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3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联邦关于哪些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的规定适用于本州,除非有具体的加州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71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曾遭受纳粹德国或其盟友迫害的个人,某些赔偿金和利息不计入总收入。这些免除也适用于受迫害者的继承人或遗产。作为赔偿收到的任何财产的价值,以收到时的市场价值为准。赔偿金可以包括资产追回、法律和解,或因迫害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期间或之后丢失财产的补偿。与大屠杀赔偿相关的某些和解基金或托管账户所产生的利息也免于计入总收入。此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款项,不影响在此之前收到款项的税务处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a) 总收入不包括合格个人(或该个人的继承人或遗产)收到的任何可免除赔偿金以及任何可免除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1) 合格个人(或该个人的继承人或遗产)作为可免除赔偿金的一部分收到的任何财产的基准,应为该财产在收到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2) “合格个人”指因种族、宗教、身体或精神残疾或性取向而遭受纳粹德国、任何其他轴心国政权或任何其他纳粹控制或纳粹盟国迫害的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3) “可免除赔偿金”指向个人(或该个人的继承人或遗产)支付或分配的任何款项,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3)(A) 因该个人作为合格个人的身份而应支付的,包括由任何外国、美利坚合众国或任何其他外国或国内实体支付的任何款项,或由任何此类国家或实体设立的基金支付的款项,因法律诉讼的最终解决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或归还财产的法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3)(B) 构成因该个人作为合格个人的身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期间或之后,从该个人处被盗、隐藏或以其他方式丢失的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归还、补偿或赔偿,包括欧洲保险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期间向合格个人签发的保单项下的任何保险收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3)(C) 包含作为分段 (A) 或 (B) 中所述的任何支付或分配的一部分而应支付的利息。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4) “可免除利息”指以下任何一项所产生的利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4)(A) 根据题为“关于:大屠杀受害者资产诉讼”(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件号96-4849的诉讼和解而设立的托管账户或和解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4)(B) 作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记忆、责任与未来”基金的协议(日期为2000年7月17日)的结果,由国际大屠杀保险索赔委员会设立的旨在使合格个人或其继承人受益的基金。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b)(4)(C) 受美国法院管理的其他类似基金,旨在向合格个人(或合格个人的继承人或遗产)提供可免除赔偿金。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c)(1) 本节适用于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c)(2)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收到的任何款项的适当税务处理产生任何推断。

Section § 171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在1915年至1923年期间受到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基于种族或宗教的迫害,并因此获得某些和解款项或这些款项的利息,则他们无需将这些金额计入其总收入用于纳税。这适用于个人本身,也适用于他们的继承人或遗产。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可免除的和解款项”,并解释说所收到的财产按其公平市场价值估价。这些款项可能来自法律和解、财产归还法或与该时期相关的保险收益。该法律还阐明,它仅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款项,并且不涉及在此日期之前收到的款项应如何征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a) 总收入不包括合格个人(或该个人的继承人或遗产)收到的任何可免除的和解款项以及任何可免除的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1) 合格个人(或该个人的继承人或遗产)作为可免除和解款项的一部分收到的任何财产的基准,应为该财产在收到之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2) “合格个人”指在1915年至1923年期间控制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的政权,因种族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3) “可免除的和解款项”指向个人(或该个人的继承人或遗产)支付或分配的任何款项,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3)(A) 因该个人作为合格个人的身份而应支付的,包括由任何外国或国内实体或由任何实体设立的基金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作为法律诉讼最终解决结果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根据规定支付款项或归还财产的法律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3)(B) 因该个人作为合格个人的身份,构成对该个人从1915年至1923年期间的赔偿,包括根据在1915年之前和1915年至1923年期间向合格个人签发的保单所产生的任何保险收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3)(C) 包含作为分段 (A) 或 (B) 中所述的任何支付或分配的一部分而应支付的利息。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4) “可免除的利息”指由以下任何一方赚取的任何利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4)(A) 由国际委员会或国际组织设立的,为合格个人或其继承人利益设立的基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b)(4)(B) 受美国法院管理的一项基金,设立旨在向合格个人(或合格个人的继承人或遗产)提供可免除的和解款项。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c)(1) 本条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c)(2) 本条不得解释为产生任何推论,关于2005年1月1日之前收到的任何款项的适当税务处理。

Section § 17131.3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特定能源财产而获得美国财政部的拨款,您无需将其计入您的应税收入。但是,您需要根据特定的税法规定调整相关财产的价值。这包括以类似于某些税收抵免影响价值计算的方式来减少财产的价值。

任何纳税年度内,由财政部长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税法》(Public Law 111-5)第1603条作出的任何拨款,给予将特定能源财产投入使用的人,不应计入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替代性最低应税收入,但应在确定该拨款所涉财产的基准时予以考虑,但该财产的基准应按照《国内税收法》第50(c)条规定的规则予以扣减,其方式与《国内税收法》第48(a)条允许的抵免相同,并根据财政部长根据《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税法》(Public Law 111-5)第1603(f)条适用的规则进行调整。

Section § 1713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健康储蓄账户和合格小型雇主健康报销安排的某些条款不适用。具体来说,雇主对健康储蓄账户的缴款规定以及针对小型雇主的某些健康报销安排在此背景下不被认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4(a) 《国内税收法典》第106(d)条,关于对健康储蓄账户的缴款,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4(b) 《国内税收法典》第106(g)条,关于合格小型雇主健康报销安排,不适用。

Section § 17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中关于健康储蓄账户的一项特殊免税规定,在加州的税法中不适用。

Section § 1713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联邦税法(《国内税收法》第107条)中关于租赁津贴的部分。它更新了相关措辞,将重点放在作为报酬一部分收到的、用于支付住房的租赁津贴上,不再提及住房的公平租赁价值、家具或公用事业费等限制。

《国内税收法》第107条通过在第 (2) 款中,以“作为其报酬一部分支付给其的租赁津贴,以其用于租赁或提供住房的程度为限”这一短语,取代其中包含的“作为其报酬一部分支付给其的租赁津贴,以其用于租赁或提供住房的程度为限,且该津贴不超过住房的公平租赁价值(包括家具和车库等附属物,以及公用事业费用)”这一短语,从而进行修改。

Section § 171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居住在“印第安保留地”内的加州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成员,无需将他们在该区域内获得的收入计入其总收入用于纳税。“劳动所得”的定义基于联邦指导方针,但经过调整,仅包括在印第安保留地内获得的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7(a) 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合格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不应计入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7(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7(b)(1) “劳动所得”具有《国内税收法典》第32(c)(2)节(关于劳动所得)所规定的相同含义,但经修订,将短语“但仅限于该等金额可计入该纳税年度总收入的情况”替换为短语“但仅限于在不考虑(a)分节的情况下,该等金额原本应适当计入该纳税年度总收入,且仅限于该劳动所得源自本州印第安保留地内的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7(b)(2) “合格纳税人”指本州联邦承认的印第安部落成员,且居住在本州印第安保留地内的个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7(b)(3) “印第安保留地”具有第30101.7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713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自2019纳税年度起,与COVID-19救济计划相关的某些已获豁免的贷款和补助不计入应税收入。这包括薪资保护计划(PPP)和紧急灾难贷款等计划下已获豁免的贷款。本法律还为加州税收目的修改了《综合拨款法案》的某些条款,排除了关于上市公司或不符合收入短缺要求的实体不合格的某些条款。它还澄清,行政程序法不适用于特许税委员会就本条发布的指南。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a) 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根据《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Public Law 116-136)第1106条、根据《薪资保护计划和医疗保健增强法案》(Public Law 116-139)、根据《2020年薪资保护计划灵活性法案》(Public Law 116-142)、根据《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或根据《2021年PPP延期法案》(Public Law 117-6)已获豁免的任何受保贷款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b) 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根据《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Public Law 116-136)第1110(e)条,或根据《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第331条发放的任何预付款补助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c)(1) 尽管有第17280条规定,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6条(a)款应适用,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c)(2)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6条(a)款第(1)项通过将短语“就《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而言”替换为“就本部分而言”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c)(3)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6条(a)款第(1)项的规定,涉及《小企业法案》第7A条(i)款第(2)项和第(3)项的,不适用于不合格实体。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c)(4)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6条(a)款第(2)项不适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d)(1) 尽管有第17280条规定,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6条(b)款应适用,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d)(2)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6条(b)款通过将短语“就《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而言,对于在本法案颁布日期之后结束的任何应税年度”替换为“就本部分而言”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d)(3)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6条(b)款第(2)项和第(3)项不适用于不合格实体。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e)(1) 尽管有第17280条规定,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8条(a)款应适用,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e)(2)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8条(a)款通过将短语“就《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而言”替换为“就本部分而言”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e)(3)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8条(a)款第(2)项和第(3)项不适用于不合格实体。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f)(1) 尽管有第17280条规定,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8条(b)款应适用,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f)(2)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8条(b)款通过将短语“就《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而言”替换为“就本部分而言”而修改。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g) 尽管有第17280条规定,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应税年度,《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三章第304(a)条应适用,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h) 就本条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h)(1) “受保贷款”具有与《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Public Law 116-136)第1106条中相同的含义,或根据《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的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h)(2) “预付款补助金额”是指根据《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Public Law 116-136)第1110(e)条发放的紧急经济伤害灾难贷款补助,或根据《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331条发放的有针对性的经济伤害灾难贷款预付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h)(3) “不合格实体”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纳税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h)(3)(A) 是上市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h)(3)(B) 不符合《美国法典》第15篇第636(a)(37)(A)(iv)(bb)节的总收入减免要求,该节由《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311节增补。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h)(4) “上市公司”指《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342节所述的公开交易实体。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i) 《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指南或任何其他指导。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j) 增补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8(k) 《2022年法规》第55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1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2306.6节收到额外付款,这些付款不计入其用于税务目的的收入总额。换句话说,这些补充付款是免税的。

收入总额不包括个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2306.6节收到的任何补充付款。

Section § 1713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2010年9月9日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布鲁诺的天然气爆炸被正式认定为“合格灾难”。由于这一认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的规定,与此次爆炸相关的某些税收优惠或减免适用于从该日期起支付的款项。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本部分而言,2010年9月9日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布鲁诺的天然气输送管道爆炸,应被视为《国内税收法典》第139条含义内的合格灾难。本条适用于在2010年9月9日或之后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7131.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2023年联邦灾害税收减免法案中涉及东巴勒斯坦灾害救济款项的具体条款将不适用于加州。

Section § 17131.12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一个根据特定拨款获得资金的保障性收入试点项目收到钱,你不需要把它算作你的总收入的一部分。

