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计入总收入的具体项目
Section § 17081
Section § 17082
从2023年1月1日起,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的收入通常会计入合格纳税人的收入,这类似于将该信托视为授予人信托的情况。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包括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将大部分收入分配给慈善机构,则该收入可以免除。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是指不属于授予人信托,并且涉及作为不完全赠与转移的资产的信托。特许权税委员会拥有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的权力。
Section § 17085
本节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年金和人寿保险的规定。它将联邦修订和规则应用于类似的州内交易,但对1986年后开始的某些年金有特定排除。它概述了退休账户分配的收入计算方式,其中会根据之前已计入的收入扣减一定金额。额外税率有所不同,通常为2.5%,但某些退休账户的税率为6%。一些联邦修订不适用,并且包含了近期联邦法案中关于退休计划贷款的特别规定。
Section § 1708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计划的分配是由于扣税通知而进行的,那么根据联邦特定规定(《美国国税局法典》第72(t)条)通常会征收的额外税款将不会被征收。这项规定适用于1999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分配。
Section § 17086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决定何时将农民合作社的非现金社员分配收入计入其税款。你可以选择在收到时将其计为收入,或者等到兑现时再计。如果你决定现在就计入,则将全额作为收入计入。如果你选择等待,则在收到分配时在你的纳税申报表中报告,并在你兑现时将其计为收入。一旦你决定了一种方法,每年都必须遵守,除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更改。如果你选择等待,税务委员会在你告知他们你已兑现分配之日起有四年时间来评估任何税款。
Section § 17087
本节规定,联邦税收规则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它指出,社会保障、一级和二级铁路退休福利,以及根据《铁路失业保险法》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受《国内税收法典》中描述的相同税收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17087.5
本法律条款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S型公司及其股东的规定,通常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然而,有一个显著的例外:关于S型公司终止后过渡期后的现金分配规则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
Section § 17087.6
Section § 17088
本法律规定了联邦税法中的某些条款如何适用于加州的受规管投资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它指出,这些部分通常遵循联邦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除外。例如,在涉及免税利息股息时,加州使用其自身的第17145条,而非联邦的第852(b)(5)条;同时,关于未分配资本利得处理的部分规定不适用。此外,联邦法典中的某个特定短语被替换为加州法典中关于这些事项的短语。
Section § 17088.1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的两项具体修改不适用。第一项是关于某些投资工具税收规则的修订,第二项是关于这些投资工具的调整。实质上,加州选择不遵循这些联邦税收调整。
Section § 17088.3
本节采纳了关于商船资本建设基金税收优惠的联邦规定,但作了一些具体修改。它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引用,以适应加州的税法。例如,它将扣除中使用的百分比改为70%,并更新了用于税收目的的不同条款的引用。它还调整了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使其根据加州规定而非联邦规定免税。最后,联邦法典中的某些程序性引用被替换为加州税法,并且联邦规定中的某一句被省略。
Section § 17090
Section § 17091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赡养费和分居抚养费支付的规定(以2015年的版本为准)将在加州适用,直至2025年12月31日。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签订的离婚或分居协议,也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签订但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修改的协议,如果修改明确声明适用新规定。
此外,本法律条款将于2027年12月1日废止,这意味着在该日期之后它将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