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居民、部分年度居民、非居民、户主以及遗产和信托等实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水平设定,居民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税率不同,后者的税款计算方式是假设他们全年都是居民。在2009-2011纳税年度,税率增加了0.25%。户主有不同的税率表,其收入区间有所放宽。

该法律还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每年使用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税级以应对通货膨胀。更细致的规定包括非居民/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如何包含来源于加州的收入。对儿童的非劳动所得税款还有进一步的修改。此外,规则还涵盖了净经营亏损和其他扣除,将其限制在纳税人作为非居民期间来源于加州的收入。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a)(1) 对本州每一非部分年度居民(第17042条所定义的户主除外)的全部应税收入,应按以下金额和税率征收每个纳税年度的税款,该应税收入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视同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为本州居民,且对于任何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视同该居民在所有以前纳税年度均为本州居民:
如果应税收入是:
税款是:
不超过$3,650  ........................
应税收入的1%
超过$3,650但不
超过$8,650  ........................

$36.50加上超过
$3,650部分的2%
超过$8,650但不
超过$13,650  ........................

$136.50加上超过
$8,650部分的4%
超过$13,650但不
超过$18,950  ........................

$336.50加上超过
$13,650部分的6%
超过$18,950但不
超过$23,950  ........................

$654.50加上超过
$18,950部分的8%
超过$23,950  ........................
$1,054.50加上超过
$23,950部分的9.3%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2) 对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1)款表格中规定的百分比应通过在每个百分比上增加0.25个百分点来提高。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b)(1) 对每一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第17042条所定义的户主除外)的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应征收按(2)款计算的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b)(2) 根据(1)款征收的税款,应通过将(i)分款所定义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乘以一个税率(以百分比表示)来计算,该税率等于根据(a)分款计算的对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全部应税收入的税款(视同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该纳税年度为本州居民,且对于任何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视同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所有以前纳税年度均为本州居民),再除以该收入的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c)(1) 对于本州每一位非该纳税年度部分年度居民的居民,当该居民为第17042条所定义的户主时,应就其每个纳税年度的全部应税收入,按照以下金额和税率征税,该应税收入是按照该居民在整个纳税年度以及所有先前纳税年度均视为本州居民的方式计算的,适用于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亏损或暂停扣除:
如果应税收入为:
税额为:
不超过$7,300  ........................
应税收入的1%
超过$7,300但不
超过$17,300  ........................

$73加上超过$7,300
部分的2%
超过$17,300但不
超过$22,300  ........................

$273加上超过$17,300
部分的4%
超过$22,300但不
超过$27,600  ........................

$473加上超过$22,300
部分的6%
超过$27,600但不
超过$32,600  ........................

$791加上超过$27,600
部分的8%
超过$32,600  ........................
$1,191加上超过$32,600
部分的9.3%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2) 对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第 (1) 款表格中规定的百分比应在每个百分比的基础上增加0.25个百分点。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d)(1) 对于每一位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当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为第17042条所定义的户主时,应就其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按照第 (2) 款计算的税款征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d)(2) 根据第 (1) 款征收的税款应通过将第 (i) 款中定义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乘以一个税率(以百分比表示)来计算,该税率等于根据第 (c) 款计算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全部应税收入的税款,如同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该纳税年度是本州居民,并且如同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所有先前的纳税年度(针对任何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都是本州居民,然后除以该收入的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e) 每个纳税年度,对每个遗产、信托或共同信托基金的应税收入征收的税款应等于根据第 (a) 款为具有相同应税收入的个人计算的金额。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f) 本部分征收的税款不是附加税。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g)(1) 《国内税收法典》第 1(g) 条(关于对某些儿童的非劳动所得按父母收入征税)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g)(2) 为本部分之目的,《国内税收法典》第 1(g)(7)(B)(ii)(II) 条经修改,将“10%”替换为“1%”。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h) 对于自 198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重新计算第 (a) 款和第 (c) 款规定的所得税税级。该计算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h)(1) 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关系部应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传输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所有项目从前一公历年的 6 月到当前公历年的 6 月的百分比变化,不迟于当前公历年的 8 月 1 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h)(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h)(2)(A) 通过将根据第 (1) 款提供的百分比变化数字加上 100% 并将结果除以 100 来计算通货膨胀调整系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h)(2)(B) 将前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税级乘以根据第 (A) 项确定的通货膨胀调整系数,并将所得结果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美元 ($1)。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i)(1) 为本部分之目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一词包括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i)(1)(A) 在纳税人是本州居民(如第 17014 条所定义)的纳税年度的任何部分,所有总收入项目和所有扣除项,无论来源如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i)(1)(B) 在纳税人不是本州居民的纳税年度的任何部分,源自本州境内的总收入和扣除项,根据第 3 章第 9 条(自第 17301 条起)和第 11 章(自第 17951 条起)确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i)(2) 为根据第 (1) 款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之目的,在纳税人不是本州居民的任何纳税年度的任何部分所遭受的任何净经营亏损的金额应限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i)(2)(A) 归属于纳税人是居民的纳税年度部分的亏损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i)(2)(B) 在纳税人不是居民的纳税年度部分,归属于加利福尼亚州来源收入以及在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时允许扣除的亏损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1(i)(3) 为根据第 (1) 款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之目的,任何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仅在结转项目、递延收入、暂停损失或暂停扣除源自本州境内的情况下才可计入或允许扣除,计算时应假定该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其作为非居民的年度部分,在所有先前的年度都是非居民。

Section § 170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或公共公司,都不能对个人征收所得税,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该地。但是,如果某种商业执照税已经获得授权,则允许地方政府根据营业总收入征收该税。

Section § 17042

Explanation

加州《收入与税收法典》的这一条款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谁可以作为“户主”或“某些分居的已婚人士”报税的规定,也将适用于加州,除非有具体的州级例外情况。

《国内税收法典》第2(b)和(c)条,分别涉及户主和某些分居已婚人士的定义,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Section § 17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5年开始,对于每年超过100万美元 ($1,000,000) 的应税收入,将额外征收1%的税。这项税是个人可能需要缴纳的其他税费之外的附加税。它被视为根据一般所得税规则征收,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具体来说,这项附加税不允许抵免,不取决于申报状态,也不影响标准的所得税税率档次。此外,联合申报的规定也不适用于这项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3(a) 对于自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除本部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税费外,应对应税人应税收入中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部分,按1%的税率征收一项附加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3(b) 为适用第2部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开始)的目的,根据本条征收的税款应被视为根据第17041条征收。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3(c) 以下规定不适用于本条征收的税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3(c)(1) 第17039条关于抵免额允许的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3(c)(2) 第17041条关于申报状态和所得税税率档次重新计算的规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3(c)(3) 第17045条关于联合申报的规定。

Section § 17045

Explanation

如果一对已婚夫妇提交联合报税表,他们应缴的税款将这样计算:先假设他们的收入减半,然后将减半后计算出的税额加倍。这条规则也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幸存配偶。

根据第 (18521) 条,夫妻联合报税的情况下,第 (17041) 条规定的税款应为应税收入减半后所征税款的两倍。
就本条而言,幸存配偶(如第 (17046) 条所定义)的报税应被视为夫妻联合报税。

Section § 17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尚存配偶”一词的定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2(a)条中的定义相同。这意味着联邦税法对尚存配偶的任何定义也适用于此处。

就本部分而言,“尚存配偶”的含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2(a)条所定义的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7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使用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供的特殊税表来计算他们的州税,而不是采用常规的税收规定。这些税表会考虑个人的婚姻状况或其他相关因素。然而,这种方法不适用于某些人群,例如处理一次性总付分配的人、因会计期间变更而申报少于12个月期间的个人,以及遗产和信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8(a) 代替根据第17041节征收的税款,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数额的个人,应根据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税表计算其税款。该税表应反映根据第17041节征收的税款,以不低于一百美元($100)的收入递进方式,并考虑个人的婚姻或其他状况。就本部分而言,本节征收的税款应被视为根据第17041节征收的税款。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8(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8(b)(a)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8(b)(1) 在该纳税年度,适用第17504节(b)款(关于一次性总付分配的税款)的个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8(b)(2) 因年度会计期间变更而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43(a)(1)节申报少于12个月期间的个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8(b)(3) 遗产或信托。

Section § 17049

Explanation

本法规旨在说明在加州,当您偿还之前被视为应税收入的款项时会发生什么,特别是当偿还金额超过3,000美元时。如果您的偿还符合条件,您所欠的税款可以以一种可能对您更有利的方式重新计算。它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计算,您可以选择其中较低的一种。

如果因之前年度收入应如何征税而产生的税收节省最终超过您本年度的税款(未计入扣除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将被视为已缴税款并予以退还。但是,这不适用于销售存货或某些商业财产所得的收入。

该法律还阐明了与这些偿还相关的税收损失如何影响您后续年度的税款。最后,它规定联邦政府的法规适用,除非它们与本具体法律或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制定的规则相冲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a) 如果某项收入项目因个人似乎对该项目拥有无限制权利,而在前一个或多个应税年度被计入该个人的总收入,并且该个人在该应税年度偿还了该项目,且该扣除额超过三千美元 ($3,000),则本部分对该个人在该应税年度征收的税款应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a)(1) 计入该扣除额计算的该应税年度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a)(2) 一个金额,等于 (A) 未计入该扣除额计算的该应税年度税款,减去 (B) 仅因将该项目或其部分从该个人在前一个或多个应税年度的加州申报表上要求显示的总收入中排除而导致的本部分项下前一个或多个应税年度税款的减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b) 如果根据(a)款第(2)项(B)分项确定的前一个或多个应税年度的税款减少额超过未计入扣除额计算的该应税年度税款,则该超额部分应被视为在该应税年度税款缴纳规定日期的税款支付,并应以与该应税年度多缴税款相同的方式予以退还或抵免。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c)(a)款不适用于因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纳税人存货,或本应在上一应税年度结束时计入纳税人存货的其他种类财产,或纳税人在其贸易或业务的正常经营过程中主要为销售给客户而持有的财产,而计入总收入的任何允许扣除项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d) 如果本部分对该应税年度征收的税款是根据(a)款第(2)项确定的金额,则(a)款中提及的扣除额除本条外,不得为本部分或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任何目的而考虑。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e) 为确定(a)款第(1)项或第(2)项是否适用,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款第(2)项(B)分项中提及的排除导致前一个或多个应税年度出现净经营亏损或资本亏损,则该亏损应为根据(a)款第(2)项(B)分项计算前一个或多个应税年度税款减少额的目的,以与第17276、17276.1、17276.2、17276.4、17276.5或17276.7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条(适用于加州目的)规定相同的范围和方式结转,但不得考虑超过该应税年度的任何结转。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f) 为本部分之目的,(e)款所述的净经营亏损或资本亏损,在适用该应税年度(a)款第(1)项或第(2)项之后,应根据第17276、17276.1、17276.2、17276.4、17276.5或17276.7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1212条(适用于加州目的),在该应税年度之后的应税年度,以与以下两者中任一者相同的范围和方式予以考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f)(A) 如果适用(a)款第(1)项,则为该应税年度发生的净经营亏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f)(B) 如果适用(a)款第(2)项,则为前一个或多个应税年度发生的净经营亏损或资本亏损。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49(g) 财政部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41条颁布的法规应予适用,但这些法规与本条、本部分的规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颁布的法规相冲突的范围除外。

Section § 17052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EITC),该抵免自2015年1月1日起为低收入工薪家庭和个人提供税收抵免。抵免金额基于联邦劳动所得税抵免的计算,并根据本节另有规定进行州特定调整。

它根据符合条件的子女数量设定了抵免百分比和逐步取消百分比,子女越多,百分比越高。该法律要求对联邦关于资格、年龄和与加州纳税人相关的金额指南进行具体修改。

此外,该法律概述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行政和报告职责,包括多年来的通货膨胀调整和逐步取消百分比,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充分监督并避免不当申报。

最后,该法律阐明了无证个人的资格,并为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而非社会安全号的人员提供了文件要求指南。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a)(1) 对于始于或晚于2015年1月1日的每个纳税年度,应允许抵免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抵免金额应等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2条(关于劳动所得)确定的金额,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目的,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a)(2)(A)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2条(关于劳动所得)确定并经本节修改的抵免金额,应乘以该纳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a)(2)(A)(B) 除非年度预算案另有规定,对于始于或晚于2015年1月1日的纳税年度,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应为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a)(2)(A)(C) 本节授权的劳动所得税抵免仅适用于年度预算案中已授权资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监督和审计与该抵免相关的申报表的纳税年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b)(1) 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32(b)(1)条规定的关于百分比的表格,抵免百分比和逐步取消百分比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如果其拥有:
抵免百分比为:
逐步取消百分比为:
无符合条件的子女
7.65%
7.65%
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
34%
34%
2名符合条件的子女
40%
40%
3名或更多符合条件的子女
45%
45%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 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32(b)(2)(A)条规定的表格,劳动所得金额和逐步取消金额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如果其拥有:
劳动所得金额为:
逐步取消金额为:
无符合条件的子女
$3,290
$3,290
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
$4,940
$4,940
2名或更多符合条件的子女
$6,935
$6,935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退还的款项,在确定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自第10000节起)领取福利的资格或这些福利的金额时,应以与联邦劳动所得退税相同的方式处理。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i)(1) 为了实施本节允许的2015纳税年度抵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免于遵守以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i)(1)(A) 《州行政手册》第4819.36、4945和4945.2节规定的特别项目报告要求。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i)(1)(B) 《全州信息管理手册》第30节规定的特别项目报告要求。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i)(1)(C) 2015年预算案第11.00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i)(1)(D) 《公共合同法典》第12101、12101.5、12102和12102.1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i)(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其下一个预期的企业数据到收入项目的特别项目报告中,正式纳入与实施本节允许的抵免相关的范围、成本和时间表变更。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j)(1) 根据《税收和征税法典》第41节,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的目的是减少加州最贫困的工薪家庭和个人的贫困。为了衡量该抵免是否达到其预期目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每年就以下内容编写书面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j)(1)(A) 申报该抵免的纳税申报表数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j)(1)(B) 申报该抵免的纳税申报表所代表的个人数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j)(1)(C) 申报该抵免的纳税申报表的平均抵免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j)(1)(D) 按受抚养人数量和收入范围划分的抵免分配情况。收入范围应包括抵免的逐步实施和逐步取消范围。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j)(1)(E) 使用申报该抵免的纳税申报表数据,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32节确定的联邦税收抵免估算,估算通过该抵免摆脱深度贫困的家庭数量,以及估算通过该抵免和联邦税收抵免的结合摆脱深度贫困的家庭数量。就本款而言,如果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50%,则该家庭处于“深度贫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j)(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向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参议院治理和财政委员会、众议院税收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k) 本节允许的税收抵免应称为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l) 2016年法规第722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m)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m)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m)(1)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每个纳税年度,如果根据(a)款和(b)款计算的抵免金额,对于没有合格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小于或等于一百美元 ($100) 乘以该纳税年度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除以0.85的比例;或对于有一个或多个合格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小于或等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乘以该纳税年度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除以0.85的比例,并且劳动所得金额大于或等于下文第(2)段表格中列出的相应金额,那么将不使用(b)款第(1)段规定的表格,而是按以下方式确定抵免百分比和逐步取消百分比: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如果其拥有:
抵免百分比为:
逐步取消百分比为:
无合格子女
1名合格子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 对于每个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如果根据分项 (a) 和 (b) 计算的抵免额,对于没有合格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小于或等于一百零三美元 ($103) 乘以该纳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除以0.85的比例,或者,对于有一个或多个合格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小于或等于二百五十八美元 ($258) 乘以该纳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除以0.85的比例,则代替分项 (b) 第 (2) 款 (A) 项中规定的表格,劳动所得金额和逐步取消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其情况为:
劳动所得金额为:
逐步取消金额为:
无合格子女
1名合格子女
2名合格子女
3名或更多合格子女
(o)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o)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o)(1) 对于每个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如果根据分项 (a) 和 (b) 计算的抵免额,对于没有合格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小于或等于二百美元 ($200) 乘以该纳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除以0.85的比例,或者,对于有一个或多个合格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小于或等于五百零五美元 ($505) 乘以该纳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除以0.85的比例,且劳动所得金额大于或等于下文第 (2) 款表格中对应的金额,则代替分项 (b) 第 (1) 款中规定的表格,抵免百分比和逐步取消百分比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其情况为:
抵免百分比为:
逐步取消百分比为:
1名合格子女
2名合格子女
3名或更多合格子女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 对于每个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如果根据分项 (a) 和 (b) 计算的抵免额,对于没有合格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小于或等于二百美元 ($200) 乘以该纳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除以0.85的比例,或者,对于有一个或多个合格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小于或等于五百零五美元 ($505) 乘以该纳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除以0.85的比例,则代替分项 (b) 第 (2) 款 (A) 项中规定的表格,劳动所得金额和逐步取消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其情况为:
赚取收入金额为:
逐步取消金额为:
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
2名符合条件的子女
3名或以上符合条件的子女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3)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直至并包括根据《劳动法》第1182.12条(b)款(1)项定义的最低工资设定为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的纳税年度,以下两项均应发生: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3)(A)(1)项和(2)项中的金额应每年按照《第17041条(h)款》项下所得税税率档次的重新计算方式进行重新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3)(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重新计算四类符合条件的个人各自的逐步取消百分比,其方式应使得对于赚取收入为三万美元 ($30,000) 的纳税人,计算出的抵免额等于零。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4)(A) 对于在根据《劳动法》第1182.12条(b)款(1)项定义的最低工资设定为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的纳税年度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1)项和(2)项中的金额应每年按照《第17041条(h)款》项下所得税税率档次的重新计算方式进行重新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4)(A)(B) 对于在根据《劳动法》第1182.12条(b)款(1)项定义的最低工资设定为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的纳税年度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应适用根据(3)项(B)分项重新计算的上一纳税年度的逐步取消百分比。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p)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第32(m)条(关于身份识别号码)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p)(1) 删除“(社会保障法第205(c)(2)(B)(i)条第(II)款(或第(III)款中与第(II)款相关部分)项下签发的社会保障号码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p)(2) 将“社会保障号码”替换为“联邦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或社会保障号码”。
(q)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q) 根据(p)款授权使用联邦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的符合条件的个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的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应: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q)(1) 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提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q)(1)(A) 根据《车辆法》第12801.9条(a)、(b)和(c)款以及为证明身份可接受文件而通过的相关法规授权,可用于获取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件的身份证明文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q)(1)(B) 用于报告该纳税年度赚取收入的身份证明文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q)(2) 在收到社会保障管理局向该个人签发的有效社会保障号码后,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r)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r)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抵免资格的范围内,无证人员有资格获得本条授权的税收抵免,其含义符合《美国法典》第8篇第1621条(d)款的规定。

Section § 170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有幼儿的家庭提供了一项税收抵免,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获得一项抵免,金额基于收入,起始为1,176美元,并每年进行调整。但是,如果纳税人的收入超过25,000美元,抵免金额就会减少。这项抵免旨在帮助加州最贫困的家庭脱贫,并且只有在州预算拨款时才适用。

要符合条件,纳税人必须有一个六岁以下的幼儿,并满足特定的收入和就业标准。抵免额的设定是随着收入超过一定水平而逐渐减少直至为零。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负责实施这项抵免并防止不当申领,他们还必须每年报告其有效性。符合其他要求的无证人员也有资格获得这项抵免。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1) 对于每个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应允许针对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一项幼儿税收抵免,金额按照第 (2) 款确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 (i) 幼儿税收抵免的金额应等于一千一百七十六美元 ($1,176),乘以第17052条规定的该应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ii) 第 (i) 项规定的幼儿税收抵免金额应每年重新计算,其方式与第17041条 (h) 款项下所得税税率区间的重新计算方式相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B) 任何应税年度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获得的幼儿税收抵免,应限于第 (A) 项 (i) 目中规定并根据第 (A) 项 (ii) 目重新计算的最高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C)(i) 幼儿税收抵免应每超过一百美元 ($100)(或其不足一百美元的部分)减少二十美元 ($20),超过“门槛金额”的部分,其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劳动所得定义见第17052条。就本条而言,“门槛金额”应为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C)(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C)(i)(ii)(I) 对于每个始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第 (i) 项中的二十美元 ($20) 应每年重新计算,其方式与第17041条 (h) 款项下所得税税率区间的重新计算方式相同,但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分”。
(II) 对于最低工资(定义见《劳动法》第1182.12条 (b) 款 (1) 项)设定为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的应税年度之后的应税年度,且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 (I) 目计算的金额应替代第 (i) 项中的二十美元 ($20)。
(II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计算一个分级递减金额,其方式是,对于劳动所得超过根据第17052条产生大于零美元 ($0) 抵免金额的最高劳动所得一美元 ($1) 或更多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本条项下的抵免金额等于零。对于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根据本目计算的分级递减金额应替代第 (i) 项中的二十美元 ($20)。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C)(i)(iii) 对于最低工资(定义见《劳动法》第1182.12条 (b) 款 (1) 项)设定为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的应税年度之后的应税年度,本项中的“门槛金额”应每年重新计算,其方式与第17041条 (h) 款项下所得税税率区间的重新计算方式相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a)(2)(A)(D) 本条授权的幼儿税收抵免仅适用于年度预算案中授权资源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监督和审计与第17052条允许的抵免相关的申报表的应税年度。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b)(1)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其至少有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b)(1)(A) 已根据第17052条获得税收抵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b)(1)(B) 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b)(1)(B)(i) 原本应根据第17052条获得税收抵免,但其劳动所得(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第32(c)(2)条,并经第17052条修订)为零美元 ($0) 或更少。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b)(1)(B)(ii) 在该应税年度内,净亏损不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b)(1)(B)(iii) 在该应税年度内,工资、薪金、小费及其他雇员报酬不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b)(2) 对于每个始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第 (B) 项 (ii) 目和 (iii) 目规定的金额应每年重新计算,其方式与第17041条 (h) 款项下所得税税率区间的重新计算方式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c) “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具有与第17052条相同的含义,但该子女在应税年度的最后一天应未满六岁。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d)(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规则、指南、程序或其他指导意见以执行本条的目的。《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始于第11340条)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指南或程序。

Section § 170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曾受寄养的年轻人提供了一项税收抵免,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如果符合条件的个人收入不超过某个门槛,他们可以获得一项寄养青年税收抵免,基本金额为1,176美元,并每年进行调整。

当收入超过此门槛时,抵免额将根据特定公式减少。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在18至25岁之间,青少年时期曾受寄养,并且必须已获得劳动所得税抵免。抵免额不能超过个人的纳税义务,任何超出部分可能会退还。

法律规定用于核实资格的数据必须保密,并明确了州机构的责任,以确保这些税收抵免正确发放和报告。法律还规定,退款在一年内不影响其他福利的资格。

最后,该法律包括了将无证人员纳入其中的规定,并要求进行报告,以衡量该抵免在减少前寄养青年贫困方面的有效性。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1) 对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应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获得一项寄养青年税收抵免,抵免金额按照第 (2) 款确定,并抵免根据第17039条定义的“净税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2)(A) 寄养青年税收抵免的金额应等于一千一百七十六美元 ($1,176),乘以根据第17052条规定的该应税年度的劳动所得税抵免调整系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2)(A)(B) 对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A) 项中的金额应每年重新计算,其方式与根据第17041条 (h) 款重新计算所得税税级的方式相同。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2)(A)(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2)(A)(C)(i) 寄养青年税收抵免应根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第17052条定义的劳动所得超出阈值金额的部分,每超出一百美元 ($100) 或其不足一百美元的部分,减少二十美元 ($20)。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2)(A)(C)(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2)(A)(C)(i)(ii)(I) 对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202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i) 项中的二十美元 ($20) 应以与根据第17041条 (h) 款重新计算所得税税级相同的方式重新计算,但就本项而言,第17041条 (h) 款第 (2) 项 (B) 目应通过将“最接近的一美分”替换为“最接近的一美元 ($1)”进行修改。
(II) 对于最低工资(根据《劳动法》第1182.12条 (b) 款第 (1) 项定义)设定为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的应税年度之后开始且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应税年度,根据 (I) 项计算的金额应替代 (i) 项中的二十美元 ($20)。
(III)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计算一个分级递减金额,其方式是,对于劳动所得超出根据第17052条导致抵免金额大于零美元 ($0) 的最高劳动所得一美元 ($1) 或更多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本条规定的抵免金额等于零。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根据本项计算的分级递减金额应替代 (i) 项中的二十美元 ($20)。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a)(2)(A)(C)(i)(iii) 对于最低工资(根据《劳动法》第1182.12条 (b) 款第 (1) 项定义)设定为每小时十五美元 ($15) 的应税年度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阈值金额应每年以与根据第17041条 (h) 款重新计算所得税税级相同的方式重新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b) 本条授权的寄养青年税收抵免仅适用于年度预算案中授权资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监督和审计与根据第17052条允许的劳动所得税抵免相关的申报的应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1)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1)(A) 在该应税年度已根据第17052条获得税收抵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1)(B) 截至该应税年度的最后一天,年龄在18至25岁(含)之间。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1)(C) 在13岁或以上时曾处于寄养状态,根据自愿安置协议或少年法庭命令,由Title IV-E机构安置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2条所述的AFDC-FC安置中,包括《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24.1条 (r) 款定义的部落批准家庭,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2节第6条(自第11450条起)所述的“批准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合格安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2) “阈值金额”应为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3) “Title IV-E机构”指以下任一机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3)(A)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Title IV-E(《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V分章E部分(自第670条起))管理寄养安置的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c)(3)(B) 位于加利福尼亚州或其土地延伸至本州的印第安部落、部落组织或部落联盟,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553.1条与州社会服务部签订协议,以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Title IV-E(《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V分章E部分(自第670条起))管理寄养安置。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d)(1) 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850.8条的规定,且须经联邦批准或豁免,州社会服务部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关于由第四-E章机构安置的合格纳税人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对于核实个人是否符合寄养青年税收抵免资格是必需的。所提供的数据应保密,且仅用于与寄养青年税收抵免直接相关的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d)(2) 如果未根据第 (1) 款提供联邦批准或豁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州社会服务部应探索替代方法,以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方式核实 (c) 款第 (1) 项所述个人的寄养身份。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d)(3) 州社会服务部应在必要时寻求所有适当的联邦豁免或批准,以实施本款。本款仅在必要的联邦豁免或批准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e)(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规则、指导方针、程序或其他指导,以实现本节的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e)(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任何必要或适当的法规以实现本节的目的,包括任何旨在防止就自营职业净收入提交不当申报或进行不当支付的法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e)(3)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法规、指导方针或程序。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f) 如果根据本节允许的抵免额超过本部分计算的该纳税年度的税负,超出部分应抵扣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余额(如有)应从税收减免和退款账户中支付并退还给合格纳税人。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退还的款项应与联邦劳动所得退税款项以相同方式处理,以确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自第10000条起)获得福利的资格或福利金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授权的支付不应计入收入,且自收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应计入资源,以确定该个人或任何其他个人在 (g) 款未涵盖的任何州或地方计划下获得福利或援助的资格,或福利或援助的金额或范围。对于州或地方计划,本款仅在其不与该计划相关的联邦法律冲突,且该计划已首先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或豁免的情况下实施。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i)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在无证人员符合本节规定的其他抵免资格的范围内,他们有资格获得本节授权的税收抵免,其含义符合《美国法典》第八编第1621条 (d) 款的规定。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j)(1) 依照第41条的规定,寄养税收抵免的目的是减少加州曾参与寄养计划的年轻成年人的贫困。为衡量该抵免是否达到其预期目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每年就以下事项准备一份书面报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j)(1)(A) 申报该抵免的纳税申报表数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j)(1)(B) 申报该抵免的纳税申报表上的平均抵免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j)(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依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向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参议院治理和财政委员会、众议院税收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和众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j)(3) 本款的披露规定应被视为对第10.2部分第7章第2条(自第19542条起)项下第19542条的例外。

Section § 17052.6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规定,对于为有偿工作而产生的家庭和受抚养人照护费用,可根据联邦税收指南获得抵免。它允许纳税人将其联邦抵免的一部分作为加州税收抵免。您在加州可以申请的联邦抵免百分比取决于您的收入水平。对于收入低于40,000美元的人,抵免额较高;而收入超过100,000美元的人则无法获得抵免。本节详细说明了如何计算调整后总收入,并将抵免限制在加州境内的费用和应税收入。它还指出,即使是军役薪酬也可以作为此项抵免的劳动所得。联邦政府针对某些年份(例如2021年)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此处。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6(a)(1)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应允许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1条(涉及为有偿就业所必需的家庭和受抚养人照护服务费用)确定的金额,作为针对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的抵免,适用于该纳税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目的,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6(a)(2) 抵免金额应为允许的联邦抵免的百分比,如 (b) 款所规定,不考虑是否存在联邦纳税义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6(b) 就 (a) 款而言,允许的联邦抵免的百分比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6(b)(1) 对于2003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如果调整后总收入为:
抵免百分比为:
40,000美元或以下 ........................
63%
超过40,000美元但不超过70,000美元 ........................
53%
超过70,000美元但不超过100,000美元 ........................
42%
超过100,000美元 ........................
 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6(2) 对于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如果调整后总收入为:
抵免百分比为:
40,000美元或以下 ........................
50%
超过 40,000美元但不超过70,000美元 ........................
43%
超过70,000美元但不超过100,000美元 ........................
34%
超过100,000美元 ........................
 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6(c) 就本节而言,“调整后总收入”指为第17024.5条 (h) 款 (2) 项目的计算的调整后总收入。