这项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停止生效,并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废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2(a) 个人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8997条获得拨款的保障性收入试点计划或项目收到的任何款项,不计入收入总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2(b) 本条应于2026年7月1日失效,并自2027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8257条收到款项,您无需将其计入您的总收入用于税务目的。简单来说,此类款项是免税的,并且不会增加您的应税收入。

Section § 171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收到款项,无需为此支付税款。这些款项不计入您的总收入。

总收入不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13955条和第13970条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收到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7131.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个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61条收到的任何款项不计入其总收入,这会影响税款的计算方式。这种总收入的排除是暂时的,并将在2027年1月1日失效,除非未来的立法延长或修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5(a) 个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61条收到的任何款项不计入收入总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5(b) 本条仅持续有效至2027年1月1日,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1.16

Explanation
对于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之间的纳税年度,人们无需将水费或废水处理费账单抵免额计入其收入。这些抵免额是由供水系统根据一项特定计划提供的。这项规定将于2026年12月1日之后失效并被废止。

Section § 17131.17

Explanation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如果您通过加州欠款支付计划(CAPP)从公用事业公司获得账单抵免,这笔抵免将不计入您的应税收入。这项救济计划是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的一部分。允许这项免税的法律仅在2026年12月1日之前有效,此后将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7(a) 对于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客户根据加州欠款支付计划(CAPP)从公用事业申请人处收到的账单抵免额,根据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下的加州欠款支付计划(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二部分第12条(自第16429.5节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17(b) 本节仅在2026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根据政府法典第15990条收到一笔款项,该款项不计入你的总收入用于税务目的。简单来说,你不需要为这些特定款项纳税。

Section § 1713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期间,客户根据2022年加州欠款支付计划从公用事业公司获得的任何账单抵免不被视为应税收入。这项规定将于2027年12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0(a) 对于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客户根据2022年加州欠款支付计划从公用事业申请人处收到的账单抵免额或抵免额,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13条(自第16429.8节开始)。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0(b) 本节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期间的纳税年度,社区学院学生无需偿还给学校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因与COVID-19相关的特殊情况而被免除,则不计入他们的应税收入。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在疫情造成的困难时期为学生提供经济帮助。这项规定的成功将通过获得费用减免的学生人数以及减免的总金额来衡量。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负责向立法机关报告这项规定的实施情况。这项法律在2027年12月1日之后将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1(a) 对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与学生应向社区学院支付或拖欠的任何未缴费用减免相关的任何金额,该减免是根据《教育法典》第32527条(a)款(3)项(G)分项进行的。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1(b)(1) 为遵守第41条之目的,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条所允许的排除目的在于为受COVID-19紧急情况造成的经济中断和困难不利影响的社区学院学生提供经济救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1(b)(2) 用于确定该排除是否达到其既定目的的绩效指标是根据《教育法典》第32527条(a)款(3)项(G)分项获得费用减免的学生人数,以及这些已减免费用的总美元价值。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1(b)(3) 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办公室须向立法机关提交的报告,根据《教育法典》第32527条(a)款(5)项的要求,应构成遵守第41条之目的的报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1(c) 本条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0年到2028年,高等教育学生获得的某些紧急财政援助补助金无需计入应税收入。这些补助金与《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和《美国救援计划法案》相关。其目的是在疫情期间为学生提供财政救济。政府将通过统计有多少人利用这项排除条款以及被排除的总金额来跟踪其效果。一份关于此的报告将于2028年11月前提交。该法律将于2028年12月1日之后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a)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高等教育学生根据以下任何一项规定或描述收到的某些紧急财政援助补助金: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a)(1) 《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CARES Act)(公法116-136)第3504条或第18004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a)(2)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6-260)M部第314条或N部第277条。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a)(3) 《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公法117-2)第2003条。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b)(1) 为遵守与本节相关的第41条,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b)(1)(A) 该排除条款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是向特定疫情救济资金的接受者提供财政救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b)(1)(B)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该排除条款是否已实现此目标的绩效指标应为根据本节将特定疫情救济从收入中排除的纳税人数量,以及如此排除的收入总美元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b)(2) 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应不迟于2028年11月1日,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在数据可用的情况下,估算将特定疫情救济从收入中排除的纳税人数量,并估算所收到的特定疫情救济的总美元价值。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1.22(c) 本节仅在2028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2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114条中关于在国外赚取的收入(即域外所得)的规定不适用于此处。

《国内税收法典》第114条,关于域外所得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132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国内税收法典》第114条中关于在国外赚取的收入(即域外所得)的规定不适用于此处。

《国内税收法典》第114条,关于域外所得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1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1年1月1日到2026年1月1日,非居民外国人无需将收到的特定款项计入其用于纳税的总收入中。这些款项是由代理人根据某项规定(第18537条)支付的。这项规定将在2026年12月1日之后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a) 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持续到2026年1月1日的应税年度,非居民外国人的总收入不包括代理人根据第18537条(c)款支付的任何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b) 本条仅在2026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6年到2031年,根据《国内税收法典》与清洁能源抵免相关的某些款项在加州不计入收入。如果你转让这些抵免,你不能扣除为此支付的金额。其目标是促进本州清洁能源项目和制造业的投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在2029年前报告该制度如何有效帮助实现清洁能源目标。这项法律将持续有效至2031年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a)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3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根据经第117-169号公法增补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417条作出的任何付款,该付款涉及适用抵免的自主选择付款。经第117-169号公法增补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417(c)(1)(C)条和第6417(c)(1)(D)条应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b) 对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31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根据经第117-169号公法增补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418条作出的任何付款,该付款涉及某些抵免的转让。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b)(1) 经第117-169号公法增补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418(c)(1)(A)条和第6418(c)(1)(B)条应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b)(2) 对于根据经第117-169号公法增补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418条所述的转让而支付的任何对价金额,不得允许任何扣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c) 就本条而言,“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6418条作出的付款”包括受让人根据经第117-169号公法增补的《国内税收法典》第6418条收到的抵免价值。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d)(1) 为遵守第41条之目的,就本条和第24310.5条而言,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d)(1)(A) 遵守《国内税收法典》第6417条和第6418条的排除和扣除规定的目标、宗旨和目的是为了促进加利福尼亚州清洁能源项目和清洁能源先进制造设施的投资和建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d)(1)(B) 衡量该遵守是否达到(A)项所述目标、宗旨和目的的绩效指标是利用《国内税收法典》第6417条和第6418条项下抵免并在加利福尼亚州申报的纳税人的数据。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d)(2) 为协助立法机关确定该遵守是否实现第(1)款(A)项所述的目标、宗旨和目的,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不迟于2029年11月1日,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就第(1)款(B)项所述数据向立法机关报告。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3(e) 本条仅在2031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的已故成员(在执行公务中死亡或被杀害)的在世配偶或指定受益人收到的死亡抚恤金,不计入其总收入用于纳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4(a) 对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符合条件的个人收到的死亡抚恤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4(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4(b)(1) “死亡抚恤金”指根据《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4编第3.5章(自第850条起)支付的死亡抚恤金的全部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4(b)(2) “符合条件的个人”指在执行公务中死亡或被杀害的任何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或海军民兵成员的在世配偶或指定受益人,如《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850条所规定的。

Section § 17132.5

Explanation

本节以多种方式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涉及因公殉职的公共安全官员和宇航员的死亡抚恤金。它规定,对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死亡,遗属抚恤金免税,并澄清了该规则对该日期之前发生的死亡的适用。此外,它还将此免税待遇扩展到2002年12月31日之后因公殉职的宇航员。此外,它还涉及雇主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的特定税收处理生效日期。

《国内税收法典》第101节(关于某些死亡抚恤金)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5(a) 《国内税收法典》第101(h)节(关于因公殉职的公共安全官员的服务所产生的遗属抚恤金)修改为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收到的款项,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死亡的个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5(b)(1) 经 (a) 款修改的《国内税收法典》第101节进一步修改为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01(h)节不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死亡,且原本根据经第107-15号公法修改的《国内税收法典》第101(h)节有资格获得豁免的,因公殉职的公共安全官员的服务所产生的遗属抚恤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5(b)(2) 2005年法规第691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之后支付的款项,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或之前发生的死亡。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5(c)(1) 经 (b) 款修改的《国内税收法典》第101节进一步修改为规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01(i)节适用于任何因公殉职的宇航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5(c)(2) 2004年法规第552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适用于200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收到的款项,适用于该日期之后发生的死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5(d) 《国内税收法典》第101(j)节(关于某些雇主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的处理)应根据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第109-280号公法)第863节(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适用,但其中所含的“本法颁布之日”一词应替换为“2010年1月1日”。

Section § 171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根据《瑞奇·雷血友病救济基金法案》收到一笔款项,就税务而言,这笔款项将被视为某些类型的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这些款项被视为类似于因人身伤害而无需纳税的赔偿金。

Section § 17132.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从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收到的任何款项,特别是来自“霍基精神纪念基金”的款项,如果与2007年4月16日发生的悲剧事件有关,则不计入用于税务目的的总收入。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8(a) 为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之目的,总收入不应包括从弗吉尼亚理工学院暨州立大学收到的任何款项,该款项源自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基金会(一个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组织和运营的机构)设立的“霍基精神纪念基金”转出的款项,如果该款项是因该大学于2007年4月16日发生的事件而支付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8(b) 本条的适用不考虑纳税年度。

Section § 1713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到2030年,合格个人在报税时,可以将其从联邦统一服务部门服役获得的退休金中最多2万美元从总收入中免除。

“合格纳税人”是指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125,000美元的个人,或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250,000美元的联合报税在世配偶。

“统一服务部门”包括美国武装部队、国民警卫队、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和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该法律将于2030年12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9(a) 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2030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合格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从联邦政府因在统一服务部门服役而收到的退休金,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不应计入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9(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9(b)(1) “合格纳税人”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纳税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9(b)(1)(A) 对于提交联合报税表的在世配偶或多名配偶,按照同一纳税年度联邦报税表的要求显示的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9(b)(1)(B) 对于任何其他个人,按照同一纳税年度联邦报税表的要求显示的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9(b)(2) “统一服务部门”指美国武装部队、陆军国民警卫队和空军国民警卫队在执行训练现役、非现役训练或全职国民警卫队职责时、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以及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军官团。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9(c) 本节仅在2030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2.10

Explanation

从2025年到2029年,从美国国防部遗属福利计划中获得年金支付的个人,每年可以从其应税收入中免除最高达 $20,000 的这部分支付。这项福利适用于符合收入限制的个人。对于联合报税的夫妇,其调整后总收入必须不超过 $250,000;对于其他报税人,则必须不超过 $125,000。

