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递延补偿、养老金和利润分享计划的某些部分如何在加州适用。它解释说,州税中将选择性递延从收入中排除的规则遵循2010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规则。在2025年之前,您可以递延的金额上限是旧的联邦限额。从2002年起,如果您未能排除递延金额,您可以将其计入您的计划基准,这会影响您提取资金时的税款计算。递延补偿的收入在分配之前不征税。它还澄清了罗斯个人退休账户转存的规则,指出某些转存不会增加罗斯个人退休账户的基准,并且在分配时必须计入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a) 《国内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关于递延补偿)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b) 尽管第17024.5条(a)款第(1)项中包含指定日期,《国内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第I部分(关于养老金、利润分享、股票奖励计划等)以及《国内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第III部分(关于最低供款标准和福利限制的规则)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不论纳税年度,其适用范围与联邦所得税目的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c) 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2(g)条(适用于州目的)可从总收入中排除的该纳税年度的最高选择性递延金额(如第402(g)(3)条所定义),不得超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2(g)条(截至2010年1月1日有效)可从总收入中排除的选择性递延金额,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4(v)条(截至2010年1月1日有效)的额外选择性递延。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d)(1)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任何人在该计划、账户或年金中的基准应增加因适用(c)款规定的选择性递延限制而未被排除的选择性递延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d)(2) 第(1)项所述的任何基准应按照第17085条规定的方式收回。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e) 尽管有(c)款规定的限制,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任何归因于选择性递延的收入,符合《国内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第I部分(适用于联邦和州目的),不应计入为其利益设立计划或账户的个人的总收入,直到根据计划或依法分配。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f)(1) 《国内税收法典》第408A(e)(1)(C)条(关于合格转存供款)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f)(2)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E)条进行的任何分配(该条涉及从长期合格学费计划向罗斯个人退休账户的特殊转存),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A(e)(1)(C)条被视为“合格转存供款”,尽管《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或第408A条有相反规定,该分配金额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条规定的方式计入受分配人的总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f)(3)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罗斯个人退休账户(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08A条所定义)的基准不应因本款所述的任何分配金额而增加。

Section § 1750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0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和解法案中的某些修订将影响特定的税收相关事项,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的分配。这些事项包括与年金、退休储蓄、养老金计划、雇员信托和年金、个人退休账户(IRA)、合格计划的供款限制以及政府和免税组织的递延补偿计划相关的领域。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包含在内。

200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和解法案(公法107-16)第64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律以下条款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针对2001年12月31日之后的分配,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a) 第72条,关于年金以及某些养老和人寿保险合同的收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b) 第219条,关于退休储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c) 第401条,关于合格养老金、利润分享和股票奖励计划。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d) 第402条,关于雇员信托受益人的应税性。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e) 第403条,关于雇员年金的征税。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f) 第408条,关于个人退休账户。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g) 第415条,关于合格计划下的福利和供款限制。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h) 第457条,关于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免税组织的递延补偿计划。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5(i) 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第1122条的(h)(3)和(h)(5)款。

Section § 175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01年一项联邦法律对《国内税收法典》部分内容所作的修改,将适用于加州的税法,涉及特定类型的金融转账,特别是2001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的受托人之间的转账。这些规定包括关于雇员年金以及某些组织的递延补偿计划如何征税的规则。

200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和解法案》(Public Law 107-16)第647条对《国内税收法典》以下条款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针对2001年12月31日之后的受托人之间转账,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7(a) 第403条,涉及雇员年金的征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7(b) 第457条,涉及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免税组织的递延补偿计划。

Section § 175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使加州的税收规定与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在联邦层面所做的修改保持一致。它特别更新了退休账户的规定,包括提高个人退休账户(IRA)和针对老年人的退休计划的补缴限额,并调整了简易计划的限额。

目标是简化退休账户在州税和联邦税处理方式上的差异,减少税收不匹配问题。衡量这项调整是否成功的指标将是:有多少纳税人能够利用这些扩大的扣除额,以及在新规定下缴款的总金额。