Section § 170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纳税人,特别是那些与选择缴纳特殊选择性税款的合格商业实体相关的纳税人,在加州申请税收抵免。这项抵免是某些收入类型(如保证付款和收入份额)的一定百分比,可用于减少应缴净税额。如果抵免额大于应缴税款,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到未来年度,最长可达五年。该法律适用于2021年至2026年,并对按会计年度提交的纳税申报有特殊规定。某些情况下抵免可能不获批准,任何此类不获批准均被视为纳税申报表上的简单错误。这些规定将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执行,该委员会有权制定必要的法规来实施该法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a) 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合格纳税人应获准抵免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抵免金额等于合格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1) “选择性合格实体”指第19902条所定义的合格实体,该实体已选择根据第10.4部分(自第19900条起)缴纳选择性税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2) “合格金额”指合格纳税人以下各项总和的9.3%: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07(c)条定义的、与保证付款相关的保证付款,以及合格纳税人按比例分配的份额或分配份额(视情况而定)的收入,该收入根据本部分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确定,并根据本部分应纳税且包含在第19900条所定义的合格净收入中,须遵守选择性合格实体根据第10.4部分(自第19900条起)所作出的选择。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3) “合格纳税人”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3)(A) 第17004条所定义的纳税人,不包括合伙企业,且是选择性合格实体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该纳税人已同意将其保证付款以及按比例分配的份额或分配份额(根据本部分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确定,并根据本部分应纳税)的总和,计入选择性合格实体第19900条所定义的合格净收入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3)(B) “合格纳税人”不包括第23038条所述的、出于联邦税收目的被忽略的商业实体,或其合伙人或成员。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3)(C)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3)(C)(B)项不适用于第23038条所述的、出于联邦税收目的被忽略的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3)(C)(B)(i) 由第17004条所定义的纳税人(不包括合伙企业)拥有,该纳税人已同意将其保证付款以及按比例分配的份额或分配份额(根据本部分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确定,并根据本部分应纳税)的总和,计入选择性合格实体第19900条所定义的合格净收入中。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b)(3)(C)(B)(ii) 是选择性合格实体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c) 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一个应税年度以及随后的四个年度(如有必要),直至抵免额用尽。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d) 尽管有(a)款规定,合格纳税人(即选择性合格实体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该实体就其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根据第19900条作出选择,并根据第18566条按会计年度提交申报表)应在合格纳税人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获得本条规定的抵免。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e)(1) 因以下任何情况导致本条项下抵免额不获批准的,应被视为申报表上出现的计算错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e)(1)(A) 未根据第19904条(b)款及时付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e)(1)(B) 应税年度已付款项超过根据第10.4部分(自第19900条起)计算的选择性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e)(1)(C) 未根据第10.4部分(自第19900条起)作出或获准选择。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e)(2) 因该不获批准而产生的任何税款,可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按照第19051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评估。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f)(1) 对于允许抵免的每个应税年度,就第18001条和第18002条而言,“根据本部分应付的‘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应增加该应税年度内根据本条减少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的抵免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f)(2) 本款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f)(3) 第41条不适用于因适用本款而导致的现有税收支出扩大。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g)(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为实施本条所必需或适当的法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g)(2) 《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法规、规则、指南或程序。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h) 为遵守第41条的规定,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税收抵免的目标是为因COVID-19(新冠疫情)而面临前所未有的经济障碍的小型企业提供税收减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i) 2022年法规第3章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j)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0(k) 本条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5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从2026年到2031年,某些纳税人可以获得税收抵免,用于抵扣他们的“净税额”。

要符合条件,纳税人必须属于一个名为“选择性合格实体”的团体,该团体已同意缴纳特定的选择性税款。

抵免金额是根据纳税人从该团体获得的收入的某个百分比计算的,但如果该团体未全额支付其应缴税款,抵免金额可能会减少。

如果抵免额超过纳税人当年的税款,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并在最多五年内使用。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始于2030年,则适用特殊规定。

法律还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抵免可能会被驳回并被视为计算错误,从而影响纳税申报。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为本法律的实施制定法规,并且本法律的生效取决于某些联邦税收规则是否延长。本法律将于2032年12月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a)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3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合格纳税人应被允许抵免根据第17039条定义的“净税额”,抵免金额等于合格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1) “选择性合格实体”指根据第19912条定义的合格实体,该实体已选择根据第10.4.1部分(从第19910条开始)缴纳选择性税款。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2)(A) “合格金额”指等于以下各项总和的9.3%的金额:合格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07(c)条(关于保证付款)定义的保证付款,以及合格纳税人按比例份额或分配份额(视情况而定)的收入,该收入根据本部分和第11部分(从第23001条开始)确定,根据本部分应纳税并包含在第19910条定义的合格净收入中,并须遵守选择性合格实体根据第10.4.1部分(从第19910条开始)所作的选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2)(A)(B) 对于作为选择性合格实体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合格纳税人,如果该实体未支付第19914条(a)款(1)项所要求的款项,或支付的款项少于根据第19914条(a)款(1)项应付的金额,“合格金额”指等于(A)项所述金额的金额,减去合格纳税人按比例份额的、根据第19914条(a)款(1)项应付但未支付金额的12.5%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3) “合格纳税人”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3)(A) 根据第17004条定义的纳税人(不包括合伙企业),该纳税人是选择性合格实体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且该实体同意将其保证付款以及按比例份额或分配份额的收入总和(根据本部分和第11部分(从第23001条开始)确定,根据本部分应纳税)包含在选择性合格实体根据第19910条定义的合格净收入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3)(B) “合格纳税人”不包括根据第23038条所述,为联邦税收目的被忽略的商业实体,或其合伙人或成员。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3)(C)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3)(C)(B)项不适用于根据第23038条所述,为联邦税收目的被忽略的有限责任公司,且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3)(C)(B)(i) 由根据第17004条定义的纳税人(不包括合伙企业)拥有,该纳税人同意将其保证付款以及按比例份额或分配份额的收入总和(根据本部分和第11部分(从第23001条开始)确定,根据本部分应纳税)包含在选择性合格实体根据第19910条定义的合格净收入中。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b)(3)(C)(B)(ii) 是选择性合格实体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c) 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应税年度以及随后的四年(如有必要),以减少“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d) 尽管有(a)款规定,作为选择性合格实体的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的合格纳税人,如果该实体就其在203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3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根据第19910条作出选择,并根据第18566条按会计年度提交申报表,则该合格纳税人应被允许在本条项下获得抵免,抵免适用于其在203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3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e)(1) 因以下任何条件导致本条项下抵免被驳回,应被视为申报表上出现的计算错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e)(1)(A) 未根据第19914条(b)款及时付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e)(1)(B) 应税年度支付的款项超过根据第10.4.1部分(从第19910条开始)计算的选择性税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e)(1)(C) 未根据第10.4.1部分(从第19910条开始)作出或允许选择。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e)(1)(D) 申报的抵免金额超过根据(b)款(2)项(B)目确定的抵免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e)(2) 由此类驳回产生的任何税款金额,可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按照第19051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评估。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f) 对于允许抵免的每个应税年度,为第18001条和第18002条之目的,“根据本部分应付的‘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应增加本条规定的抵免额,该抵免额减少了该应税年度的“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g)(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为实施本条所必需或适当的法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g)(2)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法规、规则、指南或程序。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h) 本条仅在《国内税收法典》第164(b)(6)条(关于2018年至2025年应税年度个人扣除限额的规定)的实施被延长时方可生效。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1(i) 本条仅在2032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5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企业从1987年1月1日起,因增加研究活动而获得税收抵免。抵免金额基于研究费用的特定百分比,并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最初,它低于联邦税率并逐步变化。

从2000年起,适用“15%”的税率,如果抵免额超过纳税人应缴总税额,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只有在加州进行的研究才符合条件,并且特定规则排除了某些费用和实体,例如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形财产,以及对合格研究联合体的费用,使其不符合条件。

该法律对《国内税收法》进行了多项修订,明确了州级抵免百分比的计算方式,并废除了某些与研究联合体相关的联邦规定。

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应允许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1条(关于增加研究活动的抵免)确定的金额作为该纳税年度针对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的抵免,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a) 对于199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第41(a)(1)条中提及的“20%”修改为“8%”。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b)(1) 对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第41(a)(1)条中提及的“20%”修改为“11%”。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b)(2) 对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第41(a)(1)条中提及的“20%”修改为“12%”。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b)(3)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第41(a)(1)条中提及的“20%”修改为“15%”。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c) 《国内税收法》第41(a)(2)条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d) “合格研究”仅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的研究。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e) 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结转用于抵减下一纳税年度以及必要时后续纳税年度的“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f)(1) 对于在第6378条生效日期之后支付或发生的任何费用,《国内税收法》第41(b)(1)条(关于合格研究费用)修改为将为符合第6378条规定的销售税或使用税豁免条件的有形个人财产支付或发生的任何金额排除在“合格研究费用”的定义之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f)(2)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第41(b)(3)(C)(ii)(I)条(关于合格研究联合体)中提及的“第501(a)条”修改为“本部分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1) (A)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1(c)(4)条选择替代递增抵免(适用于州目的)应适用该条在2015年1月1日生效时的规定,并按以下方式修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1)(i) 《国内税收法》第41(c)(4)(A)(i)条中提及的“3%”修改为“百分之一点四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1)(ii) 《国内税收法》第41(c)(4)(A)(ii)条中提及的“4%”修改为“百分之一点九八”。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1)(iii) 《国内税收法》第41(c)(4)(A)(iii)条中提及的“5%”修改为“百分之二点四八”。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1)(B) 第41(c)(4)(B)条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纳税人可以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1(c)(4)(A)条作出选择。该选择适用于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以及202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所有后续纳税年度,除非经特许税委员会同意撤销。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2)(A) 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国内税收法》第41(c)(4)条(关于替代简化抵免的选择)应适用,并按以下方式修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2)(A)(i) 《国内税收法》第41(c)(4)(A)条中提及的“14%”修改为“3%”。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2)(A)(ii) 《国内税收法》第41(c)(4)(B)(ii)条中提及的“6%”修改为“1.3%”。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g)(2)(A)(B) 《国内税收法》第41(c)(4)(C)条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纳税人可以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1(c)(4)(A)条作出选择。该选择适用于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以及所有后续纳税年度,除非经特许税委员会同意撤销。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h) 《国内税收法》第41(c)(6)条(关于总收入)修改为仅考虑纳税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主要为向客户销售而持有的财产销售所得的总收入,该财产交付或运送给本州内的购买者,无论离岸价(f.o.b.)点或任何其他销售条件如何。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i) 《国内税收法典》第41(h)条,关于合格小型企业税收抵免的处理,不适用。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j) 《国内税收法典》第41(g)条,关于税收抵免转嫁的特别规定,经以下各项修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j)(1) 最后一句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j)(2) 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a)条确定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超过《国内税收法典》第41(g)条的限制,该金额可以根据分项(e)的规定结转至其他纳税年度;但《国内税收法典》第41(g)条的限制应在每个后续纳税年度中予以考虑。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k) 《国内税收法典》第41(a)(3)条不适用。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l) 《国内税收法典》第41(b)(3)(D)条,关于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大学和联邦实验室的金额,不适用。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12(m) 第41(f)(6)条,关于能源研究联盟,不适用。

Section § 1705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从1994年开始生效,允许纳税人获得最高50%的费用税收抵免,用于收养一名是美国公民或合法居民、且曾由加州公共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每名子女的抵免额上限为2,500美元。符合条件的费用包括收养服务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以及与收养直接相关的、未由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抵免应在收养合法完成的当年申报,但可以包含前几年的费用。如果抵免额超过应缴税款,剩余部分可以结转到后续年份使用,直到全部用完。任何基于这些收养费用的其他税收扣除额,都必须减去已获得的抵免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5(a) 对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因收养任何未成年子女而支付或发生的费用,可获得相当于该费用50%的抵免额,用于抵免“净税”(定义见第17039条)。该未成年子女须为美国公民或合法居民,且曾由本州或本州政治分区内的公共机构监护。每名未成年子女的抵免额不得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5(b) 根据 (a) 款规定符合抵免条件的“费用”应包括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5(b)(1) 社会服务部或持牌收养机构所需服务的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5(b)(2) 与收养过程直接相关的收养家庭的差旅费及相关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5(b)(3) 未由保险报销且与收养过程直接相关的医疗费和开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5(c) 本条授权的抵免应在根据《家庭法典》第8612条收养判决或命令生效的纳税年度申报。但是,所申报的允许抵免额可包括在任何先前纳税年度支付或发生的该收养的任何费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5(d) 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抵减“净税”,并在必要时结转至后续年度,直到每名未成年子女总计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抵免额用尽为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2.25(e) 本部分项下原本允许的、基于纳税人支付或发生的任何金额的任何扣除额,应按本条允许的抵免额予以扣减。

Section § 170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的租客提供税收抵免,具体金额取决于他们的收入和家庭状况。如果您是已婚夫妇、户主或在世配偶,且调整后总收入为5万美元或以下,并联合报税,那么在2026年之前,您可以获得每年120美元的抵免。此后,如果您没有受抚养人,抵免额将增加到250美元;如果您有一个或多个受抚养人,则增加到500美元。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为2.5万美元或以下的单身申报人,在2026年之前,抵免额为60美元;此后,根据受抚养人情况,抵免额将增加到与联合申报人相同的金额。

要符合资格,您必须在加州居住并租房至少半年,并且您的居住地必须是应税的,除非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如果您在年内搬迁,您可以根据在州内居住的时间按比例申请抵免。

该法规还列出了租客不能申请抵免的例外情况,例如居住在免征财产税的住房中,或者被他人列为受抚养人。税务委员会将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调整收入数字,并且抵免额可能根据预算规定减少。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 对于合格租客,应允许其抵免租客的“净税额”,定义见第17039节。抵免金额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A) 对于联合申报的配偶、户主以及第17046节所定义的在世配偶,如果调整后总收入为五万美元($50,000)或以下,抵免额应等于: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A)(i) 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一百二十美元($12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A)(ii) 除非(k)款另有规定,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A)(ii)(I) 如果合格租客没有受抚养人(定义见第17056节),则为二百五十美元($250)。
(II) 如果合格租客有一个或多个受抚养人(定义见第17056节),则为五百美元($5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B) 对于其他个人,如果调整后总收入为两万五千美元($25,000)或以下,抵免额应等于: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B)(i) 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六十美元($6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B)(ii) 除非(k)款另有规定,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1)(B)(ii)(I) 如果合格租客没有受抚养人(定义见第17056节),则为二百五十美元($250)。
(II) 如果合格租客有一个或多个受抚养人(定义见第17056节),则为五百美元($5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2) 除非(b)款另有规定,配偶在本节下只能获得一项抵免。如果配偶分别申报,该抵免可由其中一方申请或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2)(A) 如果一方配偶在整个应税年度均为居民,而另一方配偶在部分或全部应税年度为非居民,则居民配偶应获得已婚人士抵免额的一半,非居民配偶应获得已婚人士抵免额的一半,并按照(e)款的规定按比例分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a)(2)(B) 如果双方配偶在应税年度的部分时间均为非居民,则已婚人士的抵免额应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并受(e)款规定的按比例分配的限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b) 对于配偶,如果每位配偶在整个应税年度内均维持单独的居住地并居住在本州,则每位配偶将获得(a)款规定的已婚人士全部抵免额的一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c) 就本节而言,“合格租客”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个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c)(1) 是本州居民,定义见第17014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c)(2) 在本州租赁并居住的房屋构成该个人在至少50%的应税年度内的主要居住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d) “合格租客”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d)(1) 在应税年度内,有超过50%的时间租赁并居住在免征财产税的房屋中的个人,但如果该个人或其房东支付占有权益税,或该房屋所有者支付的替代财产税的款项与可比市场价值房产所支付的财产税基本等同,则该个人(在其他方面合格的情况下)仍被视为合格租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d)(2) 在应税年度内,有超过50%的时间其主要居住地是与在所得税申报中将该个人列为受抚养人的另一个人同住的个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d)(3) 在应税年度内已获得或其配偶已获得房主财产税豁免的个人。如果每位配偶在整个应税年度内均维持单独的居住地,则本款不适用于其配偶已获得房主财产税豁免的个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e) 在应税年度的任何部分为非居民的合格租客,应按照该个人在该应税年度内居住在本州的每个完整月份,按(a)款规定的抵免额的十二分之一申请抵免。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f) 申请本节规定抵免的人员,应作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在伪证罪的处罚下,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委员会提供的表格上规定的信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5(g) 本节规定的抵免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不时规定的表格上申报。

Section § 170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惩教署设立的合资项目中雇用的囚犯所支付的工资,雇主可以获得相当于工资额10%的税收抵免。这些项目是通过与惩教署署长签订协议而建立的。

此外,惩教署必须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参与该项目的雇主名单,其中包括他们的联邦雇主识别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a) 对于根据《刑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篇第五章第1.5条,通过与惩教署署长签订协议而设立的合资项目所雇用的每名囚犯,在应税年度内支付或发生的工资额的10%,应允许作为抵免额抵扣“净税”(如第17039条所定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b) 惩教署应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一份清单,列出所有经惩教署认证为根据《刑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篇第五章第1.5条(始于第2717.1条)设立的合资项目的积极参与者的雇主。该清单应包括经认证的参与者的联邦雇主识别号。

Section § 1705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为雇用经就业发展部 (EDD) 认证符合特定失业标准的个人的雇主提供税收抵免。该抵免额为支付给此类雇员工资的10%,每人最高600美元,并且仅在雇主于雇员开始工作前收到或请求EDD认证时适用。

该抵免不包括每名雇员每年超过3,000美元的工资,也不适用于支付给家庭成员或与雇主有特定关系的人的工资,以及之前受雇但未获认证的人的工资。此外,如果认证被撤销,该抵免自通知日期起失效。该抵免自雇用日期起最长24个月内可用,尽管雇主可以选择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a) 针对“净税”(如第17039条所定义),应允许抵免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支付给每位经就业发展部认证符合《失业保险法》第328条要求的雇员的工资金额的10%。
本条规定的抵免不适用于个人,除非在该个人开始为雇主工作之日或之前,雇主: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 已收到就业发展部的认证,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2) 已书面请求就业发展部进行认证。
就本分项而言,如果在该个人开始为雇主工作之日或之前,该个人已从就业发展部收到一份书面初步认定,表明其属于目标群体成员,则第 (1) 或 (2) 款的要求应在该个人开始为雇主工作之日起的第五日或之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b) 本条规定的抵免不适用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同一个人支付的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工资。对于每位合格雇员,本条规定的累计抵免不得超过六百美元 ($6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c) 本条规定的抵免不适用于支付给以下个人的工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c)(1) 与纳税人存在《国内税收法》第152(a)条第 (1) 至 (8) 款(含)所述任何关系的人;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c)(2) 如果纳税人是遗产或信托,是该遗产或信托的授予人、受益人或受托人,或者是与该遗产或信托的授予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存在《国内税收法》第152(a)条第 (1) 至 (8) 款(含)所述任何关系的人;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c)(3) 是纳税人的受抚养人(如《国内税收法》第152(a)(9)条所述),或者,如果纳税人是遗产或信托,是该遗产或信托的授予人、受益人或受托人的受抚养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d) 如果在该个人雇用日期之前,该个人在任何时候曾受雇于该雇主,且当时未经就业发展部认证符合《失业保险法》第328条的要求,则本条规定的抵免不适用于支付给该个人的工资。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e) 如果某项雇佣的认证已根据《失业保险法》第328条 (c) 款被撤销,则本条规定的抵免不适用于雇主在收到撤销通知之日后支付的工资。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f) 本条规定的抵免应是除本部分项下纳税人可能享有的任何扣除(如有)之外的额外抵免。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g) 本条规定的抵免应适用于雇员开始为纳税人工作之日起的24个月期间内支付给每位合格雇员的工资。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h)(1)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任何纳税年度不适用本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h)(2) 针对任何纳税年度根据第 (1) 款作出的选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报该纳税年度报表的最后日期(不考虑延期)开始的四年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作出(或撤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h)(3) 根据第 (1) 款作出的选择(或其撤销)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方式作出。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i)(1) 对于《国内税收法》第3306(b)(1)条所指的继承雇主,本条规定的抵免金额的确定应以与该继承雇主支付的工资如同由该条所指的前任雇主支付的方式相同的方式进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i)(2) 对于雇主支付给雇员的、用于该雇员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报酬,本条不应确定任何抵免,除非雇主合理预期从该他人处就这些服务收到的金额超过雇主就这些服务支付给该雇员的报酬。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j) “工资”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j)(1) 《国内税收法》第51(c)(3)条中定义的款项,涉及劳动争议期间的服务报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j)(2) 支付或产生给于1993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为雇主工作的个人的任何金额。

Section § 1705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根据《食品和农业法》规定,运输其捐赠给慈善机构的农产品的纳税人提供税收抵免。从199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获得相当于其为捐赠所发生的运输成本50%的抵免。

如果纳税人申请此项抵免,他们必须将其他相关的税收扣除额减少已获得的抵免金额。

接收捐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纳税人提供一份证明,确认捐赠并提供产品类型、运输距离和相关人员姓名等详细信息。纳税人可能需要应税务机关的要求出示此证明。

如果抵免额超过纳税人当年的净税额,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到未来年份使用,直至完全用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12(a) 对于根据《食品和农业法》第21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58501条起)捐赠任何农产品的纳税人,对于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应允许抵免“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抵免金额等于纳税人为运输该捐赠农产品所支付或发生的运输成本的5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12(b) 如果纳税人主张本条允许的任何抵免,本部分项下原本允许的、针对纳税人已支付或发生的且符合所主张抵免条件的成本金额的任何扣除,应按所允许的抵免金额予以扣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12(c) 纳税人根据(a)款授权主张抵免并交付捐赠农产品后,非营利慈善组织应向运输该农产品的纳税人提供一份证明。该证明应包含一份由该组织授权人员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说明该产品是根据《食品和农业法》第21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58501条起)捐赠的。该证明还应包含以下信息:捐赠产品的类型和数量、运输距离、运输者姓名、纳税人捐赠者姓名以及受赠者的姓名和地址。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纳税人应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该证明的副本。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12(d) 如果本条允许的任何抵免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并在必要时结转到后续年度,以抵减“净税额”,直至该抵免额用尽为止。

Section § 17053.3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对于在特定日期内向州、地方政府或指定非营利组织作出的某些财产捐赠,可获得相当于公平市场价值55%的税收抵免。该财产必须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设定的指导方针。如果您是合伙企业、S型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捐赠的价值可以根据您在该实体中的权益转递给个人合伙人或股东。

如果抵免额大于您应缴的税款,您可以将超出部分结转。对于2015年之前的捐赠,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以及最多七年。对于2015年及之后的捐赠,如果需要,您可以结转到接下来的14年。您不能就同一捐赠财产主张任何其他抵免或扣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30(a) 应允许对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抵免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不迟于2008年6月30日,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不迟于2020年6月30日,以及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不迟于2026年6月30日,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8部(第37000条起)向州、任何地方政府或任何指定非营利组织作出的任何合格捐赠的公平市场价值的5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30(b) 就本条而言,“合格捐赠”指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8部(第37000条起)经野生动物保护委员会批准接受的财产捐赠,该财产的定义见《公共资源法》第37002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30(c) 对于任何转递实体,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8部(第37000条起)批准接受的任何合格捐赠的公平市场价值,应根据其在合格捐赠之日对该转递实体的权益,转递给该转递实体的合伙人或股东。就本款而言,“转递实体”指任何合伙企业、“S”型公司或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3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30(d)(1) 对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2015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合格捐赠,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以及必要时随后的七年,以减少“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30(d)(2) 对于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合格捐赠,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以及必要时随后的14年,以减少“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30(e) 此抵免应替代纳税人根据本部分可能就所捐赠的财产或其中任何权益主张的任何其他抵免或扣除。

Section § 1705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某些纳税人引入了一项税收抵免,适用于他们在2026年至2036年间在特定输电项目上投入的资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其合格支出的20%作为抵免,每年最高2000万美元。合格支出包括与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和施工相关的成本。

如果税收抵免额超过应缴税款,剩余部分可以结转至多七年使用。申请此抵免会减少其他扣除额,并使纳税人无法就获得抵免的项目部分获得股本回报。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必须将批准的项目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a)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3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合格纳税人可获得一项抵免,用于抵免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抵免金额等于合格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支付或发生的合格支出的20%,每个合格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两千万美元($20,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b)(1) “银行”指根据《政府法典》第6.7编第1分部第2章(第63021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b)(2) “合格输电项目”具有《政府法典》第63049.73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b)(3) “合格支出”指为与合格输电项目直接相关的规划、设计、工程、许可、施工和设备支付或发生的成本,或为合格输电项目提供直接服务的合格纳税人雇员支付或发生的合格工资。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b)(4) “合格纳税人”指《政府法典》第63049.71条(h)款所定义的参与方纳税人。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b)(5) “合格工资”指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6分部(第13000条及后续条款)应预扣的工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c) 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额部分可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并在必要时结转至随后的七个纳税年度,直至抵免额用尽。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d) 如果合格纳税人申请本条允许的抵免,则本部分项下原本允许的、针对合格纳税人支付或发生的任何合格支出金额的扣除额,应按计算本条允许的抵免额时所考虑的合格支出金额予以扣减。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e) 如果合格纳税人申请本条允许的抵免,则纳税人不得就其申请抵免的项目部分,根据《政府法典》第6.7编第1分部第2章第10.5条(第63049.71条及后续条款)获得合格输电项目的股本回报。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f) 银行应将根据《政府法典》第63049.73条(i)款批准获得财政援助的任何合格输电项目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并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管理本条允许的抵免额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g)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为执行本条目的所需或适当的法规。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h) 第41条不适用于本条。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0(i) 本条仅在2036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53.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对与使建筑物方便残疾人出入相关的费用提供税收抵免。对于自1996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纳税人可以获得最高达其符合条件的无障碍设施支出50%的抵免,每年最高限额为250美元,用于抵扣其净税额。如果抵免额超过他们应缴纳的净税额,他们可以将超额部分结转到未来年份使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2(a) 对于每个自199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应允许一项抵免,用于抵扣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即已支付或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无障碍设施支出金额。该抵免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4条(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的支出)予以允许,但第 (b) 款中规定的抵免金额应替代《国内税收法典》第44(a)条中规定的抵免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2(b) 根据本条允许的抵免金额应为应税年度符合条件的无障碍设施支出中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部分的5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42(c) 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则超额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并在必要时结转至后续年度,以减少“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Section § 17053.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为符合条件的大麻企业提供税收抵免,期限从2023年1月1日到2028年1月1日。抵免额为每个纳税年度合格支出的25%,每个企业或合并报税的集团最高可抵免25万美元。合格支出包括达到特定工资门槛的员工工资、安全设备和培训。企业必须每年在7月或其纳税年度开始后的30天内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申请此项抵免。所有企业可获得的抵免总额限制在2000万美元。未使用的抵免额可以结转最多七年。如果企业申请此项抵免,则这些支出的其他税收减免可能会减少。该法律将于2028年12月1日废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a)(1) 对于每个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获得一项抵免,抵免额为该应税年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合格支出总额的25%,抵免对象为第17039节所定义的“净税额”,但须遵守第(2)款的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a)(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a)(2)(A) 根据本节在任何应税年度内允许任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获得的抵免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万美元($25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a)(2)(A)(B) 对于根据第25101节要求或根据第25101.15节授权纳入合并报告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分段(A)中规定的限额应为所有要求或授权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所申报抵免的总额,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合并集团所申报的抵免总额不得超过分段(A)中规定的限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1) “全职雇员”指以下任一人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1)(A) 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自第13000节起)的规定,为其每周平均不少于35小时的服务支付应扣缴工资的人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1)(B) 在应税年度内,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劳动法》第515节的规定,为其全职就业支付报酬的受薪雇员,该报酬是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自第13000节起)的规定应扣缴的工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2) “最低工资”指根据《劳动法》第2部第4编第1章(自第1171节起)确定的工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3) “合格支出”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为以下任何一项支付或发生的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3)(A)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职雇员的雇佣报酬。就本分段而言,“雇佣报酬”指支付给全职雇员的工资,其工资不低于适用最低工资的150%但不超过350%。根据本分段计算工资时,可包括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福利、育儿福利、雇主对雇主提供的退休福利的缴款或雇主对养老金福利的缴款对全职雇员的货币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3)(B) 安全相关设备、培训和服务。就本分段而言,“安全相关设备、培训和服务”指大麻许可证持有者的雇员主要用于确保其个人和职业安全或大麻许可证持有者客户安全的设备;对非管理层雇员进行工作场所危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26051.5节(a)款第(11)段分段(A)要求进行的培训;以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审计、保安人员、安全摄像头和火灾风险缓解。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3)(C)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雇员的劳动力发展和安全培训。就本分段而言,“劳动力发展”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劳资管理培训计划、加入由学徒标准司注册的联合学徒培训委员会,以及《失业保险法》第14005节所定义的州认可的高级培训伙伴关系。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4)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10部(自第26000节起)获得许可的商业大麻企业,并且向全职雇员提供以下所有福利: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4)(A) 雇佣报酬,如第(3)段分段(A)所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4)(B) 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保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4)(C) 雇主提供的退休福利或养老金福利,包括在雇主支付股票全部价值的员工持股计划下,向正式许可的商业大麻雇主雇员提供的股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b)(4)(D)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26050节持有Type-10或Type-12许可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c) 根据本节和第23664节,通过抵免预留分配给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抵免总额,在所有应税年度累计不得超过两千万美元($20,000,000)。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d) 为获得本条规定的抵免资格,合格纳税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的七月份,或如果合格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在七月之后开始,则在其纳税年度开始之日起30天内,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特许权税委员会申请抵免预留。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e) 为获得针对合格支出的抵免预留,合格纳税人应提供特许权税委员会确定的所有必要信息。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f) 特许权税委员会应批准合格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合格支出的暂定抵免预留,但须受本条和第23664条规定的上限限制。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g) 如果本条规定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并在必要时结转至随后的七个纳税年度,以减少“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h) 如果合格纳税人申请了本条规定的抵免,则根据本部分原本允许的、针对合格纳税人作为贸易或业务费用发生的任何合格支出的任何扣除或抵免,应按本条规定的抵免额予以减少。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i) 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制定为执行本条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规则、指南或程序,包括关于本条规定的抵免分配的任何指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指南或程序。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64(j) 本条仅在2028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5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州在2021年雇佣新员工的小企业提供税收抵免。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增聘一名员工可申请1,000美元,最高可达150,000美元。企业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2020年总收入相比2019年至少下降20%。抵免计算涉及确定全职等效员工的净增长。如果抵免金额超过应缴税款,可以结转最多四年。此外,还规定如果企业改变结构但继续运营,新实体仍可申请该抵免。