“合格纳税人”被定义为符合这些收入标准的遗属配偶或指定受益人。

这项规定将于2030年12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0(a)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203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应税年度,合格纳税人在该应税年度内根据美国国防部遗属福利计划收到的年金支付,不超过二十万零美元 ($20,000) 的部分,不计入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0(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0(b)(1) “合格纳税人”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计划的遗属配偶或其他指定受益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0(b)(1)(A) 对于遗属配偶或联合报税的配偶,在同一应税年度的联邦纳税申报表上要求显示的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二十五万零美元 ($250,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0(b)(1)(B) 对于任何其他个人,在同一应税年度的联邦纳税申报表上要求显示的调整后总收入不超过十二万五千美元 ($125,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0(b)(2) “美国国防部遗属福利计划”或“计划”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10卷第1447条至第1455条(含)设立的遗属福利计划。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0(c) 本节仅在2030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应税年度,如果你的学生贷款由美国教育部部长根据特定的还款计划偿还或豁免,你无需将这些金额计入你的应税收入。对于根据基于收入的还款计划偿还的贷款,此规定适用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于根据收入相关还款计划处理的贷款,此规定涵盖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直至2021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1(a) 对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应包括由美国教育部部长偿还或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98e节(与基于收入的还款相关)取消的任何贷款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2.11(b) 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应包括由美国教育部部长偿还或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87e(e)节(与收入相关还款相关)取消的任何贷款金额。

Section § 17133

Explanation

加州不对本州或本州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征税。无论债券由谁支付或由什么担保,也无论债券是否为公共项目融资,都适用此规定。如果债券本身和收取其利息的权利由不同的人拥有,那么这些收入将按照联邦规定处理。

本州禁止征税的收入包括本州或本州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并且在确定债券是否由本州或本州地方政府发行时,不考虑 (a) 该债券的偿付来源或担保(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以及 (b) 是否为公共工程提供融资。如果在该债券首次发行后的任何时候,债券与收取债券利息的任何权利(无论是否以息票为凭证)发生所有权分离,则该剥离债券和剥离息票的付款或应计款项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1286(d)条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1713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其他法律声明州或地方机构发行的债券免税,但出售这些债券所产生的任何利润或损失,仍不免除本法律部分所引用的税收规定。换句话说,关于债券收入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您出售或转让这些债券时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在其他法典或法规中,以下短语(或其实质等同物)不免除债券出售或转让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适用本部分的规定:
“任何机构(州或地方)根据本条(章、节等)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发行、转让和所赚取的利息收入,免除任何州或地方实体征收的各种税款。”

Section § 171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可免除贷款计划下的任何贷款,在税务上都被视为学生贷款。如果贷款因借款人为加州州立大学工作而被免除,那么根据某些联邦税收规定,这笔被免除的贷款不作为收入征税。

根据加州州立大学可免除贷款计划发放的任何贷款,应被视为《国内税收法》第108(f)(2)条含义范围内的学生贷款,且第108(f)(1)条应适用于因借款人为加州州立大学提供服务而免除的任何贷款。

Section § 17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联邦或州税务机构的特工因工作目的使用汽车时,应遵循Public Law 99-514的Section 1567中概述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71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森林土地所有者无需将某些成本分摊款项计入他们的总收入。这些款项来自州级项目,例如加州森林改良法案,或联邦项目,例如森林管理计划。这些款项也不影响财产价值的计算或所有者可能符合资格的任何税收抵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5.5(a) 总收入不包括森林土地所有者根据1978年加州森林改良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部第2.5章(第4790条起))从林业和消防局收到的,或根据经修订的合作林业援助法案(公法101-624)从美国农业部林务局在森林管理计划和管理激励计划下收到的成本分摊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5.5(b) 根据(a)款排除的任何成本分摊款项的金额,不应考虑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5.5(b)(1) 确定所购置或改良财产的基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5.5(b)(2) 计算纳税人可能另有权享有的任何可允许的扣除额。

Section § 1713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美国林业局因限制边界水域独木舟区机动交通而支付的款项的税务问题。通常,这些款项不计入总收入。但原法律中的一部分,即《税收改革法案》第1078(f)(2)条,在此不适用。这些规定仅适用于1985年1月1日或之后支付的款项。

《公法》第98-369号(1984年税收改革法案)第1078条,关于美国林业局因限制边界水域独木舟区机动交通而支付款项的应税总收入豁免,应予适用,但有以下例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6(a) 该法案第1078(f)(2)条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6(b) 本条仅适用于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7138

Explanation

如果您从当地水务或能源机构获得回扣或凭证,用于购买或安装特定的节水或节能设备,这将被视为您应付给他们的款项的退款或调整。这适用于节水型坐便器或小便器、节能型洗衣机,以及用于再生水用途的必要管道装置。

纳税人因购买或安装以下任何设备而支付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当地水务或能源机构或供应商处收到的任何回扣或凭证,应被视为支付给该水务或能源机构或供应商的款项的退款或价格调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a) 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A112.19.2性能标准且每次冲水用水量不超过1.6加仑的节水型坐便器,或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标准A112.19.2性能标准且每次冲水用水量不超过一加仑的小便器的安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b) 符合由州能源资源和节约委员会确定的1.04修正能源系数和9.5用水效率系数的节水节能型洗衣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c) 为满足水法典第13553和13554条所述的再生水用途所需的管道装置。

Section § 171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您从加州能源委员会、公用事业委员会或地方电力公司收到的、用于某些能源设备的回扣、凭证或财政激励不计入收入。基本上,如果您购买和安装热力或太阳能系统、风能设备或燃料电池发电机等设备获得了退款或支持,您无需将其作为总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税务申报。

总收入不包括纳税人为购买或安装以下任何设备而支付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加州能源委员会、公用事业委员会或《公用事业法典》第9604条 (d) 款所定义的地方公有电力公司收到的作为回扣、凭证或其他财政激励的任何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1(a) 《公共资源法典》第25600条所定义的热力系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1(b) 《公共资源法典》第25600条所定义的太阳能系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1(c) 产生电力的风能系统设备。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1(d) 如加州能源委员会《新兴可再生资源账户指南》所述的、产生电力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Section § 171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因参与草坪更换节水计划而从公共供水系统、地方政府或州机构获得回扣、凭证或其他奖励金,您无需将这笔钱计入您的应税收入。这项规定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期间。2027年12月1日之后,本法律条款将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2(a) 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7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因参与草坪更换节水计划而从公共供水系统、地方政府或州机构收到的作为回扣、凭证或其他财政激励的任何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2(b) 就本节而言,“公共供水系统”的含义应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6275节中的含义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2(c) 本节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8.3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房主或居民,从2015年7月1日起,您从加州住宅减灾计划或加州地震局获得的任何贷款减免、赠款、抵免、回扣、凭证或其他财政帮助都无需纳税。这项帮助必须用于降低您家中或其内部物品的地震风险。

“地震损失减缓”包括使您的房屋或其内部物品在地震中更安全的活动。它涵盖拥有2至10个单元的住宅建筑,或《保险法》特定条款中定义的建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3(a) 对于201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作为贷款减免、赠款、抵免、回扣、凭证或由加州住宅减灾计划或加州地震局发放的其他财政激励收到的金额,这些激励旨在帮助住宅业主或居住者支付或承担地震损失减缓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3(b) 就本节而言,“地震损失减缓”指减少住宅结构或其内容物(或两者)地震风险的活动。就结构性地震风险减缓而言,住宅结构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3(b)(1) 《保险法》第10087条(a)款所述的结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3(b)(2) 拥有不少于2个但不多于10个住宅单元的住宅建筑。

Section § 171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加利福尼亚州卡森市旋转木马住宅区的清理或搬迁工作而获得的任何款项,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来说,不计入应纳税的总收入。这包括临时住房、搬迁费用以及前卡斯特地产油罐农场场地清理的和解金。

“合格纳税人”是指目前或曾经居住在卡森市该住宅区内,或目前或曾经拥有该住宅区内房产,并因清理工作而产生费用或获得和解金的人。但是,如果这些费用之前已从税款中扣除,那么其报销款项不从总收入中排除。

负责这些付款的公司,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时,提供详细信息,包括收款人姓名和支付金额。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相关的纳税年度,无论法律何时生效,并允许在法律生效日期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得追溯性退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a) 总收入不包括合格纳税人收到的任何合格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b)(1) “合格金额”一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b)(1)(A) 合格纳税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卡森市的旋转木马住宅区修复期间,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R4-2011-0046号命令,从壳牌石油公司收到的与临时住宿和搬迁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根据URS公司为美国壳牌石油产品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制定的《修订补救行动计划、搬迁计划》中“临时生活援助”部分支付的所有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b)(1)(B) 合格纳税人根据URS公司为美国壳牌石油产品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制定的《修订补救行动计划、搬迁计划》中“可选房地产计划”支付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b)(1)(C) 合格纳税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R4-2011-0046号命令,因调查、清理或减少前卡斯特地产油罐农场设施排放的废物而产生的和解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b)(2) “合格金额”一词不包括根据本部分已扣除的、与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R4-2011-0046号命令相关的任何费用报销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c) 就本节而言,“合格纳税人”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c)(1) 任何目前拥有或曾拥有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卡森市旋转木马住宅区内房地产的纳税人,其收到款项、发生费用或收到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R4-2011-0046号命令产生的和解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c)(2) 任何目前居住或曾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卡森市旋转木马住宅区内的纳税人,其收到款项、发生费用或收到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R4-2011-0046号命令产生的和解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d) 根据URS公司为美国壳牌石油产品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制定的《修订补救行动计划、搬迁计划》的付款人,以及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地区水质控制委员会R4-2011-0046号命令产生的和解金的付款人,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时,提供一份年度名单,列明合格纳税人的姓名、地址、付款日期和支付金额。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e)(1) 本节适用于在本节增加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4(e)(2) 如果因本节适用于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的期间而产生的任何税款超额支付的抵免或退款,在该日期因任何法律或法律规则(包括既判力)的运作而被阻止,则如果在此节增加法案生效日期开始的一年期限结束前提出索赔,该抵免或退款仍可被允许或办理。

Section § 171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因2015年至2018年加州特定县发生的火灾而从火灾受害者信托基金获得和解金,您无需将这笔钱计入您的应税收入。具体来说,这适用于在2015年巴特山火期间居住或拥有阿马多尔县或卡拉维拉斯县房产的纳税人;在2017年北湾山火期间居住或拥有纳帕县、索诺玛县、莱克县、巴特县、门多西诺县或索拉诺县房产的纳税人;或在2018年坎普山火期间居住或拥有巴特县房产的纳税人。火灾受害者信托基金在被要求时,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这些付款的详细信息。

