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会计方法
Section § 2465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纳税人应如何使用其常规会计方法计算用于税务目的的收入。如果他们没有常规方法,或者他们的方法不能清晰显示收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决定一个适当的方法。纳税人可以使用现金法、权责发生制法、其他允许的方法或这些方法的组合。如果他们有多项业务,可以为不同的业务使用不同的方法。任何会计方法的更改都需要委员会的同意。如果纳税人未请求更改,则缺乏同意不会影响罚款或税款增加。
Section § 24652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47条制定的关于农业公司如何处理会计的规则,通常适用于加州。除非另有说明,《减税与就业法案》中的新规则也从2019纳税年度开始适用。
如果公司选择改变其会计方法,必须获得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批准。本法律明确指出,《减税与就业法案》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加州,除非农业公司决定将这些变更应用于其2018纳税年度。
Section § 24652.5
本加州税法条款规定了从事农业的公司应如何处理其会计方法的具体规则。它指出,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农业企业合同和收入计入的某些条款不适用。此外,如果农业公司在1997年6月8日之后改变了会计方法,则不能根据联邦规定设立暂记账户。如果公司已经有暂记账户,则必须每年按一定金额(通常与其净收入或亏损挂钩)扣减该账户,直至在20年内减至零。暂记账户的任何扣减都将计入其总收入用于税务目的。这些规则适用于1997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所得年度,但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得年度。
Section § 2465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减税与就业法案》中的某些会计规则如何从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于加州的暂记账户。如果你在法律生效日期时拥有暂记账户,那么引用的联邦法案中的规则将适用,但另一条款中注明的一些情况除外。
如果你需要改变会计方法,这将被视为由你(纳税人)发起,并且必须获得特许权税委员会的批准。然而,一项特定的联邦规则不适用于此处,但如果你选择,你可以将本条款应用于较早设立的暂记账户。
Section § 24654
《加州税收与税法典》的这一节涉及税务会计方法。它主要讨论现金会计法何时以及如何适用,并引用了联邦法律所作的修订。从1987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起,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的某些规定是相关的。从2019年1月1日起,《减税与就业法案》的修订影响本节,允许特许权税委员会同意纳税人变更会计方法。此外,还可以选择将这些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更早的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