该法律允许关联企业被视为单一实体,并包含针对S型公司的特殊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发布指南或法规来执行这项法律,并且可以与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共享信息。本法律的修订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并且该法规将在2026年12月1日之后废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a)(1) 针对每个始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应允许一项小企业雇佣抵免,抵扣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给予根据第6902.10条获得临时抵免预留的合格小企业雇主,金额按照第 (2) 款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a)(2) 本细分条款所允许的抵免金额应等于根据分段 (A) 计算的金额减去根据分段 (B) 计算的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a)(2)(A) 每净增加一名合格雇员一千美元 ($1,000),如细分条款 (c) 所述,总额不超过十五万美元 ($15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a)(2)(B) 如果合格小企业雇主根据第6902.8条获得了临时抵免预留金额,则适用以下任一情况: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a)(2)(B)(i) 对于根据第6902.8条作出不可撤销选择,将抵免额根据第6902.7条用于抵扣合格销售和使用税的合格小企业雇主,指根据第6902.7条和第6902.8条分配给该合格小企业雇主的抵免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a)(2)(B)(ii) 对于选择根据第10部分(始于第17001条)或第11部分(始于第23001条)或两者兼而有之来申请抵免的合格小企业雇主,指该合格小企业雇主根据第6902.8条获得的临时抵免预留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1) “月度全职等效”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1)(A) 对于按小时支付合格工资的合格雇员,“月度全职等效”指合格雇员每月为合格小企业雇主工作的总小时数,每名合格雇员每月不超过167小时,然后除以167。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1)(B) 对于受薪合格雇员,“月度全职等效”指合格雇员每月为合格小企业雇主工作的总周数除以4.33,再乘以该合格雇员受雇的时间基数。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2)(A) “合格雇员”指由合格小企业雇主支付合格工资的雇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2)(A)(B) “合格雇员”不包括其合格工资已计入本部分项下允许的任何其他抵免的雇员,但根据第17053.72条允许的抵免除外。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3)(A) “合格小企业雇主”指截至2020年12月31日,雇佣合格雇员总数不超过500名,并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纳税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3)(A)(i) 总收入减少20%或以上,通过比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总收入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总收入来确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3)(A)(ii) 是一个财政年度申报者,其总收入减少20%或以上,通过比较以下任一情况来确定: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3)(A)(ii)(I) 2019-20财政年度的总收入与2018-19财政年度的总收入。
(II) 2019-20财政年度和2020-21财政年度的总收入平均值与2018-19财政年度的总收入。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3)(A)(iii) 对于在2019年1月1日之后但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首次开始经营的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总收入减少20%或以上,通过比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的总收入乘以1.5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总收入来确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3)(A)(B) “合格小企业雇主”不包括根据第25101条或第25110条要求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或根据第25101.15条授权纳入合并报告的纳税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4) “合格工资”指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分(始于第13000条)规定应予预扣的工资。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5) “时间基数”指合格雇员受雇的全职就业比例。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b)(6) “受雇周数”指合格雇员在该月内为合格小企业雇主工作的日历天数总和,除以七,不超过4.33。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1(c) 合格小企业雇主合格雇员的净增加数应等于根据第 (2) 款计算的金额减去根据第 (1) 款计算的金额。

Section § 1705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根据特定税法条款获得暂定抵免预留的小型企业雇主,修改其2020年的纳税申报表。即使该抵免未包含在其最初提交的申报表中,他们也可以申领。这适用于根据税法条款早期版本定义的小型企业。重要的是,这项机会是暂时的,将于2025年12月1日结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根据第17053.72条(截至2021年11月30日该条的规定)获得暂定抵免预留的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雇主,修改其针对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的申报表,以申领根据第17053.72条(截至2021年11月30日该条的规定)允许的抵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2(b) 尽管有第17053.72条(g)款(截至2021年11月30日该条的规定)的规定,但根据第17053.72条(截至2021年11月30日该条的规定)获得针对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的暂定抵免预留的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雇主,无需在按时提交的原始申报表中申领该抵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2(c) 就本条而言,“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雇主”具有第17053.72条(截至2021年11月30日该条的规定)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2(d) 本条仅在2025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53.73

Explanation

本节为在需要经济帮助的特定区域(如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开发区)雇佣全职员工的企业提供税收抵免。此抵免适用于2014年至2026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符合特定标准的员工,例如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雇佣,并且至少50%的工作量在这些区域内完成。企业可以根据合格工资和特定百分比计算抵免额。搬迁企业若要申请此抵免,必须在新地点向现有员工提供可比的工作机会。半导体和锂电池制造等行业适用特殊规定。某些企业,包括临时劳务、零售和某些餐饮服务,无法获得此抵免。规定允许将未使用的抵免额结转五年。必须遵守精确的要求才能获得并保持这些抵免的资格。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1) 对于每个始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允许雇佣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并支付或发生归因于该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在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开发区内完成的工作的合格工资、且已为该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获得临时抵免预留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根据本节计算的金额,抵免第17039节所定义的“净税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2) 对于每个始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开发区要求不适用于(b)款第(14)项(A)分项第(ii)、(iii)、(iv)或(v)子句所述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3) 根据本节允许的纳税年度抵免额,应等于该纳税年度的临时抵免额与该纳税年度适用百分比的乘积。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4)(A) 如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迁至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开发区,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被允许就新地点雇佣的每位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的合格工资获得抵免,仅当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原地点或多个地点的每位员工提供书面就业要约,使其在新地点(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开发区)获得可比报酬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4)(A)(B) 就本款而言,“迁至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开发区”是指在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指定人口普查区或多个区或经济开发区内雇佣的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数量增加,同时,该纳税人在本州内但在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开发区之外雇佣的全职员工数量减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4)(A)(C) 本款不适用于小型企业。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a)(5) 本节允许的抵免只能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提交的原始申报表上申报,且仅适用于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为其获得临时抵免预留的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 纳税年度的“临时抵免额”应等于每位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的适用抵免百分比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支付给该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的合格工资的乘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2) 纳税年度的“适用百分比”应等于一个分数,其分子是该纳税年度在本州雇佣的全职员工总数的净增长(按年度全职等效计算),与基准年度在本州雇佣的全职员工总数(按相同基础计算)相比,其分母应是该纳税年度在本州雇佣的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总数。适用百分比不得超过10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3) “适用抵免百分比”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首次雇佣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的日历年度的抵免百分比。所有日历年度的适用抵免百分比均为35%。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4) “基准年度”是指2013纳税年度,但对于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首次雇佣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的合格纳税人,基准年度是指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首次雇佣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的纳税年度之前的纳税年度。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5) “获得”包括任何赠与、继承、因离婚而发生的转让,或任何其他转让,无论是否有对价。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6) “年度全职等效”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6)(A) 对于按小时支付合格工资的全职员工,“年度全职等效”是指该员工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工作的总小时数(每位员工不超过2,000小时),除以2,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6)(B) 对于受薪全职员工,“年度全职等效”是指该员工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工作的总周数,除以52。
(IV) 曾被判重罪的前罪犯。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6)(B)(V)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2章第2条(自第11250条起)的规定,是CalWORKs的受助人,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5条的规定,是普通援助的受助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6)(B) 个人只有在首次受雇于合格纳税人之日起的60个月内,才可被视为合格的全职雇员。
(1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 “合格纳税人”指以下任何一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i) 在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发展区内从事贸易或业务,并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或发生合格工资的个人或实体。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ii) 从事半导体制造或半导体研发的个人或实体,在申请暂定抵免额预留时,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自我认证并提供证明,证明其打算申请或已根据2022年联邦《为生产半导体创造有益激励法案》(CHIPS法案)(公法117-167)A编第101至106条(含)申请联邦资金,或打算根据该法案第107条申请或已申请抵免,并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或发生合格工资。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iii) 从事电动飞机制造的个人或实体,在申请暂定抵免额预留时,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自我认证并提供证明,证明其已根据第6010.8条获得电动垂直起降(eVTOL)制造商的销售和使用税豁免,并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或发生合格工资。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iv) 从事锂生产的个人或实体,在申请暂定抵免额预留时,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自我认证并提供证明,证明其是第47002条所定义的生产者,并在纳税年度内支付第25部(自第47000条起)规定的税款,并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或发生合格工资。
(v)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v)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v)(I) 从事锂电池制造的个人或实体,在申请暂定抵免额预留时,按照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进行自我认证并提供证明,证明其主要业务是锂电池制造,并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或发生合格工资。
(II) 就本条款而言,“主要业务”指其总收入的50%或以上来源于锂电池制造。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B) 对于任何转嫁实体,纳税人是否为本条规定的合格纳税人的认定应在实体层面进行,且本条或第23626条规定的任何抵免应允许给该转嫁实体,并根据本部分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适用规定转嫁给合伙人和股东。就本分节而言,“转嫁实体”指任何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C) “合格纳税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C)(i) 提供临时帮助服务的雇主,如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2012年版《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561320所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C)(ii) 提供零售贸易服务的雇主,如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2012年版《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第44-45行业所述。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C)(iii) 主要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的雇主,如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2012年版《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711110、722511、722513、722514或722515所述。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C)(iv) 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雇主,如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2012年版《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713210、721120或722410所述。
(v)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C)(v)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C)(v)(I) 经营性服务行业的雇主。
(II) 就本条款而言:
(ia) “性服务场所”是指为两名或更多观众提供现场裸体娱乐或现场裸体表演的夜总会、酒吧、餐馆或类似商业企业,其中裸体是日常业务运营的一部分,且裸体是娱乐或表演中计划和故意的组成部分。
(ib) “裸体”是指以一种方式穿着,使得生殖器的任何部分,或在女性情况下,乳房乳晕顶部以下的任何部分,通过非完全不透明的衣物暴露在外或可见。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D)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4)(A)(D)(C)款不适用于属于“小型企业”的纳税人。
(1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5) “合格工资”是指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自第13000条起)规定须预扣的工资,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5)(A)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5)(A)(i) 除(ii)或(iii)款另有规定外,合格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向每位合格全职员工支付或发生的工资中,超过最低工资150%但未超过最低工资350%的部分。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5)(A)(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5)(A)(i)(ii)(I) 对于在指定试点区域内受雇的合格全职员工,合格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向每位合格全职员工支付或发生的工资中,超过每小时十美元(10美元)或受薪员工等值金额,但未超过最低工资350%的部分。对于前句所述的合格全职员工,第(13)款(A)项(ii)款通过将“每小时十美元(10美元)或受薪员工等值金额”替换“最低工资的150%”进行修改。
(II) 就本款而言:
(ia) “指定试点区域”是指由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指定为指定试点区域的区域。
(ib) 可被指定为指定试点区域的区域仅限于:根据就业发展部劳动力市场司的信息,平均工资低于全州平均工资的指定普查区或经济发展区内的区域;以及基于高贫困率或高失业率的指定普查区或经济发展区内的区域。
(ic) 可被指定的指定试点区域总数限于五个,其中一个或多个必须是基于高贫困率或高失业率的单一县内五个或更少指定普查区内的区域,或基于高贫困率或高失业率的经济发展区内的区域。
(id) 指定试点区域的指定有效期为四个日历年,自指定试点区域指定生效的第一个日历年开始。指定试点区域的适用期限可由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全权酌情决定延长,最长可延长三个日历年。适用期限以及任何延长期限均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
(III) 将某个区域指定为指定试点区域以及延长指定试点区域的适用期限,应由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全权酌情决定,且不得提起行政上诉或司法审查。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5)(A)(i)(iii) 对于第(14)款(A)项(ii)、(iii)、(iv)或(v)款所述的合格纳税人的合格全职员工,合格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向每位合格全职员工支付或发生的工资中,超过最低工资100%但未超过最低工资350%的部分。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5)(B) 在合格全职员工开始受雇于合格纳税人的第一天起算的60个月期间内支付或发生的工资。对于在合格纳税人的贸易或业务运营中重新受雇的任何员工,包括定期发生的季节性增长,此重新受雇不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开始受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15)(C) 除(n)分部(3)款另有规定外,合格工资不应包括合格纳税人在财政部重新指定指定普查区生效之日(如(g)分部(2)款所规定)或之后支付或发生的任何工资,以致某个普查区不再是指定普查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2) 所有未注册成立且受共同控制的行业或企业的员工,应被视为受雇于单一纳税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3) 本节允许的关于每个行业或企业的任何抵免,应根据其在产生抵免的合格工资费用中的按比例份额确定,并应以该方式分配给该行业或企业。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4) 适用于受控公司集团的原则,如第23626节(h)款所规定,应适用于确定雇佣关系。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b)(5) 如果雇主收购了另一雇主(在本段中以下称为“前任”)的某个行业或企业的主要部分,或前任的某个行业或企业的独立单位的主要部分,则为适用本节((i)款除外)的目的,对于在该收购后的任何纳税年度,如果员工继续在该行业或企业中受雇,则合格全职员工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应被视为终止。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1) 如果任何合格全职员工(其合格工资根据(a)款被计入)的雇佣关系在与合格纳税人开始雇佣关系后的最初36个月内(无论是否连续)的任何时间被合格纳税人终止,则在该雇佣关系终止的纳税年度,本部分所征收的税款应增加,增加额等于根据(a)款在该纳税年度和所有先前纳税年度允许的、归因于就该员工支付或发生的合格工资的抵免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2)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2)(1)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2)(1)(A) 自愿离开合格纳税人雇佣关系的合格全职员工的雇佣终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2)(1)(B) 在(1)款所述期间结束之前丧失工作能力且无法履行该雇佣服务的合格全职员工的雇佣终止,除非在该期间结束前该残疾被消除且合格纳税人未能向该员工提供再就业机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2)(1)(C) 如果确定终止是由于该员工的不当行为(如《加州法规典》第22篇第1256-30至1256-43节(含)所定义)导致的合格全职员工的雇佣终止。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2)(1)(D) 由于合格纳税人行业或业务运营大幅减少(包括因季节性雇佣导致的减少)而导致的合格全职员工的雇佣终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2)(1)(E) 如果该员工被其他合格全职员工取代,以便在员工人数和雇佣工时上都产生净增长的合格全职员工的雇佣终止。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2)(1)(F) 当该雇佣被视为季节性雇佣且该合格员工以季节性方式被重新雇用时的合格全职员工的雇佣终止。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3) 为(1)款的目的,如果合格全职员工继续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受雇,并且合格纳税人保留在该行业或业务中的实质性权益,则合格纳税人与合格全职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应仅仅因为合格纳税人经营行业或业务形式的改变而被视为终止。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i)(4) 根据(1)款增加的税款,为确定本部分允许的任何抵免额的目的,不应被视为本部分征收的税款。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j) 对于遗产或信托,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j)(1) 某个纳税年度的合格工资应在遗产或信托与受益人之间,根据遗产或信托可分配给各方的收入进行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j)(2) 根据(1)款已分配到任何合格工资的受益人,为本部分的目的,应被视为就这些工资而言的雇主。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k) 如果本节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并在必要时结转到随后的四年,直到抵免额用尽。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l)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为执行本节宗旨所需或适当的规则、指导方针或程序,包括关于本节项下允许的抵免分配的任何指导方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规则、指导方针或程序。
(m)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m)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m)(1) 自本节生效之日起,财政部应估算从2013-14财政年度到2020-21财政年度(包括首尾两年)的每个财政年度根据本节将申请的抵免总金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m)(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m)(2)(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不迟于每年3月1日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相关财政年度根据本节申请的抵免总金额。该报告应将该财政年度根据本节申请的抵免总金额与该部门对同一财政年度的估算进行比较。如果该财政年度申请的抵免总金额少于该财政年度的估算金额,报告应确定增加年度抵免申请的方案,以达到估算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m)(2)(A)(B) 自2025年3月1日起,本款要求的报告应包含与(b)款第(14)项(A)分项第(ii)、(iii)、(iv)或(v)目所述的合格纳税人根据本节申请的抵免总金额相关的信息。
(n)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n)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n)(1) 本节仅在2029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n)(2) 尽管有(a)款第(1)项的规定,本节应继续适用于始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但仅限于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在指定人口普查区或经济发展区内,在合格纳税人处开始就业的合格全职雇员。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n)(3) 在指定人口普查区不再被指定或经济发展区不再是本节所定义的经济发展区后,本节对任何合格纳税人就任何合格全职雇员而言,在原本合格的全职雇员最初受雇日期之后的60个月期限的剩余期间(如有)内,仍保持有效;并且在指定人口普查区不再被指定或经济发展区不再是本节所定义的经济发展区后,就这些合格全职雇员支付或发生的任何工资,应被视为本节项下的合格工资,前提是该雇员满足(b)款第(13)和(15)项的任何其他要求,仿佛指定人口普查区仍被指定并具有约束力,或经济发展区仍存在。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o) 为遵守第41条的规定,就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和第23626条所作的修订(以下简称“抵免的扩大”)而言,立法机关认定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o)(1) 抵免扩大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是激励半导体、锂生产和制造以及电动飞机公司投资加州业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o)(2)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抵免扩大是否正在实现所述目标、宗旨和目的的绩效指标是从事半导体制造、半导体研发、锂生产和制造以及电动飞机制造的纳税人根据本节(m)款第(2)项(B)分项和第23626条(l)款第(2)项(B)分项报告的抵免总金额。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3(p)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始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053.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从2024纳税年度开始,向工会缴纳会费的个人可以获得税收抵免。合格纳税人可以根据其缴纳的工会会费申请抵免。抵免金额为会费乘以特定调整系数,或最高不超过100美元的会费金额(该上限可每年调整),两者中取较大值。然而,除非州预算另有规定,否则这些金额可能会被设为零。“合格纳税人”是指由善意劳工组织代表并缴纳会费的个人,且需满足特定的就业标准,例如工资须预扣或提供某些家庭支持服务。如果抵免金额超过应缴税款,纳税人可能会获得退税。这项抵免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工会会员的费用负担。从2026年开始,州政府将每年报告总的抵免申请数量和已批准的抵免总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a) 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除(b)款另有规定外,合格纳税人可获得一笔抵免,抵免额为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的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a)(1) 该纳税年度合格纳税人支付的会费乘以劳动者税收抵免调整系数。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a)(2) 该纳税年度合格纳税人支付的会费金额,不超过根据(b)款规定设定的最高一百美元 ($100) 的金额,该金额自2025年1月1日起每年重新计算,计算方式与第17041条(h)款项下所得税税级的重新计算方式相同。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b)(1) 除非在2024年5月1日之后颁布的年度预算案或与年度预算案相关的拨款法案中另有规定,否则该年度的劳动者税收抵免调整系数应为0%,且根据(a)款(2)项允许的美元金额在该纳税年度应为零美元 ($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劳动者税收抵免调整系数和根据(a)款(2)项允许的最高美元金额应以限制本条所导致的年度收入损失不超过四亿美元 ($400,000,000) 的方式设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1) “善意劳工组织”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劳工组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1)(A) 根据第23701a条免征所得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1)(B) 在加利福尼亚州实际代表雇员处理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事宜。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1)(C) 其官员由其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或以符合联邦法律的方式产生。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1)(D) 不受任何雇主的支配或干预,且未从任何雇主处获得不当协助或支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2) “会费”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向善意劳工组织支付或发生的会费或等同会费的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3) “合格纳税人”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个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3)(A) 为集体谈判目的由善意劳工组织代表,并向其支付会费或等同会费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3)(B)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3)(B)(i) 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第6部(第1300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其工资须预扣。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3)(B)(ii)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7条(第1230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32.95、14132.952或14132.956条规定,是家庭支持服务的提供者。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c)(3)(B)(iii)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32.97条规定,是豁免个人护理服务的提供者。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d) 根据(a)款允许的抵免应代替合格纳税人根据本部分可能被允许的任何其他抵免或扣除,这些抵免或扣除涉及在计算本条允许的抵免时所考虑的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e) 如果根据本条允许的抵免金额超过本部分计算的该纳税年度的税负,则超出部分应抵扣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余额(如有)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应从税收减免和退税账户中支付并退还给合格纳税人。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f)(1) 为遵守第41条规定,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f)(1)(A) 本条允许的抵免旨在帮助个人承担工会会员的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f)(1)(B) 立法机关在衡量税收支出是否达到目标、宗旨和目的时应使用的绩效指标是申报该抵免的总报税单数量和申报抵免的总金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f)(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f)(2)(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规定,自2026日历年开始,并在该抵免生效期间每年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说明可获得信息的最近纳税年度申报该抵免的总报税单数量和申报抵免的总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75(f)(2)(A)(B) 本款的披露要求应被视为第19542条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1705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企业在雇佣无家可归者时获得税收抵免,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该抵免从2022年到2027年有效,雇主每年最多可申请3万美元。

抵免金额根据符合条件的个人工作的小时数而异,从工作500-999小时的2,500美元到工作2,000小时或以上的10,000美元不等。要符合资格,企业必须支付至少120%的最低工资,并对工资进行预扣税。

