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24652.5

Explanation

本加州税法条款规定了从事农业的公司应如何处理其会计方法的具体规则。它指出,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农业企业合同和收入计入的某些条款不适用。此外,如果农业公司在1997年6月8日之后改变了会计方法,则不能根据联邦规定设立暂记账户。如果公司已经有暂记账户,则必须每年按一定金额(通常与其净收入或亏损挂钩)扣减该账户,直至在20年内减至零。暂记账户的任何扣减都将计入其总收入用于税务目的。这些规则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所得年度,但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得年度。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a)(1) 《国内税收法典》第447(i)(3)条(关于农业企业合同情况下的账户扣减)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a)(2) 《国内税收法典》第447(i)(4)条(关于收入计入)不适用。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a)(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a)(3)(A) 任何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47条(关于从事农业的企业的会计方法)被要求在1997年6月8日之后结束的任何所得年度改变其会计方法的公司,不得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47(i)条(关于家族企业暂记账户)设立暂记账户。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a)(3)(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a)(3)(A)(B)(i)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47(i)条设立的每个暂记账户,对于1997年6月8日之后开始的每个所得年度,应按以下两者中较小者扣减(但不得低于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a)(3)(A)(B)(i)(I) 账户的适用部分。
(II) 该所得年度公司净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或者,如果公司在该年度没有净收入,则为该所得年度的任何净经营亏损金额(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72条定义并为本部分目的进行修改)。
就前一句而言,净收入和净经营亏损的金额应不考虑本款规定而确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ii) 任何所得年度的适用部分金额应按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47(i)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在该所得年度要求扣减的金额扣减(但不得低于零)。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iii) 根据本款对暂记账户的任何扣减,应计入扣减发生的所得年度的总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C) 就分段(B)而言,“适用部分”一词指,对于任何所得年度,在由该所得年度和该最初20个所得年度中剩余所得年度组成的期间内,将账户中金额(在考虑了之前的扣减后)按比例减至零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D) 分段(C)中提及的第20年结束时账户中的任何金额,应被视为此后每个后续年度的适用部分,除非在第20年之后的任何先前所得年度中根据本款已予扣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b) 本条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所得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5(c) 本条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得年度。

Section § 246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减税与就业法案》中的某些会计规则如何从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于加州的暂记账户。如果你在法律生效日期时拥有暂记账户,那么引用的联邦法案中的规则将适用,但另一条款中注明的一些情况除外。

如果你需要改变会计方法,这将被视为由你(纳税人)发起,并且必须获得特许权税委员会的批准。然而,一项特定的联邦规则不适用于此处,但如果你选择,你可以将本条款应用于较早设立的暂记账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6(a) 对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2)条所作的修订,即关于保留与任何现有暂记账户相关的暂记账户规则,应适用于截至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时存在的、且未被第24652.5条另行排除的任何暂记账户。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6(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6(b)(1)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会计方法变更,在适用第24721条时,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经特许权税委员会同意作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6(b)(2) 《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1)条不适用于本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2.6(b)(3) 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在本条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暂记账户。

Section § 24654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与税法典》的这一节涉及税务会计方法。它主要讨论现金会计法何时以及如何适用,并引用了联邦法律所作的修订。从1987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起,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的某些规定是相关的。从2019年1月1日起,《减税与就业法案》的修订影响本节,允许特许权税委员会同意纳税人变更会计方法。此外,还可以选择将这些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更早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4(a) 《国内税收法典》第448条,关于限制使用现金会计法,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4(b) 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48条之目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公法99-514)第801(d)(2)、801(d)(3)和801(d)(5)节,经公法100-647第1008(a)节修订,应适用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4(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4(c)(1) 对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a)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48条所作的修订,关于限制使用现金会计法,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4(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4(c)(2)(A) 根据本分节进行的任何会计方法变更,为适用第24721条之目的,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经特许权税委员会同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4(c)(2)(A)(B) 《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1)节不适用于本分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4654(c)(2)(A)(C) 尽管有(B)项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本分节的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