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确定资本利得和损失的一般规则
Section § 18151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另有具体例外情况说明,否则通常应遵循《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资本利得和损失的规定。
Section § 18151.5
本节规定,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中关于出售某些类型优先股所获损益的联邦规定不适用于本情况。
Section § 18151.9
本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所作的修改(这些修改通常会通过不将某些自行创作财产视为资本资产来影响其税务处理)在此不适用。简而言之,这些特定的联邦税法更新不会影响加利福尼亚州对这类自行创作财产的税务处理方式。
Section § 18152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在联邦税法中找到的、针对出售某些小型企业股票所得收益的50%税收免除,在这里不适用。
Section § 18154
Section § 18155
本节规定,你不能在报税时扣除资本损失回溯,尽管《国内税收法典》通常允许这样做。资本损失回溯是指将当前年度的资本损失用于抵消过去年份的税款。
Section § 18155.5
这项法律修改了你如何确定出于税务目的持有某项财产的时间。如果你购买了某项财产,并且没有确认出售另一项财产所得的收益,那么在计算新财产的持有期时,你可以将持有原有财产的时间计算在内。
Section § 18155.6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的应税年度,当加州税法提及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条款(特别是第1223(4)至(16)条)时,实际上是指联邦法典的第1223(3)至(15)条。这意味着适用于加州税法的条款发生了调整。
Section § 18165
本法律条款对适用于加州的《国内税收法》进行了修改。首先,它将特定的加州税法条款添加到被视为摊销的扣除清单中。其次,它规定与出售某些无形资产相关的规则将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处置的财产。
Section § 18171
本节修改了关于折旧的联邦税收规定,折旧是指资产价值随时间推移而减少。它解释了在加州用于税务目的,对“折旧”和“额外折旧”的定义所做的调整。如果你查看1983年之后的税收,某些类型的摊销(一种将成本分摊到一段时间内的方法)不包括在“折旧”中。在1983年之前,与污染控制和商标相关的摊销也不包括在内。同时,所谓的“额外折旧”确实包括1983年之前针对低收入住房和历史建筑的某些摊销,以及根据一项联邦规定从1983年起的一项特定摊销。
Section § 18171.5
本节更新了《国内税收法典》特定部分中的日期。它将几个截止日期和生效日期推迟了一年。主要的日期变更包括:从1969年7月24日改为1970年12月31日;从1970年1月1日改为1971年1月1日;从1975年12月31日改为1976年12月31日;以及从1976年1月1日改为1977年1月1日。这一修改会影响某些税收法规和义务根据这些修订后的日期如何适用。
Section § 18177
在本节中,“免税义务”的定义与某些联邦规定中的定义有所不同。在此,它特指根据本法律的这一部分,其利息免于征税的义务。
Section § 18178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了某些债务义务的收入应如何报税。对于在特定年份到期、出售或处置的债务义务,州税申报的收入应与联邦税申报的金额一致。对于1984年后但在1987年前发行的义务,这些项目的收入差额必须在其到期或出售的年份计入。此外,《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案》所做的修改适用于1998年开始的纳税年度,并将会计调整分摊到四年内。
Section § 18180
这项法律将联邦关于低利率贷款的税收规定引入加州。具体而言,它采纳了关于此类贷款税收处理的指导方针。此外,一项针对特定长期护理机构贷款的特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发放的所有相关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