符合条件的个人必须被证明为无家可归或正在接受相关服务。雇主必须在雇佣后尽快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FTB) 预留抵免。抵免每年不得超过3000万美元,未使用的抵免可以结转到后续年度。申请的抵免会减少雇主的工资费用扣除额。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2月到期。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a)(1) 对于每个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雇佣符合条件的个人的合格纳税人,可获得根据第17039条定义的“净税额”的抵免,金额按照第 (2) 款确定,每个纳税人每个应税年度不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a)(2) 合格纳税人应根据本节获得每个应税年度的以下金额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a)(2)(A) 对于每个在申请抵免的应税年度内,在合格雇主处工作至少500小时但少于1,000小时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抵免金额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a)(2)(B) 对于每个在申请抵免的应税年度内,在合格雇主处工作至少1,000小时但少于1,500小时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抵免金额为五千美元 ($5,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a)(2)(C) 对于每个在申请抵免的应税年度内,在合格雇主处工作至少1,500小时但少于2,000小时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抵免金额为七千五百美元 ($7,500)。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a)(2)(D) 对于每个在申请抵免的应税年度内,在合格雇主处工作至少2,000小时的符合条件的个人,抵免金额为一万美元 ($1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1) “连续照护体系”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24篇第578.3节中的定义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2) “协调入境系统”指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4篇第578.7节开发的集中或协调评估系统,旨在协调无家可归者项目参与者的接收、评估和转介服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3) “合格雇主”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纳税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3)(A) 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第13000节及后续条款)的规定支付应扣缴的工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3)(B) 支付至少120%的最低工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3)(C) 应要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所收到的证明副本,对于每个合格雇主为该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抵免的每个纳税年度。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4) “符合条件的个人”指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4)(A) 该人无家可归或已从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支持服务,该服务提供者由当地连续照护体系或与当地协调入境系统或当地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连接的社区服务提供者指定,在雇佣之日或雇佣前180天内的任何时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4)(B) 该人已根据 (c) 款第 (2) 项获得证明,且该证明尚未过期。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5) “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24篇第578.3节中的定义相同。“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受害者服务提供者或法律服务提供者使用可比数据库,经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4篇第576部(第576.1节及后续条款)允许。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6) “个人无家可归”的含义与《联邦法规法典》第24篇第578.3节中定义的“无家可归”相同。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7) “最低工资”指根据《劳动法》第2部第4部分第1章(第1171节及后续条款)确定的工资。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b)(8) “合格纳税人”指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支付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第13000节及后续条款)规定应扣缴工资的合格雇主。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c)(1) 除非合格雇主应要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由连续照护体系、或由与当地协调入境系统或当地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连接的社区服务提供者、或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指定的其他项目签发的证明,否则不得根据本节获得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c)(2) 连续照护体系或与当地协调入境系统或当地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连接的社区服务提供者,应为符合条件的个人签发证明。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c)(3) 根据第 (2) 款签发的证明应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签发。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c)(4) 根据本款签发的证明应在签发后一年失效。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c)(5) 合格个人如果无家可归,或曾从地方照护连续体或连接到地方协调入境系统或地方无家可归者管理信息系统的社区服务提供者指定的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处获得支持服务,则可在该合格个人获得新认证之日或该日期之前的180天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根据本分节获得新的认证。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1) 根据本节和第23629节,每个日历年通过抵免预留可分配给所有合格纳税人的抵免总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三千万美元 ($30,000,000),加上前一个日历年未分配的抵免金额(如有)。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2)(A) 为了有资格获得本节允许的针对合格个人的抵免,合格纳税人应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特许权税委员会申请抵免预留,并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视适用情况而定):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2)(A)(i) 在雇用合格个人后30天内。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2)(A)(ii) 在收到根据分节 (c) 的第 (5) 款获得的新认证后60天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2)(A)(B) 为了获得针对合格个人的抵免预留,合格纳税人应提供特许权税委员会确定的必要信息,包括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合格个人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工作的小时数,以及就业开始日期。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3) 特许权税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3)(A) 批准一项针对合格个人的临时抵免预留。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d)(3)(B) 受限于根据第 (1) 款设立的年度上限,分配根据本节和第23629节的抵免总金额,并分配往年未分配抵免的任何结转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e) 如果本节允许的抵免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并在必要时结转至随后的两年,以减少“净税额”,直至抵免用尽。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f) 如果合格纳税人申请了本节允许的抵免,则根据本部分原本允许的、针对合格纳税人作为贸易或业务费用支付或发生的任何工资金额的扣除额,应按本节允许的抵免金额予以扣减。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g) 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规定为执行本节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规则、指南或程序,包括关于本节允许的抵免分配的任何指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节规定的任何规则、指南或程序。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0(h) 本节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5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大麻企业在2023年至2028年期间,每年申请1万美元的税收抵免。要符合资格,企业必须已获得大麻管制局批准参与费用豁免和延期计划。大麻管制局将维护并向负责税收抵免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这些符合资格的企业名单。如果税收抵免额超过应缴税款,超出的部分可以结转到未来最多八年的税款中抵扣。此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实施这项抵免的规则。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8年12月1日之后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2(a) 对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202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每个应税年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获得一笔抵免,抵免金额为一万美元($10,000),用于抵扣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2(b) 就本条而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指已获得批准(包括以资金可用性为条件的批准)参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6249条设立并由大麻管制局管理的费用豁免和延期计划的股权许可证持有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2(c) 大麻管制局应于2024年1月1日及此后每六个月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以用于本条的管理。大麻管制局可通过维护一个数据库,使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能够获取此信息来满足此要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2(d) 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则超出的部分可结转至下一个应税年度,并在必要时结转至随后的七个年度,直至抵免额用尽为止。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2(e)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为执行本条目的所需或适当的规则、指南或程序,包括任何关于本条允许的抵免分配的指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第11340条及后续条款)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指南或程序。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2(f) 本条和第23682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大麻公平税收抵免法案》。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2(g) 本条仅在2028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5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合格电影的电影制作人提供税收抵免。如果电影制作获得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的认证,电影制作人可以获得其部分支出的税收抵免。抵免百分比为:一般电影制作成本的20%,如果是独立电影或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视剧,则为25%。独立电影的税收抵免可以出售给其他方。电影制作人必须提交关于支出、制作时间表和劳动力多样性的特定文件才能获得抵免资格。此外,还有关于哪些类型的制作符合资格以及如何分配和报告这些抵免的特定规则。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负责监督认证、分配和规范整个过程,并制定了优先考虑独立电影的规则。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a)(1) 对于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合格纳税人可获得一笔抵免,用于抵扣根据第17039节定义的“净税额”,抵免金额等于第 (4) 款规定的适用百分比,该百分比基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a)(2) 该抵免应在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根据 (g) 分节为该合格电影签发抵免证书的纳税年度内允许,并且应为合格纳税人在所有纳税年度为该合格电影已支付或已发生的所有合格支出的适用百分比。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a)(3) 允许合格纳税人获得的抵免金额应限于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根据 (g) 分节向该合格纳税人签发的抵免证书中规定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a)(4) 就 (1) 款和 (2) 款而言,适用百分比应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a)(4)(A) 归因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a)(4)(B) 归因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该合格电影是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视剧或独立电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 “辅助产品”指任何包含合格电影一部分或任何元素的、供公众销售的物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2) “预算”指合格电影制作期间已支付或已发生所有费用的估算。它应与合格纳税人和制作公司用于所有合格电影目的的预算相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3) “片段使用”指在合格电影中使用的、除该合格电影本身之外的任何电影片段的使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4) “抵免证书”指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根据 (g) 分节 (2) 款 (C) 项签发的证书。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5)(A) “员工福利”指在制作合格电影的制作期间,合格纳税人根据本部分可扣除的金额,不包括员工贡献的任何金额,涉及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5)(A)(i) 雇主在任何养老金、利润分享、年金或类似计划下的供款。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5)(A)(ii) 雇主为员工提供的任何意外或健康计划下的保险。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5)(A)(iii) 雇主为员工提供的人寿或伤残保险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5)(A)(B) 根据 (18) 款 (A) 项 (i) 目视为工资的任何金额,不应在本款项下考虑。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6) “独立电影”指预算最低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且最高为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电影,由非上市公司制作,且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制作公司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7) “许可”指授予分发合格电影(全部或部分)的任何权利。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8) “新用途”指在不同于电影最初创作媒介的媒介中使用电影。
(9)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9)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9)(A) “后期制作”指合格电影制作的最终活动,包括剪辑、拟音录制、自动对白替换、音效剪辑、配乐和音乐剪辑、片头和片尾字幕、负片剪辑、负片冲洗和复制、添加音效和视觉效果、混音、胶片转磁带、编码和调色。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9)(A)(B) “后期制作”不包括发行拷贝的制作或运输。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0) “前期制作”指实际物理制作的准备过程,该过程在合格电影获得确定的财务承诺协议或获得批准(绿灯)后开始,例如,设立专门的制作办公室、聘请主要剧组成员,并包括但不限于选景以及与设备和场地供应商签订合同等活动。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1) “主体拍摄”指电影实际拍摄的制作阶段,与前期制作和后期制作区分开来。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2) “制作期”指从前期制作开始到后期制作完成的期间。
(1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3) “合格实体”指《国内税收法典》第269A(b)(1)条所定义的个人服务公司、工资服务公司,或任何就合格个人提供的服务而获得合格工资的实体。
(1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4)(A) “合格个人”指在制作期内从事与合格电影制作相关活动的任何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4)(A)(B) “合格个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4)(A)(B)(i) 与《国内税收法典》第51(i)(1)条(A)、(B)或(C)项所述的合格纳税人相关的任何个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4)(A)(B)(ii) 合格纳税人的任何5%所有者,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16(i)(1)(B)条所定义。
(1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 “合格电影”指为向公众发行而制作的电影,不论媒介,且属于以下之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i) 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且最高制作预算为七千五百万美元 ($75,000,000) 的故事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ii) 最低制作预算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周播电影或迷你剧。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iii) 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的、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且获许可在基本有线电视上首次发行的新电视剧。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iv) 独立电影。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v) 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视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B) 要符合“合格电影”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B)(i) 至少75%的制作日完全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或制作预算的75%用于支付在该州内提供的服务以及在该州内使用的财产的购买或租赁。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B)(ii) 合格电影的制作在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批准合格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就本节而言,当后期制作过程完成时,合格电影即为“完成”。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B)(iii) 电影的版权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7篇在美国版权局注册。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B)(iv) 合格电影的主要拍摄在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批准申请之日后开始,但不迟于该批准之日后的180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C) 就(A)项而言,在计算为制作合格电影而支付或发生的总工资时,所有分担合格电影成本的个人或实体支付或发生的所有金额应予汇总。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5)(A)(D) “合格电影”不包括商业广告、音乐视频、为私人非商业用途制作的电影(例如婚礼、毕业典礼,或作为教育课程的一部分由学生制作的电影)、新闻节目、时事或公共事件节目、脱口秀、游戏节目、体育赛事或活动、颁奖典礼、电视募捐或其他募资制作、真人秀电视节目、如果超过50%的内容由授权片段组成的剪辑式节目、纪录片、综艺节目、日间剧、脱衣舞表演、半小时(播出时间)的系列电视节目,或任何符合《美国法典》第18篇第2257条记录保存要求的制作。
(1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6) “合格支出”指为购买或租赁在本州内用于制作合格电影的有形个人财产而支付或发生的金额,以及为在本州内为制作合格电影而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款项(包括合格工资)。
(1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7)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17)(A) “合格纳税人”指已支付或发生合格支出并已由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根据(g)款颁发信用证书的纳税人。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2)(A) 尽管有(g)款第(5)项的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每年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向公众发布以下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2)(A)(i) 一份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表格:合格纳税人名单以及加州电影委员会分配给每个合格纳税人的税收抵免金额,合格纳税人在其申请中声明将在加州发生的制作天数,合格纳税人在其申请中声明将由该制作直接创造的加州就业岗位数量,以及该制作预计将支出的合格开支总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2)(A)(ii) 一份叙述性工作人员摘要,描述合格纳税人的制作情况以及合格纳税人申请抵免时所包含的关于合格纳税人的背景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b)(2)(A)(B)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使申请人根据本条提交的税收抵免信息成为公共记录。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i)(1) 根据本条和第23685条,在任何财政年度可分配的抵免总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i)(1)(A) 用于2009-10财政年度以及此后直至(包括)2016-17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的一亿美元($100,000,000)的抵免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i)(1)(B) 前一财政年度未使用的分配抵免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i)(1)(C) 之前已分配但未认证的抵免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i)(2) 如果任何特定财政年度申请的抵免额超过根据本条授权分配的税收抵免总额,该超额部分应被视为在后续财政年度的第一天申请。但是,抵免额不得从原始申请抵免的财政年度或紧随其后的财政年度以外的任何财政年度分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i)(3) 尽管有上述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每年预留最高一千万美元($10,000,000)的税收抵免额,用于根据(e)款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分配给独立电影。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i)(4) 任何减少根据第(1)项可分配金额的行为,构成旨在增加收入的州税变更,在《加州宪法》第十三条A节第3款的含义内,并且必须由两院各选出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5(j)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有权根据本条以及根据(e)款通过后制定的任何法规分配税收抵免。

Section § 17053.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在2017年至2028年期间,向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捐款时获得税收抵免,抵免额度为捐款金额的50%。但是,可分配的抵免总额不能超过5亿美元。

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负责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和认证这些抵免。如果您的税收抵免额超过了您的应缴税款,您可以将多余部分结转,在未来最多五年内用于抵扣税款。

捐款给该基金旨在支持大学教育的可负担性,资金首先会拨给普通基金,然后用于行政费用、宣传推广以及学生援助项目。该法律还规定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管理这些捐款产生的收入。这项税收抵免计划将于2028年12月1日到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a)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202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针对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应允许抵免,抵免额度等于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向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捐款金额的50%,该抵免额度由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分配和认证。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1) 根据本条、第12207条和第23687条可分配和认证的抵免总额应为五亿美元 ($500,000,000)。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2)(A) 就本条而言,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2)(A)(i) 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根据本条向纳税人分配和认证税收抵免。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2)(A)(ii) 建立纳税人向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捐款并从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获得本条所允许抵免认证的程序。该程序应要求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在收到捐款后45天内认证符合抵免条件的捐款金额。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2)(A)(iii) 在签发这些证书的年份之后的下一个日历年3月1日之前,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该日历年签发的每份抵免证书的副本。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2)(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2)(A)(B)(i) 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应采纳为执行本款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法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b)(2)(A)(B)(i)(ii) 《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根据 (i) 款采纳的任何法规。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c)(1) 如果本条所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并在必要时结转至随后的五年,直至抵免额用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c)(2) 对于在本条下计算本条所允许抵免时已考虑的金额,本部分不应允许扣除。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d)(1) 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为一项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的所有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d)(1)(A) 首先,将与该纳税年度根据本条和第23687条允许的经认证抵免总额相等的金额拨入普通基金。拨入普通基金的资金应被视为《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节和第8.5节所指的普通基金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d)(1)(B) 其次,经拨款后,拨付给保险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审计长和学生援助委员会,用于报销这些机构根据本条、第12207条、第23687条以及《教育法典》第69431.7条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所有行政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d)(1)(C) 第三,经拨款后,拨付给加州教育设施管理局用于外展宣传,以告知纳税人关于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以及本条、第12207条和第23687条所允许的抵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d)(1)(D) 第四,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剩余收入应持续拨款给学生援助委员会,用于根据《教育法典》第3编第5部第42章第2节第16条(自第69840条起)向学生发放奖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d)(2) 根据 (a) 款、第12207条 (a) 款和第23687条 (a) 款对大学入学税收抵免基金捐款所允许的税收抵免应被称为大学入学税收抵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7(e) 本条仅在2028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53.8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为向州内食品银行捐赠特定食品(如新鲜农产品、肉类、鸡蛋和罐头食品)的农民及其他农业从业者提供税收抵免。对于2017年至2027年期间的此类捐赠,捐赠者可获得相当于捐赠食品价值15%的抵免。食品银行必须提供一份详细说明捐赠情况的证明,该证明用于报税时申请抵免。如果抵免额大于纳税人的应缴税款,超额部分可以结转至多六年。

这项法律的目标是增加食品捐赠,以帮助对抗饥饿。特许权税委员会需要报告这项抵免的有效性,追踪捐赠物品的来源和价值等详细信息,直至2026年。此后,报告要求终止,该法规本身将于2027年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a) 在合格纳税人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1部第1章第5节(第58501条起)向位于加州的食品银行捐赠合格捐赠物品的情况下,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应允许对由第17039条定义的“净税额”进行抵免,抵免金额等于该合格捐赠物品合格价值的1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 “合格捐赠物品”指新鲜水果或新鲜蔬菜以及以下生农产品或加工食品: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A) 以下所有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A)(i)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42510条定义的“水果、坚果或蔬菜”。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A)(ii)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8665条定义的“肉类食品产品”。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A)(iii)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8675条定义的“禽肉”。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A)(iv)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75027条定义的“鸡蛋”。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A)(v)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58609条定义的“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9935条定义的所有以下食品: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i) 大米。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ii) 豆类。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iii) 罐装、冷冻、干制、脱水和100%果汁形式的水果、坚果和蔬菜。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iv) 符合《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5部(第32501条起)要求的任何奶酪、牛奶、酸奶、黄油和脱水奶。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v) 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4094.5条约束的婴儿配方奶粉。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vi) 植物油和橄榄油。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vii) 汤、意面酱和莎莎酱。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viii) 面包和意面。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1)(B)(ix) 罐装肉类和罐装海鲜。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2)(A) “合格纳税人”指负责种植作物、管理作物并从土地上收获作物的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2)(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2)(A)(B)(i) “合格纳税人”也指负责种植或饲养合格捐赠物品,或收获、包装或加工合格捐赠物品的人,前提是该人不是零售商。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2)(A)(B)(i)(ii) 本分段中使用的“零售商”指主要从事直接向公众进行零售业务的人。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3)(A) “合格价值”应通过使用合格纳税人在其捐赠所在日历月内销售的同等级别捐赠物品的批发总销售额的加权平均批发价格来计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b)(3)(A)(B) 如果在合格纳税人捐赠的日历月内没有发生该捐赠物品的批发销售,则“合格价值”应等于捐赠所在日历月内由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或其继承机构公布的同等级别产品的最近区域批发市场价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c) 如果合格纳税人申请本条允许的抵免,则本部分项下允许的、合格纳税人支付或发生的符合抵免条件的成本金额的任何其他扣除,应按(a)款规定的抵免金额予以扣减。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d) 合格纳税人应向食品银行提供合格捐赠物品的合格价值以及有关合格捐赠物品种植、加工或同时种植和加工来源的信息。收到合格捐赠物品后,食品银行应向合格纳税人提供一份证明。该证明应包含由该食品银行授权人员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声明,说明该物品是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1部第1章第5节(第58501条起)捐赠的。该证明还应包含捐赠物品的类型和数量、合格纳税人的姓名、食品银行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由合格纳税人提供的合格捐赠物品的合格价值及其来源。应特许权税委员会的要求,合格纳税人应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提供该证明的副本。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e) 本条允许的抵免只能在及时提交的原始申报表上申请。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f) 如果本条允许的抵免超过“净税额”,超额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并在必要时结转至随后的六个年度,以抵减“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g) 根据第41条,该抵免的目的是增加对食物银行的捐赠。特许权税委员会应利用根据(d)款和第23688.5条(d)款要求的证书中可获得的信息,在2019年12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2月1日(直至(h)款规定的失效日期),向立法机关报告本条和第23688.5条授权的抵免的使用情况。特许权税委员会还应在报告中包含合格捐赠物品的合格价值、合格捐赠物品的来源县以及捐赠发生的月份。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h)(1) 根据(g)款要求提交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h)(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g)款规定的提交报告要求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i) 本条将于2027年12月1日废止。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88(j) 2019年法规第431章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05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 2021 年至 2027 年间在加州修复历史建筑的项目提供税收抵免。纳税人对经认证的历史建筑的合格工程可获得 20% 的抵免,如果项目符合特定条件(例如位于剩余财产上、包含经济适用房或靠近交通站点),则可获得 25% 的抵免。每个合格项目的抵免金额从 5,000 美元到 25,000 美元不等,每 10 年可使用一次。要获得这些抵免,纳税人必须通过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和历史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

项目必须符合联邦标准,并带来创造就业等经济效益。未使用的抵免金额可结转长达七年,且抵免必须减少财产的税基。每年,州政府为这些抵免分配 5000 万美元,每年和每种项目类型都有上限,并可能进行重新分配。除非延长,否则该抵免制度将于 2027 年 12 月到期。

对于每个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并在 2027 年 1 月 1 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的纳税人,应允许其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7 条确定的金额,抵免第 17039 条所定义的“净税”,但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1) 代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47(a) 条计算的抵免金额,该纳税年度的抵免金额应为经认证的历史建筑的合格修复支出的 2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2) 如果经认证的历史建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则适用百分比应为该经认证的历史建筑的合格修复支出的 25%: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2)(A) 该建筑位于联邦剩余财产上(如果地方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 54142 条获得),或位于《政府法典》第 11011.1 条定义的州剩余不动产上,或位于《政府法典》第 54221 条 (b) 款定义的剩余土地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2)(B) 修复后的建筑包含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50079.5 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2)(C) 该建筑位于指定人口普查区,其定义见第 17053.73 条 (b) 款第 (7) 项。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2)(D) 修复后的建筑是根据《政府法典》第 7.86 篇(自第 67800 条起)设立的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局的一部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2)(E) 该建筑是交通导向型开发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是位于交通站点半英里步行距离内的高密度、混合用途开发项目。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3)(A) 经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和历史保护办公室确定的合格住宅的合格修复支出,应在完成年份按照第 (1) 和 (2) 项中规定的适用百分比获得抵免,以修复住宅的历史特征并提升其完整性,但抵免金额仅限于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但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纳税人根据本项规定每 10 个纳税年度只能获得一次抵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a)(3)(A)(B) 《国内税收法典》第 47(c)(1)(B)(ii) 条中关于分阶段修复特别规定的内容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b) 就本节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b)(1) “经认证的历史建筑”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 47(c)(3)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即本州内列入加州历史资源登记册的建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b)(2) “合格住宅”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 163(h)(4)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即由个人纳税人拥有并居住的住宅,该纳税人的调整后总收入(定义见《国内税收法典》第 86(b)(2) 条)为二十万美元 ($200,000) 或以下,作为纳税人的主要居所,或在住宅修复后两年内将成为纳税人的主要居所。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b)(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b)(3)(A) “合格修复支出”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 47(c)(2)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但合格修复支出可包括与建筑物修复相关的支出,无论建筑物的任何部分是否为或合理预期为免税用途财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b)(3)(A)(B) “合格修复支出”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 47(c)(2)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也指纳税人就合格住宅的建筑物外部修复或维持住宅功能所需的修复(包括但不限于合格住宅的电气、管道或地基修复)所发生的修复支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b)(3)(A)(C) 2017 年《减税与就业法案》(Public Law 115-97)第 13402(b)(1)(B) 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 47(c)(2)(B)(iv) 条(关于经认证的历史建筑)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c)(1) 为获得本节允许的抵免,纳税人应协同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和历史保护办公室申请税收抵免分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c)(2) 为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纳税人应提供由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和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确定的必要信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c)(3) 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抵免分配,不构成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就本节关于纳税人获得本节授权抵免资格的任何要求所作的决定。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c)(4) 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应在法规中规定,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的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抵免分配发放后开始修复的期限。如果未在该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开始修复,则税收抵免分配将被没收,与该税收抵免分配相关的抵免金额应被视为未使用的分配税收抵免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d) 对于本节允许抵免的任何费用,本部分不得允许扣除。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e) 如果本节允许对任何财产进行抵免,则该财产的基准应按允许的抵免金额减少。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f)(1) 本节允许的抵免应在结构投入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申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f)(2) 如果本节允许的抵免超过“净税额”,则超额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以及必要时随后的七个纳税年度,以减少“净税额”,直至抵免用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 为本节之目的,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1) 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的要求。该法规应符合《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的要求。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2) 制定一份书面申请,采用由该办公室和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共同规定的表格,用于税收抵免的分配。该书面申请应要求申请人包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摘要。经济效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2)(A) 修复项目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包括结构修复期间和修复之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2)(B) 修复项目带来的州和地方税收收入的预期增长,包括来自工资增长和财产税的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2)(C) 修复项目中包含的来自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任何额外激励或贡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2)(D) 对于合格住宅的合格修复支出,该修复具有公共利益,由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共同确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3) 建立一个流程,以确定申请人符合本节的要求,并确保修复项目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36编第67部分所载的内政部长修复标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g)(4) 建立一个流程,以批准或拒绝所有税收抵免分配申请。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h) 为本节之目的,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h)(1) 与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共同建立一个流程,以实施本节的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h)(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h)(2)(A) 在遵守根据分节 (i) 规定设立的年度上限的前提下,根据本节和第23691节,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总额度,并分配往年未分配抵免的任何结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h)(2)(A)(B) 纳税人应在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收到合格修复支出的成本证明后,根据纳税人的税收抵免分配获得税收抵免。对于合格修复支出超过二十五万美元($250,000)的项目,成本证明应由持牌注册会计师出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h)(3) 认证分配给纳税人的税收抵免。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1(h)(4)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年度清单,列出根据本节和第23691节获得抵免的纳税人,包括每个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分配给每个纳税人的金额。

Section § 17053.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在该州制作电影并产生特定费用的合格纳税人提供税收抵免。抵免额可以是合格费用的20%或25%,具体取决于制作类型,例如独立电影或迁至加州的电视剧。加州电影委员会负责根据项目申请和支出核实情况颁发抵免证书。

抵免额按预算分类并受限,对于在洛杉矶以外地区进行原始拍摄以及在加州进行音乐配乐等活动,还可获得额外抵免。在特定条件下,抵免额也可以出售给无关方。为符合条件,纳税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支出和劳动力影响文件,并遵守职业准备计划等要求。

