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a) 除本部分规定的其他税费外,特此对每个应税年度征收一项税款,其金额等于以下各项的差额(如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a)(1) 该应税年度的暂定最低税额,超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a)(2) 该应税年度的常规税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 就本章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1) 暂定最低税额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5条至第59条(含)的规定计算,但本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2) 常规税额应为根据第17041条或第17048条征收的税额,在扣除任何税收抵免之前,减去根据第17560条(d)款第(1)项和(e)款第(1)项征收的任何金额。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 《国内税收法典》第55条(b)(1)款的规定应予修改,以规定该应税年度的暂定最低税额应等于该应税年度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中超出免税额的部分的以下百分比,在扣除任何税收抵免之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i) 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199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任何应税年度,8.5%。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ii) 对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任何应税年度,7%。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iii) 对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7.25%。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iv) 对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7%。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B) 对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暂定最低税额应通过将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如(C)项所定义)乘以一个税率(以百分比表示)来计算,该税率等于根据(b)款计算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的税额,如同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该应税年度是本州的居民,并且如同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所有以前的应税年度都是本州的居民,以计算任何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然后除以该所得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C) 就本条而言,“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包括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C)(i) 在纳税人是本州居民的任何期间(如第17014条所定义),所有替代最低应税所得项目(为本章目的而修改),无论来源如何。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C)(ii) 在纳税人不是本州居民的任何期间,源自本州境内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为本章目的而修改),根据第3章第9条(自第17301条起)和第11章(自第17951条起)确定。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C)(iii) 为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之目的,任何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仅在结转项目、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源自本州境内的情况下才可允许。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 《国内税收法典》第55条(b)(2)款中关于替代最低应税所得的规定应予修改,以规定替代最低应税所得不应包括合格纳税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入、调整项和税收优惠项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A) 就本款而言,“合格纳税人”是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纳税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A)(i) 是某个贸易或业务的所有者,或在该贸易或业务中拥有所有权权益。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A)(ii) 在该应税年度,从纳税人作为所有者或拥有所有权权益的所有贸易或业务中获得的合计总收入(减去退货和折让)少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按该纳税人在每个贸易或业务中的按比例权益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B) 就本款而言,“合计总收入,减去退货和折让”是指纳税人拥有的贸易或业务的总收入,以及纳税人拥有的贸易或业务和纳税人持有权益的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ies)的总收入的按比例权益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