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银行外的所有公司,需根据其来源于加州的净收入缴纳税款。自1937年1月1日起,初始税率为7.6%。然而,对于1973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年份,税率提高至9%。对于1979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年份,税率则由第23151条确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501(a) 除银行以外的每家公司,每个应税年度,对其自1937年1月1日或之后来源于本州的净收入,应按7.6%的税率征税,但不包括公司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规定,按其净收入计算或衡量的应税期间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501(b) 对于1973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税率应为9%,而非(a)款规定的7.6%。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501(c) 对于1979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税率应为第23151条为这些年度规定的税率。

Section § 2350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本章征收税款,则该税款将与同一期间根据第2章已对纳税人征收的任何税款相抵销。如果税款(包括任何利息和罚款)被错误地根据本章而非第2章评估或征收,则这些税款将自原始评估日期起被视为已根据第2章处理。

Section § 2350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在一年内从根据第2章纳税改为根据第3章纳税,那么当年的税款仍将依据第2章的规定。但从下一年开始,该公司将根据第3章的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