该法律还规定了每个财政年度可用的抵免总额上限,并将其分配给不同类型的项目,同时强制要求特定的就业比例以维持这些抵免的资格。加州电影委员会负责监督分配过程,并努力确保这些激励措施促进当地经济活动和就业创造。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1) 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获得针对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的抵免,该抵免须经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分节 (g) 进行计算和排名,并符合分节 (i) 所述的分配金额类别,金额为在加州制作符合条件的电影的合格支出总额的20%或25%,以段落 (4) 所述的适用抵免百分比为准。如果已根据第17053.85条就加州电影制作的相同合格支出申请了抵免,则本节不再允许就这些支出获得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2)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抵免应在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分节 (g) 为符合条件的电影颁发抵免证书的纳税年度内允许,但不得早于2016年7月1日,且应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所有纳税年度为该符合条件的电影支付或发生所有合格支出的适用百分比。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3) 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获得的抵免金额应限于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分节 (g) 向该纳税人颁发的抵免证书中指定的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 就段落 (1) 和 (2) 而言,适用的抵免百分比应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A) 在加州制作符合条件的电影(包括但不限于故事片)的合格支出的20%,合格支出最高达一亿美元 ($100,000,000),或根据本节或第17053.85条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的第二年或后续年度迁至加州的电视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B) 在加州制作符合条件的电影的合格支出的25%,其中符合条件的电影是根据本节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的第一年迁至加州的电视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C) 合格支出的25%,最高达一千万美元 ($10,000,000),归属于独立电影的制作。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D) 对于根据分段 (A) 确定其适用抵免百分比的符合条件的电影,应允许额外抵免,总额不超过该分段下合格支出的5%,具体如下: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D)(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D)(i)(I) 与洛杉矶区域外原始拍摄相关的合格支出的5%。
(II) 就本条款而言:
(ia) “适用期间”指从前期制作开始到原始拍摄结束的期间。适用期间包括撤离远程拍摄地点并返回洛杉矶区域所需的时间。
(ib) “洛杉矶区域”指以加州洛杉矶比佛利大道和拉西内加大道为中心,半径30英里范围内的区域,包括阿瓜杜尔塞、卡斯泰克(包括卡斯泰克湖)、利奥卡里略州立海滩、安大略国际机场、皮鲁和波莫纳(包括洛杉矶县博览会场)。米高梅公司科内霍牧场物业位于洛杉矶区域内。
(ic) “原始拍摄”包括主要拍摄和重拍原始素材。
(id) “与洛杉矶区域外原始拍摄相关的合格支出”指在适用期间支付或发生的金额,用于在洛杉矶区域外购买或租赁并使用或消耗的有形个人财产,且与洛杉矶区域外原始拍摄相关,以及为在洛杉矶区域外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合格工资,且与洛杉矶区域外原始拍摄相关。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D)(ii) 与在加州制作符合条件的电影相关的音乐配乐和音乐家录制音轨的合格支出的5%。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a)(4)(D)(iii) 与在加州制作符合条件的电影相关的合格视觉效果的合格支出的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 “辅助产品”指任何向公众出售的、包含符合条件的电影部分或任何元素的物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 “预算”指合格电影制作期间支付或发生的所有开支的估算。该预算应与合格纳税人和制作公司用于所有合格电影目的的预算相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3) “片段使用”指在合格电影中使用的、除该合格电影本身以外的任何电影片段的使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4) “信用证书”指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分部 (g) 第 (3) 段的子段 (C) 颁发的证书。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5)(A) “员工附带福利”指在合格电影制作期间的任何年份,根据本部分允许参与合格电影制作的合格纳税人扣除的金额,不包括员工贡献的任何金额,涉及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5)(A)(i) 雇主在任何养老金、利润分享、年金或类似计划下的缴费。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5)(A)(ii) 雇主为员工提供的任何意外或健康计划下的保险。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5)(A)(iii) 雇主为员工提供的人寿或残疾保险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5)(A)(B) 根据第 (21) 段子段 (A) 的条款 (i) 视为工资的任何金额,不应在本段中予以考虑。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6) “独立电影”指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电影,由非上市公司制作,且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制作公司不超过25%的股权。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7) “就业比率”指支付给合格个人的合格工资总额除以税收抵免总额(不包括根据分部 (a) 第 (4) 段的子段 (D) 允许的任何额外抵免),由加州电影委员会计算。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8) “许可”指全部或部分发行合格电影的任何权利授予。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9) “新用途”指在电影最初创作的媒介之外的任何媒介中使用电影。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0) “新电视剧试播集”指为拟议的电视剧制作的首集。
(1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1)(A) “后期制作”指合格电影制作的最终活动,包括剪辑、拟音录制、自动对白替换、声音剪辑、配乐、音乐家录制音轨和音乐剪辑、片头片尾字幕、底片剪辑、底片处理和复制、添加声音和视觉效果、混音、胶片转磁带、编码和色彩校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1)(A)(B) “后期制作”不包括发行拷贝或其等效物的制造或运输。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2) “前期制作”指实际物理制作的准备过程,该过程在合格电影获得明确的财务承诺协议或获得“绿灯”后开始,例如,设立专门的制作办公室、聘请主要剧组成员,并包括但不限于选景以及与设备和场地供应商签订合同等活动。
(1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3) “主要拍摄”指电影实际拍摄的制作阶段,区别于前期制作和后期制作。
(1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4) “制作期”指从前期制作开始到后期制作完成的期间。
(1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5) “合格实体”指《国内税收法典》第 269A(b)(1) 条所定义的个人服务公司、薪资服务公司,或任何就合格个人提供的服务收取合格工资的实体。
(1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6) “合格支出”指在本州内为制作合格电影而购买或租赁并使用的有形个人财产所支付或发生的金额,以及为在本州内为制作合格电影而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款项,包括合格工资。
(1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7)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7)(A) “合格个人”指在制作期间从事与合格电影制作相关活动的任何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7)(A)(B) “合格个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7)(A)(B)(i) 与合格纳税人有亲属关系的任何个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51(i)(1) 条的子段 (A)、(B) 或 (C) 所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7)(A)(B)(ii) 合格纳税人的任何5%所有者,如《国内税收法典》第 416(i)(1)(B) 条所定义。
(18)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 “合格影片”是指为向公众发行而制作的影片,不论其媒介形式,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i) 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故事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ii) 最低制作预算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电视电影或迷你剧。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iii) 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的、每集片长超过40分钟(不含广告)的新电视连续剧,且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iv) 独立电影。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v) 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视连续剧。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vi) 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的、片长超过40分钟(不含广告)的新电视连续剧的试播集,且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B) 为符合“合格影片”的条件,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B)(i) 至少75%的主要拍摄日完全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或75%的制作预算用于支付在该州内提供的服务以及在该州内使用的财产的购买或租赁。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B)(ii) 合格影片的制作须在加利福尼亚州电影委员会批准合格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就本节而言,合格影片在后期制作过程完成后即视为“完成”。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B)(iii) 影片的版权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7篇在美国版权局注册。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B)(iv) 合格影片的主要拍摄须在加利福尼亚州电影委员会批准申请之日后开始,但不得迟于该批准之日后的180天,除非导演或主要演员的死亡、残疾或毁容,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地震、风暴、飓风或其他自然灾害),恐怖活动或政府制裁直接阻止了制作方在规定的180天开拍期内开始主要拍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C) 就分段 (A) 而言,在计算为制作合格影片而支付或发生的总工资时,所有分担合格影片成本的个人或实体所支付或发生的所有款项应予汇总。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8)(A)(D) “合格影片”不包括商业广告、音乐视频、为私人非商业用途制作的影片(例如婚礼、毕业典礼,或作为教育课程一部分由学生制作的影片)、新闻节目、时事或公共事件节目、脱口秀、游戏节目、体育赛事或活动、颁奖典礼、电视募捐或其他募款节目、真人秀电视节目、如果超过50%的内容由授权片段组成的剪辑类节目、纪录片、综艺节目、日间剧、脱衣舞表演、半小时(播出时间)的系列电视节目,或任何符合《美国法典》第18篇第2257节记录保存要求的制作。
(19)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9)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9)(A) “合格纳税人”是指已支付或发生合格支出、参与了职业准备要求,并已由加利福尼亚州电影委员会根据分段 (g) 颁发了抵免证书的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19)(A)(B) 对于任何穿透实体,纳税人是否为本节项下的合格纳税人的认定应在实体层面进行,且本节项下的任何抵免不授予穿透实体,而应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的适用规定,转给合伙人或股东。就本段而言,“穿透实体”是指作为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征税的任何实体。
(2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0) “合格视觉效果”是指视觉效果,其中至少75%或最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视觉效果合格支出在加利福尼亚州支付或发生。
(2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 “合格工资”是指以下所有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i) 任何纳税人就合格个人在本州内为合格电影制作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或发生的、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自第13000条起)应予扣缴的工资,该纳税人须参与合格电影的制作。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ii) 任何纳税人就合格电影制作所支付或发生的员工附带福利中,可正确分配给(i)、(iii)和(iv)款所述合格工资金额的部分。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iii) 根据(17)款的含义,支付给合格实体用于合格个人在本州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款项。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iv) 支付给作为合格个人的独立承包商的报酬,用于该合格个人在本州提供的服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B) “合格工资”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B)(i) 与新用途、再利用、片段使用、许可、二级市场或剩余报酬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或与任何辅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原声专辑、玩具、游戏、预告片或先导预告片)的创作相关的费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B)(ii) 与收购、开发、扭转或任何相关权利相关的已支付或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B)(iii) 与合格电影的融资、间接费用、营销、推广或发行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1)(A)(B)(iv) 就编剧、导演、音乐总监、音乐作曲家、音乐监制、制片人和表演者(脚本中没有台词的背景演员除外)每人每部合格电影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
(2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2) “剩余报酬”是指电影通过新用途、再利用、片段使用或在二级市场中放映时支付的补充报酬,与制作期间支付的款项不同。
(2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3) “再利用”是指合格电影在其创作的相同媒介中首次使用之后,在该媒介中的任何使用。
(2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4) “二级市场”是指合格电影在其首次放映的媒介之后放映的媒介。
(2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5) “迁至加州的电视剧”是指一部电视剧,不论单集时长或首次媒介放映,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其最近一季在加州以外拍摄或所有季均在加州以外拍摄,且纳税人证明根据本条提供的抵免是迁至加州的主要原因。
(2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b)(26) “视觉效果”是指在实景拍摄期间无法在片场或地点捕捉到的图像的创建、修改或增强,因此在后期制作中完成。它包括但不限于遮罩绘画、动画、场景延伸、计算机生成的物体、角色和环境、合成(将两个或更多元素组合成最终图像)以及威亚移除。“视觉效果”不包括完全动画项目,无论是通过传统方式还是数字方式创建。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合格纳税人可以将其根据本条允许的、归属于独立电影(如(b)款(6)项所定义)的任何抵免出售给无关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c)(2) 合格纳税人应在出售抵免前,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报告所有关于抵免购买和出售的所需信息,包括抵免已出售给的无关方的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出售抵免的面值以及合格纳税人因出售抵免而收到的对价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c)(3) 如果根据本条允许的抵免超过“净税额”,超额抵免可以结转以减少下一个纳税年度以及随后的八个纳税年度的“净税额”,如有必要,直至抵免用尽。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c)(4) 抵免不得根据本款出售给一个以上的纳税人,无关方也不得将该抵免转售给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方。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c)(5) 根据本款获得税收抵免的一方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e)(1) (A) 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制定规章制度,以实施职业准备要求,借此,加州电影委员会应确定培训和公共服务机会,这些机会可包括但不限于雇用实习生、发布公益广告和社区外展活动,并可制定规章制度以实现本节的目的,包括分节 (a) 第 (4) 款 (D) 项和分节 (g) 第 (2) 款 (D) 项 (iv) 目,以及为建立程序、流程、要求、申请费结构以及本节中规定或实施本节所需的规则而必要的任何规章制度,包括信用和标志要求以及合格纳税人同时制作一系列影片时跨多个财政年度的信用分配程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e)(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4条准备拟议行动通知之前,以及在对拟议法规进行任何修订(非实质性或仅语法性质的修改除外)之前,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应首先批准关于根据分节 (i) 分配抵免、根据分节 (d) 和 (g) 描述计算就业比率以及根据分节 (d) 第 (2) 款 (E) 项定义“合理理由”的拟议法规或拟议法规的拟议修改。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e)(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e)(2)(A) 本节在2015-16财政年度的实施被视为紧急情况,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因此,特此授权加州电影委员会在2015-16财政年度期间,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通过紧急规章以实施本节。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e)(2)(A)(B)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准根据本款通过的紧急规章。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e)(3) 对于根据本分节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加州电影委员会无需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准备经济影响分析。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f) 如果合格纳税人未能按照分节 (d) 第 (1) 款 (E) 项的要求提供版权注册号,则该抵免应不予批准,并根据第19051条进行评估和征收,直至满足相关程序要求。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 为本节之目的,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1) 在符合第 (2) 款 (A) 项至 (E) 项(含)要求的前提下,在2015年7月1日或之后,2016年7月1日之前,在每个财政年度的一个或多个分配期内,向申请人分配税收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 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后,2020年7月1日之前,在每个财政年度的两个或多个分配期内,向申请人分配税收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 建立申请人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的程序,该申请应使用加州电影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联合规定的表格,用于分配税收抵免。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i) 电影制作预算。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ii) 制作天数。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iii) 制作的融资计划。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iv) 申请人所雇佣劳动力的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在合格电影制作期间申请人所雇佣人员的民族和种族构成,尽最大可能。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v) 合并申报组的所有成员,如果在申请时已知。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vi) 财务信息,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预算摘要预测或结果,或根据第23038条被忽略的合伙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的这些文件的功能等同物。根据本条款提供的信息应保密,不得公开披露。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vii) 未公开交易的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的姓名,或为加州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未公开交易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成员的姓名,这些合伙人或成员对申请人的合格电影拥有财务权益。根据本条款提供的信息应保密,不得公开披露。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viii) 申请人预计支付给合格个人的合格工资金额。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ix) 申请人计算合格电影将获得的税收抵免金额,适用分部 (a) 的第 (4) 款中描述的适用抵免百分比。
(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x) 一份声明,证明本节所述的税收抵免是申请人选择合格电影拍摄地点的重要因素。该声明应包括有关合格电影是否存在无法拍摄风险的信息,或指明在没有税收抵免的情况下,合格电影将位于哪个或哪些司法管辖区。该声明应由申请人的高级职员或高管签署。
(x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A)(xi) 加州电影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B) 制定符合本节要求的税收抵免分配标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C) 确定并指定符合本节要求的申请人。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D)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D)(i) 为了在任何财政年度分配受分部 (i) 中描述的类别限制的抵免金额,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D)(i)(ii) 对于每个分配日期和每个类别,根据加州电影委员会计算的就业比率,将每个申请人从高到低列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D)(i)(iii) 在适用抵免百分比的限制下,根据最高的就业比率向每个申请人分配抵免,依次向下,直到抵免金额用尽。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D)(i)(iv) 根据分部 (e) 通过的法规,如果合格电影根据加州电影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增加了加州的经济活动,加州电影委员会可以将就业比率提高最多25%。这些标准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在加州的制作和后期制作支出金额、加州制作设施的利用率,以及加州电影委员会确定的衡量加州经济影响的其他标准。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D)(i)(v)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电视剧、迁入的电视剧,或基于新电视剧试播集的新电视剧,凡经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本节、第23695节、17053.85节或23685节批准并分配了抵免的,在每个财政年度分配抵免时,应在该电视剧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为每个后续年份获得抵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2)(E) 受年度上限和根据分部 (i) 中描述的类别分配的抵免金额的限制,根据本节和第23695节分配总计抵免金额,并分配往年未分配抵免的结转金额以及根据分部 (d) 的第 (2) 款减少的任何抵免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3) 认证分配给合格纳税人的税收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3)(A) 建立核查程序,用于核查申请人支付或发生的合格支出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更新分部 (g) 的第 (2) 款的子段 (A) 中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3)(B) 制定审计要求,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才能由加州电影委员会签发抵免证书。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3)(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g)(3)(C)(i) 建立程序,供合格纳税人在签发抵免证书之前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报告以下信息: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1) (A) 根据本节和第23695节,一个财政年度可分配的抵免额总计为以下所述的适用金额,加上分段 (B)、(C) 或 (D) 中所述的任何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1)(i) 2015-16财政年度的抵免额为2.3亿美元 ($230,000,00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1)(ii) 2016-17财政年度以及此后直至(包括)2019-20财政年度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抵免额为3.3亿美元 ($330,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1)(B) 前一个财政年度未使用的分配抵免额(如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1)(C) 先前已分配但未认证的抵免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1)(D) 根据分节 (d) 的第 (2) 款减少的任何抵免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A) 尽管有上述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根据以下类别分配抵免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A)(i) 独立电影应分配到第 (1) 款中规定金额的5%。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A)(ii) 故事片应分配到第 (1) 款中规定金额的35%。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A)(iii) 迁入的电视剧应分配到第 (1) 款中规定金额的20%。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A)(iv) 新电视剧、新电视剧的试播集、周播电影、迷你剧和常播电视剧应分配到第 (1) 款中规定金额的4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A)(B) 在分配期结束后60天内,一个或多个类别中任何未使用的金额应首先重新分配给分段 (A) 的第 (iv) 项所述的类别,如果仍有未使用的金额,则重新分配给加州电影委员会确定的需求更高的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A)(C) 尽管有上述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由于就业比例、申请数量或按类别划分的可用分配抵免额与需求相比的情况,将分段 (A) 中的分配金额增加或减少5%。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2)(A)(D) 对于根据分节 (g) 的第 (2) 款分段 (D) 的第 (v) 项在后续年份获得抵免的迁入电视剧,该后续抵免额应从分段 (A) 的第 (iv) 项所述的分配金额中获得。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i)(3) 任何减少根据第 (1) 款可分配金额的行为,均构成旨在增加收入的州税变更,其含义在《加州宪法》第十三条A节第3款之内,并且必须由两院(立法机关)各选出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5(j)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有权根据本节以及根据分节 (e) 规定并经采纳的任何法规分配税收抵免。

Section § 17053.9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为在该州制作合格电影的电影制作人提供税收抵免。抵免额为合格制作成本的20%或25%,对独立电影或电视剧等不同类型有不同的规定。要申请抵免,制作必须主要在加州进行,并通过加州电影委员会的申请流程确保合规性和抵免分配。本节详细规定了合格支出的具体限制、资格标准,以及对洛杉矶以外制作、视觉效果和鼓励多元化的额外抵免。该法律允许独立电影制作人在特定条件下出售未使用的抵免额,包括多元化报告要求,并规定自2025年起,对于某些抵免,电影的很大一部分必须在经认证的摄影棚拍摄。

加州电影委员会负责监督抵免的实施、分配和审计,制作人必须在流程中遵守劳动力多元化目标。这是通过提供财政激励来促进该州电影制作行业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 对于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被允许抵免“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抵免额须经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 (g) 款进行计算和排名,并受 (i) 款所述的分配金额类别限制,抵免金额为在加州制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的20%或25%(以 (4) 段所述的适用抵免百分比为准)。如果根据第17053.85条或第17053.95条已就相同支出申请了抵免,则本条不应允许就任何在加州制作电影的合格支出获得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抵免应在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 (g) 款为该合格电影颁发抵免证书的纳税年度内允许,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早于2020年7月1日,且应为合格纳税人在所有纳税年度为该合格电影支付或发生所有合格支出的适用百分比。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 允许合格纳税人的抵免金额应限于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 (g) 款向合格纳税人颁发的抵免证书中指定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 在确定 (A) 分段中抵免证书指定的金额时,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受限于每部合格电影的以下合格支出金额: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I) 对于故事片,最高一亿美元 ($100,000,000)。
(II) 尽管有 (I) 子款的规定,对于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且仅为 (k) 款中允许的抵免目的,对于故事片,最高一亿两千万美元 ($120,000,000)。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i)(I) 对于 (b) 款 (18) 段 (A) 分段 (ii) 子句所述的迷你剧,最高一亿美元 ($100,000,000)。
(II) 尽管有 (I) 子款的规定,对于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且仅为 (k) 款中允许的抵免目的,对于 (b) 款 (18) 段 (A) 分段 (ii) 子句所述的迷你剧,最高一亿两千万美元 ($120,000,000)。
(i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ii)(I) 对于 (b) 款 (18) 段 (A) 分段 (iii) 子句或 (v) 子句所述的电视剧,每季最高一亿美元 ($100,000,000)。
(II) 尽管有 (I) 子款的规定,对于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且仅为 (k) 款中允许的抵免目的,对于 (b) 款 (18) 段 (A) 分段 (iii) 子句或 (v) 子句所述的电视剧,最高一亿两千万美元 ($120,000,000)。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v) 对于独立电影,最高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 为 (1) 段和 (2) 段之目的,适用抵免百分比应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A) 在加州制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的20%,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条、第17053.85条或第17053.95条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的第二年或后续年度迁至加州的故事片或电视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B) 在加州制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的25%,其中合格电影是根据本条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的第一年迁至加州的电视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C) 制作独立电影的合格支出的25%。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D) 对于根据 (A) 分段确定其适用抵免百分比的合格电影的制作,应允许额外抵免,总额不超过该分段下合格支出的5%,具体如下: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D)(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D)(i)(I) 合格支出的5%,不包括 (E) 分段所述的合格工资,与洛杉矶区域以外的原始摄影相关。
(II) 为本子句和 (E) 分段之目的:
(ia) “适用期”指从前期制作开始到主要拍摄结束的期间。适用期包括撤离远程拍摄地点并返回洛杉矶区域所需的时间。
(ib) “洛杉矶区域”指以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比佛利大道和拉西内加大道为中心,半径30英里范围内的区域,包括阿瓜杜尔塞、卡斯泰克(包括卡斯泰克湖)、利奥卡里略州立海滩、安大略国际机场、皮鲁和波莫纳(包括洛杉矶县博览会场)。米高梅公司科内霍牧场地产位于洛杉矶区域内。
(ic) “主要拍摄”包括主体拍摄和重拍原始素材。
(id) “与洛杉矶区域外主要拍摄相关的合格支出”指在适用期内支付或发生的,用于在洛杉矶区域外购买或租赁并使用或消耗的有形个人财产,且与洛杉矶区域外主要拍摄相关的金额,以及为在洛杉矶区域外提供服务且与洛杉矶区域外主要拍摄相关的合格工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D)(ii) 与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合格电影相关的合格视觉效果的合格支出的百分之五。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E)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E)(i) 尽管有(D)分段的规定,对于其适用抵免百分比根据(A)分段确定的合格电影的制作,将允许额外抵免,金额相当于向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但洛杉矶区域外的合格个人支付的、与洛杉矶区域外主要拍摄相关的服务所支付的合格工资的百分之十。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E)(i)(ii) 尽管有(D)分段的规定,对于其适用抵免百分比根据(B)或(C)分段确定的合格电影的制作,将允许额外抵免,金额相当于向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但洛杉矶区域外的合格个人支付的、与洛杉矶区域外主要拍摄相关的服务所支付的合格工资的百分之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 “附属产品”指任何包含合格电影部分或任何元素的、供公众销售的物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 “预算”指在合格电影制作期间支付或发生的所有费用的估算。它应与合格纳税人和制作公司用于所有合格电影目的的预算相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3) “片段使用”指在合格电影中使用的、除合格电影本身之外的任何电影的任何部分的使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4) “抵免证书”指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根据(g)分节(3)段(D)分段颁发的证书。
(5)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5)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5)(A) “员工福利”指本部分允许参与合格电影制作的合格纳税人扣除的金额,不包括员工在制作期间任何年份就以下任何一项所缴纳的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5)(A)(i) 雇主在任何养老金、利润分享、年金或类似计划下的缴费。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5)(A)(ii) 雇主为员工提供的任何意外或健康计划的保险。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5)(A)(iii) 雇主为员工提供的人寿或残疾保险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5)(A)(B) 根据(21)段(A)分段(i)条款被视为工资的任何金额,不应在本段中考虑。
(6)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6)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6)(A) “独立电影”指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电影,由非上市公司制作,且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制作公司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6)(A)(B) 尽管有(A)分段的规定,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且仅为(k)分节允许的抵免目的,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电影,由非上市公司制作,且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制作公司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7) “就业比率”指支付给合格个人的合格工资总额除以税收抵免总额,不包括根据(a)款第(4)项的(D)和(E)分项所允许的任何额外抵免,由加州电影委员会计算。仅为计算就业比率之目的,支付给第三方供应商在加州完成的视觉效果合格支出的70%应被视为支付给合格个人的合格工资。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8) “许可”指授予全部或部分发行合格电影的任何权利。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9) “新用途”指以不同于电影最初创作媒介的媒介使用电影。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0) “新电视剧试播集”指为拟议电视剧制作的首集。
(1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1)(A) “后期制作”指合格电影制作的最终活动,包括剪辑、拟音录制、自动对白替换、音效剪辑、配乐、乐师音乐录制和音乐剪辑、片头片尾字幕、胶片剪辑、胶片冲印和复制、添加音效和视觉效果、混音、胶片转磁带、编码和色彩校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1)(A)(B) “后期制作”不包括发行拷贝或其等效物的制作或运输。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2) “前期制作”指实际物理制作的准备过程,该过程在合格电影获得确定的财务承诺协议或获得批准后开始,例如,设立专门的制作办公室、雇用主要剧组成员,并包括但不限于选景以及与设备和场地供应商签订合同等活动。
(1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3) “主体拍摄”指电影实际拍摄的制作阶段,与前期制作和后期制作区分开来。
(1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4) “制作期”指从前期制作开始到后期制作完成为止的时期。
(1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5) “合格实体”指《国内税收法典》第269A(b)(1)条所定义的个人服务公司、工资服务公司,或任何就合格个人提供的服务收取合格工资的实体。
(1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6) “合格支出”指在本州内为制作合格电影而购买或租赁并使用的有形个人财产所支付或发生的金额,以及在本州内为制作合格电影所提供服务的款项,包括合格工资。
(1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7)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7)(A) “合格个人”指在制作期内从事与合格电影制作相关活动的任何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7)(A)(B) “合格个人”不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7)(A)(B)(i) 与合格纳税人相关的任何个人,如《国内税收法典》第51(i)(1)条的(A)、(B)或(C)分项所述。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7)(A)(B)(ii) 合格纳税人的任何5%所有者,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16(i)(1)(B)条所定义的。
(18)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 “合格电影”指为向公众发行而制作的电影,不论媒介,且属于以下之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i) 一部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故事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ii) 一部由两集或更多集组成,每集片长超过40分钟(不包括广告),在加州制作,且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迷你剧。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iii) 一部新电视剧,每集片长超过40分钟(不包括广告),在加州制作,且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iv) 一部独立电影。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v) 一部迁至加州的电视剧。
