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遗产、信托、受益人与逝者
Section § 17731
《加州税收法典》的本节规定,联邦关于遗产、信托、受益人和逝者的规则(即《国内税收法典》J分章中概述的规定)通常适用于加州。但是,有一个例外:关于一万美元最低福利的规定在此不适用。
Section § 17731.5
这项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在加利福尼亚州适用的两个部分。首先,它改变了某些信托的税率确定方式,采用加州税法中提及的最高个人税率。其次,它规定这些信托的加州税收抵免额为零,这意味着不适用任何抵免。
Section § 17733
本节概述了遗产和信托的税收抵免。遗产可以获得10美元的税收抵免,大多数信托可以获得1美元的州税抵免。但是,如果“残疾信托”符合特定的收入指导原则,它可以获得与单身个人适用的个人免税额相同的抵免。这些抵免取代了个人免税额抵免,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734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时,只有来源于加州境内的遗产或信托的收入和扣除才应被计入。
Section § 17736
本法律条款为加州税收目的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一个特定日期,在提及信托的慈善扣除时,将“1969年10月9日”改为“1970年12月31日”。
此外,它还规定,信托可享有的、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2(c)条允许的慈善扣除,必须遵守第681条中概述的限制,该条限制了慈善捐款可扣除的金额。
Section § 17737
本节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遗产或信托以及根据特定条件获得信托收入的离婚或分居配偶如何计算应税收入。为此,获得收入的配偶被视为受益人。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离婚或分居协议,也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进行的修改,除非协议或修改中明确说明此规定适用。本节将于2027年12月1日废止。
Section § 17742
这项法律规定,遗产或信托的收入需要缴纳税款。如果去世的人是居民,那么其遗产的全部收入都应纳税,无论遗产管理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住在哪里。对于信托而言,如果受托人或任何非或有受益人是居民,那么信托的所有收入都应纳税,同样不考虑信托设立人的居住地。当一家公司管理信托时,其税务上的“居住地”是指它主要处理信托事务的地方。
Section § 17743
Section § 1774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当税款金额取决于受益人居住地时,信托收入如何征税。如果一个信托有多个受益人,州政府会根据第 (17742) 条,按照每个加州居民受益人的份额和权益对收入征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具体操作的规则。
Section § 17745
如果信托因有加州居民受托人或受益人而需要缴纳加州所得税,但这些税款未按时缴纳,那么当受益人可以收到这笔收入时,这笔收入将由受益人纳税。对于非居民受益人,只有来源于加州的收入才需要纳税。
如果居民受益人在信托中拥有或有权益,那么当这笔收入可供他们使用时,就需要纳税。这项税款是基于实际收到收入,或者收入已可供他们使用(即使尚未实际支付)而征收的。
如果信托一直在累计收入,那么这笔收入的税款可以分摊到几年内缴纳。此外,如果受益人在收入分配前后离开加州但很快又返回,那么出于税收目的,他们仍被视为加州居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情况下的相关规定。
Section § 17745.1
本法律条款阐明,1963年对第17742条和第17745条所作的修改仅适用于196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于1963年之前的纳税年度,信托收入的征税应在不考虑这些修改的情况下确定,就像这些修订从未发生过一样。
Section § 17751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第17751条修订了某些信托的税务处理方式。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5条作出联邦选择,将可撤销信托视为遗产的一部分,则该选择也适用于加州州税。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和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共同为州目的作出此选择。如果他们未在联邦层面作出此选择,则该信托将根据州法律被单独处理和征税。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允许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作出单独的州选择。
Section § 17752
这项法律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中与遗产和信托相关的特定部分,以适用于加州的税收目的。如果遗产执行人或信托受托人就纳税年度前65天内的分配,或就视为独立遗产或信托的独立份额,为联邦税目的做出了选择,那么该选择也将自动被视为为州税目的而做出。如果未为联邦目的做出此类选择,则也不能为州目的做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允许根据相关的州法典条款做出单独的选择。
Section § 17755
自2014年1月1日起,一项关于消费税的特定联邦法规(《国内税收法典》第664(c)(2)条)在加州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慈善剩余年金信托或单位信托通过非相关业务活动获得的任何收入,将根据另一项州法规(第17651条)征税。
Section § 17760
本节规定,美国税法典中通常对资产转让给外国信托或遗产所产生的某些收益征税的特定部分,将不适用。
Section § 17760.5
本法律条款修改了加州对殡葬信托的税务处理方式。它改变了《国内税收法典》中与殡葬信托相关的部分内容,规定某些特定的子部分不适用于加州的合格殡葬信托。该条款还指出,不允许个人免税额抵免,并详细说明了受托人关于州税的选择程序。如果受托人未进行联邦选择,该信托将根据州规定进行不同处理,从而影响谁被视为所有者。此外,它还允许将每个受益人的权益视为一个单独的信托,并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简化的报告规则。
这些修改适用于 1997 年 8 月 5 日之后的纳税年度,而进一步的修订则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