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a) 除(f)款另有规定外,对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如第23101条所定义)且根据第18633条规定需要提交申报表的每个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本州缴纳一项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权税,金额应等于第23153条规定的适用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b)(1) 除了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并因此受(a)款所征税款约束的任何有限合伙企业外,对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每个已根据《公司法》第15621条或第15902.01条与州务卿签署、确认并提交有限合伙证书的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每个已根据《公司法》第15692条或第15909.01条在州务卿处注册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应缴纳(a)款规定的税款。该税款应针对每个应税年度或其部分缴纳,直至根据《公司法》第15623条、第15696条、第15902.03条或第15909.07条代表该有限合伙企业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注销证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b)(2) 如果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的申报表被指定为其最终申报表,该委员会应通知纳税人,本章规定的税款每年到期,直至根据《公司法》第15623条、第15696条、第15902.03条或第15909.07条向州务卿提交注销证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c) 本章规定的税款应在根据原第18432条或第18633条规定提交申报表的日期到期并应予缴纳。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d) 就本条而言,“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根据本州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并拥有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的任何合伙企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e) 尽管有(b)款的规定,任何在1997年1月1日之前停止经营活动、在199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了最终申报表,并在1997年1月1日之前根据《公司法》第15623条向州务卿提交了解散证书的有限合伙企业,在解散证书提交给州务卿之日后的任何期间,均不受本章所征税款的约束,但前提是该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5623条向州务卿提交注销证书。如果拟议税款不足评估通知或应纳税款通知(以适用者为准)在2001年1月1日之后邮寄,则本款第一句不适用,除非注销证书在通知邮寄之日起60天内提交给州务卿。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f)(1) 按照(a)款所述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个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2024年1月1日之前,根据(b)款向州务卿提交有限合伙证书或注册,则在其第一个应税年度内,不受本条规定的税款约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935(f)(2) 本款仅在任何预算措施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拨款一美元($1)或以上,用于与本款管理相关的费用时,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