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必须每年向特许权税委员会缴纳一项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特许权税。

这包括在加州州务卿处注册的本地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注册获准在本州运营的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该税款必须持续缴纳,直到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交必要的停业文件或已解散。

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开始在加州运营,则在其第一个应税年度无需缴纳此税,但需满足特定的预算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a) 除(e)款另有规定外,对于自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如Section 23101所定义)且根据Section 18633要求提交申报表的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特许权税委员会缴纳一项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特许权税,金额等于Section 23153的(d)款(1)项中为该应税年度规定的适用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b) 除了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并因此受(a)款所征税款约束的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外,对于自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53已向州务卿注册的每个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59已向州务卿注册的每个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每年应缴纳(a)款规定的税款。该税款应为每个应税年度或其部分缴纳,直至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b)(1) 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54或16960的(b)款,向州务卿提交了停业通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b)(2) 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60的(a)款,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撤销了其注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b)(3) 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已解散并最终清算完毕。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c) 根据本节评估的税款应在Section 18633要求提交申报表的日期到期并支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d) 如果纳税人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被指定为最终申报表的申报表,特许权税委员会应通知纳税人,年度税款将继续每年到期,直至根据《公司法》Section 16954或16960向州务卿提交注销证明。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e)(1) 如(a)款所述,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根据(b)款向州务卿注册的,在其第一个应税年度内,不应受本节所征税款的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e)(2) 本款仅在以下应税年度生效:任何预算措施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拨款一美元 ($1) 或更多,用于与本款管理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17948.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未在加州开展任何业务,并且该纳税年度持续了15天或更短,那么它们无需支付本章规定的税费。

如果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该纳税年度内未在本州开展任何业务,且该纳税年度为15天或更短,则其不受本章规定的税费的约束。

Section § 179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何时可以免除缴纳某些税款。要符合条件,LLP必须在前一年及时提交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该申报表提交后停止在该州开展业务,并在提交最终申报表后的12个月内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特定通知。

“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一种特殊的税务申报,表明LLP将不再需要提交其他申报表,前提是该申报表在包括任何延期在内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3(a) 如果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其在该纳税年度内无需缴纳本章规定的税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3(a)(1) 在前一纳税年度的规定时间内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3(a)(2) 在提交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年度结束后,不再在本州内开展业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3(a)(3) 在提交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之日起的12个月期限结束前,根据《公司法》第16954条(b)款或第16960条(b)款的规定,向州务卿提交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48.3(b) 就本条而言,“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是指第18633条所述的申报表,该申报表在(经延期的)申报截止日期或之前提交,并且纳税人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将其指定为纳税人就本章规定税款目的的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就本章而言,“最终年度纳税申报表”是根据第18633条提交的申报表,纳税人无需提交后续申报表以反映本章规定的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