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扣除额应如何在州内和州外所得收入之间进行适当划分。特许权税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和条例,以确保此项工作正确执行,从而公平计算应税收入。

Section § 173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加州调整后总收入”。如果一个人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候是加州居民,那么他们所有的收入,无论来源何处,都算作他们的调整后总收入。如果他们不是居民,则只考虑来自加州境内的收入。

就本部分而言,对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加州调整后总收入”一词包括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1.3(a) 在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是本州居民的任何部分(根据第17014条定义),所有调整后总收入项目,无论来源如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1.3(b) 在纳税年度中纳税人不是本州居民的任何部分,源自本州境内的调整后总收入,根据第3章第9条(自第17301条起)和第11章(自第17951条起)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173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为非加州全职居民或仅在加州居住部分年度的人计算“总调整后总收入”。它要求考虑他们全年的总收入,无论收入来源何处,并遵循其他条款中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173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对于加州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总应税收入”是根据州法规计算的全年收入,无论该收入来自何处。

就本部分而言,对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总应税收入”一词指根据第17073条确定的全年应税收入,不论其来源。

Section § 17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计算应税收入时,申报赡养费扣除,但仅限于其加州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这项规定持续到2025年底,除非离婚或分居协议在2025年后被修改以采纳新规定。该法律定于2027年12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2(a) 对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15条(截至2015年1月1日时的规定)关于赡养费等款项的扣除,在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时,应以加州调整后总收入(如第17301.3条所定义,且不考虑赡养费扣除)占总调整后总收入(如第17301.4条所定义,且不考虑赡养费扣除)的相同比例(不超过1.00)予以允许。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2(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2(b)(a)款不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离婚或分居文书,或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但在此日期之后修改的任何离婚或分居文书,如果该修改明确规定本款所作的修订适用于该修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2(c) 本条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如何在加州税收中申报扣除额。具体来说,它指出这些纳税人在计算其加州应税收入时,可以选择逐项扣除或标准扣除。然而,他们实际可以扣除的金额取决于其在加州应税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该比例不能超过1.00,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扣除超过其加州收入相应比例的金额。

Section § 17306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了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应如何计算其州税应税收入。它规定,在确定基于调整后总收入的限制时,他们应使用其“加州调整后总收入”,而不是通常考虑的总调整后总收入。这意味着要排除可能适用于全年居民收入的某些调整。

对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根据第17041条(i)款第(1)项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时,为计算基于调整后总收入的限制而提及的“调整后总收入”,应指同一纳税年度的“加州调整后总收入”(如第17301.3条所定义),且不考虑根据第17024.5条(h)款第(2)项在计算该纳税年度的“总调整后总收入”(如第17301.4条所定义)时所使用的限制。

Section § 173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具体来说,在确定某些扣除额的限制时,任何提及“报酬”或“劳动所得”之处,都应与该年度必须计入加州调整后总收入的收入相关。这不考虑在计算总调整后总收入时所使用的限制。受影响的主要扣除额包括个人退休账户(IRA)的供款,以及符合特定联邦税法条款的雇员的业务费用扣除。

对于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在根据第17041条(i)款第(1)项计算“非居民或部分年度居民的应税收入”时,为了计算本节所述扣除额的限制,任何提及“报酬”或“劳动所得”之处,均应指在计算同一纳税年度的“加州调整后总收入”(定义见第17301.3条)时所需计入的“报酬”或“劳动所得”金额,而不考虑根据第17203条在计算该纳税年度的“总调整后总收入”(定义见第17301.4条)时所使用的限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7(a) 《国内税收法典》第219条允许的扣除。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307(b) 适用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1(c)(1)条规定属于雇员的个人,《国内税收法典》第162(1)条和第404条允许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