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财产处置损益
Section § 1803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将联邦税法规则应用于财产交换。具体来说,如果您正在交换用于使用或投资的不动产,您需要遵循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所作的联邦更新。但是,需要记住收入限制。如果您以户主、在世配偶或联合报税的方式申报,当您的调整后总收入达到50万美元或以上时,此规则开始适用;如果您单独报税,则为25万美元或以上。重要的是,这些收入规则在2025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适用。此外,该法律仅适用于2019年1月10日之后完成的交换,因此不包括在该日期或之前处置或接收财产的任何交换。
Section § 180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纳税人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1031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交换,即因为该财产用于生产性用途或投资而推迟缴纳收益税,并且新获得的财产位于加州之外,他们必须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此事,直到该收益被确认。如果他们不报告,税务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信息估算应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加州针对此类交换报告的特定规则、通知或程序不受常规政府法典程序的约束,且此要求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的财产交换。
Section § 18036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部分涉及如何为税收目的调整某些财产的基准。它规定,除了标准的联邦调整外,还应就某些递延费用和扣除额进行额外调整。然而,对于与财产放弃、税款追回以及在购置具有税收抵免的财产时产生的某些销售税或使用税相关的特定费用,不应进行基准调整。它承认联邦关于因额外遗产税而增加财产基准的规定,但对清洁燃料汽车和机会区作出了例外规定。
Section § 18036.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你以某种方式取得财产,导致你出售其他财产的部分利润免于征税,你需要在你的税务记录中调整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这种调整是你在联邦税法规定下进行的常规调整之外的额外调整。这些调整与另一条款18038.5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有关。
Section § 18037
Section § 18037.5
本法律规定,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中一项修改《国内税收法典》第1035条项下某些交换处理方式的特定修订,将不予适用。
Section § 18038.4
本节指出,《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通过出售一份合格小型企业股票并将收益转投另一份合格小型企业股票来推迟纳税的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
Section § 18039
Section § 18041.5
本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向特定群体出售某些类型住房所获得的收益无需申报纳税。如果一个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的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或其单元出售给租户团体、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组织或公共机构,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出售所得收益可免税。这些条件包括:将住房维持在可负担水平至少30年,或在联邦援助持续的整个期限内;以及在两年内将出售所得款项再投资于加州境内的其他住宅物业。
如果出售涉及将单元转换为供低收入居民使用的共有公寓,则适用类似规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核实买方收入水平方面发挥作用,且卖方和买方都必须满足某些文件要求才能获得此项税收减免。
Section § 1804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联邦税收规则(关于向员工持股计划(ESOP)或合作社出售股票)如何适用于不同年份的州税。从1995年起,该规则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及之后出售的股票。在1998年至2028年期间,它明确规定“国内公司”指的是“国内C型公司”。从2028年开始,S型公司将适用进一步的修订。向农业合作社出售股票的农业精炼商和加工商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