(v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v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vi)(I) 一部新电视剧的试播集,片长超过40分钟(不包括广告),在加州制作,且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为(k)款所允许的抵免之目的,本分项仅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II) 始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且仅为第 (k) 款所允许的抵免目的,指一部新的真人或动画系列片的试播集,其播放时长(不含广告)至少为20分钟,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vii) 始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且仅为第 (k) 款所允许的抵免目的,指一部真人或动画系列片,其每集平均播放时长(按季计算,不含广告)至少为20分钟,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viii) 始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且仅为第 (k) 款所允许的抵免目的,指一部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的动画电影,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ix) 始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且仅为第 (k) 款所允许的抵免目的,指一部大型竞赛节目,不包括传统真人秀、游戏节目、脱口秀或纪实跟踪电视节目,在加利福尼亚州制作,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B) 为符合“合格电影”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B)(i) 至少75%的主要拍摄日完全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或75%的制作预算用于支付在该州内提供的服务以及在该州内使用的财产的购买或租赁。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B)(ii) 合格电影的制作须在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批准合格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就本节而言,当后期制作过程完成时,合格电影即为“完成”。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B)(iii) 电影的版权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7篇在美国版权局注册。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B)(iv) 合格电影的主要拍摄须在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批准申请之日后开始,但如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预算低于一亿美元 ($100,000,000),则不得迟于该批准之日后的180天;如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预算至少为一亿美元 ($100,000,000),则不得迟于该批准之日后的240天,除非导演或主要演员的死亡、残疾或毁容;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地震、风暴、飓风或其他自然灾害;恐怖活动;或政府制裁直接阻止了制作在规定的180天或240天开始期内开始主要拍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C) 就分段 (A) 而言,在计算为制作合格电影而支付或发生的总工资时,所有分担合格电影成本的个人或实体支付或发生的所有金额应予汇总。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8)(A)(D) “合格电影”不包括商业广告、音乐视频、为私人非商业用途制作的电影(例如婚礼、毕业典礼,或作为教育课程的一部分由学生制作的电影)、新闻节目、时事或公共事件节目、脱口秀、游戏节目、体育赛事或活动、颁奖典礼、电视募捐或其他募款制作、真人秀电视节目(分段 (A) 的 (ix) 条款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超过50%的内容由授权片段组成的剪辑类节目、纪录片、综艺节目、日间剧、脱衣舞表演、半小时(播出时长)的系列电视节目(分段 (A) 的 (vii) 条款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任何符合《美国法典》第18篇第2257节记录保存要求的制作。
(19)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9)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9)(A) “合格纳税人”指纳税人,或根据第23038节被视为税收目的不予理会的单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其已支付或发生合格支出,参与了第17053.95节中的职业准备要求,并已由加利福尼亚电影委员会根据第 (g) 款颁发了抵免证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19)(A)(B) 对于任何 直通实体,纳税人是否为本节规定的合格纳税人的认定应在实体层面进行,且本节规定的任何抵免均不允许直通实体享有,但应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节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的适用规定转递给合伙人或股东。就本款而言,“直通实体”指任何作为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征税的实体。
(2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0) “合格视觉效果”指视觉效果的合格支出中,至少75%或至少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在加利福尼亚州支付或发生。
(2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 “合格工资”指以下所有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i) 任何参与合格电影制作的纳税人,就合格个人在本州内为合格电影制作所提供的服务,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自第13000节起)需预扣的工资,已支付或发生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ii) 任何参与合格电影制作的纳税人支付或发生的员工附带福利中,可适当分配给(i)、(iii)和(iv)款所述合格工资金额的部分。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iii) 根据(17)款的含义,支付给合格实体,用于合格个人在本州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款项。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iv) 支付给作为合格个人的独立承包商,用于该合格个人在本州提供的服务的报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B) “合格工资”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B)(i) 与新用途、再利用、片段使用、许可、二级市场或剩余报酬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或任何辅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原声带专辑、玩具、游戏、预告片或先导预告片)的创作费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B)(ii) 与收购、开发、项目重整或任何相关权利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已支付或发生的。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B)(iii) 与合格电影的融资、间接费用、营销、推广或发行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1)(A)(B)(iv) 为编剧、导演、音乐总监、音乐作曲家、音乐统筹、制片人和表演者(无台词的背景演员除外)每人每部合格电影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
(2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2) “循环电视剧集”指先前已获批准并获得本节规定的抵免分配函的任何电视剧集。
(2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3) “剩余报酬”指电影通过新用途、再利用、片段使用或在二级市场中放映时支付的补充报酬,与制作期间支付的款项不同。
(2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4) “再利用”指合格电影在其最初创作的相同媒介中首次使用之后,在该媒介中的任何使用。
(2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5) “二级市场”指合格电影在其首次放映媒介之后被放映的媒介。
(2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6) “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视剧集”指一部电视剧集,不论单集时长或首次媒介放映,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且其最近一季中至少75%的主要拍摄日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拍摄的,或者已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拍摄所有季,并且纳税人证明根据本节提供的抵免是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原因。
(2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b)(27) “视觉效果”指无法在实景拍摄期间在片场或地点捕捉,因此在后期制作中完成的图像的创作、修改或增强。它包括但不限于遮罩绘画、动画、场景延伸、计算机生成的物体、角色和环境、合成(将两个或更多元素组合成最终图像)以及威亚移除。“视觉效果”不包括完全动画项目,无论是通过传统方式还是数字方式创作的。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合格纳税人可以将其根据本节获得的、归属于(b)款(6)项所定义的独立电影的任何抵免出售给无关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2) 合格纳税人应在出售抵免额之前,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特许权税委员会报告所有关于抵免额购买和出售的所需信息,包括抵免额出售给的无关方的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出售的抵免额面值,以及合格纳税人因出售抵免额而收到的对价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3) 如果本节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超额抵免额可以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并在必要时结转至随后的八个纳税年度,以减少“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4) 根据本分节,抵免额不得出售给一个以上的纳税人,无关方也不得将该抵免额转售给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方。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5) 根据本分节获得税收抵免的当事方应遵守本节的规定。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6)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本节允许的税收抵免已在合格纳税人的任何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合格纳税人均不得转让或出售任何税收抵免。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7) 如果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本节最初分配抵免额的纳税人以及抵免额已出售给的纳税人,两者都在其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相同金额的抵免额,则只要评估的诉讼时效仍然开放,特许权税委员会可以不批准任何一方纳税人的抵免额。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8)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分节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9) 第17039条(g)款不适用于根据本分节出售的任何抵免额。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10) 就本分节而言,根据本分节购买抵免额的无关方应根据(a)款(1)项被视为合格纳税人。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 除非合格纳税人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否则本节不予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A) 每位合格个人的身份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B) 制作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C) 支付的工资总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D) 支付给合格个人的合格工资总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E) 对于其工资根据(b)款(21)项(B)分项(iv)子项被排除在合格工资之外的个人,提供汇总数据,包括其性别、族裔和种族构成。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F) 版权注册号,如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410条授权颁发的关于权利主张注册和证书颁发的注册证书上所示。申报抵免额的申报表上应提供该注册号。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G) 为购买或租赁用于合格电影制作的有形个人财产所支付或发生的总金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H) 证明其合格支出的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I) 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g)款颁布的法规所要求的、验证所申报抵免额所需的信息。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J) 关于申请人在合格电影制作中雇佣的劳动力多样性的数据,如(g)款所述。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K) 证明已完成职业准备要求的证明文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L) 证明合格纳税人已支付(e)款所述费用的证明文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 根据(1)项提供的信息,加州电影委员会应重新计算先前在(g)款中计算的就业比率,并将其与合格纳税人先前根据(g)款提交的申请中列出的就业比率进行比较。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B)(i) 如果加州电影委员会确定合格电影的就业比率下降超过10%,则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按相同百分比减少允许的抵免额,除非合格纳税人能够证明且加州电影委员会认定就业比率下降存在合理原因。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 遵守第 (2) 款 (A) 至 (E) 项(含)的规定,自2020年7月1日或之后,至2025年7月1日之前,在每个财政年度的两个或更多分配期内,向申请人分配税收抵免。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 制定一项程序,供申请人使用由加州电影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联合规定的表格,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以分配税收抵免。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i) 电影制作的预算。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ii) 制作天数。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iii) 制作的融资计划。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iv) 申请人所雇佣劳动力的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在合格电影制作期间申请人所雇佣人员的族裔和种族构成,尽可能地。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v) 合并申报组的所有成员,如果申请时已知。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vi) 申请人预计向合格个人支付的合格工资金额。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vii) 申请人计算的合格电影将获得的税收抵免金额,适用 (a) 款第 (4) 项所述的适用抵免百分比。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viii) 一份声明,证明本节所述的税收抵免是申请人选择合格电影拍摄地点的重要因素。该声明应包括有关合格电影是否存在无法拍摄风险的信息,或指明在没有税收抵免的情况下,合格电影将在哪个或哪些司法管辖区拍摄。该声明应由申请人的高级职员或高管签署。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ix) 申请人反对非法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性骚扰)的书面政策,其中应包括报告和调查骚扰投诉的程序、负责接收骚扰投诉的个人的电话号码,以及一份声明,表明公司不会对举报骚扰的个人进行报复。申请人还应说明该政策将如何分发给员工,并包括教育培训资源的摘要,包括禁止、预防和纠正性骚扰以及可用的补救措施。
(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x) 其工资被排除在合格工资之外的个人的族裔、种族构成和性别,如 (b) 款第 (21) 项 (B) 分项第 (iv) 条所述。
(x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xi) 申请人旨在增加少数族裔和女性在未包含在合格工资中的职位类别(如 (b) 款第 (21) 项 (B) 分项第 (iv) 条所述)中代表性的自愿计划摘要,以及有关这些计划如何向相关方宣传的信息。签署声明的第 (x) 条中提及的高级职员或高管应在需要时并应要求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供有关这些计划的额外信息。
(x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xii) 加州电影委员会或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B) 制定符合本节要求的税收抵免分配标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C) 确定并指定符合本节要求的申请人。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D)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D)(i) 为了在任何财政年度分配受 (i) 款所述类别限制的抵免金额,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D)(i)(ii) 对于每个分配日期和每个类别,根据加州电影委员会计算的就业比率,将每个申请人从高到低列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D)(i)(iii) 在适用抵免百分比的限制下,按照最高的就业比率,从列表顶部向下,向每个申请人分配抵免,直至抵免金额用尽。
(iv)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D)(i)(iv)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D)(i)(iv)(I) 根据 (e) 款通过的法规,如果合格电影根据加州电影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增加了加州的经济活动,加州电影委员会可以将就业比率提高最多25%。这些标准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在加州的制作和后期制作支出金额、在加州使用配乐音乐家的情况,以及加州电影委员会确定的其他衡量加州经济影响的标准。
(II) 对于分节 (k) 第 (8) 段子段 (D) 中描述的合格电影,就业比率应等于分节 (b) 第 (7) 段中计算的就业比率与 133% 的乘积。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电视剧、迁入的电视剧,或任何基于新电视剧试播集的新电视剧,凡经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本节(包括分节 (k))、第 23698 节(包括分节 (k)),或第 17053.95、23695、17053.85 或 23685 节批准并分配了抵免的,在每个财政年度分配抵免时,应为该电视剧的每个后续季颁发抵免,直至该电视剧的生命周期结束。对于在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加州电影委员会应限制任何循环电视剧在后续季获得的抵免额,不得超过其上一财政年度的抵免分配函中预留的金额,如果上一财政年度没有预留金额,则不得超过收到抵免分配函的最紧邻的上一财政年度的金额。对于在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加州电影委员会应限制任何循环电视剧在后续季获得的抵免额,不得超过第 17053.98.1 节分节 (b) 第 (23) 段中定义的循环电视剧分配金额。如果在任何财政年度内,根据本条款可用于资助所有循环电视剧的税收抵免不足,或者加州电影委员会与财政部合作预测,在接下来的两个财政年度中,可用于资助所有循环电视剧的税收抵免将不足,则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调整,直至消除循环电视剧的短缺或未来两个财政年度的任何预计短缺: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I) 尽管有分节 (i) 第 (2) 段子段 (A) 的条款 (iii) 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可将分配给迁入电视剧类别的最高 100% 的抵免额重新分配给该财政年度的循环电视剧,直至消除短缺或预计短缺。
(II) 尽管有分节 (i) 第 (2) 段子段 (A) 的条款 (iv) 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可将分配给新电视剧的最高 100% 的抵免额重新分配给该财政年度的循环电视剧,直至消除短缺或预计短缺。
(III) 尽管有分节 (i) 第 (2) 段子段 (A) 的条款 (ii) 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可将分配给故事片类别的最高 100% 的抵免额重新分配给该财政年度的循环电视剧类别,直至消除短缺。
(IV) 将原定在 2024-25 财政年度分配的最高 25% 的总抵免额分配给当前财政年度的循环电视剧,直至消除短缺。任何转入当前财政年度分配的金额应从分节 (i) 中规定的 2024-25 财政年度允许分配的金额中扣除。尽管有第 (3) 段规定,从 2024-25 财政年度扣除的抵免分配不得在 2025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认证。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V)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与制作循环电视剧的合格纳税人协商,以谈判对该财政年度授予每部循环电视剧的抵免额进行影响最小的削减,直至消除短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E) 在遵守年度上限和根据分节 (i) 中描述的类别分配的抵免额度的前提下,分配本节和第 23698 节项下的总抵免额,并分配往年未分配或未使用的抵免额以及第 17053.85、17053.95、23685 和 23695 节项下的任何结转抵免额,以及根据分节 (d) 第 (2) 段减少的任何抵免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 认证分配给合格纳税人的税收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A) 建立核查程序,以更新分节 (g) 第 (2) 段子段 (A) 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A)(i) 申请人支付或发生的合格支出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A)(ii) 申请人雇佣的劳动力的多样性。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A)(iii) 依据分部 (b) 第 (21) 款 (B) 项 (iv) 目,其工资被排除在合格工资之外的个人的族裔和种族构成以及性别。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B) 制定审计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在加州电影委员会颁发信用证书之前得到满足。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C)(i) 制定一项程序,供合格纳税人在信用证书颁发之前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报告以下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C)(i)(I) 如果容易获得,提供申请人合并申报组中与合格纳税人属于同一业务单位的任何成员在上一日历年制作了旨在在美国市场发行的合格电影的州、省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列表。就本条款而言,“合格电影”不包括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已完成或正在制作的任何电视剧集。
(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C)(i)(II)(I) 目中描述的合格电影是否获得了该州、省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在该地点进行主要拍摄或后期制作作为前提的任何财政激励。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C)(i)(ii) 加州电影委员会可以规定,本项要求的报告对于在同一日历年内收到多份信用证书的合格纳税人,可以以日历年为基础提交一份单一报告。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D) 在合格电影完成后,向合格纳税人颁发信用证书,证书应反映在合格支出得到核实并根据本节计算出就业比例后分配的信用额度。信用证书上显示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根据本节分配给该合格纳税人的信用额度。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4) 在可能的情况下,从未获得信用分配的申请人处获取以下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4)(A) 作为申请标的的合格电影是否已完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4)(B) 如果已完成,主要拍摄是在哪个州或外国司法管辖区完成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4)(C) 申请人是否获得了该州或外国司法管辖区为在该地点制作合格电影而提供的任何财政激励。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5) 应要求向立法分析师办公室提供任何或所有申请材料,或从已作出信用分配决定的申请人处收到或由其提交的任何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未获得信用分配的申请人。提供给立法分析师办公室的材料在可用时应采用电子格式,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2) 款 (A) 项 (i) 至 (xii) 目(含)提供的信息,以及根据分部 (k) 第 (2) 款 (B) 项 (iv) 目提供的多元化工作计划。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6) 根据本节提供给加州电影委员会的信息,就第 10.2 部分第 7 章第 2 条(自第 19542 节起)而言,应构成保密税务信息。
(7)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加州电影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节分配任何先前已分配但未认证的信用额度,这些信用额度以前未被添加到根据本节或后续章节可供分配的信用额度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B) 就本节而言,“先前已分配但未认证的信用额度”指以下任一情况: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B)(i) 根据第 (1) 款分配的信用额度,其信用额度最初分配给的合格纳税人已书面通知加州电影委员会,该合格纳税人将不申请对已分配信用额度的认证。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B)(ii) 根据第 (1) 款分配给合格纳税人的信用额度与加州电影委员会为该合格纳税人认证的信用额度之间的差额。为了计算该差额,加州电影委员会不应考虑合格纳税人根据 (i) 目通知加州电影委员会的任何信用额度。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E) 任何未使用的分配抵免额(如有)中,归因于第 17053.85、17053.95、23685 或 23695 条的、在该财政年度可用的部分,其方式由加州电影委员会颁布的法规确定。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F)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F)(i) 对于 2021-22 和 2022-23 财政年度,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分配额外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的抵免额,专门授予迁至加州的电视剧。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F)(i)(I) 尽管有本细分条款第 (2) 段的 (A) 分段以及细分条款 (g) 第 (2) 段的 (D) 分段的 (v) 子句的规定,根据本分段分配的款项不得被重新定向或重新分配。
(II) 尽管有细分条款 (b) 第 (25) 段的规定,就本分段而言,“迁至加州的电视剧”指一部电视剧,不考虑单集时长或首次媒体播放,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且至少有一集在加州以外拍摄了至少 75% 的主要拍摄日,并且任何一集在加州以内拍摄的主要拍摄日不超过 25%。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7)(A)(F)(i)(ii) 对于 2021-22 和 2022-23 财政年度,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分配额外七千五百万美元 ($75,000,000) 的抵免额,专门授予常驻电视剧。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2)(A) 尽管有前述规定,并受本细分条款第 (4) 段以及根据细分条款 (g) 第 (2) 段的 (D) 分段的 (v) 子句进行的分配变更的约束,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根据以下类别分配抵免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2)(A)(i) 合格支出为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或以下的独立电影,应分配第 (1) 段规定金额的 4.8%。合格支出超过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独立电影,应分配第 (1) 段规定金额的 3.2%。这些金额应是第 (1) 段的 (B) 分段所述的、前一财政年度任何未使用的分配抵免额(如有)的额外部分。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2)(A)(ii) 故事片应分配第 (1) 段规定金额的 35%。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2)(A)(iii) 迁至加州的电视剧应分配第 (1) 段规定金额的 17%。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2)(A)(iv) 新电视剧、新电视剧的试播集、迷你剧和常驻电视剧应分配第 (1) 段规定金额的 40%,加上第 (1) 段的 (B) 分段所述的、前一财政年度任何未使用的分配抵免额(如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2)(A)(B) 在任何分配给迁至加州的电视剧的抵免额分配期内,任何未使用的金额应重新分配给 (A) 分段的 (iv) 子句所述的类别,并且,如果仍有未使用的金额,则在下一个分配给迁至加州的电视剧的抵免额分配期内重新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2)(A)(C) 对于根据细分条款 (g) 第 (2) 段的 (D) 分段的 (v) 子句在后续年度获得抵免额的迁至加州的电视剧,该后续抵免额应从 (A) 分段的 (iv) 子句所述的分配金额中允许。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3) 任何减少根据第 (1) 段可分配金额的行为,构成加州宪法第 XIII A 条第 3 款意义上的为增加收入而进行的州税变更,并且必须由两院各至少三分之二的全体当选议员通过。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v)(4) 细分条款 (k) 中定义的合格电影,如果其在该财政年度根据细分条款 (k) 获得抵免额,则不得根据细分条款 (a) 至 (j)(含)获得分配。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j)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并根据细分条款 (e) 颁布的任何法规(一经采纳)分配税收抵免。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 对于在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并在 2032 年 1 月 1 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应允许合格纳税人获得一项抵免额,用于抵扣第 17039 条中定义的“净税”,该抵免额须经加州电影委员会分配,金额等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A) 对于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分配的抵免,为合格支出中的20%或25%(以(a)款第(4)项所述的适用抵免百分比为准,并经本款第(3)项修订),用于在本州经认证的摄影棚建设项目中制作合格电影。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B) 对于在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分配的抵免,为合格支出中的35%或40%(以第17053.98.1条(a)款第(4)项所述的适用抵免百分比为准,并经本款第(3)项修订),用于在本州经认证的摄影棚建设项目中制作合格电影。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 就本款而言,除本款另有规定外,(b)款中的定义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A) “经认证的摄影棚建设项目”是指经加州电影委员会认证为期五年,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建设或翻新项目: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A)(i) 该项目提供在本州内建设或翻新一个或多个摄影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A)(ii) 实际建设或翻新支出在不超过连续五个日历年内,实际建设或翻新支出不少于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A)(iii) 每个经认证的摄影棚建设项目的建设或翻新均按照第17053.99条执行。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A)(iv) 每个经认证的摄影棚建设项目的建设或翻新均根据在本款通过法案生效日期之后颁发的基础许可证或结构建筑许可证开始。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A)(v) 经认证的摄影棚建设项目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不得根据《政府法典》第12096.6条获得加州竞争拨款,用于与摄影棚建设项目建设相关的工资或投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B) “合格电影”是指(b)款中定义的合格电影,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B)(i) 在制作期间,合格电影至少有50%的主要摄影棚拍摄日是在经认证为摄影棚建设项目的摄影棚内完成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B)(ii) 在制作期间,合格电影在经认证为摄影棚建设项目的摄影棚内拍摄所支付或发生的合格工资至少为五百万美元 ($5,000,000)。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B)(iii)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由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合格纳税人制作: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B)(iii)(I) 由拍摄制作所使用的、作为经认证的摄影棚建设项目一部分的摄影棚的所有者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的股权。
(II) 与拍摄制作所使用的经认证的摄影棚建设项目的所有者签订了为期10年或更长的合同或租赁协议。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B)(iv) 提供经加州电影委员会批准的多元化工作计划。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2)(C) 就本款而言,合格纳税人和纳税人包括穿透实体和被忽略实体。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 根据第(2)项(B)分项(iv)款要求的多元化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i) 一份关于电影将力求在按种族、民族、性别、残疾状况以及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退伍军人状况支付的合格工资方面实现多元化目标的声明。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ii) 一份关于电影将力求在薪酬和电影创作方面的多元化代表性方面,为根据(b)款第(21)项(B)分项(iv)款规定其工资被排除在合格工资之外的个人实现多元化目标的声明。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iii) 一份关于电影将采用何种策略来实现(i)款和(ii)款目标的计划。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B) 多元化工作计划应包括在种族、族裔、性别、残疾状况方面,以及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在退伍军人身份方面,广泛反映加州人口构成目标。对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多元化工作计划应注明工资属于合格支出和工资不属于合格支出的劳动力成员的邮政编码。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C)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在联邦和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批准或驳回申请人的多元化工作计划。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D)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D)(i) 加州电影委员会在收到合格电影申请人的最终多元化报告之前,不得根据本款认证任何税收抵免。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D)(i)(ii) 最终多元化报告应计算并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达到其多元化工作计划中设定的多元化目标的程度。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D)(i)(iii)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有权审计最终多元化报告,以确定申请人电影制作的多元化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多元化目标是否实现。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D)(i)(iv) 如果加州电影委员会认定合格电影申请人已达到或已真诚努力达到其多元化工作计划中的多元化目标,则第 (1) 款所述的申请人抵免百分比应最多增加四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D)(i)(iv)(I) 如果加州电影委员会认定申请人已达到或已真诚努力达到其多元化工作计划声明中关于申请人雇佣的劳动力的多元化目标,则增加两个百分点。
(II) 如果加州电影委员会认定申请人已达到或已真诚努力达到其多元化工作计划声明中关于工资被排除在合格工资之外的个人(如 (b) 款第 (21) 段 (B) 项 (iv) 目所规定)的多元化目标,则增加两个百分点。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3)(A)(E) 加州电影委员会经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商,应制定评估本款所述多元化工作计划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应发布在加州电影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4) 根据本款允许的抵免应按照 (a)、(b)、(c)、(d)、(h) 和 (l) 款进行管理,但 (a) 款第 (1) 段不适用,(b) 款第 (7) 段不适用,且 (d) 款第 (2) 段不适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5) 第 (2) 段 (A) 项、第 (3) 段 (A)、(B) 和 (C) 项以及 (g) 款第 (4)、(5) 和 (6) 段应适用。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6) 本款与本节任何其他款之间的冲突应以本款为准解决。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7) 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本节 (a) 至 (j) 款(含)以及第 23698 节分配的抵免总额,不应因根据本款允许的税收抵免而减少。本款允许的抵免金额不受 (i) 款的限制。
(8)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8)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8)(A) 根据本款分配的抵免应在加州电影委员会按照 (g) 款规定的程序为合格电影颁发抵免证书的应税年度允许。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在合格电影完成后,向合格纳税人颁发抵免证书,反映合格支出核实后分配的抵免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8)(A)(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8)(A)(C)(i) 针对2023-24财政年度,本款的实施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因此,特此授权加州电影委员会在2023-24财政年度期间,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款。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8)(A)(C)(i)(ii)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段。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8)(A)(C)(i)(iii) 对于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加州电影委员会无需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准备经济影响分析。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1) 如果本款允许的抵免额超过纳税人根据本部分计算的纳税义务,超出的抵免额可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以及随后的八个纳税年度(如有必要),直至抵免额用尽为止。
(1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2) 录音棚或多个录音棚的建造或翻新完成后,经认证的影棚建造项目申请人应向加州电影委员会证明,所有在录音棚或多个录音棚上进行建造工作的承包商和分包商都被要求根据第17053.99条 (b) 款的规定,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执行此类工作。
(1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3)(A) 录音棚或多个录音棚的建造或翻新完成后,录音棚或多个录音棚应由以下任何一方持续运营、维护和修理: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3)(A)(i) 劳动力获得的报酬至少达到由工业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典》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针对该类型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每日普遍工资率,如果此类服务是由录音棚所有者或其关联公司,或本款 (2) 段 (B) 项 (iii) 款 (II) 子款所述的录音棚承租人直接雇佣,或通过电影薪资服务公司间接雇佣的劳动力执行。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3)(A)(ii) 根据《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2.9章(自第2600条起)定义的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如果此类服务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3)(A)(B) 在录音棚或多个录音棚建造或翻新完成后,且符合条件的电影根据本款获得税收抵免的每个年度,经认证的影棚建造项目申请人应向加州电影委员会证明以下两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3)(A)(B)(i) 支付给第三方供应商的总金额,或用于经认证录音棚运营、维护和修理的合格工资总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3)(A)(B)(ii) 由 (A) 项所述的每种劳动力执行的,用于经认证录音棚运营、维护和修理的支付给第三方供应商的总金额或合格工资总额的金额和百分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3)(A)(C) 如果 (A) 项 (i) 款中支付给工人的百分比经证明达到或超过 (B) 项 (i) 款总金额的90%,则合格纳税人有权获得该期间根据本款发放的100%适用抵免额。如果 (A) 项 (i) 款中支付给工人的百分比经证明低于 (B) 项 (i) 款总金额的90%但大于或等于 (B) 项 (i) 款总金额的75%,则合格纳税人有权获得该期间根据本款发放的50%适用抵免额。如果 (A) 项 (i) 款中支付给工人的百分比经证明低于 (B) 项 (i) 款总金额的75%,则合格纳税人无权获得该适用期间根据本款发放的任何抵免额。
(1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k)(14)(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通过增加本段的法案对本款所做的修改应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053.9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从2025年开始推出一项电影制作税收抵免计划。符合条件的制作项目可以获得其合格支出的35%或40%的税收抵免,具体比例取决于制作类型。但是,制作方不能就同一笔支出在其他指定条款下重复申请抵免。该抵免系统由加州电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合格支出在特定限额内分配抵免,并评估制作中的多元化努力。