立法分析师办公室的任务是,不迟于2029年10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分析这些变化的影响,包括有多少纳税人受益于这些更新。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a) 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第117-328号)所作的以下修订,除另有规定外,应适用于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之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a)(1) 该法案T部第108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219(b)(5)(C)条所作的修订,涉及个人退休账户(IRA)补缴限额的指数化调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a)(2) 该法案T部第109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14(v)条所作的修订,涉及适用于60至63岁(含)年龄段的更高补缴限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a)(3) 该法案T部第117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14(v)(2)条所作的修订,涉及简易计划的缴款限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b)(1) 为遵守第41条之目的,就本条所扩大的扣除而言,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b)(1)(A) 本法案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是使州法律与联邦法律的变更保持一致,以减少因退休账户基准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与州所得税目的之间不匹配而产生的复杂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b)(1)(B)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这些扣除是否达到既定目标的绩效指标应为:缴纳款项的纳税人数量(若非根据本条扩大扣除,这些款项将计入州目的的收入),以及这些缴款的总美元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1.8(b)(2) 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应不迟于2029年10月1日,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估算向退休账户缴款的纳税人数量(若非本条规定的扣除扩大,这些缴款将计入收入),并估算这些缴款的总美元价值,以数据可用的情况为限。

Section § 17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合格股票期权”,并解释了其在税务上的处理方式。如果员工从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司获得的收入低于4万美元,则适用特定的优惠规定,类似于某些联邦股票期权规则。这些期权必须在1997年至2002年间授予,公平市场价值低于10万美元,且不超过1,000股。法律规定,这些期权的收入在出售前无需纳税,且雇主不能将这些期权的授予或行使作为业务费用扣除。但是,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3(b)条作出选择,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2(a) 除《国内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D分章第II部分(自第421条开始)关于某些股票期权的适用外,《国内税收法典》第421(a)条的第(1)、(2)和(3)款也应适用于任何加州合格股票期权,该期权授予的个人,其在行使该期权的应税年度内,从授予该加州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获得的劳动所得不超过四万美元 ($40,000)。如果该期权不符合必要的资格,则该期权应被视为非合格股票期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2(b) 就本条而言,“加州合格股票期权”是指根据本条发行和行使的股票期权,并且在期权授予时由发行期权的公司指定为加州合格股票期权。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2(c)(1) 本条仅适用于公司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2002年1月1日之前向其员工发行的股票期权,且由员工在受雇于发行该等股票期权的公司期间(或在离职后三个月内,或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2(e)(3)条定义为永久性完全残疾者则在离职后一年内)行使,在应税年度内,就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或其组合而言,通过行使期权可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且其合计公平市场价值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任何股票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应在授予该股票期权时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2(c)(2) 适用第(1)款时,应按期权授予的先后顺序予以考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2(d) 对于加州合格股票期权,在期权(或行使期权所获得的股票)处置之前,任何金额均不计入员工的应税总收入。
雇主不得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62条就授予或行使加州合格股票期权获得任何扣除。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2(e)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2(e)(d)款不适用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3(b)条(关于选择在转让年度计入总收入)已作出选择的任何股票期权。

Section § 1750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修改联邦关于雇员信托受益人征税的规定。它明确指出,除非另有说明,过去联邦法律所做的修改在加州适用,与在联邦层面适用方式相同。对于1987年之前作出且在特定条件下未被扣除的供款,这些供款应计入信托的基准。

