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501(a) 除银行以外的每家公司,每个应税年度,对其自1937年1月1日或之后来源于本州的净收入,应按7.6%的税率征税,但不包括公司根据第2章(自第23101条起)规定,按其净收入计算或衡量的应税期间的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501(b) 对于1973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税率应为9%,而非(a)款规定的7.6%。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501(c) 对于1979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日历年或财政年度,税率应为第23151条为这些年度规定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