该计划特别鼓励迁至加州的制作项目和独立电影。在洛杉矶区域外完成的工作以及视觉效果方面,还可以获得额外抵免。抵免额可以一次性出售给无关方,特别是对于独立电影。要获得抵免资格,必须提交有关制作成本、多元化和包容性计划的信息。该法规对抵免的指导和再分配有具体标准,并强调通过电影行业的职业培训为服务不足的社区创造机会。

总体目标是维持和增加加州的电影制作,鼓励招聘多元化,并确保项目为本州带来经济价值。该法律建立了管理和审计已分配抵免的框架,并要求每年提交报告,以评估该计划的有效性及其对就业和多元化的影响。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 对于始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合格纳税人应被允许获得抵免,以抵免根据第17039条定义的“净税额”,该抵免须经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 (g) 款进行计算和排名,并符合 (i) 款所述的分配金额类别,金额等于35%或40%(以 (4) 段所述的适用抵免百分比为准),即在加州制作合格电影的合格支出。如果已根据第17053.85、17053.95或17053.98条就相同支出申请了抵免,则本条不予许就任何在加州制作电影的合格支出提供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抵免应在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 (g) 款为合格电影颁发抵免证书的纳税年度内予以允许,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早于2025年7月1日,并且应为合格纳税人在所有纳税年度为该合格电影支付或发生的全部合格支出的适用百分比。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 允许合格纳税人获得的抵免金额应限于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 (g) 款向合格纳税人颁发的抵免证书中规定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 在确定 (A) 项抵免证书中规定的金额时,加州电影委员会应限于每部合格电影的以下合格支出金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 对于故事片,最高一亿两千万美元 (120,000,000美元)。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i) 对于 (b) 款 (19) 段 (A) 项 (ii) 目所述的迷你剧或限定剧,最高一亿两千万美元 (120,000,000美元)。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ii) 对于 (b) 款 (19) 段 (A) 项 (iii) 目或 (v) 目所述的电视剧,每季最高一亿两千万美元 (120,000,000美元)。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3)(A)(B)(iv) 对于独立电影,最高两千万美元 (20,000,000美元)。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 就 (1) 段和 (2) 段而言,适用抵免百分比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A) 在加州制作合格电影所产生的合格支出的35%,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条或第17053.85、17053.95或17053.98条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的第二年或后续年度迁至加州的故事片或电视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B) 在加州制作合格电影所产生的合格支出的40%,其中合格电影是根据本条获得税收抵免分配的第一年迁至加州的电视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C) 制作独立电影所产生的合格支出的35%。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D) 对于适用抵免百分比根据 (A) 项确定的合格电影的制作,应允许额外抵免,总额不超过该项下合格支出的5%,具体如下: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D)(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4)(D)(i)(I) 合格支出的5%,不包括 (E) 项所述的合格工资,与洛杉矶区域以外的原始拍摄相关。
(II) 就本目和 (E) 项而言:
(ia) “适用期间”是指从前期制作开始到原始拍摄结束的期间。适用期间包括撤离远程拍摄地点并返回洛杉矶区域所需的时间。
(ib) “洛杉矶区域”是指以加州洛杉矶比佛利大道和拉西内加大道为中心,半径30英里范围内的区域,并包括阿瓜杜尔塞、卡斯泰克(包括卡斯泰克湖)、利奥卡里略州立海滩、安大略国际机场、皮鲁和波莫纳(包括洛杉矶县展览中心)。米高梅公司科内霍牧场地产位于洛杉矶区域内。
(ic) “原始拍摄”包括主要拍摄和重拍原始素材。
(1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2)(A) “后期制作”指合格电影制作的最后阶段活动,包括剪辑、拟音录制、自动对白替换、音效剪辑、配乐、乐师音乐录制和音乐剪辑、片头片尾字幕、底片剪辑、底片处理和复制、音效和视觉效果添加、混音、胶片转磁带、编码和色彩校正。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2)(A)(B) “后期制作”不包括发行拷贝或其等效物的制作或运输。
(1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3) “前期制作”指实际物理制作的准备过程,该过程始于合格电影获得确定的财务承诺协议或获得批准(“绿灯”)之后,例如,设立专门的制作办公室、聘请主要剧组成员,并包括但不限于选景以及与设备和场地供应商签订合同等活动。
(1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4) “主要拍摄”指电影实际拍摄的制作阶段,有别于前期制作和后期制作。
(1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5) “制作周期”指从前期制作开始到后期制作完成的期间。
(1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6) “合格实体”指《国内税收法典》第269A(b)(1)条所定义的个人服务公司、薪资服务公司,或任何就合格个人所提供服务而获得合格工资的实体。
(1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7) “合格支出”指在本州内为制作合格电影而购买或租赁并使用的有形个人财产所支付或发生的金额,以及为在本州内为制作合格电影而提供服务所支付的款项,包括合格工资。
(18)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8)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8)(A) “合格个人”指在制作周期内从事与合格电影制作相关活动的任何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8)(A)(B) “合格个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8)(A)(B)(i) 与合格纳税人有亲属关系,如《国内税收法典》第51(i)(1)条(A)、(B)或(C)项所述的任何个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8)(A)(B)(ii) 合格纳税人的任何5%所有者,如《国内税收法典》第416(i)(1)(B)条所定义。
(19)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 “合格电影”指为向公众发行而制作的电影,无论媒介如何,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i) 制作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故事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ii) 由两集或更多集组成的迷你剧或限定剧,每集片长超过40分钟(不含广告),在加州制作,每集制作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iii) 独立电影。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iv) 迁至加州的电视剧。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v) 新真人或动画电视剧的试播集,片长至少20分钟(不含广告),在加州制作,制作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vi) 真人或动画系列剧,平均每季每集片长至少20分钟(不含广告),在加州制作,每集制作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vii) 在加州制作的动画电影,制作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viii) 大型竞赛节目,不包括传统真人秀、游戏节目、脱口秀或纪实跟踪电视节目,在加州制作,每集制作预算至少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B) 要符合“合格电影”的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B)(i) 至少75%的主要拍摄日完全在加州进行,或者75%的制作预算用于支付在本州内提供的服务以及在本州内购买或租赁的财产。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19)(A)(B)(ii) 合格电影的制作必须在加州电影委员会批准合格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就本节而言,合格电影在后期制作过程完成后即视为“完成”。
(2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1) “合格的视觉效果”是指视觉效果的合格支出中,至少有75%或最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在加利福尼亚州支付或产生。
(2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 “合格工资”是指以下所有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i) 任何纳税人就合格个人在本州为合格电影制作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或产生的、根据《失业保险法》第6部(自第13000条起)规定须预扣的工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ii) 任何纳税人就合格电影制作所支付或产生的员工附带福利中,可适当分配给第 (i)、(iii) 和 (iv) 款所述合格工资金额的部分。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iii) 根据第 (17) 款的含义,就合格个人在本州提供的服务而向合格实体支付的任何款项。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iv) 向作为合格个人的独立承包商支付的、就该合格个人在本州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B) “合格工资”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B)(i) 与新用途、重复使用、片段使用、许可、二级市场或剩余报酬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或任何附属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原声专辑、玩具、游戏、预告片或宣传片)的制作费用。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B)(ii) 与收购、开发、周转或任何相关权利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的支付或产生。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B)(iii) 与合格电影的融资、管理费用、营销、推广或发行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2)(A)(B)(iv) 就每部合格电影向编剧、导演、音乐总监、作曲家、音乐监制、制片人和表演者(不包括没有台词的背景演员)支付的每人费用(包括工资)。
(2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3)(A) “经常性电视分配金额”是指基准年分配额与以下各项乘积之和: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3)(A)(i) 基准年分配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3)(A)(ii) 后续年份的数量。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3)(A)(iii) 百分之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3)(A)(B) 就本款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3)(A)(B)(i) “基准年分配额”是指经常性电视连续剧在其2025-26财政年度的信用分配函中收到的金额,或者如果在2025-26财政年度没有预留金额,则指在收到信用分配函的下一个财政年度中收到的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3)(A)(B)(ii) “后续年份的数量”是指自基准年分配额作出之财政年度以来,已过去的完整或部分财政年度的数量。
(2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4) “经常性电视连续剧”是指根据本节先前已获批准并获得信用分配函的任何电视连续剧。
(2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5) “剩余报酬”是指电影通过新用途、重复使用、片段使用或在二级市场放映时支付的补充报酬,与制作期间支付的款项不同。
(2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6) “重复使用”是指在合格电影首次使用后,以其最初制作的相同媒介进行的任何使用。
(2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7) “二级市场”是指合格电影在其首次放映媒介之后进行放映的媒介。
(2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a)(28) “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电视连续剧”是指一部电视连续剧,不考虑单集时长或首次媒介放映,其每集最低制作预算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且其最近一季的至少75%主要拍摄日是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完成的,或者所有季均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拍摄,并且纳税人证明根据本节提供的信用是其迁至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原因。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合格纳税人可以将其根据本节获得的、归属于独立电影(如 (b) 款第 (7) 项所定义)的任何信用出售给无关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2) 合格纳税人应在出售抵免额之前,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其报告有关抵免额购买和出售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抵免额出售给的无关方的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出售的抵免额面值,以及合格纳税人因出售抵免额而收到的对价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3) 如果根据本节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则超额抵免额可以结转,以减少下一个纳税年度以及随后的八个纳税年度(如有必要)的“净税额”,直至抵免额用尽。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4) 根据本分节,抵免额不得出售给一个以上的纳税人,且无关方不得将该抵免额转售给其他纳税人或其他方。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5) 根据本分节获得税收抵免的当事方应遵守本节的规定。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6)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本节允许的税收抵免已在合格纳税人的任何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合格纳税人均不得转让或出售任何税收抵免。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7) 如果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本节最初分配抵免额的纳税人以及已购买该抵免额的纳税人均在其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相同金额的抵免额,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不批准任何一方纳税人的抵免额,只要评估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8)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分节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9) 第17039条(g)分节不适用于根据本分节出售的任何抵免额。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c)(10) 就本分节而言,根据本分节购买抵免额的无关方应根据(a)分节(1)段被视为合格纳税人。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 除非合格纳税人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供以下信息,否则不得根据本节允许抵免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A) 每位合格个人的身份证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B) 制作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C) 支付的工资总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D) 支付给合格个人的合格工资总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E) 根据(b)分节(22)段(B)项(iv)款,其工资被排除在合格工资之外的个人的汇总数据,包括其性别、族裔和种族构成。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F) 版权注册号,如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410条(关于权利主张注册和证书颁发)授权颁发的注册证书所示。申报抵免额时应提供该注册号。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G) 为购买或租赁用于制作合格电影的有形个人财产而支付或发生的总金额。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H) 证明其合格支出的信息。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I) 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g)分节颁布的法规要求的信息,以核实所申报抵免额所需。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J) 申请人在合格电影中雇佣的劳动力多样性数据,如(g)分节所述。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K) 证明已完成职业准备要求的证明文件。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1)(L) 证明合格纳税人已支付职业发展路径计划费用的证明文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 根据(1)段提供的信息,加州电影委员会应重新计算先前在(g)分节中计算的就业比率,并将重新计算的就业比率与合格纳税人先前根据(g)分节提交的申请中列出的就业比率进行比较。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d)(2)(A)(B)(i) 如果加州电影委员会确定合格电影的就业比率下降超过10%,则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按相同百分比减少允许的抵免额,除非合格纳税人证明且加州电影委员会认定就业比率下降存在合理原因。
(II) 对于第17053.98条(k)款第(8)段(G)项(i)分项和第23698条所述的符合条件的电影,就业比例应等于(b)款第(8)段中计算的就业比例乘以133%。
(iv)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iv)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iv)(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电视剧、迁入的电视剧,或任何基于新电视剧试播集的新电视剧,凡经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本节、第17053.85、17053.95、17053.98、23685、23695、23698或23698.1条批准并分配了税收抵免的,在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税收抵免时,应在该电视剧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为其每个后续季发行税收抵免。
(II) 尽管有(I)分项的规定,任何在上一季主要拍摄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未申请税收抵免分配的常播电视剧,应被视为放弃了本分项提供的税收抵免分配保证,并且必须重新申请税收抵免分配。加州电影委员会可通过法规确定根据本分项重新申请的常播电视剧在重新申请程序中应获得的适当优先权。
(III)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限制任何常播电视剧,包括第17053.98条(k)款下的常播电视剧,在后续季中获得的税收抵免金额不得超过常播电视剧的分配金额。
(IV) 如果在任何财政年度,根据本分项可用于资助所有常播电视剧的税收抵免不足,或者如果加州电影委员会与财政部合作预测,在接下来的两个财政年度中,将没有足够的税收抵免来资助所有常播电视剧,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调整,直至消除常播电视剧的短缺或未来两个财政年度的任何预计短缺:
(V)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iv)(I)(V)
(ia) 尽管有(i)款第(2)段(A)项(iii)分项的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可将分配给迁入电视剧类别的税收抵免金额的至多100%重新分配给该财政年度的常播电视剧,直至消除短缺或预计短缺。
(ib) 尽管有(i)款第(2)段(A)项(iv)分项的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可将分配给新电视剧的税收抵免金额的至多100%重新分配给该财政年度的常播电视剧,直至消除短缺或预计短缺。
(ic) 尽管有(i)款第(2)段(A)项(ii)分项的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可将分配给故事片类别的税收抵免的至多100%重新分配给该财政年度的常播电视剧类别,直至消除短缺。
(id) 将原定于2029-30财政年度分配的总税收抵免的至多25%分配给本财政年度的常播电视剧,直至消除短缺。任何在本财政年度转移用于分配的金额,应从(i)款规定的2029-30财政年度允许分配的金额中扣除。尽管有第(3)段的规定,从2029-30财政年度中扣除的税收抵免分配,在2030年7月1日或之后方可认证。
(ie)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与制作系列电视剧的合格纳税人协商,以谈判对该财政年度授予每部系列电视剧的抵免额进行影响最小的削减,直至短缺消除。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E) 受年度上限和根据分节 (i) 中所述类别分配的抵免额限制,根据本节和第 23698.1 节分配总计抵免额,并分配往年以及第 17053.85、17053.95、17053.98、23685、23695 和 23698 节中未分配或未使用的抵免额结转,以及根据分节 (d) 第 (2) 款削减的任何抵免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 认证分配给合格纳税人的税收抵免,并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A) 建立核查程序以执行以下两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A)(i) 更新分节 (g) 第 (2) 款 (A) 项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支付或发生的合格支出金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A)(ii) 确保已提交根据《劳动法》第 9152 节要求的最终安全评估报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B) 建立审计要求,这些要求必须在加州电影委员会签发抵免证书之前得到满足。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C) 在合格电影完成后,向合格纳税人签发抵免证书,反映在合格支出核实和根据本节计算就业比例后分配的抵免额。抵免证书上显示的抵免额不得超过根据本节分配给该合格纳税人的抵免额。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D)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D)(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加州电影委员会应认证等于分配给合格纳税人总抵免额 96% 的抵免额,除非合格纳税人选择提交多元化工作计划,并且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子句 (ii) 确定该合格纳税人已达到或已真诚努力达到其多元化工作计划中的多元化目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D)(i)(ii) 如果合格纳税人以委员会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交以下所有事项,加州电影委员会应认证等于分配给合格纳税人总抵免额 4% 的额外抵免额: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D)(i)(ii)(I) 在收到抵免分配函后 30 天内提交一份多元化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应与多元化工作计划清单保持一致,以解决多元化问题,并在种族、民族、性别、残疾状况和退伍军人状况方面广泛反映加州人口,并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ia) 一份关于电影将在合格工资方面力求实现的多元化目标的声明。
(ib) 一份关于电影将力求为工资被排除在合格工资之外的个人实现的多元化目标的声明。
(ic) 一份关于电影将采用何种策略来实现本子句和子句 (II) 中目标的计划。
(id) 加州电影委员会通过法规确定的其他要求。
(II) 在主要拍摄开始之前,对合格纳税人为实现多元化工作计划所做努力进行中期评估。根据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后,加州电影委员会应确定中期评估是否表明该合格电影正在真诚努力实现多元化工作计划的目标,并应将其调查结果通知该合格电影。
(III) 一份最终多元化评估,其中包括项目如何达到或真诚努力达到多元化工作计划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其工资包含在合格工资中的个人和其工资排除在合格工资之外的个人自愿报告的汇总数据,涉及他们的种族、民族、性别、残疾状况、退伍军人状况和邮政编码。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D)(i)(iii) 加州电影委员会经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商,应制定指南以评估本项所述的多元化工作计划。该指南应发布在加州电影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3)(D)(i)(iv) 在联邦和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批准或拒绝申请人的多元化工作计划。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9)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自2027年6月30日起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申请人提供的多元化数据。该报告应按总体和每个项目,包含对在前一财政年度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交最终评估的合格电影是否达到本节要求的多元化工作计划目标的评估。该评估应包含已提交的多元化工作计划、已提交的临时评估和已提交的最终评估的说明,以及根据分节 (b) 的第 (5) 款制定的多元化工作计划清单中包含哪些类别。如果根据第17053.98节分节 (g) 的第 (9) 款和第23698节要求提交报告的年份与本款要求提交报告的年份相同,则这些报告可以合并为一份报告。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向立法机构提交每份此类评估。
(10)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扩大与职业发展途径计划合作的非营利组织数量,以在其持续努力的基础上,为最广泛的加州民众提供机会,包括历史上处于不利地位和代表性不足的个人,他们寻求电影和电视制作领域的培训和就业机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B)(i)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申请流程,供以职业为基础的非营利组织获得作为职业发展途径计划的批准。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B)(i)(ii) 申请应在由财务代理人启动的提案请求流程中提交给加州电影委员会的财务代理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B)(i)(iii) 第一次提案请求流程应由加州电影委员会或其财务代理人在本节允许的首次信用分配之前启动。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B)(i)(iv) 第二次提案请求流程应由加州电影委员会或其财务代理人根据项目收入或培训合作伙伴的变化而需要时启动,但不迟于2027年7月1日。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B)(i)(v) 后续的提案请求流程应由加州电影委员会或其财务代理人根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启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C) 加州电影委员会应批准职业发展途径计划。职业发展途径计划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C)(i) 由在娱乐行业有成熟培训和就业安置记录的非营利组织实施。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C)(ii) 重点培训来自传统上服务不足社区的18岁或以上个人。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C)(iii) 提供侧重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的培训课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C)(iii)(I) 如果在合格电影中执行,则有资格获得合格工资的技能型技术职位。
(II) 行政和行业相关的技术职业。
(III) 电影行业的软技能培训。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C)(iv) 符合高质量、技能型培训计划的最低资格和标准,由加州电影委员会通过法规并与利益相关者协商确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D) 为确保职业发展途径计划取得成功并产生有意义的影响,加州电影委员会及其财务代理人除考虑分段 (C) 中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在评估申请时考虑以下方面: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D)(i) 参与者的可用性。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D)(ii) 财务代理人的行政资源。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D)(iii) 与当前已批准组织的重点领域重叠,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角色重点和学生外展重点。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D)(iv) 具体的行业劳动力需求,由财务代理人根据行业和劳工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信息确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0)(A)(E) 在2026年7月1日之前,加州电影委员会应制定标准,以激励每部合格制作额外安置1至4名来自职业发展途径计划的学员。学员的安置不应取代原本预期或必要的有经验员工的招聘。学员工资应从制作的合格工资中排除,用于计算就业比例和激励。
(1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11) Beginning January 1, 2025,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 shall collect information to the extent available and based on data provided by the Career Pathways Training program, about the breakdown of spending by the Career Pathways Program, how participation in the Career Pathways Program by both program partners and participants has changed in comparison to prior years, whether graduates of the program are accessing jobs in the film industry upon completion of the program, what projects the students have worked on, whether those projects received a tax credit, whether students are employed in California or another state, and the aggregated self-reported and voluntarily provided ethnic, racial, gender, disability status, veteran status, and ZIP Code of those individuals.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 shall report to the Legislature, in compliance with Section 979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and publish on its internet website an annual report about the Career Pathways Training program, with the above information. Such information shall be reported for participants for five years following a participant’s completion of the Career Pathways Training program, to the extent the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This paragraph shall be applicable consistent with federal and state law.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1)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 shall annually provide the Legislative Analyst’s Office, the Franchise Tax Board, and the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Tax and Fee Administration with a list of qualified taxpayers and the tax credit amounts allocated to each qualified taxpayer by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 The list shall include the names and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s, including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s of each partner or shareholder, as applicable, of the qualified taxpayer.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2)(A) Notwithstanding paragraph (6) of subdivision (g),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 shall annually post on its internet website and make available for public release all of the following: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2)(A)(i) A table which includes all of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a list of qualified taxpayers and the tax credit amounts allocated to each qualified taxpayer by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 the number of production days in California the qualified taxpayer represented in its application would occur, the number of California jobs that the qualified taxpayer represented in its application would be directly created by the production, and the total amount of qualified expenditures expected to be spent by the production.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2)(A)(ii) A narrative staff summary describing the production of the qualified taxpayer as well as background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qualified taxpayer contained in the qualified taxpayer’s application for the credit.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2)(A)(iii) The diversity report submitted annually to the Legislature described in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g) organized per production and an aggregate compilation describing the voluntary programs collected pursuant to clause (xiii) of subparagraph (A) of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g).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2)(A)(B) Nothing in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construed to make the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an applicant for a tax credit under this section a public record, including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California Public Records Act (Division 10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920.000) of Title 1 of the Government Code).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 shall provide each city and county in California with an instructional guide that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a review of best practices for facilitating 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in local jurisdictions, resources on hosting and encouraging 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and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s Model Filming Ordinance. The California Film Commission shall maintain on its internet website a list of initiatives by locality that encourage motion picture production in regions across the state. The list shall be distributed to each approved applicant for the program to highlight local jurisdictions that offer incentives to facilitate film production.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i)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i)(1) (A) The aggregate amount of credits that may be allocated for a fiscal year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and Section 23698.1,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division (k) of Section 17053.98 and subdivision (k) of Section 23698, is seven hundred fifty million dollars ($750,000,000), plus any amount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B), (C), (D), or (E) in credits for the 2025–26 fiscal year and each fiscal year thereafter, through and including the 2029–30 fiscal year,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7) of subdivision (g).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B)(i) Subject to clauses (ii) and (iii), the unused allocation credit amount, if any, for the preceding fiscal year.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B)(i)(iii) 在被转让抵免的情况下,“抵免金额”指转让给纳税人的抵免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C) “可退还期”指加州电影委员会根据 (g) 款向合格纳税人签发抵免凭证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以及随后的四个纳税年度。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D) “可退还总额”指在可退还期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中,超出“净税额”的抵免金额的 9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 退款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A)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A)(i) 在可退还期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抵免金额应抵扣本部分项下计算的该纳税年度的“净税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A)(i)(ii) 如果本节允许的抵免在可退还期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中超出“净税额”,则年度可退还金额应退还给合格纳税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B)(i) 在可退还期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后的每个纳税年度,年度可退还金额应作为抵免抵扣本部分项下计算的该纳税年度的“净税额”,如有超出部分,则应退还给合格纳税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3)(B)(i)(ii) 如果合格纳税人该纳税年度的纳税义务超出年度可退还金额,则只有年度可退还金额可作为抵免抵扣合格纳税人的“净税额”。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4)(A) 在可退还期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退还总额减去年度可退还金额,应结转至下一个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4)(A)(B) 在可退还期内除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外的每个纳税年度,可退还总额减去已作为抵免抵扣合格纳税人“净税额”或在当前和之前纳税年度已退还的年度可退还金额,应结转至可退还期的下一个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4)(A)(C) 尽管有 (c) 款第 (3) 项的规定,如果根据本款作出选择,则在可退还期之后,不得允许任何抵免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5) 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退款应首先抵扣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余额(如有)应从税收减免和退款账户中支付,并根据合格纳税人的选择退还给他们。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6) 根据本款作出的选择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应在抵免凭证签发纳税年度根据第 10.2 部分(自第 18401 节起)要求提交的原始、及时申报的报税表上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作出。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h)(7) 根据 (c) 款购买抵免的纳税人不能选择根据本款获得退款。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 为遵守关于本节和第 23698.1 节的第 41 节,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1) 本节和第 23698.1 节允许的抵免将实现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1)(A) 在加州维持和扩大电影电视制作及其提供的就业质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1)(B) 保持加州电影税收抵免与其他州和国家提供的制作激励措施的竞争力。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1)(C) 通过允许税收抵免可退还,提高本节和第 23698.1 节允许的税收抵免相对于第 17053.85、17053.95、17053.98、23685、23695 和 23698 节授权的先前加州电影税收抵免计划的竞争力。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2)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抵免是否实现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的绩效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2)(A) 申请本节和第 23698.1 节允许的税收抵免的制作数量和类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2)(B) 根据本节和第 23698.1 节申请的抵免分配总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2)(C) 根据本节和第 23698.1 节分配的抵免总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2)(D) 根据本节和第 23698.1 节认证为可在报税表上申报的抵免总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8(l)(2)(E) 获得本节和第 23698.1 节分配的税收抵免的制作预算中包含的就业岗位数量。

Section § 17053.9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纳税人若要获得加州电影委员会对影视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认证,必须完成哪些事项。首先,他们必须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工程的条件;如果不是,则必须确保所有工人都能获得现行工资。这包括在所有合同中纳入工资条款,并维护工资记录,除非存在项目劳工协议,该协议会规定不同的规则。

其次,纳税人必须确认所有建筑工程都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合同中需要对此作出保证,不遵守规定将受到处罚,除非存在有效的项目劳工协议。每月必须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交合规报告,这些记录可供公众查阅。

纳税人若要寻求加州电影委员会对经认证的影视工作室建设项目进行认证,应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a) 向加州电影委员会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a)(1) 就《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第一章(自第1720条起)而言,整个项目属于公共工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a)(2) 整个项目并非根据《劳动法》第二编第七部第一章第一条(自第1720条起)必须支付现行工资的公共工程,但项目雇用的所有 建筑工人将至少获得由劳资关系总监根据《劳动法》第1773条和第1773.9条确定的该类工作和地理区域的每日现行普遍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现行工资率。如果项目受本款约束,则对于项目中不属于公共工程的部分,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a)(2)(A) 纳税人应确保所有建筑工程的履行合同中包含现行工资要求。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a)(2)(B) 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向受雇于工程执行的所有建筑 工人支付至少每日现行普遍工资率,但经学徒标准司司长批准的项目中注册的学徒可至少获得适用的学徒现行工资率。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a)(2)(C) 除分段 (E) 另有规定外,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根据《劳动法》第1776条维护和核实工资记录,并按其中规定提供这些记录以供检查和复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a)(2)(D) 除分段 (E) 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和分包商支付现行工资的义务可由劳工专员通过根据 《劳动法》第1741条发布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来强制执行,该评估可在项目完成后18个月内根据《劳动法》第1742条进行复审;或由工资不足的工人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或由劳资联合委员会通过根据《劳动法》第1771.2条提起的民事诉讼来强制执行。如果发布了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为确保支付评估所涵盖工资而发行的担保或多项担保的担保人,应根据《劳动法》第1742.1条承担违约金责任。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a)(2)(E) 如果项目上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项目劳工协议约束,该协议要求向受雇于项目 执行的所有建筑工人支付现行工资,并通过仲裁程序强制执行该义务,则分段 (C) 和 (D) 不适用。就本分段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与《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1)项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 向加州电影委员会证明,拟议项目的所有建筑工程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完成。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1) 就本条而言,“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具有与《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一部第2.9章(自第2600条起)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2) 如果纳税人已证明项目的所有工程将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造,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2)(A) 纳税人应在所有工程履行合同中要求,各层级的每个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将单独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造项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2)(B) 每个承包商和分包商都应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来建造项目。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2)(C) 就本款而言,“纳税人”具有与《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一部第2.9章(自第2600条起)中规定的“授予机构”相同的含义。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2)(D) 未使用熟练和受训劳动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受到《公共合同法》第2603条规定的处罚。劳工专员可在项目完成后的18个月内,按照《公共合同法》第2603条规定的民事工资和罚款评估发布程序,对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遵守使用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的行为进行罚款评估。罚款应支付给州公共工程执法基金。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2)(E) 纳税人应在项目或合同执行期间,每月向加州电影委员会提供月度报告副本,以证明其遵守《公共合同法》第2部第1编第2.9章(自第2600条起)的规定。这些报告应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成为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3.99(b)(2)(F) 如果所有在项目上施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均受一项项目劳工协议的约束,该协议要求遵守熟练和受训劳动力要求并通过仲裁程序执行该义务,则(C)至(E)项(含)不适用。就本项而言,“项目劳工协议”具有《公共合同法》第2500条(b)款第(1)项所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1705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个人在不同情况下可获得的个人免税额抵免。对于单身人士、户主或单独报税的配偶,有52美元的抵免。联合报税的已婚夫妇或在世配偶可获得104美元的抵免。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还可额外获得52美元的抵免。每个受抚养子女可获得227美元的抵免,前提是在报税时提交了正确的身份证明。如果纳税人或其配偶失明,他们有资格获得52美元的抵免。这些抵免额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失明有严格的视力标准定义。

如果其他人可以将某人申报为受抚养人,则该人不能为自己申报这些抵免。此外,受抚养人抵免的金额可能会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和是否满足某些条件而变化。特许权税委员会每年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计算这些抵免。

对于个人而言,以下个人免税额抵免可从根据第17041条或第17048条征收的税款中扣除,减去根据第17560条 (d) 款第 (1) 项或 (e) 款第 (1) 项(或两者)征收的任何增加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a) 对于单身个人、户主或单独报税的配偶,抵免额为五十二美元 ($52)。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b) 对于在世配偶(如第17046条所定义)或联合报税的配偶,抵免额为一百零四美元 ($104)。如果一方配偶在整个纳税年度是居民,而另一方配偶在纳税年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是非居民,则个人免税额应平均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c) 除了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抵免外,对于在纳税年度结束时年满65岁或以上的个人,抵免额为五十二美元 ($52)。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1) 对于每个受抚养人(如第17056条所定义),抵免额为二百二十七美元 ($227),该受抚养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51(c)条(关于受抚养人额外免税额)可获得免税额。对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根据本款允许的抵免额不应根据 (i) 款进行调整,适用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2)(A) (i) 对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1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除非该个人的识别号码(如《国内税收法典》第6109条所定义)已包含在申报该抵免的报税表中,否则不得根据第 (1) 项就任何个人允许抵免。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2)(A)(ii) 对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否则不得根据第 (1) 项就任何个人允许抵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2)(A)(ii)(I) 该个人的识别号码(如《国内税收法典》第6109条所定义)已包含在申报该抵免的报税表中。
(II) 如果申报该抵免的报税表中包含的个人不符合 (I) 分项所要求的识别号码的资格,纳税人应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信息以识别该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2)(A)(B) 因遗漏本款所要求的正确识别号码而导致的抵免不予批准,可由特许权税委员会按照第19051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评估,如同报税表上出现计算错误一样。申请人有权在第19306条、第19307条、第19308条或第19311条规定的期限内(以较晚到期的期限为准)申请调整金额的抵免或退款。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3)(A) 对于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根据第 (1) 项允许的每个受抚养人的抵免额应等于根据 (a) 款允许的抵免额。本分项应在201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停止生效,除非财政部主任根据《政府法典》第99040条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本分项应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停止生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d)(3)(A)(B) 对于 (A) 分项停止生效的纳税年度,根据第 (1) 项允许的每个受抚养人的抵免额应等于如果 (A) 分项从未生效本应允许的金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e) 如果纳税人在其纳税年度结束时失明,则纳税人的个人免税额抵免为五十二美元 ($52)。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f) 如果纳税人单独报税,并且如果配偶失明,且在纳税人纳税年度开始的日历年度内没有总收入,也不是其他纳税人的受抚养人,则纳税人配偶的个人免税额抵免为五十二美元 ($52)。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g) 就本节而言,个人失明仅指 (1) 个人在最佳矫正视力眼中的中心视力不高于20/200,或 (2) 个人的视力高于20/200,但伴有视野限制,使得视野最宽直径所成的角度不大于20度。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h) 对于在个人纳税年度开始的日历年度内,本节规定的抵免额可由另一纳税人就该个人申请的情况,该个人在其纳税年度适用的抵免额为零。

Section § 1705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纳税人的收入超过特定限额,税收抵免将如何减少。如果您的联邦调整后总收入超过门槛,您的税收抵免将每超出限额 (2,500) 美元减少 (6) 美元;对于联合报税人,则是每超出 (2,500) 美元减少 (12) 美元。对于单独报税的已婚个人,收入增量为 (1,250) 美元。抵免额绝不能减少到零以下。门槛金额因报税身份而异:联合报税人或在世配偶为 (200,000) 美元,户主为 (150,000) 美元,包括单独报税的已婚个人在内的其他情况为 (100,000) 美元。这种减少适用于计算部分年度居民或非居民的抵免之前。婚姻状况会影响这些门槛和抵免,并且自 1992 年以来,收入限额每年都会进行调整。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a)(1) 对于纳税年度联邦调整后总收入超过门槛金额的任何纳税人,本节适用的每项抵免应按纳税人联邦调整后总收入每超过门槛金额 (2,500) 美元或其不足部分,减少 (6) 美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a)(2) 对于第 17054 节 (b) 款允许的抵免(涉及联合报税和在世配偶),第 (1) 款中提及的“六美元 ($6)”应替换为“十二美元 ($12)”来适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a)(3) 对于单独报税的已婚个人,第 (1) 款中提及的“两千五百美元 ($2,500)”应替换为“一千二百五十美元 ($1,250)”来适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a)(4) 在任何情况下,经第 (1) 款减少的任何抵免均不得减少至零以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b) 就本节而言,“门槛金额”指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b)(1) 对于联合报税或第 17046 节定义的在世配偶,为二十万美元 ($200,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b)(2) 对于第 17042 节定义的户主,为十五万美元 ($150,00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b)(3) 对于未婚且非在世配偶或户主的个人,为十万美元 ($100,000)。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b)(4) 对于单独报税的已婚个人,为十万美元 ($100,00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c) 本节适用于以下抵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c)(1) 第 17054 节允许的每项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c)(2) 第 17054.6 节允许的抵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d) 对于提交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报税表的纳税人,本节规定的免税额抵免减少应在根据第 17055 节规定对这些抵免进行按比例分配之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e) 就本节而言,婚姻状况应根据第 17021.5 节确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f) 对于 199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b) 款中规定的门槛金额应以与第 17041 节 (h) 款下所得税税率档次重新计算相同的方式每年重新计算。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1(g) 本节适用于 1991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0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合格个人提供税收抵免,抵免额为其净税额的30%,但每年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在1987年至1988年期间,此项抵免适用于被指定为“合格共同监护户主”的人。1988年之后,也包括“合格纳税人”。

“合格共同监护户主”是指未婚个人或单独报税者,他们与子女共同居住146至219天并维持一个家庭,且承担一半以上的家庭开支。他们不能符合其他特定条款下的户主或未亡配偶资格。“合格子女”包括纳税人的某些亲属。

“合格纳税人”是指已婚但单独报税的个人,其配偶在纳税年度的最后六个月内不属于其家庭成员,并为受抚养的父母维持一个家庭。他们也必须承担一半以上的家庭开支,且不符合特定条款下的户主或未亡配偶资格。

每年,最高税收抵免额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重新计算,以调整通货膨胀。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1) 合格个人可获得相当于其“净税额”(如第17039条所定义)30%的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2) 对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198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合格个人指 (c) 款所定义的合格共同监护户主。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3) 对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合格个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3)(A)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3)(A)(c) 款所定义的“合格共同监护户主”。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3)(B)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3)(B)(e) 款所定义的“合格纳税人”。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a)(4) 本条规定的抵免金额在任何纳税年度不得超过二百美元 ($2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b) 对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重新计算 (a) 款规定的最高抵免额。该计算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b)(1) 加利福尼亚州工业关系部应在每年不迟于当年8月1日,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经租金等值房屋所有权调整)从前一公历年6月到当前公历年6月的所有项目的百分比变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b)(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根据 (1) 段提供给他们的百分比变化数字加上100%,然后将结果除以10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b)(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紧接前一个纳税年度的抵免额乘以 (2) 段确定的通货膨胀调整系数,并将所得乘积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美元 ($1)。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c) “合格共同监护户主”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c)(1) 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未婚,或单独报税且其配偶在整个纳税年度内不属于其家庭成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c)(2) 根据离婚判决或分居赡养判决,或在诉讼已启动但离婚判决或分居赡养判决发布前父母之间的书面协议,维持一个家庭作为其住所,该住所构成 (d) 款所定义的合格子女在纳税年度内不少于146天但不超过219天的主要居住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c)(3) 在纳税年度内承担一半以上的家庭维持费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c)(4) 不符合第17042条规定的户主资格或第17046条规定的未亡配偶资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d) 就本条而言,“合格子女”指纳税人的儿子、继子、女儿或继女,或纳税人的儿子或女儿的后代,但如果该儿子、继子、女儿、继女或后代在纳税人纳税年度结束时已婚,则仅限于纳税人根据第17054条有权在该纳税年度为该人获得抵免的情况。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e) “合格纳税人”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e)(1) 已婚并单独报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e)(2) 在纳税年度的最后六个月内,纳税人的配偶不属于纳税人的家庭成员。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e)(3) 维持一个家庭,无论是否为纳税人的住所,该家庭构成纳税人受抚养的父母在纳税年度内的主要居住地。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e)(4) 在纳税年度内承担一半以上的家庭维持费用。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5(e)(5) 不符合第17042条规定的户主资格或第17046条规定的未亡配偶资格。

Section § 170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老年人获得其应税收入2%的税收抵免。这专门适用于符合“老年户主”资格的人。要符合资格,您必须年满65岁或以上,并且在过去两年内曾为符合要求的人提供住所。您的调整后总收入必须为$37,500或更少。每年,收入限额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以保持其准确性。通货膨胀调整基于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使用劳资关系部的数据进行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a) 对于“合格老年户主”(定义见(c)款),应允许其从“净税额”(定义见第17039条)中抵免一笔金额,该金额等于应税收入的2%。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b) 对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重新计算(c)款第(3)项中规定的调整后总收入。这些计算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b)(1) 加州劳资关系部应不迟于当前公历年的8月1日,每年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经调整的、涵盖所有项目的租金等值房屋所有权)从前一公历年6月到当前公历年6月的百分比变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b)(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根据第(1)项提供的百分比变化数字加上100%,然后将结果除以10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b)(3)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紧接前一个纳税年度的、(c)款第(3)项中规定的调整后总收入限制金额乘以在第(2)项中确定的通货膨胀调整系数,并将所得乘积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一美元 ($1)。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c) “合格老年户主”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c)(1) 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达到65岁。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c)(2) 通过为一名合格个人提供住所,该合格个人在紧接纳税年度之前的两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个期间去世,从而根据第17042条在紧接纳税年度之前的两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个期间符合户主资格。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4.7(c)(3) 其在该纳税年度的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三万七千五百美元 ($37,500)。

Section § 1705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您可以获得大部分税收抵免,其金额是全年居民可获得抵免的某个百分比。这个百分比是根据您的应税收入与总应税收入的比较来确定的。但是,有两项抵免——租房者抵免和已向其他州缴纳税款的抵免——有特殊的规定和例外情况。

此外,完全取决于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发生的交易的税收抵免,以及某些其他抵免(例如第17052.10条和第17052.11条中提到的抵免),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可以全额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5(a) 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个人,应被允许获得本部分项下针对第17039条所定义的“净税额”的所有抵免,但第 (b) 款以及与租房者抵免相关的第17053.5条和与已向其他州缴纳税款相关的第18002条中描述的抵免除外,其比例应与根据第17041条第 (i) 款第 (1) 项计算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与第17301.5条所定义的“总应税收入”的比例相同。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5(b) 本部分项下允许的、以交易完全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为条件的抵免,以及根据第17052.10条或第17052.11条允许的抵免,应全额允许。

