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关于哪些项目计入总收入的某些联邦税收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适用,除非有具体例外情况。基本上,除非另有说明,联邦规定是该州收入计入的默认规则。

Section § 17082

Explanation

从2023年1月1日起,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的收入通常会计入合格纳税人的收入,这类似于将该信托视为授予人信托的情况。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包括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将大部分收入分配给慈善机构,则该收入可以免除。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是指不属于授予人信托,并且涉及作为不完全赠与转移的资产的信托。特许权税委员会拥有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条的权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a) 始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的收入应计入合格纳税人的总收入,其计入范围为:如果该信托根据第17731条被整体视为授予人信托,则该信托的收入在计算合格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考虑的范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b) 尽管有 (a) 款规定,第17745条适用于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的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c)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的收入不应计入合格纳税人的该纳税年度总收入: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c)(1) 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的受托人及时提交原始加州受托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根据第9章(始于第17731条)的规定,在该申报表上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作为居民非授予人信托纳税。该选择应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作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c)(2) 该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是根据第9章(始于第17731条)规定的非授予人信托。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c)(3) 根据第9章(始于第17731条)的规定,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的可分配净收入的百分之九十或更多,根据第17752条或第17731条(包括 (a) 款)的规定,为第9章(始于第17731条)的目的,分配给或被视为分配给《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所定义的慈善组织。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d)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d)(1) “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信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d)(1)(A) 该信托不符合《国内税收法》A分章第1章J分章第I部分E子部分(关于授予人及其他被视为实质所有者)规定的授予人信托条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d)(1)(B) 合格纳税人向该信托转移资产根据《国内税收法》第2511条(关于一般转移)被视为不完全赠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d)(2) “合格纳税人”指不完全赠与非授予人信托的授予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d)(3) “居民非授予人信托”指非授予人信托,且根据第17742条,根据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居住地,税款适用于信托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e)(1) 特许权税委员会可制定为执行本条目的所需或适当的任何法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2(e)(2) 特许权税委员会可制定规则、指南、程序或其他指导,以执行本条目的。 《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始于第11340条)不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根据本条制定的任何规则、指南、程序或其他指导。

Section § 17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失业补偿的条款不适用。

Section § 17085

Explanation

本节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年金和人寿保险的规定。它将联邦修订和规则应用于类似的州内交易,但对1986年后开始的某些年金有特定排除。它概述了退休账户分配的收入计算方式,其中会根据之前已计入的收入扣减一定金额。额外税率有所不同,通常为2.5%,但某些退休账户的税率为6%。一些联邦修订不适用,并且包含了近期联邦法案中关于退休计划贷款的特别规定。

《国内税收法典》第72条,涉及年金、某些养老金和人寿保险合同收益,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a) 由第99-514号公法所作的修订和过渡规则,应适用于本部分的相同交易和相同年份,如同其适用于联邦目的,但《国内税收法典》第72(d)条的废止(涉及废止雇员年金特别规则)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a)(1) 任何年金开始日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后的个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a)(2) 经纳税人选择,任何年金开始日期在1986年7月1日之后且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b) 个人退休账户或年金、或雇员信托或雇员年金的分配金额,若为联邦目的计入总收入,则为本部分目的应按以下两者中较小者予以扣减: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b)(1) 等于该纳税年度计入联邦总收入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b)(2) 等于账户或年金的基准,该基准由第17507条(涉及个人退休账户和简化雇员养老金)允许,或由第17504条和第17506条(涉及自雇人士计划)允许的增加基准,或由第17501条允许的增加基准,或由第17551条允许的增加基准,且该基准是在根据本规定在先前纳税年度扣减总收入后剩余的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c)(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部分征收的额外税款金额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m)、(q)、(t)和(v)条计算,如同其适用于同一纳税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目的,使用21/2%的税率,而非这些条款中规定的税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c)(2) 如果《国内税收法典》第72(t)(6)条(涉及简易退休账户的特别规则),如同其适用于同一纳税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目的,适用,则第 (1) 款中的税率应为6%,而非其中规定的21/2%税率。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d) 《国内税收法典》第72(f)(2)条应适用,且不适用紧随该款的例外情况。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e) 2006年联邦《养老金保护法》(第109-280号公法)第844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72(e)条所作的修订不适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f) 为本部分目的,2020年《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第116-136号公法)第2202(b)条(涉及合格计划贷款)应适用。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g) 为本部分目的,2021年《综合拨款法》(第116-260号公法)第三篇第302(c)条(涉及合格计划贷款)应适用。

Section § 170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退休计划的分配是由于扣税通知而进行的,那么根据联邦特定规定(《美国国税局法典》第72(t)条)通常会征收的额外税款将不会被征收。这项规定适用于1999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分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7(a) 对于因合格退休计划的扣缴通知(根据第18670条或第18670.5条)而进行的任何分配,不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2(t)条征收额外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5.7(b) 本条适用于1999年12月31日之后的分配。

