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6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您的暂定最低税额高于当年的常规税额,则需要额外缴纳一项称为替代最低税(AMT)的税款。替代最低税的计算依据联邦税法规则,但会根据加州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居民、非居民和部分年度居民,替代最低税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法律规定了替代最低税的具体税率和计算方法,包括根据婚姻状况和收入水平而异的免税额和逐步取消额。它还规定了通货膨胀调整。

如果合格纳税人拥有的贸易或业务收入低于100万美元,则其部分收入不计入替代最低税的计算。它调整了股票期权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不予承认标准的联邦扣除额。

最后,某些联邦税收规定,例如与免税利息和外国税收抵免相关的规定,不适用于加州的替代最低税计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a) 除本部分规定的其他税费外,特此对每个应税年度征收一项税款,其金额等于以下各项的差额(如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a)(1) 该应税年度的暂定最低税额,超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a)(2) 该应税年度的常规税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 就本章而言,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1) 暂定最低税额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5条至第59条(含)的规定计算,但本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2) 常规税额应为根据第17041条或第17048条征收的税额,在扣除任何税收抵免之前,减去根据第17560条(d)款第(1)项和(e)款第(1)项征收的任何金额。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 《国内税收法典》第55条(b)(1)款的规定应予修改,以规定该应税年度的暂定最低税额应等于该应税年度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中超出免税额的部分的以下百分比,在扣除任何税收抵免之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i) 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199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任何应税年度,8.5%。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ii) 对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任何应税年度,7%。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iii) 对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7.25%。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iv) 对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应税年度,7%。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B) 对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暂定最低税额应通过将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如(C)项所定义)乘以一个税率(以百分比表示)来计算,该税率等于根据(b)款计算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的税额,如同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该应税年度是本州的居民,并且如同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所有以前的应税年度都是本州的居民,以计算任何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然后除以该所得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C) 就本条而言,“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包括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C)(i) 在纳税人是本州居民的任何期间(如第17014条所定义),所有替代最低应税所得项目(为本章目的而修改),无论来源如何。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C)(ii) 在纳税人不是本州居民的任何期间,源自本州境内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为本章目的而修改),根据第3章第9条(自第17301条起)和第11章(自第17951条起)确定。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3)(A)(C)(iii) 为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替代最低应税所得”之目的,任何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仅在结转项目、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源自本州境内的情况下才可允许。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 《国内税收法典》第55条(b)(2)款中关于替代最低应税所得的规定应予修改,以规定替代最低应税所得不应包括合格纳税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入、调整项和税收优惠项目。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A) 就本款而言,“合格纳税人”是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纳税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A)(i) 是某个贸易或业务的所有者,或在该贸易或业务中拥有所有权权益。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A)(ii) 在该应税年度,从纳税人作为所有者或拥有所有权权益的所有贸易或业务中获得的合计总收入(减去退货和折让)少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按该纳税人在每个贸易或业务中的按比例权益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2(b)(4)(B) 就本款而言,“合计总收入,减去退货和折让”是指纳税人拥有的贸易或业务的总收入,以及纳税人拥有的贸易或业务和纳税人持有权益的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ies)的总收入的按比例权益之和。

Section § 1706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就其所属章节而言,税法中关于替代性最低税(AMT)的具体部分将遵循截至2015年1月1日的联邦指导方针,除非另有规定。

为本章之目的,《国内税收法典》A分编第1章A分章第六部分(关于替代性最低税)截至2015年1月1日所载内容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0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56A条中关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收入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收入的56A条不适用。

Section § 17062.5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条款规定,一项特定的联邦法规,即关于个人和非公司实体投资利润(净资本利得)最高税率的规定,不适用于加州州税。

《国内税收法典》第55(b)(3)条,关于非公司纳税人净资本利得最高税率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063

Explanation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一项可用于抵免某一年净税额的税收抵免,称为最低税额抵免。这项抵免的计算遵循与《国内税收法》第53条类似的规则,除非加州法律另有规定。

此外,最低税额抵免通过减去某些允许的抵免来确定常规税,但列出的特定例外情况除外。最后,《国内税收法》中适用于某些公司的特定小节在此处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3(a) 任何纳税年度,应允许一项抵免,抵免金额等于该纳税年度的最低税额抵免,用于抵免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3(b) 就 (a) 款而言,最低税额抵免应依照《国内税收法》第53条确定,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3(c) 就本章而言,依照《国内税收法》第53(c)(1)条确定的金额应为第17062条 (b) 款 (2) 项所定义的常规税,并减去本部分允许的抵免总额,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3(c)(1) 第17039条 (a) 款 (7) 项所述的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3(c)(2) 将税额降至低于第17062条所定义的暂定最低税额的抵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3(d) 《国内税收法》第53(e)条,关于适用于适用公司的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