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和使用税行政管理
Section § 7270
本节概述了区域在征收交易和使用税时的要求。在税收生效之前,区域必须与州委员会签订合同,以处理该税的行政管理和运作。
如果区域未能及时完成,税收的开始日期将推迟到合同签订后的下一个季度。区域必须承担与该税相关的所有费用和潜在退款。
如果有人质疑整个税收无效,区域必须将税款收入存入附息托管账户,直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区域可以向除州以外的任何参与税收制定的人追回费用和损失。
Section § 7270.5
Section § 7271.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税务委员会与各区之间销售税退款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区因税务委员会向纳税人支付退款而导致其季度销售税减少,并且该退款金额超过五万美元或该区季度总税款的20%(取两者中较大者),该区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税务委员会随后会在一段时间内将这笔超出部分(称为“抵销部分”)返还给该区。但是,如果这样做会延迟向纳税人支付退款或扰乱向其他区正常分配税款,税务委员会将不会这样做。
Section § 7272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必须支付委员会为准备管理和运营地方销售税条例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地区必须每月支付,包括从制定程序到印刷表格的所有事项。总准备费用最高可达175,000美元。如果对费用有争议,财政总监将做出最终决定。
Section § 7273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就委员会与销售税征收相关的服务向各区收费。自2006-07财政年度起,费用根据特定方法确定,并根据实际成本进行调整。每个区的收费部分基于其在税收收入中的份额,并根据税率差异进行调整。如果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收费金额可以修改,并需向立法委员会发出必要的通知。对于在财政年度内新成立的区,其收费根据预计收入进行估算。征收的金额将从收取的税款中按季度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从2008-09到2014-15财政年度,某些收入来源被排除在这些计算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