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递延薪酬
Section § 17501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递延补偿、养老金和利润分享计划的某些部分如何在加州适用。它解释说,州税中将选择性递延从收入中排除的规则遵循2010年1月1日生效的联邦规则。在2025年之前,您可以递延的金额上限是旧的联邦限额。从2002年起,如果您未能排除递延金额,您可以将其计入您的计划基准,这会影响您提取资金时的税款计算。递延补偿的收入在分配之前不征税。它还澄清了罗斯个人退休账户转存的规则,指出某些转存不会增加罗斯个人退休账户的基准,并且在分配时必须计入收入。
Section § 17501.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0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和解法案中的某些修订将影响特定的税收相关事项,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的分配。这些事项包括与年金、退休储蓄、养老金计划、雇员信托和年金、个人退休账户(IRA)、合格计划的供款限制以及政府和免税组织的递延补偿计划相关的领域。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包含在内。
Section § 17501.7
这项法律规定,2001年一项联邦法律对《国内税收法典》部分内容所作的修改,将适用于加州的税法,涉及特定类型的金融转账,特别是2001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的受托人之间的转账。这些规定包括关于雇员年金以及某些组织的递延补偿计划如何征税的规则。
Section § 17501.8
本法律条款旨在使加州的税收规定与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在联邦层面所做的修改保持一致。它特别更新了退休账户的规定,包括提高个人退休账户(IRA)和针对老年人的退休计划的补缴限额,并调整了简易计划的限额。
目标是简化退休账户在州税和联邦税处理方式上的差异,减少税收不匹配问题。衡量这项调整是否成功的指标将是:有多少纳税人能够利用这些扩大的扣除额,以及在新规定下缴款的总金额。
立法分析师办公室的任务是,不迟于2029年10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分析这些变化的影响,包括有多少纳税人受益于这些更新。
Section § 1750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合格股票期权”,并解释了其在税务上的处理方式。如果员工从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司获得的收入低于4万美元,则适用特定的优惠规定,类似于某些联邦股票期权规则。这些期权必须在1997年至2002年间授予,公平市场价值低于10万美元,且不超过1,000股。法律规定,这些期权的收入在出售前无需纳税,且雇主不能将这些期权的授予或行使作为业务费用扣除。但是,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83(b)条作出选择,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504
本法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修改联邦关于雇员信托受益人征税的规定。它明确指出,除非另有说明,过去联邦法律所做的修改在加州适用,与在联邦层面适用方式相同。对于1987年之前作出且在特定条件下未被扣除的供款,这些供款应计入信托的基准。
此外,对一次性总额分配征收一项特定税款,该税款使用加州的税率和税级,而非联邦税率。该税款按5.5%的修改税率征收,并由分配的接收人承担。任何影响州税法的过去联邦法律规定也按规定进行修改,以与加州的税法条款和税率保持一致。
Section § 17506
Section § 17507
本法条修改了联邦关于个人退休账户(IRA)的某些规定,以适用于加州税收。它规定,对某些退休计划的供款所产生的收入,在实际支付给您之前,不计入应税收入。这适用于根据1970年代和1980年代特定法律设立的个人退休账户,以及简易雇员养老金计划。即使某些供款最初不可扣除,其利润在您提取之前仍将免税。本条还阐明了如何处理与这些退休账户相关的税务报告,并强调了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要求。
Section § 17508
加州税法本节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408(o)条中定义的个人退休计划不可抵扣供款的规则也适用于加州。纳税人必须按照加州税法第10.2部分第2章(自第18501条起)中规定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在其纳税申报表中报告这些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