这项税收优惠可以影响法律生效日期之前和之后的纳税申报。即使通常会被其他法律阻止,只要在一年内提出申请,仍可获得退税或抵免。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8年1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a) 总收入不包括合格纳税人收到的任何合格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1) “合格金额”指合格纳税人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破产法院2020年6月20日的命令(案件号19-30088,案卷号8053)设立的火灾受害者信托基金收到的任何和解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 “合格纳税人”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A)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A)(i) 在2015年巴特山火期间在阿马多尔县或卡拉维拉斯县拥有不动产,并因2015年巴特山火产生并支付费用,且从因此次山火引起或根据此次山火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A)(i)(ii) 在2015年巴特山火期间居住在阿马多尔县或卡拉维拉斯县,并因2015年巴特山火产生并支付费用,且从因此次山火引起或根据此次山火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B)(i) 在2017年北湾山火期间在纳帕县、索诺玛县、莱克县、巴特县、门多西诺县或索拉诺县拥有不动产,并因2017年一次或多次北湾山火产生并支付费用,且从因此次或多次山火引起或根据此次或多次山火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B)(i)(ii) 在2017年北湾山火期间居住在纳帕县、索诺玛县、莱克县、巴特县、门多西诺县或索拉诺县,并因2017年一次或多次北湾山火产生并支付费用,且从因此次或多次山火引起或根据此次或多次山火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C)(i) 在2018年坎普山火期间在巴特县拥有不动产,并因2018年坎普山火产生并支付费用,且从因此次山火引起或根据此次山火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b)(2)(C)(i)(ii) 在2018年坎普山火期间居住在巴特县,并因2018年坎普山火产生并支付费用,且从因此次山火引起或根据此次山火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c) 火灾受害者信托基金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提供一份年度名单,列明向合格纳税人支付的姓名、地址、支付日期和合格金额。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d)(1) 本节适用于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d)(2) 如果因本节适用于本节生效日期之前期间而产生的任何税款超额支付的抵免或退款,在该日期因任何法律或法律规则(包括既判力)的实施而受阻,则如果在此节新增法案生效日期起算的一年期限结束前提出申请,该抵免或退款仍可被允许或办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5(e)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27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某些和解金不计入应税收入。这适用于受2017年托马斯山火或2018年伍尔西山火影响的文图拉县、圣巴巴拉县或洛杉矶县的个人或企业,他们从南加州爱迪生公司获得了和解金。这些和解金是针对与这些火灾相关的索赔。支付和解金的实体如果收到特许权税委员会的要求,必须提供这些支付的证明文件。这项法律适用于该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并允许在法案生效日期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得可能的退税。该法律将于2027年12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a) 适用于202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收到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1) “符合条件的金额”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南加州爱迪生公司收到的,用于解决与2017年托马斯山火或2018年伍尔西山火相关的索赔的任何和解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2)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2)(A) 在2017年托马斯山火期间,在文图拉县或圣巴巴拉县拥有不动产,并支付和产生了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2017年托马斯山火的和解中收到金额的任何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2)(B) 在2017年托马斯山火期间,居住在文图拉县或圣巴巴拉县,并支付和产生了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2017年托马斯山火的和解中收到金额的任何纳税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2)(C) 在2017年托马斯山火期间,在文图拉县或圣巴巴拉县设有营业地点,并支付和产生了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2017年托马斯山火的和解中收到金额的任何纳税人。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2)(D) 在2018年伍尔西山火期间,在文图拉县或洛杉矶县拥有不动产,并支付和产生了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2018年伍尔西山火的和解中收到金额的任何纳税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2)(E) 在2018年伍尔西山火期间,居住在文图拉县或洛杉矶县,并支付和产生了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2018年伍尔西山火的和解中收到金额的任何纳税人。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2)(F) 在2018年伍尔西山火期间,在文图拉县或洛杉矶县设有营业地点,并支付和产生了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2018年伍尔西山火的和解中收到金额的任何纳税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b)(3) “和解实体”指向第 (2) 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和解支付的实体。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c) 和解实体应特许权税委员会的要求,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和解支付的证明文件。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d)(1) 本节适用于在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d)(2) 如果因本节适用于本节生效日期之前的一个时期而产生的任何税款多缴的抵免或退款,在该日期因任何法律或法律规则(包括既判力)的运作而被阻止,则如果在此增加本节的法案生效日期开始的一年期结束之前提出索赔,该抵免或退款仍可被允许或作出。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6(e) 本节仅在2027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8.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企业受到特定野火的影响,他们收到的某些款项可免除总收入税。这适用于2021年至2030年的纳税年度。这些被称为“合格金额”的款项,来自与政府当局正式宣布的野火灾害相关的和解实体。合格的个人或企业是指在受影响区域拥有财产、居住或经营业务,并因这些野火而产生费用的纳税人。和解实体和纳税人均须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该法律将于2030年12月1日失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a) 对于始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30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总收入不应包括合格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收到的任何合格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b)(1) “合格金额”指合格纳税人因加利福尼亚州的合格野火灾害而从和解实体收到的任何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b)(2) “合格纳税人”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b)(2)(A) 任何拥有位于受合格野火灾害损坏区域内不动产的纳税人,其支付或发生费用,并因合格野火灾害引起或根据该灾害从和解实体收到合格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b)(2)(B) 任何居住在受合格野火灾害损坏区域内的纳税人,其支付或发生费用,并因合格野火灾害引起或根据该灾害从和解实体收到合格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b)(2)(C) 任何在受合格野火灾害损坏区域内设有营业场所的纳税人,其支付或发生费用,并因合格野火灾害引起或根据该灾害从和解实体收到合格金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b)(3) “合格野火灾害”指由野火引起的任何灾害,州长已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美国总统已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重大灾害,其定义见《罗伯特·T·斯塔福德灾害救济和紧急援助法》(42 U.S.C. Sec. 5121 et seq.)。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b)(4) “和解实体”指向合格纳税人支付合格金额的和解实体。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c) 和解实体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合格纳税人的要求,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合格纳税人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和解支付的证明文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d) 合格纳税人应要求,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供所有必要信息。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7(e) 本节仅在2030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8.8

Explanation

从2024年1月1日到2029年1月1日,在加州收到用于减少房屋野火风险的款项的人,无需将这些款项计入其应税收入。这适用于款项来自加州野火减缓财政援助计划,并用于减轻野火损害风险的情况。符合条件的人必须拥有进行减缓措施的物业。

目标是通过将这些减缓款项排除在税收之外,帮助高火灾风险地区的物业所有者。不迟于2029年12月1日,将有一份报告评估有多少个人受益于此项豁免,以及通过该计划分配了多少资金。该法律将于同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a) 对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9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应包括合格纳税人作为加州合格野火损失减缓款项收到的任何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b)(1) “加州合格野火损失减缓款项”指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一部第七章第16.5条(自第8654.2节起)通过加州野火减缓财政援助计划收到的任何款项,为了住宅物业所有者或居住者的利益,用于支付野火损失减缓费用或承担相关义务。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b)(2) “合格纳税人”指拥有该结构物的纳税人,该结构物已收到加州合格野火损失减缓款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b)(3) “野火损失减缓”指减少住宅结构或其内容物,或两者兼有的野火风险的活动。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c)(1) 为了遵守第41节,就其与本节和第24308.10节规定的税收豁免相关而言,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c)(1)(A) 该税收豁免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是向高火灾风险地区的合格物业所有者提供救济,这些所有者根据《政府法典》第8654.2节参与加州野火减缓财政援助计划。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c)(1)(B)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该豁免是否实现所述目标、宗旨和目的的绩效指标应为有资格将合格款项从总收入中排除的合格纳税人数量,以及从加州野火减缓财政援助计划中分配的资金总额。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c)(2)(A) 不迟于2029年12月1日,根据《政府法典》第8654.4节设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遵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详细说明(在数据可用的情况下)从加州野火减缓财政援助计划中分配的资金总额,以及从该计划中接受资金并可能根据本节和第24308.10节有资格排除该收入的个人数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c)(2)(A)(B) 尽管有第19542节的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提供与根据本节和第24308.10节从总收入中排除的款项相关的数据,应联合权力机构的要求,在数据可用的情况下。联合权力机构根据本节收到的纳税人信息受第19542节的约束。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8.8(d) 本节仅在2029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0年到2028年,如果您是因2019年金凯德大火而获得和解金的合格人士,您无需将这笔钱申报为收入。“合格人士”是指在大火期间居住在索诺玛县、拥有财产或在该县有业务的人,并因大火从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获得和解金。

法律还要求和解公司在税务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提供这些付款的证明。这项法律的目标是为受金凯德大火影响的人提供经济援助。一份详细说明受益人数和和解总金额的报告应在2028年12月1日前提交,届时本法将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a) 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于202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收到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b)(1) “符合条件的金额”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和解实体收到的与2019年金凯德大火相关的任何和解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b)(2)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b)(2)(A) 在2019年金凯德大火期间在索诺玛县拥有不动产,并支付或产生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2019年金凯德大火的和解中收到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b)(2)(B) 在2019年金凯德大火期间居住在索诺玛县,并支付或产生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2019年金凯德大火的和解中收到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b)(2)(C) 在2019年金凯德大火期间在索诺玛县设有营业场所,并支付或产生费用,且从源于或根据金凯德大火的和解中收到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b)(3) “和解实体”指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或其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支付和解款项的子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c) 和解实体应特许权税委员会的要求,以特许权税委员会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和解款项的文件。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d)(1) 为了遵守关于本节和第24309.6节规定的排除条款的第41节,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税收排除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是向因毁灭性的2019年金凯德大火而遭受伤害、损失、不便和费用的个人提供必要的救济。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d)(2)(A) 2028年12月1日,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两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d)(2)(A)(i) 在可行范围内,因该排除条款而将符合条件的金额从总收入中排除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估计数量,如本节和第24309.6节所用术语。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d)(2)(A)(ii) 源于2019年金凯德大火的这些和解款项的估计总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d)(2)(A)(B) 本款要求的报告应遵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给立法机关。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2(e) 本节仅在2028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2020年佐格火灾影响的特定个人所收到的任何和解款项,特别是那些在沙斯塔县或特哈马县拥有房产、居住或经营企业的人,可以免除应税收入。这些款项来自与太平洋煤气电力公司的和解,用于弥补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这项免税政策适用于2020年至2027年的纳税年度。该法律旨在为受影响者提供经济援助,并将在2028年12月1日前提交一份报告,评估这项免税政策的效果。本条款将于2028年12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a) 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至2028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合格纳税人收到的任何合格金额不计入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b)(1) “合格金额”指合格纳税人从和解实体收到的与2020年佐格火灾相关的任何和解款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b)(2) “合格纳税人”指以下任何一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b)(2)(A) 在2020年佐格火灾期间,在沙斯塔县或特哈马县拥有不动产,并因2020年佐格火灾支付或产生费用,且从因此火灾引起或根据火灾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b)(2)(B) 在2020年佐格火灾期间,居住在沙斯塔县或特哈马县,并因2020年佐格火灾支付或产生费用,且从因此火灾引起或根据火灾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b)(2)(C) 在2020年佐格火灾期间,在沙斯塔县或特哈马县设有营业地点,并因2020年佐格火灾支付或产生费用,且从因此火灾引起或根据火灾达成的和解中获得款项的任何纳税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b)(3) “和解实体”指太平洋煤气电力公司或其向合格纳税人支付和解款项的子公司。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c) 和解实体应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和解款项的证明文件。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d)(1) 为遵守关于本节和第24309.7节所规定豁免的第41节,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该税收豁免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是为因2020年佐格火灾遭受伤害、损失、不便和费用的个人提供必要的救济。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d)(2)(A) 2028年12月1日,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应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d)(2)(A)(i) 在可行范围内,因本节和第24309.7节所用术语的豁免而将合格金额从总收入中排除的合格纳税人的估计数量。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d)(2)(A)(ii) 因2020年佐格火灾产生的这些和解款项的估计总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d)(2)(A)(B) 本款要求的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给立法机关。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39.3(e) 本节仅在2028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39.5

