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0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关于出售财产时如何计算损益的联邦规则也适用于加州法律,除非有明确的例外规定。

Section § 180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将联邦税法规则应用于财产交换。具体来说,如果您正在交换用于使用或投资的不动产,您需要遵循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所作的联邦更新。但是,需要记住收入限制。如果您以户主、在世配偶或联合报税的方式申报,当您的调整后总收入达到50万美元或以上时,此规则开始适用;如果您单独报税,则为25万美元或以上。重要的是,这些收入规则在2025年1月1日之后将不再适用。此外,该法律仅适用于2019年1月10日之后完成的交换,因此不包括在该日期或之前处置或接收财产的任何交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1.5(a)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303(a)和(b)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031节(关于用于生产性使用或投资的不动产交换)所作的修订,应适用,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1.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1.5(b)(1) (A) 对于作为户主、在世配偶或联合报税的配偶的纳税人,本节仅适用于在交换开始的纳税年度,其调整后总收入(定义见第17072节)达到五十万美元($500,000)或以上的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1.5(b)(1)(B) 对于单独报税的纳税人,本节仅适用于在交换开始的纳税年度,其调整后总收入(定义见第17072节)达到二十五万美元($250,000)或以上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1.5(b)(2) 本分节不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1.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1.5(c)(1) 本节适用于2019年1月10日之后完成的交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1.5(c)(2) 本节不适用于纳税人在交换中处置的财产已于2019年1月10日或之前处置的交换,或纳税人在交换中将收到的财产已于2019年1月10日或之前收到的交换。

Section § 18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纳税人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1031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交换,即因为该财产用于生产性用途或投资而推迟缴纳收益税,并且新获得的财产位于加州之外,他们必须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此事,直到该收益被确认。如果他们不报告,税务委员会可以根据现有信息估算应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加州针对此类交换报告的特定规则、通知或程序不受常规政府法典程序的约束,且此要求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的财产交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2(a) 如果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031条(关于用于生产性用途或投资的财产交换)的规定,在本州财产交换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被本部分确认,且该交换中获得的财产位于本州之外,纳税人应在交换发生的纳税年度以及此后该交换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尚未被确认的每个纳税年度,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一份信息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2(b)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交根据 (a) 款要求的信息申报表,且未能提交根据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要求提交的申报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根据任何可用信息,包括 (a) 款所述的收益金额,估算净收入,并可以按照第19087条相同的方式,提议评估应缴税款、利息和罚款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2(c)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设立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2(d) 本条适用于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的财产交换。

Section § 18036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部分涉及如何为税收目的调整某些财产的基准。它规定,除了标准的联邦调整外,还应就某些递延费用和扣除额进行额外调整。然而,对于与财产放弃、税款追回以及在购置具有税收抵免的财产时产生的某些销售税或使用税相关的特定费用,不应进行基准调整。它承认联邦关于因额外遗产税而增加财产基准的规定,但对清洁燃料汽车和机会区作出了例外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6(a) 除《国内税收法典》第1016(a)条规定的基准调整外,还应就根据原第17689条(b)款或原第17689.5条(涉及某些勘探支出)作为递延费用扣除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且该调整导致纳税人根据本部分应缴税款减少,但不得少于这些条款在纳税年度和以前年度允许的金额。还应就根据第17252.5、17265或17266条扣除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6(b) 尽管有《国内税收法典》第164(a)条和第1016(a)条的规定,不得就以下任何事项进行基准调整: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6(b)(1) 根据《政府法典》第51061或51093条终止开放空间地役权的财产所支付的放弃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6(b)(2) 根据《政府法典》第51142条支付的税款追回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6(b)(3) 纳税人就根据第17052.13条申请税收抵免的财产购置而支付或发生的销售税或使用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6(c) 《国内税收法典》第1016(c)条(涉及对征收额外遗产税的财产增加基准)的规定应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6(d) 公法102-486第1913(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016条所作的修订(涉及清洁燃料汽车和某些加油财产的扣除)应适用于1993年6月30日之后投入使用的财产,不考虑纳税年度。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36(e) 《国内税收法典》第1016(a)(38)条(涉及投资于机会区的资本利得的基准调整)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80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你以某种方式取得财产,导致你出售其他财产的部分利润免于征税,你需要在你的税务记录中调整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这种调整是你在联邦税法规定下进行的常规调整之外的额外调整。这些调整与另一条款18038.5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有关。

除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016(a)条规定进行的基准调整外,对于根据第18038.5条规定,其取得导致出售其他财产所实现的部分收益不予确认的财产,还应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应符合第18038.5条(b)款第(4)项的规定。

Section § 1803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纳税人,选择在报税时将户外广告牌视为不动产,那么您不能仅仅因为您在联邦报税时选择将同一资产费用化(即以不同方式处理)而受到阻碍。

Section § 180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中一项修改《国内税收法典》第1035条项下某些交换处理方式的特定修订,将不予适用。

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第844条(公法 109-280)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035条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1803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国内税收法典》第1040条中关于某些房地产转让处理方式的具体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8038.4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通过出售一份合格小型企业股票并将收益转投另一份合格小型企业股票来推迟纳税的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1045条,关于将合格小型企业股票的收益转存至另一合格小型企业股票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8039