Section § 17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纳税人决定何时将农民合作社的非现金社员分配收入计入其税款。你可以选择在收到时将其计为收入,或者等到兑现时再计。如果你决定现在就计入,则将全额作为收入计入。如果你选择等待,则在收到分配时在你的纳税申报表中报告,并在你兑现时将其计为收入。一旦你决定了一种方法,每年都必须遵守,除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更改。如果你选择等待,税务委员会在你告知他们你已兑现分配之日起有四年时间来评估任何税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6(a) 农民合作社和互助协会的非现金社员分配(无论是通过股本、周转金凭证、留存凭证、债务凭证、通知书或其他方式支付,只要披露了这些非现金社员分配的美元金额),经纳税人选择,可视为收入并计入收到该分配的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6(b) 如果纳税人行使了(a)款规定的选择,则计入总收入的金额应为这些分配的票面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6(c) 如果纳税人选择将收到的纳税年度的非现金社员分配排除在总收入之外,则这些分配应在其被兑现或实现收益的年度计入总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6(d) 如果纳税人行使了(c)款规定的选择,则这些非现金社员分配的票面金额应在收到这些非现金社员分配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中披露。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6(e) 如果纳税人对任何纳税年度行使了(a)款或(c)款规定的选择,则所采用的收入计算方法应适用于所有随后的纳税年度,除非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授权更改为不同方法。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6(f) 如果纳税人已作出(c)款规定的选择,则 (1) 对任何实现非现金社员分配金额的纳税年度的不足额评估的法定期限,不应早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收到纳税人(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方式)关于这些分配收益实现通知之日起四年期满;并且 (2) 尽管有第19057条的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法律规则的规定可能阻止该评估,但该不足额仍可在该四年期满之前进行评估。

Section § 1708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联邦税收规则的某些部分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它指出,社会保障、一级和二级铁路退休福利,以及根据《铁路失业保险法》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受《国内税收法典》中描述的相同税收规则的约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7(a) 《国内税收法典》第86条,关于社会保障和一级铁路退休福利的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7(b) 《国内税收法典》第72(r)条,关于二级铁路退休福利的规定,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7(c) 《国内税收法典》第105(h)条,关于根据《铁路失业保险法》支付的病假工资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08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联邦税法中关于S型公司及其股东的规定,通常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然而,有一个显著的例外:关于S型公司终止后过渡期后的现金分配规则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7.5(a) 《国内税收法》A分编第1章S分章,关于“S型公司”及其股东的税务处理,应予适用,除非本部分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7.5(b) 《国内税收法》第1371(f)条,关于终止后过渡期后的现金分配,不适用。

Section § 17087.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在加州被视为合伙企业进行税务处理,那么其成员或拥有经济权益的人必须考虑税法另一章中规定的某些应税金额。

Section § 1708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联邦税法中的某些条款如何适用于加州的受规管投资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它指出,这些部分通常遵循联邦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除外。例如,在涉及免税利息股息时,加州使用其自身的第17145条,而非联邦的第852(b)(5)条;同时,关于未分配资本利得处理的部分规定不适用。此外,联邦法典中的某个特定短语被替换为加州法典中关于这些事项的短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a) 《国内税收法》A分编第1章M分章(关于受规管投资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b) 第17145条应替代《国内税收法》第852(b)(5)条(关于免税利息股息)适用。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c)(1) 《国内税收法》第852(b)(3)(D)条(关于股东对未分配资本利得的处理)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c)(2) 《国内税收法》第852(g)(1)(A)条经修改,将其中的短语“分款(b)(5)的第一句”替换为短语“第17145条(a)款”。

Section § 17088.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税法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的两项具体修改不适用。第一项是关于某些投资工具税收规则的修订,第二项是关于这些投资工具的调整。实质上,加州选择不遵循这些联邦税收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1(a) 由《第116-136号公法》第2303(a)(2)(C)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860E(a)(3)(B)条所作的、关于一致性修订的修订,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1(b) 由《第117-169号公法》第10101(a)(4)(B)(ii)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860E(a)(4)条所作的、关于一致性调整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17088.3

Explanation

本节采纳了关于商船资本建设基金税收优惠的联邦规定,但作了一些具体修改。它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引用,以适应加州的税法。例如,它将扣除中使用的百分比改为70%,并更新了用于税收目的的不同条款的引用。它还调整了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使其根据加州规定而非联邦规定免税。最后,联邦法典中的某些程序性引用被替换为加州税法,并且联邦规定中的某一句被省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a) 《国内税收法典》第7518条,关于商船资本建设基金的税收优惠,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b) 《国内税收法典》第7518(d)(2)(C)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b)(1) 以“70%”代替提及的“根据第243(a)(1)条适用的百分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b)(2) 提及第24402条,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243条。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c) 《国内税收法典》第7518(d)(2)(D)条修改为提及“根据本部分免税的利息收入”,代替“根据第103条免税的利息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d) 《国内税收法典》第7518(g)(3)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d)(1) 提及第10.2部分第4章第6条(自第19101条起),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6601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d)(2) 提及第10.2部分第4章第7条(自第19131条起),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6651条。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e) 《国内税收法典》第7518(g)(6)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e)(1) 以“本部分”的提及代替“第1章”在其出现的每个地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e)(2) 提及第17041条,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1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88.3(e)(3) 《国内税收法典》第7518(g)(6)(A)条中的最后一句不适用。

Section § 17090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从停车折现计划中获得现金,这笔钱通常会被计入其收入。但是,如果他们将这笔钱的任何部分用于拼车,那么这部分钱可能不会被计入收入。
总收入包括雇员根据停车折现计划收到的现金津贴,但用于拼车目的并根据第17149条规定不计入总收入的任何部分除外。

Section § 17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赡养费和分居抚养费支付的规定(以2015年的版本为准)将在加州适用,直至2025年12月31日。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签订的离婚或分居协议,也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签订但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修改的协议,如果修改明确声明适用新规定。

此外,本法律条款将于2027年12月1日废止,这意味着在该日期之后它将不再有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91(a) 《国内税收法典》第71条,涉及赡养费和分居抚养费支付,以其在2015年1月1日的文本为准,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91(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91(b)(a)款不适用于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离婚或分居文书,也不适用于在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订但在此日期之后修改的任何离婚或分居文书,如果该修改明确规定本款所作的修订适用于该修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091(c) 本条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