Explanation

如果纳税人不得不支付一笔车辆烟雾影响费且无法将其扣除,那么从州政府退还该费用时收到的任何利息将不计入应税收入。

对于在支付或发生时未被允许扣除由 Section 6262 征收的车辆烟雾影响费的纳税人,本州连同烟雾影响费退款所支付的任何利息应从总收入中排除。

Section § 17139.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国内税收法典》第139A条所述的处方药计划的联邦补贴,不适用于本加州税收法典的该特定条款。

《国内税收法典》第139A条,涉及处方药计划的联邦补贴,不适用。

Section § 17140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教育储蓄计划“学者共享信托”的收入在不同时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这些信托的收入(如分配)不计入受益人或供款人的应税收入,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分配未能及时转入另一家庭成员名下,则需遵守税收规定。2002年之后,这些账户的税务处理主要由联邦法规管辖,除非加州另有规定,特别是2016年近期税法修正案对教育相关费用的影响。这些法律规定了与教育费用相关的分配的特定税务处理方式,包括转入退休账户和学徒计划,而某些豁免在州法律下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a)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金州学者共享信托法》(《教育法》第42部分第2章第19条(自第69980节起))所规定的含义: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a)(1) “受益人”具有《教育法》第69980节(c)款所规定的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a)(2) “利益”具有《教育法》第69980节(d)款所规定的含义。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a)(3) “参与者”具有《教育法》第69980节(h)款所规定的含义。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a)(4) “参与协议”具有《教育法》第69980节(i)款所规定的含义。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a)(5) “学者共享信托”具有《教育法》第69980节(f)款所规定的含义。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b)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除非(c)款另有规定,受益人或参与者的总收入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b)(1) 根据《教育法》第42部分第2章第19条(自第69980节起)的规定,学者共享信托参与协议下的任何分配或收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b)(2) 代表受益人向学者共享信托作出的任何供款不应计入该受益人的总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 对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且在2002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1) 学者共享信托参与协议下的任何分配,在不属于本部分总收入豁免范围的情况下,应按照经第17085节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72节的规定,计入受分配人的总收入。为适用《国内税收法》第72节之目的,以下规定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1)(A) 个人作为受益人的所有学者共享信托账户应被视为一个账户,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1)(B) 应税年度内的所有分配应被视为一次分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1)(C) 参与协议的价值、参与协议的收入以及对参与协议的投资应在应税年度开始的日历年结束时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2)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体,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为该实体所有者或雇员的利益,或为所有者或雇员有权指定的受益人(包括所有者或雇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作的供款,应在供款当年计入该所有者或雇员的总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3) 就本款而言,“分配”包括根据《教育法》第42部分第2章第19条(自第69980节起)的规定,根据参与协议向受益人提供的任何利益。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4)(A) (1)款不适用于任何分配中,在分配后60天内,转入学者共享信托下另一受益人名下的部分,该受益人是该学者共享信托原受益人的“家庭成员”,该术语的含义如经《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Public Law 105-34)第211节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529(e)(2)节所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c)(4)(A)(B) 如果学者共享信托权益的新受益人是该学者共享信托原受益人的“家庭成员”(该术语的含义如经《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Public Law 105-34)第211节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第529(e)(2)节所用),则学者共享信托权益受益人的任何变更不应被视为(1)款所指的分配。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d)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国内税收法》第529(c)节和第529(e)节(分别涉及指定受益人和供款人的税务处理以及其他定义和特殊规则)应适用,除非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和本部分另有规定。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e)(1) 《2016年综合拨款法》(Public Law 114-113)Q分部第302(a)(1)节对《国内税收法》第529(e)节(涉及其他定义和特殊规则)所作的修订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e)(2) 《2016年综合拨款法》(Public Law 114-113)Q分部第302(b)(1)节对《国内税收法》第529(c)(3)节(涉及分配)所作的修订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e)(3) 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4-113)Q分部第302(c)(1)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D)节所作的修订,涉及退款金额缴款的特别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f)(1)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25(a)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C)节所作的修订,涉及受益人或计划的变更,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f)(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f)(2)(A)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1)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节所作的修订,涉及指定受益人和缴款人的税务处理,不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f)(2)(A)(B)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2)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e)(3)(A)节所作的修订,涉及合格高等教育费用,不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f)(2)(A)(C)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e)(3)(A)节(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2)节修订)进行的任何分配,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7)节(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1)节增补)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被视为“合格高等教育费用”,则该分配金额,尽管《国内税收法典》第529节有任何相反规定,仍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节的规定计入受款人的总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f)(2)(A)(D) 根据(C)项计入受款人总收入的任何分配,就本部分而言,不影响《国内税收法典》第529节项下合格学费计划的免税地位。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g)(1) 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2020年进一步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6-94)O分部第302(a)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8)节所作的修订,涉及与注册学徒计划相关的某些费用的分配,应予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g)(2) 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2020年进一步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6-94)O分部第302(b)(1)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9)节所作的修订,涉及合格教育贷款偿还的分配,应予适用。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h)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h)(1) 《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E)节,涉及从长期合格学费计划向罗斯个人退休账户的特别转存,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h)(2)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E)节进行的任何分配,涉及从长期合格学费计划向罗斯个人退休账户的特别转存,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A(e)(1)(C)节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被视为“合格转存缴款”,则该分配金额,尽管《国内税收法典》第529节或第408A节有任何相反规定,仍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节的规定计入受款人的总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h)(3) 根据第(2)款计入受款人总收入的任何分配,就本部分而言,不影响《国内税收法典》第529节项下合格学费计划的免税地位。

Section § 171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联邦关于529大学储蓄计划的规定适用于加州州税法。它对《国内税收法典》部分条款在州法律中的引用和适用方式进行了一些修改。这包括向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要求,以及某些分配如何征税的规定。与学费、学徒制和贷款偿还相关的特定联邦修订得到了承认,但其中一些并未被加州采纳,这影响了它们在州层面的征税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在联邦层面免税的分配,在加州可能会被作为收入征税。

《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关于合格州学费计划的规定,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a) 《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a)(1) 将“本部分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项下”的短语代替“本分章项下”的短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a)(2) 将“第2条(自第23731条起)”代替“第511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b) 依照《国内税收法典》第529(d)条规定须向财政部长提交的报告副本,应按照该条规定的相同时间、相同方式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c)(1) 《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4-113)Q分部第302(a)(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e)条(关于其他定义和特别规则)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c)(2) 《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4-113)Q分部第302(b)(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条(关于分配)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c)(3) 《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4-113)Q分部第302(c)(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D)条(关于退款金额供款的特别规则)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d)(1)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25(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C)条(关于受益人或计划变更)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d)(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d)(2)(A)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条(关于指定受益人和供款人的税务处理)所作的修订,不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d)(2)(A)(B)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2)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e)(3)(A)条(关于合格高等教育费用)所作的修订,不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d)(2)(A)(C)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e)(3)(A)条(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2)条修订)进行的任何分配,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7)条(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2(a)(1)条新增)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合格高等教育费用”,则该分配金额,尽管《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有任何相反规定,仍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条的规定计入受分配人的总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d)(2)(A)(D) 根据(C)项计入受分配人总收入的任何分配,不应影响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设立的合格学费计划在本部分目的下的免税地位。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e)(1) 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2020年进一步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6-94)O分部第302(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8)条(关于注册学徒计划相关某些费用的分配)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e)(2) 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2020年进一步综合拨款法案》(公法116-94)O分部第302(b)(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9)条(关于合格教育贷款偿还的分配)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f)(1) 《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E)条(关于从长期合格学费计划向罗斯个人退休账户的特别转存)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3(f)(2)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c)(3)(E)条(关于从长期合格学费计划向罗斯个人退休账户的特别转存)进行的任何分配,如果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A(e)(1)(C)条在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合格转存供款”,则该分配金额,尽管《国内税收法典》第529条或第408A条有任何相反规定,仍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72条的规定计入受分配人的总收入。

Section § 171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加州将采纳联邦关于ABLE账户的规定。ABLE账户是为残疾人设立的储蓄账户,旨在帮助他们管理残疾相关费用,同时不影响其公共福利资格。

具体修改包括替换某些术语,并将不合格分配的罚款从10%降至2.5%。此外,法律还要求除了联邦规定外,与ABLE账户相关的报告也需提交给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本法还纳入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ABLE账户的联邦修正案,包括2016年、2017年以及最近2023年联邦法案带来的修改。这些修改的目的是帮助家庭储蓄资金以支持残疾人。一份报告将于2030年前提交,以检查这些修改后新创建的ABLE账户数量。

适用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由第113-295号公法B部第102条增补的《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条(关于合格ABLE计划)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a) 《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a)条修改如下: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a)(1) 将短语“根据本部分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替换为短语“根据本分章”。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a)(2) 将“第2条(自第23731条起)”替换为“第511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b) 《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c)(3)(A)条修改为将“2.5%”替换为“10%”。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c)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d)条(关于报告)规定需向财政部长提交的报告副本,应在同一时间并以该条规定的相同方式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d)(1) 由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第114-113号公法)Q部第303(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b)(1)条(关于合格ABLE计划)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d)(2) 由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第114-113号公法)Q部第303(b)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d)(3)条和第529A(e)条(关于合格ABLE计划)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d)(3) 由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第114-113号公法)Q部第303(c)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d)(4)条和第529A(c)(1)(C)(i)条(关于合格ABLE计划)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e) 由《减税与就业法案》(第115-97号公法)第11024(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b)(2)(B)条(关于合格ABLE计划)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f)(1) 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由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第117-328号公法)第124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529A(e)条(关于合格ABLE计划)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f)(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f)(2)(A) 为遵守与本分部和第23711.4条(f)分部所确立的税收支出(以下简称“税收支出”)相关的第41条规定,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f)(2)(A)(i) 这些税收支出的目标、宗旨和目的是鼓励和帮助个人及家庭储蓄私人资金,以支持残疾人保持其健康、独立和生活质量。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f)(2)(A)(ii)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这些税收支出是否达到其既定目标的绩效指标应为因提高年龄限制而新符合资格的个人所创建的ABLE账户数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4(f)(2)(A)(B) 不迟于2030年1月1日,财政部办公室应遵守《政府法典》第9795条规定,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因提高年龄限制而新符合资格的个人所创建的ABLE账户数量。

