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部分而言,对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加州调整后总收入”一词包括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1.3(a) 在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是本州居民的任何部分(根据第17014条定义),所有调整后总收入项目,无论来源如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1.3(b) 在纳税年度中纳税人不是本州居民的任何部分,源自本州境内的调整后总收入,根据第3章第9条(自第17301条起)和第11章(自第17951条起)的规定确定。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加州调整后总收入”。如果一个人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候是加州居民,那么他们所有的收入,无论来源何处,都算作他们的调整后总收入。如果他们不是居民,则只考虑来自加州境内的收入。
本法律条款解释,对于加州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总应税收入”是根据州法规计算的全年收入,无论该收入来自何处。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计算应税收入时,申报赡养费扣除,但仅限于其加州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这项规定持续到2025年底,除非离婚或分居协议在2025年后被修改以采纳新规定。该法律定于2027年12月1日失效。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应如何计算其州税应税收入。它规定,在确定基于调整后总收入的限制时,他们应使用其“加州调整后总收入”,而不是通常考虑的总调整后总收入。这意味着要排除可能适用于全年居民收入的某些调整。
本节解释了加州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具体来说,在确定某些扣除额的限制时,任何提及“报酬”或“劳动所得”之处,都应与该年度必须计入加州调整后总收入的收入相关。这不考虑在计算总调整后总收入时所使用的限制。受影响的主要扣除额包括个人退休账户(IRA)的供款,以及符合特定联邦税法条款的雇员的业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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