此外,对一次性总额分配征收一项特定税款,该税款使用加州的税率和税级,而非联邦税率。该税款按5.5%的修改税率征收,并由分配的接收人承担。任何影响州税法的过去联邦法律规定也按规定进行修改,以与加州的税法条款和税率保持一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a) 《国内税收法》第402条(涉及雇员信托受益人的应税性)的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a)(1) 第99-514号公法所作的修订和过渡规则应适用于本部分,其适用交易和年份与适用于联邦目的的相同,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a)(2) 任何人在雇员信托中的基准应包括1987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任何供款金额,这些供款根据原第17503条和第17513条(包括被1983年法规第488章废止的前身第17524条)未被允许作为扣除项,这些条款涉及自雇人士的特殊限制。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1) 特此对一次性总额分配征税,该税款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02(d)条的规定计算,使用第17041条(a)款规定的税率和税级(不考虑第17045条),以代替《国内税收法》第1(c)条中的税率和税级。一次性总额分配的接收人应承担本款规定的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2) 就本部分而言,第99-514号公法第1122(h)条的规定(经第100-647号公法第1011A(b)条修改)应适用,但须经以下各项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2)(A) 第99-514号公法第1122(h)(3)(B)条的规定应修改为指代第17041条,而非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1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2)(B) 第99-514号公法第1122(h)(3)(B)(ii)条的规定应修改为规定5.5%的税率,而非20%的税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2)(C) 第99-514号公法第1122(h)(5)条的规定应修改为指代第17041条,而非1954年《国内税收法》第1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3) 就本条而言,纳税人应选择适用于本部分的特殊一次性总额分配平均法,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02(d)(4)(B)条为联邦目的选择的方法相同。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4) 第99-514号公法第1124(a)条的规定(经第100-647号公法第1011A(d)条修订)应适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4(b)(5) 第99-514号公法第1124(c)条的规定(经第100-647号公法第1011A(d)条增补)应适用。

Section § 17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雇员年金的征税方式,将其价值中包含了一些过去的供款。具体而言,它将 1987 年之前作出的、根据旧规定不可抵税的供款,计入年金的计税基础价值中。

Section § 17507

Explanation

本法条修改了联邦关于个人退休账户(IRA)的某些规定,以适用于加州税收。它规定,对某些退休计划的供款所产生的收入,在实际支付给您之前,不计入应税收入。这适用于根据1970年代和1980年代特定法律设立的个人退休账户,以及简易雇员养老金计划。即使某些供款最初不可扣除,其利润在您提取之前仍将免税。本条还阐明了如何处理与这些退休账户相关的税务报告,并强调了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要求。

《国内税收法典》第408条关于个人退休账户的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7(a) 以下规定应纳入《国内税收法典》第408(e)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7(a)(1) 对于在1975纳税年度已存在的计划,且其供款是根据经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Public Law 93-406)修订的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08条或第409条作出并符合其规定的,任何归属于1975年供款的净收入,在根据计划规定或依法分配之前,不应计入为该个人利益设立的计划的毛收入中,适用于1977纳税年度或后续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7(a)(2) 对于简易雇员养老金计划,且其供款也是根据并符合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08(k)条的规定作出的,归属于这些供款中不可扣除部分的净收入,在根据计划规定或依法分配之前,不应计入为该个人利益设立的计划的毛收入中,适用于该纳税年度或后续纳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7(a)(3) 尽管前第17272条(经1985年第1461号法规修订)对可扣除供款金额和符合扣除条件的个人作出了限制,任何归属于在198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已存在的计划的供款收入,且该供款符合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19、220、408和409条的规定,在根据计划规定或依法分配之前,不应计入为该个人利益设立的计划的毛收入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7(b) 《国内税收法典》第408(d)条关于分配的税务处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7(b)(1) 对于在198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任何个人在该账户或年金中的基准,是因购买该账户或年金而根据前第17272条(经1985年第1461号法规修订)的(a)、(e)或(g)款未被允许作为扣除的供款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7(b)(2) 就第(1)款而言,基准回收规则应受第17085条管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07(c)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i)或408(l)条要求向财政部长提交的报告副本,应在这些条款规定的相同时间和以相同方式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17508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408(o)条中定义的个人退休计划不可抵扣供款的规则也适用于加州。纳税人必须按照加州税法第10.2部分第2章(自第18501条起)中规定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在其纳税申报表中报告这些供款。

《国内税收法典》第408(o)条中关于个人退休计划不可抵扣供款的定义和规则的规定应适用,且所需报告的信息应在第10.2部分第2章(自第18501条起)提交的申报表上,按照该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告。

Section § 175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09A节的某些部分,具体改变了税款的适用方式。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的应税年度起,法典中两个特定部分提及的税率从20%降至5%。这一变化影响了不符合特定要求的某些非合格递延补偿计划。

Section § 17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联邦税法》中涉及谁负责缴纳资金税的某些部分在此处不适用。

《联邦税法》第 413(b)(6) 条和第 413(c)(5) 条(涉及资助税款的责任)不适用。

Section § 1751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本条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联邦节俭储蓄基金的规定适用,除非另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