Section § 171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根据《军人公民救济法》为军人提供了特殊的税收和法律规定。它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军人的服役时间不计入法律期限的设定。如果军人在入伍前有欠税,那么在他们服役期间,利率不能超过6%。对于非永久居住在加州的军人,他们的军事薪资不受州税征收,也不会影响他们其他任何收入的税款。对于美洲原住民军人有特殊规定;他们的军事收入被视为来自其联邦保留地。联邦《军人公民救济法》中的定义适用于此处,并且这些规定适用于2003年12月19日之前开始的某些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a) 根据《军人公民救济法》(50 U.S.C. Appen. Sec. 526)第206条,军人的兵役期不得计入法律、法规或命令规定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根据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由军人或针对军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让人提起)的任何期限计算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b) 第19521条经修订规定,根据《军人公民救济法》(50 U.S.C. Appen. Sec. 527)第207条,军人或军人及其配偶共同在军人入伍前产生的任何欠缴款项的最高利率,在兵役期间每年不得超过6%。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c) 根据《军人公民救济法》(50 U.S.C. Appen. Sec. 571)第511条: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c)(1) 非在本州定居的军人,仅因遵守军事命令而身处本州,不因此成为本州居民。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c)(2) 非在本州定居的军人的兵役报酬,不属于在本州提供服务或源自本州的收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c)(3) 非在本州定居的军人的军事报酬,不得用于增加对该军人或该军人配偶的其他收入征收的税负。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c)(4) 其法定住所或定居地为联邦印第安保留地的美洲原住民军人,应被视为居住在联邦印第安保留地,该军人的兵役报酬应被视为完全源自联邦印第安保留地的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d) 就本部分和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而言,对于非在本州定居的军人,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d)(1) 兵役报酬不应计入以下任何一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d)(1)(A) 该军人或该军人配偶的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d)(1)(B) 为计算根据第17041条(b)款或(d)款征收的税款目的的“全部应税收入”。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d)(1)(C) 为计算根据第17062条(b)款(3)项(B)分项征收的税款目的的“替代性最低应税收入”。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d)(2) 第17024.5条(h)款(2)项经修订规定,为计算基于调整后总收入的限制目的而提及的“调整后总收入”,应指在同一纳税年度的联邦纳税申报表上要求显示的调整后总收入金额,减去该纳税年度非在本州定居的军人的兵役报酬金额。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e)(1) “联邦印第安保留地”、“军人”、“兵役”、“兵役期”和“兵役报酬”应具有与《军人公民救济法》(50 U.S.C. Appen. Sec. 501 et seq.)适用目的相同的含义。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e)(2) “美洲原住民”具有与为联邦目的适用《军人公民救济法》(50 U.S.C. Appen. Sec. 571(e))第511(e)条时“印第安人”一词相同的含义。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0.5(f) 本条因增加本(f)款的法案而作出的修订,应适用于截至2003年12月19日尚未到期进行评估或允许退税或抵免申请的任何纳税年度。

Section § 17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从社区能源管理局的金融义务中获得收入,那么在计算您的应税总收入时,您不需要将这笔收入计算在内。

Section § 171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从政府那里收到保费援助补贴,这笔钱将不会被计入你的收入总额,用于税务目的。

收入总额不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25篇(从第100800条开始)收到的任何保费援助补贴款项。

Section § 17141.5

Explanation

从2023年1月1日起,根据加州《儿童希望信托账户法案》存入信托账户的任何资金、投资收益或利息,不计入税务总收入。此外,当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从这些信托账户中提取或转账资金时,这些金额也继续不计入总收入。

此外,这些资金,无论仍在账户中还是已被提取,均不被视为劳动所得,在确定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和幼童税收抵免的资格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指导规定,对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1.5(a)(1) 根据《加州儿童希望、机会、坚韧和赋权(HOPE)信托账户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6章第16.1章(自第18997.5条起))设立的信托账户中存入的任何资金、任何累积的投资收益以及任何累积的利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1.5(a)(2) 由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从第 (1) 款所述信托账户中提取或转账的任何资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1.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指导规定,对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根据《加州儿童希望、机会、坚韧和赋权(HOPE)信托账户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6章第16.1章(自第18997.5条起))设立的信托账户中存入的资金、任何累积的投资收益以及任何累积的利息,以及由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从信托账户中提取或转账的任何资金,不应被视为劳动所得,用于确定根据第17052条规定的加州劳动所得税抵免和根据第17052.1条规定的幼童税收抵免的资格。

Section § 1714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在处理税收抵免以及将未用完的抵免额结转到以后使用时,会遵循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某些部分的相同规定。

《国内税收法典》第111(b)和111(c)条,关于抵免和抵免结转处理的规定,应适用于本部分项下允许的抵免。

Section § 171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对于《国内税收法典》的某些条款,“合格危险勤务区”被视为与战区类似。这影响了某些税收规定如何适用于在这些地区的武装部队成员。具体而言,截至1996年3月20日,军事人员在波斯尼亚、克罗地亚或马其顿等危险区域获得特殊危险津贴的,这些区域被包括在内。该法律还涵盖了为“联合努力行动”中的人员延长履行某些与税务相关行为的时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2.5(a) 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的以下规定,合格危险勤务区应被视为与战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12条确定)相同: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2.5(a)(1) 第2 (a)(3)条(关于已故配偶处于失踪状态时的特殊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2.5(a)(2) 第112条(关于武装部队成员的某些战区补偿)。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2.5(a)(3) 第692条(关于武装部队成员死亡时的所得税)。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2.5(a)(4) 第7508条(关于因在战区服役而推迟履行某些行为的时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2.5(b) “合格危险勤务区”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或马其顿,如果截至1996年3月20日,任何美国武装部队成员有权根据《美国法典》第37篇第310条(关于特殊津贴;面临敌火或迫在眉睫危险的勤务)获得在该国执行勤务的特殊津贴。“合格危险勤务区”仅在享有该权利的期间内包括任何国家。仅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7508条之目的,对于在美国境外作为“联合努力行动”一部分执行勤务且部署到其常驻勤务站以外地区的个人,“合格危险勤务区”一词包括在享有该权利的期间内,执行这些勤务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1714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国内税收法典》中涉及政府债券或债务利息的某些条款,在此情境下不适用。

《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政府债务利息的第103条以及第141条至第150条(含)不适用。

Section § 1714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修改了《国内税收法》中与商业和税收抵免相关的某些部分。它改变了商业抵免和外国税收抵免结转的适用方式。例如,它调整了抵免结转减免的价值,并禁止了某些外国税收抵免结转。如果纳税人选择以某种方式处理联邦税收中被免除的不动产商业债务,他们也必须对州税使用相同的方法。此外,这项法律不允许通过重新取得债务工具来递延商业债务收入,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尽快报告此类收入。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a) 《国内税收法》第108(b)(2)(B)条(关于一般商业抵免)经修订,以“本部分”取代“第38条(关于一般商业抵免)”。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b) 《国内税收法》第108(b)(2)(G)条(关于外国税收抵免结转)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c) 《国内税收法》第108(b)(3)(B)条(关于抵免结转减免)经修订,在所有出现之处,以“11.1美分”取代“331/3美分”。如果根据本部分允许不止一项抵免,则这些抵免应按比例减少。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d) 《国内税收法》第108(g)(3)(B)条(关于调整后的税收属性)经修订,以“($9)”取代“($3)”。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e)(1) 如果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08(c)条(关于合格不动产商业债务免除的处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作出选择,则不得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允许单独的选择,且该联邦选择对本部分目的具有约束力。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e)(2) 如果纳税人尚未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08(c)条(关于合格不动产商业债务免除的处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作出选择,则纳税人不得为本部分目的作出该选择。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f) 《国内税收法》第108(i)条(关于因重新取得债务工具而免除的商业债务所产生的收入的递延和按比例计入)不适用。

Section § 1714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对主要居所债务可从收入中豁免的金额设定了上限,对于大多数纳税人,上限为50万美元,对于单独申报的已婚个人,上限为25万美元。这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之前被免除的债务。修订还调整了与“合格主要居所债务”一词相关的抵押贷款限额。对于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以及在2007、2009或2013纳税年度期间被免除的债务,即使未在这些纳税申报表中报告,也不会产生罚款或利息。此外,2012年《美国纳税人救济法》的修订也适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5(a)(1) 《国内税收法》第108(a)(1)(E)条经修订,规定从总收入中排除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对于单独申报的已婚个人,为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5(a)(2) 《国内税收法》第108(a)(1)(E)条经修订,以“2015年1月1日之前”取代了 (i) 和 (ii) 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5(b) 《国内税收法》第108(h)(2)条经修订,将其中的短语“(在第163(h)(3)(B)条的含义内,通过将其中 (ii) 款中的‘$1,000,000 ($500,000’替换为‘$2,000,000 ($1,000,000’来适用)”替换为短语“(在第163(h)(3)(B)条的含义内,通过将其中 (ii) 款中的‘$1,000,000 ($500,000’替换为‘$800,000 ($400,000’来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5(c) 本条适用于发生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债务免除,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在2007或2009纳税年度期间的合格主要居所债务免除,不应产生任何罚款或利息,无论纳税人是否在其2007或2009纳税年度的申报表中报告该免除。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5(d) 2012年《美国纳税人救济法》(公法112-240)第202条对《国内税收法》第108条所作的修订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5(e) 2014年法规第152章第1条对本条所作的修改适用于发生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2014年1月1日之前的债务免除,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在2013纳税年度期间,对于合格主要居所债务的免除,不应产生任何罚款或利息,无论纳税人是否在其2013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该免除。

Section § 17144.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了加州如何遵循某些关于债务豁免的规定,特别是针对学生贷款。通常,如果您的学生贷款因死亡或残疾而被豁免或免除,您无需将其作为应税收入申报。这与联邦规定一致,但加州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日期和条件。