Explanation
本节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如何确定某些财产成本基础的部分。简单来说,它规定该法典的特定部分,即第1052(c)条不适用。此外,如果您在1954年个人所得税法涵盖的交易中获得了财产,并且当时的税法规定了该财产的价值(称为“成本基础”),那么该相同价值将用于当前的税务目的。

Section § 180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向特定群体出售某些类型住房所获得的收益无需申报纳税。如果一个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的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或其单元出售给租户团体、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组织或公共机构,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出售所得收益可免税。这些条件包括:将住房维持在可负担水平至少30年,或在联邦援助持续的整个期限内;以及在两年内将出售所得款项再投资于加州境内的其他住宅物业。

如果出售涉及将单元转换为供低收入居民使用的共有公寓,则适用类似规定。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在核实买方收入水平方面发挥作用,且卖方和买方都必须满足某些文件要求才能获得此项税收减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a)  关于向租户协会、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组织或个人,或公共机构出售一项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不予确认收益,前提是该协会、组织、个人或机构及其任何权益继承人承诺将该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维持为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人群或家庭可负担的住房,期限为自出售之日起30年,或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a)款所列现有联邦政府援助的剩余期限,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且所有出售所得款项在出售后两年内在本州内再投资于住宅房地产,个人住宅除外。该义务应在出售时在开发项目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b) 关于向租户协会、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组织或个人,或公共机构出售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中转换为共有公寓权益的多数或更多单元,不予确认收益,前提是该协会、组织、个人或机构及其任何权益继承人承诺将该共有公寓维持为低收入或极低收入人群或家庭可负担的住房,期限为自出售之日起30年,或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a)款所列现有联邦政府援助的剩余期限,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且所有出售所得款项在出售后两年内在本州内再投资于住宅房地产,个人住宅除外。该义务应在出售时在开发项目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c) 关于向该物业的多数或更多现有低收入和极低收入居民出售房地产,不予确认收益,前提是所有出售所得款项在出售后两年内在本州内再投资于住宅房地产,个人住宅除外。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d) 关于向该物业的现有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居民出售转换为共有公寓权益的多数或更多单元,不予确认收益,前提是所有出售所得款项在出售后两年内在本州内再投资于住宅房地产,个人住宅除外。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e)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e)(1) “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指获得联邦政府援助的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记录在案并包含物业的法律描述,如政府法典第65863.10条(a)款所定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e)(2) “租户协会”指已组建非营利公司、合作公司或其他实体或组织的租户团体;或其宗旨包括收购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房地产或共有公寓,且代表受资助住房开发项目、房地产或共有公寓中至少多数租户利益的本地非营利、区域性或全国性组织。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e)(3) “非营利组织”指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2部(自第5000条起)组建的非营利公司,其主要宗旨是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拥有、开发或管理住房或社区开发项目,且拥有广泛代表性的董事会,其中多数成员来自社区并具有良好的社区服务记录。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e)(4) “公共机构”指住房管理局、重建机构,或任何市、县或市县(无论是普通法或特许)的其他机构,经授权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拥有、开发或管理住房或社区开发项目。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e)(5) “区域性或全国性组织”指在多县、州或多州基础上组建的非营利慈善公司,其主要宗旨是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拥有、开发或管理住房或社区开发项目。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e)(6) “区域性或全国性机构”指多县、州或多州机构,经授权为低收入和极低收入人群和家庭拥有、开发或管理住房或社区开发项目。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j) 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不动产或公寓的卖方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j)(1) 从属于辅助性住房开发项目、不动产或公寓的低收入或极低收入居民的购买者群体处获取认证副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1.5(j)(2) 为税务目的保留该群体的低收入或极低收入认证副本。

Section § 1804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联邦税收规则(关于向员工持股计划(ESOP)或合作社出售股票)如何适用于不同年份的州税。从1995年起,该规则适用于1995年1月1日及之后出售的股票。在1998年至2028年期间,它明确规定“国内公司”指的是“国内C型公司”。从2028年开始,S型公司将适用进一步的修订。向农业合作社出售股票的农业精炼商和加工商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2(a) 《国内税收法典》第1042条,关于向员工持股计划或某些合作社出售股票的规定,适用于199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2(b)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1042条,关于向员工持股计划或某些合作社出售股票的规定,经修订,规定“国内公司”一词应改为指“国内C型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2(c) 对于202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典》第1042(h)条,关于本条适用于S型公司股票出售的规定,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8042(d) 《国内税收法典》第1042(g)条,关于本条适用于农业精炼商和加工商向符合条件的农业合作社出售股票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8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层面在某个纳税年度不适用允许将出售公开交易证券所得收益再投资于小型企业投资公司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在加州也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第1044条中关于将公开交易证券收益转投专业小型企业投资公司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纳税年度(或其部分),如果这些规定(或类似规定)不适用于联邦所得税目的。

Section § 1804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1061条中关于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合伙权益如何处理的规定,不适用于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