Section § 17056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受抚养人”的定义方式与《国内税收法典》第152条中的定义方式相同。简而言之,该术语在税务方面遵循联邦的定义。
为本部分之目的,“受抚养人”一词的含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152条所定义的该词含义相同。

Section § 1705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加利福尼亚州为低收入住房项目提供税收抵免时,其金额应仅限于确保项目财务稳健并能长期维持所需的数额,且不得超过除联邦税收抵免之外的必要数额。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第17058条分配给项目的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额,除联邦税收抵免外,不得超过项目财务可行性及其在延长使用期内持续可行性所必需的数额。

Section § 1705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业主为低收入住房项目获得州税收抵免,依据联邦低收入住房抵免计划。该抵免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分配,旨在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抵免额度取决于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项目是否获得联邦补贴。根据建筑是新建还是现有以及项目所在地,适用不同的百分比。高需求地区或安置特殊人群的项目可能会获得额外考虑。

参与低收入住房项目的纳税人必须确保遵守各种条件,例如保持低租金水平和项目可行性。该抵免可以出售,但有报告和责任方面的条件。适用修正案和具体规定,以确保项目保持可行性和可负担性。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a)(1) 根据第17039条定义的“净税额”,应允许一项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其金额等于 (c) 款中确定的金额,并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计算,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a)(2) 就本条而言,“纳税人”指个人情况下的唯一所有者、合伙企业情况下的合伙人以及“S”型公司情况下的股东。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a)(3) 就本条而言,“住房发起人”指个人情况下的唯一所有者、合伙企业情况下的合伙企业以及“S”型公司情况下的“S”型公司。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 分配给任何住房发起人的抵免额应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或其任何继承者授权,根据项目为实现经济可行性对抵免额的需求,并依照本条的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A) 低收入住房项目应位于加州,并应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A)(i) 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199.7条 (h) 款定义的农工住房项目外,且这些项目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199.20条 (c) 款所述的预留额度获得抵免,项目的住房发起人已由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获得联邦所得税抵免。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A)(ii) 它符合《国内税收法》第42(h)(4)(B)条规定的抵免条件,该条关于建筑物50%或以上由受总量限制的免税债券融资的特殊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B) 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不得要求除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申请税收抵免所需的费用之外的本条项下抵免费用。如果本条项下抵免的申请是在联邦税收抵免申请提交年份之后的日历年提交的,委员会可以要求收取费用。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C)(i) 对于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根据 (a) 款允许的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初步预留的项目,该抵免应根据合伙协议分配给拥有该项目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论该项目相关的联邦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如何分配给合伙人,或根据协议条款分配的抵免是否具有实质性经济效应,即《国内税收法》第704(b)条(关于分配份额的确定)所指的含义。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C)(i)(ii) 如果根据本条向合伙人分配的抵免缺乏实质性经济效应,在联邦抵免期届满之前,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而产生的、本部分项下原本允许的任何损失或扣除,不得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发生的纳税年度内允许,而应推迟到 (i) 款所述项目联邦抵免期届满的纳税年度之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并视同在该年度发生。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1)(C)(i)(iii) 本分段不适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199.20条 (c) 款所述的预留额度获得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初步预留的项目,除非该项目也获得了联邦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初步预留。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 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应向住房发起人证明本条项下分配给该住房发起人的每个抵免期的税收抵免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B) 对于合伙企业或“S”型公司,住房发起人应向纳税人提供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认证的副本。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 纳税人有资格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且联邦抵免期开始的纳税年度起申请抵免,尽管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尚未根据分段 (A) 发布认证,但前提是住房发起人已向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提交了纳税人认证,并向纳税人交付了一份副本。纳税人申请的抵免额不得超过纳税人根据合伙协议购买或分配的抵免额的按比例份额(视情况而定),且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I) 分项 (c) 中规定的四个抵免年度的适用百分比,乘以初步预留中列明的建筑物的合格基数。
(II) 纳税人认证中声明的项目有资格获得的抵免额。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ii) 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可以(但非必须)审查纳税人认证和住房发起人提供的其他信息,以确认以下两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ii)(I) 纳税人认证中列明的计算。
(II) 分配给项目的抵免额符合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为进行根据分段 (A) 要求的认证而制定的适用规则和条例。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iii) 如果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根据分段 (A) 发布的认证与已据此申请抵免的纳税人认证不一致,则纳税人应修改任何先前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以反映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根据分段 (A) 认证的抵免额。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iv) 就本分段而言,“纳税人认证”指住房发起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经认证的声明。纳税人认证应包含项目有资格获得的抵免额、建筑物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以及建筑物联邦抵免期开始的纳税年度。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v) 纳税人应根据要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根据条款 (iv) 的纳税人认证副本或根据分段 (A) 的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认证副本(视情况而定)。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vi) 如果未能提供根据条款 (iv) 的纳税人认证副本或根据分段 (A) 的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认证副本,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如此要求,则在该认证副本提供之前,本节项下的抵免将不予允许。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i)(vii) 增加本条款的法案对本分段所做的修改,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D) 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所做的所有选择,均适用于本节。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E)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E)(i) 除条款 (ii) 或 (iii) 中所述外,对于位于指定困难开发区 (DDAs) 或合格人口普查区 (QCTs) 的建筑物(如《国内税收法》第42(d)(5)(B)条所定义,关于高成本地区建筑物抵免增加),本节项下可按分项 (c) 规定的金额分配抵免,但前提是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分配的抵免额是按建筑物合格基数的100%计算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E)(i)(ii) 尽管有条款 (i) 的规定,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可以为位于DDAs或QCTs的建筑物分配抵免,这些建筑物限制50%的居住者为特殊需求家庭(如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在《加州法规》中定义),或根据分项 (g) 第 (1) 款分段 (B) 获得分配,即使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2(d)(5)(B)条(关于高成本地区建筑物抵免增加)获得联邦抵免,但前提是本节项下允许的抵免不得超过建筑物合格基数的3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C) 合格的低收入住房建筑由于评估价值低,根据(2)和(3)款的信用额度不足以完成大规模翻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A)(D) 合格的低收入住房建筑将结合本文中的信用额度分配完成大规模翻新。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 就本节而言,对于现有房产,术语“面临转换风险”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房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 该房产是一个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其中至少50%的单元根据以下任何一项获得政府援助: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i) 新建、大规模翻新、中等规模翻新、财产处置和贷款管理预留计划,或根据经修订的1937年美国住房法第8节、美国法典第42篇第1437f节提供基于项目的援助的任何其他计划。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ii) 根据国家住房法第221(d)(3)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15l(d)(3)和(5)节的低于市场利率计划。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iii) 国家住房法第236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15z-1节。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iv) 根据经修订的1965年住房和城市发展法第101节、美国法典第12篇第1701s节的租金补贴援助计划。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v) 根据经修订的1949年住房法(公法81-171)第514、515、516、533和538节的计划。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vi) 国内税收法第42节中规定的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计划,涉及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本节以及第12206节和第23610.5节。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vii) 由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管理的贷款或赠款计划。
(v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viii) 经修订的1959年住房法第202节(美国法典第12卷第1701q节)。
(i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ix) 国内税收法第142(d)节或其前身。
(x)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x) 国内税收法第147节,由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公法99-514)颁布,或其后续修订,包括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修订以及在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之前颁布的所有修订。
(x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xi) 经修订的1974年住房和社区发展法第一篇。
(x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xii) 经修订的1990年克兰斯顿-冈萨雷斯国家经济适用房法第二篇。
(x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xiii) 经修订的1987年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第四篇和第五篇,包括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支持性住房计划、庇护所加关怀计划以及联邦剩余财产处置计划。
(x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xiv) 县市提供的以下援助,以换取对多户租赁住房开发项目中单元最高租金以及作为入住资格条件的最高租户收入的限制,并由与县市签订的备案协议所体现: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A)(xiv)(I) 根据社区重建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4部第1部分(自第33000节起))使用税收增量融资提供的贷款或赠款。
(II) 《健康与安全法》第50843节所指的地方住房信托基金。
(III) 按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或租赁公共财产。
(IV) 根据《政府法典》第7篇第1部第4.3章(自第65915节起)授予容积率奖励、让步或激励措施,包括费用减免、停车豁免,或对总体规划、分区或重建项目区域规划的修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B) 在(A)分段中使用时,“政府援助”不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437f节(o)款使用基于租户的住房选择券,但不包括与基于项目的援助相关的(13)款。限制不应包括县市施加的任何租金管制或租金稳定条例。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 如果该开发项目受到租金和收入水平的限制,则50%的单元也限制由低收入家庭首次入住,如《健康与安全法》第50079.5节所定义。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ii)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根据本分段进行的2020日历年分配,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应考虑全州范围内的项目,并应分配住房抵免,但须符合《国内税收法》第42条和第142条规定的最低联邦要求,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法规第5033条和第5190条规定的最低要求,以及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法规第10326条规定的最低要求,适用于可在授予后180天内开始施工的项目,并视资金可用性而定。
(i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iii)(I)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根据本分段进行的2021日历年及以后分配,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和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应制定并规定实施新分配方法所需的法规、规则或指南,该方法旨在提高产量和控制成本,其中应包括一个评分系统,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通过私人活动债券和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计划产生的公共补贴和效益的有效利用。确定公共补贴和效益有效利用的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ia) 开发的单元数量和大小,包括为增加密度而提供的当地激励措施。
(ib) 靠近便利设施、就业机会和公共交通。
(ic) 开发项目的位置。
(id) 该开发项目为极低收入和超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
(II) 本条款中规定的公共补贴和效益有效利用标准应考虑提供的州总补贴,并优先考虑成本控制和增加单元产量。根据本分段制定的这些法规、规则或指南还应考虑更新“面临风险的保护”和“新建项目”的定义。
(III) 针对2021日历年的债券分配,适用于根据本分段有资格获得分配的项目,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可采纳紧急法规。
(IV) 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应考虑根据本条款的要求,修订建立评分系统的法规,以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199.7条(h)款的定义,为农场工人住房项目在住房需求类别下授予最高分,并在场地设施类别中,对于超出额外门槛要求的设施,给予初始五分。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iv) 根据本分段可用的金额中,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要求,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可分配高达两亿美元 (200,000,000美元),用于加州住房金融局在其混合收入计划下资助的住房。
(v)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v)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v)(I) 针对2024年至2034年(含)的日历年,根据本分段可用的金额中,该金额的5%或每年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美元) 中的较小者,应预留给提供农场工人住房的项目,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199.7条(h)款的定义,并按照第(4)段可用的抵免额进行管理。
(II) 本条款中在某轮资金分配结束后仍未分配的任何抵免额,应结转至该日历年连续的后续资金分配轮次,但在该日历年最后一轮资金分配后仍未分配的任何抵免额,应重新计入根据本分段可分配的抵免额总额。
(III) 针对2035日历年及此后的每一年,根据本分段可用的金额中,分配金额的一部分应预留给提供农场工人住房的项目,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199.7条(h)款的定义。预留金额应由立法机关在审议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408.5条(c)款提供的综合战略或其最新更新后确定。
(v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v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6)(C)(vi)(I) 在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宣布就合格住宅租赁项目免税债券授权的授予进行竞争的任何日历年,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可以分配本分段项下分配的部分或全部抵免,但加州住房金融局根据其混合收入计划为住房提供融资的任何抵免除外,用于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规定的非联邦补贴建筑,并应将这些抵免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42(i)(4)条(关于新建建筑)定义的新建建筑,这些建筑获得联邦补贴,并可在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开始施工。
(II) 在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未宣布就合格住宅租赁项目免税债券授权的授予进行竞争的任何日历年,根据本分段获得抵免的项目应在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开始施工。
(III) 尽管有分条款 (I) 和 (II) 的规定,如果在特定日历年内,加州债务限额分配委员会就合格住宅租赁项目进行的最后一轮分配后,本分段项下可用的抵免仍未分配,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可以分配部分或全部剩余抵免,用于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规定的非联邦补贴建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2) 前几个日历年未使用的住房抵免上限(如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3) 该日历年内退回的住房抵免上限金额。就本款而言,该日历年内退回的住房抵免金额等于先前分配给任何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成为合格低收入住房项目,或经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与抵免分配接受方双方同意取消分配的任何项目的住房抵免金额。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4) 每年五十万美元 ($500,000),用于提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99.7条 (h) 款所定义的农场工人住房的项目。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b)(5) 根据原《法条》第17053.14、23608.2和23608.3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文本)未分配或退回的任何抵免金额,直至完全用尽,用于提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99.7条 (h) 款所定义的农场工人住房的项目。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h) 《国内税收法典》第42(i)(1)条(关于合规期)所定义的“合规期”一词,就任何建筑而言,修改为指从其抵免期的第一个应税年度开始的30个连续应税年度的期间。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 《国内税收法典》第42(j)条(关于抵免收回)不适用,本条的以下要求应在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与住房发起人之间的监管协议中规定,且该监管协议在需要时应劣后于任何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人对项目的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199.14条 (f) 款订立的监管协议应适用,前提是该协议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1) 期限不短于合规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2) 要求该协议记录在合格低收入住房项目所在县的官方记录中。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3) 规定在住房发起人未能满足本条任何要求时,哪些州和地方机构可以执行该监管协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4) 规定该监管协议应被视为租户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可执行的合同,并允许符合该建筑适用收入限制的个人(无论是潜在、现有或前住户)有权在任何州法院执行该监管协议。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5) 纳入《国内税收法典》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的要求,并经本条修改的规定。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6) 要求住房发起人,如果美国国税局认定该项目不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42(g)条(关于合格低收入住房项目)的规定,则应通知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或其指定人。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7) 要求住房发起人,作为其在监管协议项下义务履行的担保,转让其从项目收取的租金权益,但在此监管协议项下未发生违约之前,住房发起人有权收取并保留租金。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i)(8) 一项规定,即在监管协议项下发生未在合理补救期内纠正的违约时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允许任何被指定执行监管协议的当事方收取与项目相关的所有租金;占有项目并根据监管协议运营项目,直至执行方确定住房发起人能够根据监管协议运营项目;向任何法院申请强制履行;确保指定一名接管人运营项目;或任何其他可能适当的救济。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1) 委员会应定期分配住房抵免,每个日历年包含两个或更多个期间,在此期间可以提交和审议申请。委员会应设定申请提交截止日期、委员会在该期间可分配的联邦和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上限的最高百分比,以及分配的大致日期。如果联邦或州法律的颁布、规则或法规的通过或其他类似事件阻止使用两个分配期,委员会可以减少期间数量并调整提交截止日期、分配的最高抵免百分比和分配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2) 委员会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2(m)(1)条(关于项目间抵免分配计划)的规定,采纳一项合格分配计划。在采纳此计划时,委员会应遵守《国内税收法典》第42(m)(1)(B)条和第42(m)(1)(C)条的规定,分别关于合格分配计划和关于必须使用某些选择标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 尽管有《国内税收法典》第42(m)条(关于住房抵免机构的职责)的规定,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应根据合格分配计划和法规分配住房抵免,其中应包括以下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A) 所有住房发起人,如(a)款第(3)项所定义,应在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时证明该项目符合以下门槛要求: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A)(i) 住房发起人应证明在其提议的社区或区域内存在对低收入住房的需求。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A)(ii) 项目的拟议融资,包括税收抵免收益,应足以完成项目,且拟议的运营收入应足以在延长使用期内运营项目。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A)(iii) 项目应有可执行的融资承诺,无论是建设融资还是永久性融资,至少占项目总估计融资的50%。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A)(iv) 住房发起人应拥有并保持对项目场地的控制权。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A)(v) 住房发起人应证明项目符合所有适用的地方土地使用和分区条例。
(v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A)(vi) 住房发起人应证明项目开发团队具有经验和财务能力,以确保项目在延长使用期内的完成和运营。
(v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A)(vii) 住房发起人应证明为确保项目在整个延长使用期内的财务可行性及其作为合格低收入住房项目的生存能力所需的税收抵免金额,同时考虑到运营费用、可支持的债务偿还、储备金、用于租金补贴的预留资金和所需股本,以及开发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委员会确定的项目合格基础的特定百分比,在将开发费用计入合格基础之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B) 委员会应优先考虑符合分段 (A) 所有门槛要求的项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B)(i) 该项目以这些租户可负担的租金服务于最低收入租户。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B)(ii) 该项目有义务在最长时期内服务合格租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C) 除了分段 (A) 和 (B) 的规定外,委员会在分配住房抵免时应使用以下标准: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C)(i) 服务大家庭的项目,其中所有住宅单元中,委员会定义的大量单元是拥有三间或更多卧室的低收入单元。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C)(ii) 提供单间居住单元以服务极低收入租户的项目。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C)(iii) 现有项目,根据分部 (c) 的第 (6) 款定义,处于“面临转换风险”的项目。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C)(iv) 公共机构为项目总开发成本的至少 15% 提供直接或间接长期财政支持的项目,或业主股本占项目总开发成本至少 30% 的项目。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3)(C)(v) 提供低收入住房项目居民通常无法获得的租户便利设施的项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4) 为根据本节分配抵免的目的,委员会不得仅因项目申请提交日期而给予任何项目优先权。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j)(4)(D) 分段 (B) 和 (C) 不适用于根据分部 (g) 的第 (1) 款分段 (B) 获得分配的项目。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k) 《国内税收法》第 42(l) 条(关于向秘书提交证明和其他报告)应作如下修改:
“秘书”一词应替换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l) 如果根据本节允许的抵免额超过“净税额”,则超出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以及后续年份(如有必要),以减少“净税额”,直到抵免额用尽为止。
(m)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m) 获得 1989 年联邦住房抵免美元金额分配的项目,有资格获得 1990 年州住房抵免美元金额分配,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m)(1) 该项目在 1990 年之前未投入使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m)(2) 如果 1990 年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与这些修订之前本节中存在的任何规定相冲突,则应以之前的法律规定为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m)(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根据本分部申请分配的项目应遵守分部 (j) 的第 (3) 款的要求。
(n)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n) 对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在 1989 年分配的抵免,如果其中任何金额归因于 1987 年或 1988 年未分配的抵免,则其抵免期不应在 1989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开始。
(o)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o) 公法 101-508 第 11407(a) 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延期的生效日期)的规定适用于 1989 年之后的日历年度。
(p)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p) 公法 101-508 第 11407(c) 条(关于选择加速抵免)的规定不适用。
(q)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1) (A) 对于在本节下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获得初步预留的项目,纳税人可以在其提交给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的申请中选择出售所有或任何部分的允许抵免,但须遵守分段 (B) 和 (C)。纳税人只能一次撤销根据本分部出售的选择,撤销时间必须在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根据本节为该项目分配最终抵免金额之前,届时该选择将不可撤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1)(B) 纳税人根据本分部选择出售全部或部分抵免时,其对价不得低于抵免金额的 8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1)(C) 如果纳税人未在其提交给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的申请中作出该选择,则不得根据本分部选择出售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抵免。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2)(A) 最初获得该抵免的纳税人应在抵免出售之日起10天内,以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报告所有关于该抵免购买和出售的必要信息,包括该抵免已出售给的无关方或各方的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已出售抵免的面值,以及纳税人因出售该抵免而收到的对价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2)(A)(B) 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应每年以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商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清单,列明根据本分项规定出售或购买抵免的纳税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3) 根据本分项规定,一项抵免可以出售给一个以上的无关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 (1) 款出售的抵免的最初获得者,仍应独自承担本节就该抵免对纳税人施加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中任何一项均不适用于已出售或后续转让该抵免的任何一方。根据第 (1) 款购买抵免的各方,有权以最初获得该抵免的纳税人使用该抵免的相同方式使用所购买的抵免。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q)(5) 如果纳税人已在其任何纳税申报单上获得本节允许的抵免,则不得出售该抵免。
(r)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r) 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可以制定为执行本节目的所需或适当的规则、指南或程序,包括任何关于本节允许的抵免分配的指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规则、指南或程序。
(s)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s) 1993年第1222号法规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t)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8(t) 本节自1990年12月1日起生效,只要《国内税收法典》第42条(关于低收入住房抵免)仍然有效,本节即持续有效。任何未使用的抵免可以根据分项 (l) 的规定继续结转,直至该抵免用尽为止。

Section § 17059.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设立了一项税收抵免,适用于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开始并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业务,旨在鼓励经济发展。

该税收抵免由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GO-Biz)管理,旨在奖励那些在高失业率或贫困地区创造或保留就业岗位的公司,以及其他因素。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员工薪酬、投资水平以及它们给加州带来的整体经济影响获得抵免。企业与GO-Biz之间的协议规定了条款,包括抵免额如何分配、需要达到哪些里程碑,以及如果条款未履行可能收回抵免额的情况。优先考虑位于高失业率或高贫困地区的项目。

该计划允许将抵免额结转最多五年,如果它们超过某一年的净税额。每个财政年度分配的抵免总额设有上限,并且部分资金专门留给小型企业。GO-Biz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紧急规则和条例,该计划将于2030年12月终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1) 针对每个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应允许根据第17039条定义的“净税额”抵免一笔金额,该金额由委员会根据 (2) 款确定并根据第18410.2条批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 本条规定的抵免额应由GO-Biz就2013-14财政年度至(包括)2027-28财政年度进行分配。根据本条分配给纳税人就某一财政年度的抵免额,应按照GO-Biz与纳税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规定,并应基于以下因素: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A) 纳税人将在此州创造或保留的就业岗位数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B) 纳税人向其雇员支付或拟支付的报酬,包括工资和附带福利。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C) 纳税人在此州的投资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D)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数据,纳税人项目或业务拟议或所在地点的失业或贫困程度。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E) 纳税人在此州可获得的激励措施,包括来自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激励措施。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F) 纳税人在其他州可获得的激励措施。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G) 拟议项目的持续时间以及纳税人承诺留在此州的持续时间。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H) 纳税人项目或业务在此州的整体经济影响。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I) 纳税人项目或业务对州、地区或地方的战略重要性。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J) 纳税人业务在此州未来增长和扩张的机会。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K) 预期给州带来的利益超出税收抵免给纳税人带来的预期利益的程度。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2)(L) 对于从2018-19财政年度开始分配的抵免额,纳税人向其雇员提供的培训机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3) 根据 (2) 款签订的书面协议应包括: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3)(A) 条款和条件,包括允许分配抵免额的应税年度、最低报酬水平和最低就业保留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3)(B) 规定说明抵免额是经批准后全额分配,还是在纳税人满意地达到双方商定的里程碑时分期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a)(3)(C) 允许委员会在纳税人未能履行书面协议条款和条件时,全部或部分收回抵免额的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b)(1) “委员会”指根据第18410.2条设立的加州竞争性税收抵免委员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b)(2) “GO-Biz”指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 就本条而言,GO-Biz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1) 优先考虑其项目或业务位于或拟位于高失业率或贫困地区的纳税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2) 与纳税人协商拟议书面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该协议根据本条向纳税人提供允许的抵免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3) 将协商后的书面协议提交委员会,以根据第18410.2条获得批准。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4) 在委员会批准书面协议后,将书面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5) 在委员会批准收回后,将先前分配的抵免额的全部或部分收回情况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6)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以下所有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6)(A) 根据本条获得抵免额的每个纳税人的名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6)(B) 每个纳税人的估计投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6)(C) 创造或保留的估计就业岗位数量。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6)(D) 分配给纳税人的抵免额。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6)(E) 从纳税人收回的抵免额(如适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6)(F) 纳税人承诺增加净就业岗位数量或进行投资的主要地点。主要地点应按城市列出,或在非建制地区按县列出。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6)(G) 根据 (1) 款,识别因位于高失业率或贫困地区而获得优先的每个税收抵免奖励的信息。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  考虑该抵免在何种程度上会影响纳税人在此州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意愿或两者兼有,而这些就业机会原本可能不会由该纳税人或任何其他纳税人在该州创造。GO-Biz还可考虑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A) 纳税人的财务偿付能力以及纳税人为其拟议扩张提供资金的能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B) 纳税人当前和过往遵守联邦和州法律的情况。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C) 当前和过往涉及纳税人的诉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D) 纳税人与根据本节允许的抵免相关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费用安排的合理性。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E) 对于从2023-24财政年度开始的分配期,纳税人是否愿意将就业机会从颁布了以下任何法律的州迁入加州: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E)(i) 废止或撤销,或具有废止或撤销现有州反歧视保护措施的效力,这些保护措施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E)(ii) 授权或要求歧视同性伴侣或其家庭,或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歧视。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E)(iii) 设立反歧视法的豁免,以允许歧视同性伴侣或其家庭,或允许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歧视。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E)(iv) 否认或干涉,或具有否认或干涉妇女选择生育或选择并获得堕胎的权利的效力,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06部第2部分第2章第2.5条(自第123460节起)所规定。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F) 对于从2023-24财政年度开始的分配期,纳税人公平对待其员工以及在本州创造高质量、全职的工资和薪金工作的承诺,其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F)(i) 针对非管理层员工的培训、职业发展阶梯、学徒和学徒前计划。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F)(ii) 劳资联合支持信。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F)(iii) 与兼职、临时工和独立承包商相比,全职工资和薪金员工的高比例。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F)(iv) 在过去10年内,几乎没有不良安全记录,或与任何州或联邦环境和劳动法相关的已解决或待决的诉讼、违规、传票、罚款或处罚。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7)(G) GO-Biz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因素,以确保根据本节允许的抵免的管理是问责制和透明度的典范,并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有限的可用抵免额。
(8)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8)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8)(A) 本款第 (7) 段 (E) 项和 (F) 项在2022-23财政年度的实施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因此,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特此授权在2022-23财政年度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则制定规定,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款第 (7) 段 (E) 项和 (F) 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c)(8)(A)(B)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准紧急法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 就本节而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1)(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审查根据本节获得抵免的所有纳税人的账簿和记录,以确保遵守纳税人与GO-Biz之间书面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1)(A)(B) 对于根据第17053.73节定义为“小型企业”的纳税人,当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自行决定审查这些账簿和记录符合或必要于州的最佳利益时,审查根据本节获得抵免的纳税人的账簿和记录,以确保遵守纳税人与GO-Biz之间书面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2)(A) 除根据第 (1) 款确定的其他金额外,财政总监可以增加根据本条和第 23689 条可分配的信用总额,在截至 2027-28 财年的每个财年,最高可达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根据本款进行的任何增加金额,与根据第 23689 条 (g) 款第 (2) 项进行的任何增加金额合并时,在截至 2027-28 财年的每个财年,不得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2)(A)(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财政总监应增加 (A) 项下的总金额,以减轻因根据第 23636 条 (c) 款第 (1) 项 (A) 或 (B) 项允许所有合格纳税人获得的信用而导致的可用金额减少。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3) 在截至 2017-18 财年的每个财年,根据本条和第 23689 条可分配的信用总额的 25% 应预留给小型企业,如第 17053.73 条或第 23626 条所定义。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d)(4) 每个财年,根据本条可分配的信用总额不得有超过 20% 分配给任何一个纳税人。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h) GO-Biz 可以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执行本条的目的。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通过采纳紧急规章的方式进行。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i) GO-Biz 与纳税人之间就本条授权的信用达成的书面协议,应在协议签订之日遵守现行法律。
(j)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j)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j)(1) 本条生效之日,财政部应估算针对从 2013-14 财年到 2029-30 财年(含)的每个财年,根据本条将申请的信用总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j)(2)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每年不迟于 3 月 1 日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根据本条就相关财年申请的信用总金额。该报告应将根据本条就该财年申请的信用总金额与该部门就同一财年的估算进行比较。如果该财年申请的信用总金额低于该财年的估算金额,报告应提出增加年度信用申请的方案,以达到估算金额。
(k)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k)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k)(1) 第 19542 条应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 GO-Biz 为管理根据本条设立的加州竞争税收抵免而获取的所有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k)(2) 尽管有第 19542 条和第 (1) 款的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向 GO-Biz 披露信息,GO-Biz 也可以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披露信息,用于管理根据本条设立的加州竞争税收抵免。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59.2(l) 本条仅在 2030 年 12 月 1 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061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失业保险法》有权获得退款,您可以将该退款用作抵扣您的税款。如果此抵免额超过您应缴的税款,您将获得退税。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拒绝您的退款或抵免申请,他们会通知您。除非您向就业发展局局长提出异议,否则此决定是最终的。对于这种情况,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将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1(a) 对于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176条有权获得退款的人,应将该退款金额抵免本部分规定的税款。如果在本部分项下扣除任何其他抵免后的应缴税款少于根据本条允许的抵免额,则差额应为退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61(b)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不批准本条规定的退款或抵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相应通知申请人。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对该抵免或退款的决定是最终的,除非申请人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176.5条向就业发展局局长提出异议。本部分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均不适用于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