对于2018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且涵盖2021年至2025年期间的债务免除,加州遵循联邦修订,以提供学生贷款债务减免。目标是通过不对这笔被豁免的债务征税来帮助纳税人。到2026年,加州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将报告有多少人受益于这项豁免以及被豁免的债务总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a) 《国内税收法典》第108(f)(5)条,涉及因死亡或残疾而免除债务的规定,由联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1(a)条新增,应予适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b) 《国内税收法典》第108(f)(5)(A)条,由联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31(a)条新增,通过将“2017年12月31日之后,2026年1月1日之前”替换为“2018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修改。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c)(1) 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6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公法117-2)第9675(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108(f)(5)条所作的修订,涉及2021年至2025年期间免除债务的特别规定,应予适用。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c)(2)(A) 为遵守与本分项相关的第41条,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如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c)(2)(A)(i) 该豁免的具体目标、宗旨和目的是为获得学生贷款债务免除的纳税人提供财政救济。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c)(2)(A)(ii) 立法机关用于确定该豁免是否已实现此目标的绩效指标应为根据本分项排除债务免除收入的纳税人数量,以及如此排除的收入总美元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4.8(c)(2)(A)(B) 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应不迟于2026年10月1日,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在数据可用的情况下,估算被排除在收入之外的已免除学生贷款债务的纳税人数量,并估算已免除债务的总美元价值。

Section § 17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希望向其股东支付免税股息(也称为免税利息股息)的规范投资公司。要符合资格,公司在每个季度末,其总资产的至少50%必须是个人持有后可免除本州税收的投资。该法律定义了“汇总申报金额”、“免税利息”和“免税利息股息”等关键术语。它提供了一个计算公式,用于确定当申报股息超过实际免税利息时的情况,以确保股息申报的准确性。此外,它还考虑了以股票系列形式构建的基金,并规定了接收方应如何将这些股息视为免税收入。对于基金中基金,可以豁免标准的资产要求,使其在支付免税股息方面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这些规定适用于2010年12月23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a) 规范投资公司,如《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规范投资公司定义的第851条所定义,或其系列,如果在其纳税年度的每个季度末,其总资产价值的至少50%由个人持有其利息可免除本州税收的债务组成,则有资格向其股东支付免税利息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1) “汇总申报金额”是指公司根据(4)款就纳税年度申报为免税利息股息的股息总额(包括在《国内税收法典》第855条所述纳税年度结束后支付的免税利息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2) “超额申报金额”是指纳税年度内公司的汇总申报金额超出其免税利息的部分。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3) “免税利息”是指,就任何规范投资公司而言,其纳税年度内收到的债务利息金额(如果由个人持有,该利息可免除本州税收)超出以下金额的部分:如果该公司被视为个人,根据本部分第17280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171(a)(2)条将被拒绝作为扣除额的金额。
(4)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4)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4)(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免税利息股息”是指规范投资公司或其系列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一部分(资本利得股息除外),且公司在提供给其股东的书面声明中将其申报为免税利息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4)(A)(B) 如果公司在任何纳税年度的汇总申报金额超过该公司在该纳税年度的免税利息,则免税利息股息是已申报免税利息股息金额超出可分配给该已申报免税利息股息金额的超额申报金额的部分。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4)(A)(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4)(A)(C)(i) 除(ii)款另有规定外,可分配给已申报免税利息股息金额的超额申报金额(如有)是超额申报金额中与超额申报金额具有相同比例的部分,该比例即为已申报免税利息股息金额与汇总申报金额的比例。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4)(A)(C)(i)(ii) 对于不在同一日历年开始和结束的纳税年度,如果该纳税年度的12月后申报金额等于或超过超额申报金额,则(i)款应通过将“汇总申报金额”替换为“12月后申报金额”来适用,并且任何在该纳税年度12月31日或之前支付的股息均不分配超额申报金额。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5) “12月后申报金额”是指仅考虑在纳税年度12月31日之后支付的股息而确定的汇总申报金额。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6) “已申报免税利息股息金额”是指根据(4)款向其股东申报为免税利息股息的金额。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7) “系列”是指一个独立的资产组合,其受益权益由规范投资公司某一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拥有,该类别或系列股票在该资产组合方面优先于所有其他类别或系列。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b)(8) “价值”是指,对于市场报价易于获得的证券(多数股权子公司的证券除外),指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对于其他证券和资产,指由董事会或受托人真诚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但对于《1940年投资公司法》所定义的投资公司多数股权子公司的证券,该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市场价值或资产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c) 免税利息股息应由其接收方视为可从收入中排除的利息项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d) 对于合格的基金中基金,如《国内税收法典》中关于基金中基金的第852(g)(2)条所定义,该基金有资格向其股东支付免税股息,而无需考虑该基金是否满足(a)款的要求。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5(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2010年12月23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1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确定在外国工作的雇员的工资时,必须遵循《国内税收法典》第893条中概述的规则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171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犯罪举报热线举报犯罪活动所获得的奖励金不被视为应税收入。犯罪举报热线被定义为由政府机构或免税的非营利组织设立的直接沟通渠道,旨在允许人们举报犯罪。

然而,这项豁免不适用于管理热线的机构或组织的雇员,也不适用于为奖励做出贡献的组织的雇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7.7(a) 总收入不包括从任何经政府实体授权的犯罪举报热线收到的奖励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7.7(b) 就本节而言,“犯罪举报热线”指由政府机构或根据第23701d节免税的私人非营利组织设立的任何直接沟通方式,旨在允许个人向该机构或组织,或任何其他指定的政府机构举报犯罪活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7.7(c) 本节不适用于设立或运营犯罪举报热线的机构或组织的雇员,也不适用于向(a)款所述奖励作出贡献的组织的雇员。

Section § 171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亚州从雇主那里获得福利,用于使用拼车方式通勤上班,那么这些福利不计入你的应税收入。这包括加入小汽车拼车、厢式拼车、巴士拼车、使用公共交通票,甚至骑自行车上班的福利。它还涵盖雇主提供的免费或补贴停车,以及乘坐渡轮或前往远程办公中心等替代通勤方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a) 总收入不包括雇员从雇主处获得的、因参与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拼车安排(包括(b)款中规定的安排)而获得的报酬或任何其他福利的公允市场价值,工资或薪金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 就本节而言,因参与加利福尼亚州的拼车安排而获得的报酬或任何其他福利的公允市场价值,包括因以下情况而获得的报酬或其他福利: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1) 乘坐厢式拼车通勤。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2) 乘坐私人通勤巴士或巴士拼车通勤。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3) 供雇员或其受抚养人使用的公共交通票,但供作为雇员受抚养人的中小学生使用的公共交通票除外。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4) 乘坐预约出租车拼车通勤。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5) 乘坐小汽车拼车通勤。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6) 免费或补贴停车。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7) 雇员骑自行车往返其工作地点。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8) 乘坐渡轮通勤。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9) 使用本款另有规定的方法以外的替代交通方式,以减少单人驾驶机动车往返其工作地点。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b)(10) 往返远程办公设施。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1) “厢式拼车”指七人或七人以上每日乘坐设计可载7至15名成人(包括司机)的车辆往返工作地点,该车辆用于定期运载往返工作地点的人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2) “公共交通票”指任何购买的公共交通乘车票,持有人凭此票可无限次乘坐公共交通往返工作地点,无论按折扣价还是基本票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3) “公共交通”指供公众使用的交通服务,其使用载客量为16人或以上巴士、轨道车辆或渡轮。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4) “预约出租车拼车”指一种服务类型,雇主或雇员团体与公共或私人出租车运营商签订合同,为一组预先组合的订阅者提供每日通勤服务,按预付或每日票价计费,遵循相对固定的路线和时间表,以满足订阅者的需求。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5) “拼车安排”指在机动车中载运人员,且该载运是司机其他目的的附带行为。该术语包括被称为小汽车拼车、厢式拼车和巴士拼车的拼车安排。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6) “小汽车拼车”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每日乘坐设计可载少于七名成人(包括司机)的车辆往返工作地点。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7) “巴士拼车”指16人或16人以上每日乘坐设计可载超过15名成人乘客的车辆往返工作地点。
(8)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8) “私人通勤巴士”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公路车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8)(A) 载客量至少为七名成人,包括司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8)(B) 其至少50%的里程可合理预期用于运载雇员往返工作地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8)(C) 由纳税人于本节颁布之日或之后购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8)(D) 纳税人在车辆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的申报表中,就此作出本款项下的选择。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9) “免费或补贴停车”指雇员在加利福尼亚州参与拼车安排期间,从雇主处获得的停车福利。
(10)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49(c)(10) “替代通勤计划”指任何替代交通方式或计划,其目的是减少单人驾驶机动车往返其工作地点。

Section § 1714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国内税收法典》中暂停对自行车通勤报销费用提供税收优惠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不适用。换句话说,在加州,任何通常将合格自行车通勤报销从应税收入中排除的规定,不受此规则的暂停影响。

《国内税收法典》第132(f)(8)条,关于暂停合格自行车通勤报销免税额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14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对2018年至2025年合格搬迁费用报销的税收豁免暂停不适用于加州。简单来说,虽然联邦政府在这些年份不允许你将搬迁报销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但加州允许这样做。

《国内税收法典》第132(g)(2)条,关于2018年至2025纳税年度合格搬迁费用报销暂停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151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雇员无需将雇主提供的某些教育援助计入收入,每年最高可达5,250美元。它将“教育援助”定义为雇主为雇员教育支付的费用,例如学费和书籍,但不包括课程结束后可保留的工具、膳食或休闲活动等。该法律还描述了何种计划符合“教育援助计划”的条件,例如雇主提供的非歧视性计划,并解释说这不赋予雇员选择现金而非教育援助的权利。

该法律还规定,任何自雇人士在本节下均被视为其自己的雇员。它提到了具体情况,例如合伙企业如何被视为其合伙人的雇主,并概述了教育费用报销的标准。最后,它澄清了因这项援助而从收入中排除的金额不能享受任何税收扣除,并且本节不影响根据联邦税法典第117、162或212节对教育费用的处理方式。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a) 雇员的总收入不包括雇主根据教育援助计划为雇员支付或发生的教育援助金额,该金额每个日历年累计不超过五千二百五十美元 ($5,25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1) “教育援助”是指雇主为雇员的教育支付由雇员或代表雇员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书籍、用品、设备、学费和杂费以及类似费用的支付。“教育援助”包括雇主为雇员提供课程,包括提供书籍、用品和设备。“教育援助”不包括为以下任何一项支付或提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1)(A) 雇员在完成课程后可保留的任何工具或用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1)(B) 任何膳食、住宿或交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1)(C) 任何涉及体育、游戏或爱好的课程或教育。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1)(D) 任何研究生水平的课程或教育,此类课程或教育通常由攻读法律、商业、医学或其他高级学术或专业学位的个人修读。本分段仅适用于1996年6月30日之后、200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研究生水平的课程或教育。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2) “教育援助计划”是指雇主为其雇员的专属利益而制定的单独书面计划,旨在向这些雇员提供教育援助。该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2)(A) 该计划惠及符合雇主设定的分类且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不歧视高薪雇员(《国内税收法典》第414(q)节所指)或其受抚养人的雇员。就本分段而言,如果存在证据表明教育援助福利是雇员代表与雇主或多个雇主之间善意谈判的主题,则应排除未纳入该计划且属于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为雇员代表与一个或多个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协议所涵盖的雇员单位的雇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2)(B) 雇主在当年为教育援助支付或发生的金额中,不超过5%可用于属于所有者(或其配偶或受抚养人)类别的个人,其中任何一人在当年的任何一天拥有雇主5%以上的资本或利润权益。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2)(C) 该计划不向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在教育援助和可计入总收入的其他报酬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就本节而言,应考虑雇主的商业惯例以及书面计划。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2)(D) 该计划无需供资。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2)(E) 向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关于该计划可用性和条款的合理通知。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b)(3) “雇员”包括《国内税收法典》第401(c)(1)节所指的自雇人士。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c)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c)(1) 拥有非法人贸易或业务全部权益的任何个人应被视为其自己的雇员。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c)(2) 合伙企业应被视为分部 (b) 第 (3) 款所指的作为雇员的每个合伙人的雇主。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c)(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c)(3)(A) 教育援助计划不应仅因以下任何一项而被视为未能满足分部 (b) 第 (2) 款的任何要求: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c)(3)(A)(i) 计划下提供的不同类型教育援助的不同利用率。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c)(3)(A)(ii) 计划下报销的确定需要或考虑成功完成或达到特定课程成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c)(3)(A)(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17、162或212节支付、发生或作为教育费用报销的金额的扣除或计入收入。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d) 雇员根据本节从收入中排除的任何金额,不得允许其进行任何扣除或抵免。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e) 《国内税收法典》第127条不适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1(f) 本条适用于与1996年6月30日之后开始的课程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17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修改了加州如何对出售主要居所的收益免税,使其部分规定与联邦规则保持一致,并增加了州特有的修改。如果您曾在和平队服务,为符合免税资格而要求居住在该房屋的期限可缩短最多18个月。即使您根据州法律无法提交联合报税表,如果您已在联邦层面提交了联合报税表,您仍可能符合资格。

为税收目的选择纳入或排除收益的联邦选择对州税也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您在联邦层面选择纳入或排除,州税也适用同样规定。此外,一些较旧的联邦税法和法案将不适用,除非您已在联邦层面选择了它们。最后,某些影响军人、外交人员和情报界人员居所的联邦修改,以及一项关于遗产房产的特定修正案不适用,而其他法案的修改将适用于2010年及以后的销售。

《国内税收法典》第121条(关于主要居所出售收益免除)修改如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a) 《国内税收法典》第121(a)条规定的两年期限,应根据纳税人在截至出售或交换之日的五年期间内,在和平队服务的期限予以缩短,但不得超过18个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b) 如果纳税人根据第18521条被禁止提交联合报税表,但纳税人为同一纳税年度的联邦所得税目的提交了联合报税表,则《国内税收法典》第121(b)(2)(A)条仍应被视为已满足。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21(a)条就任何出售或交换可从总收入中免除的总金额,均不得超过《国内税收法典》第121(b)条允许的最大金额。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c)(1)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21(f)条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不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21条于某项出售或交换,则《国内税收法典》第121条不适用于为州目的的该出售或交换,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不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联邦选择对本部分具有约束力,并且该选择应被视为为本部分目的将该财产出售或交换的所有收益计入总收入的选择,包括若无该选择,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21(a)条为州目的本应从收入中排除的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c)(2) 如果纳税人未能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21(f)条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不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21条于某项出售或交换,则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21(f)条不允许为州目的作出任何选择,《国内税收法典》第121条应适用于为州目的的该出售或交换,并且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不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d)(1)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案》(公法105-34)第312(d)(2)条(关于生效日期前的销售)或该法案第312(d)(4)条(关于有约束力的合同)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不适用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案》(公法105-34)第312条所作的修订于某项出售或交换,则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该出售或交换,1997年法规第610章第1、4和6条不适用于该出售或交换,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不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并且联邦选择对本部分具有约束力。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d)(2) 如果纳税人未能根据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案》(公法105-34)第312(d)(2)条(关于生效日期前的销售)或该法案第312(d)(4)条(关于有约束力的合同)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不适用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案》(公法105-34)第312条所作的修订于某项出售或交换,则根据1997年《纳税人救济法案》(公法105-34)第312(d)(2)条(关于生效日期前的销售)或该法案第312(d)(4)条(关于有约束力的合同)不允许为州目的作出选择,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该出售或交换,1997年法规第610章第1、4和6条应适用于该出售或交换,并且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不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2(e)(1)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21(d)(9)条为联邦目的作出或撤销选择,以暂停《国内税收法典》第121(a)、121(c)(1)(B)和121(d)(7)条所述的五年期限的计算,则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21(d)(9)条暂停五年期限的该选择或撤销选择应适用于州目的,根据第17024.5条(e)款第(3)项不允许为《国内税收法典》第121(d)(9)条目的单独作出或撤销选择,并且联邦选择或撤销选择对本部分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71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将空饮料容器退还给回收中心并获得款项,这笔钱不被视为你的应税总收入的一部分。

Section § 17154

Explanation

本条修改了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的一部分,具体是第132(j)(8)条,涉及教育或培训的税收优惠。本条不再排除联邦法典第127条未涵盖的福利,而是指加州法典第17151条未排除的福利。

《国内税收法典》第132(j)(8)条,涉及本条适用于其他应税教育或培训福利的规定,通过用“根据第17151条不可免除的”替代“根据第127条不可免除的”进行修改。

Section § 171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类型的收入不被视为应纳税收入。首先,根据德国法律为解决财产索赔而获得的任何补偿不计入应纳税收入。如果您通过这项法律获得财产,其价值将以您收到时的实际价值为准。

其次,如果您是大屠杀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或受益人,与追回资产相关的已和解索赔的补偿不应纳税。大屠杀受害者被定义为在1933年至1945年期间受到纳粹或轴心国政权迫害的人。追回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或艺术品等,这些资产在1920年至1945年期间被持有,但直到至少1995年才被归还或补偿。

总收入不包括以下任一项: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5(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5(a)(1) 纳税人在任何纳税年度根据经修订的《德国未决财产索赔管理法案》(Gesetz zur Regelung offener Vermogensfragen)作为补偿收到的任何金额,包括任何利息或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5(a)(2) 就本分项而言,根据《德国未决财产索赔管理法案》收到的任何财产的基准应为纳税人收到该财产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5(b)(1) 作为大屠杀受害者或大屠杀受害者的继承人或受益人的纳税人,因针对任何实体或个人就任何追回的资产进行索赔和解而收到的任何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5(b)(2) 就本分项而言: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5(b)(2)(A) “大屠杀受害者”指在1933年至1945年(含)期间受到纳粹德国或任何轴心国政权迫害的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5(b)(2)(B) “追回的资产”指在1920年至1945年(含)期间由大屠杀受害者拥有的任何类型的资产,包括任何银行存款、保险收益或艺术品,这些资产自1945年起被扣留,未归还给该大屠杀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或受益人,且直到1995年或之后才被追回、归还或以其他方式补偿给大屠杀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或受益人。“追回的资产”还应包括这些资产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171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迫从事奴役或强迫劳动而获得的赔偿金,不计入您的总收入。这包括来自名为“记忆、责任与未来”的德国基金会的付款,或任何类似的人道主义赔偿来源。

Section § 17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1999-2000届会议期间根据第110号议会法案收到了作为补偿的款项,您无需将该款项计入您的总收入用于纳税。这项规定适用于从1999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6(a) 纳税人根据1999-2000届常会第110号议会法案在任何纳税年度收到的任何补偿款,不应计入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6(b) 本节适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15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税法如何处理对被错误监禁个人的某些赔偿金。它使加州的税收规定与联邦法律对这些款项的处理保持一致,确保出于税收目的适用相同的条款。重要的是,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如果您在2018年之前因本法律多缴了税款,并且通常情况下因法律规定无法获得退税,那么只要您在2018年1月1日开始的一年内提交了退税申请,您仍然可以获得退税。

Section § 1715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与残疾相关的急救人员退休金将遵循《国内税收法典》第139C条的规定。它适用于针对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所收到的款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6.2(a) 《国内税收法典》第139C条(关于某些与残疾相关的急救人员退休金)应予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6.2(b) 本节适用于针对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所收到的款项。

Section § 171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其日裔身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不公正地监禁,并因此从加拿大政府获得赔偿金,那么这笔钱不计入他们的毛收入。简单来说,根据这项规定,这些赔偿金是免税的。

Section § 17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根据《刑法典》第4904条提出的索赔所获得的任何款项,在计算你的总收入时,不计入税务目的。

收入总额不包括索赔人在任何纳税年度根据《刑法典》第4904条收到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7157.5

Explanation

从2024年1月1日到2029年1月1日,任何因奇基塔峡谷高温垃圾填埋场事件而收到的款项将不计入总收入用于纳税。该事件始于2022年5月1日,发生在洛杉矶的垃圾填埋场下方。这些款项涵盖了各种损失和不便,例如财产损害和搬迁,由政府机构或Waste Connections公司提供。该法律将于2029年12月1日失效。如果税务机关要求,付款人需要提供这些款项的证明文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7.5(a) 对于始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9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纳税人收到的任何奇基塔峡谷高温垃圾填埋场事件赔付款项不计入总收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7.5(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7.5(b)(1) “奇基塔峡谷高温垃圾填埋场事件”指始于2022年5月1日,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奇基塔峡谷垃圾填埋场下方的高温垃圾填埋场事件。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7.5(b)(2) “奇基塔峡谷高温垃圾填埋场事件赔付款项”指纳税人于2024年3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作为因奇基塔峡谷高温垃圾填埋场事件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搬迁、痛苦、房地产价值损失、与房地产相关的交易成本(包括房地产经纪人佣金)或不便(包括房地产使用权)的赔偿款项,如果该款项由以下任一方提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7.5(b)(2)(A) 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7.5(b)(2)(B) Waste Connections公司、Waste Connections公司的任何子公司、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或与Waste Connections公司相关的任何个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7.5(c) 付款人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要求,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的形式和方式提供奇基塔峡谷高温垃圾填埋场事件赔付款项的证明文件。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7.5(d) 本节仅在2029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

Section § 17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到2029年12月31日,加州某些与COVID-19疫情救济相关的小企业和场馆拨款不计入应税收入。这些拨款包括来自COVID-19救济拨款、加州小型企业COVID-19救济拨款计划、加州场馆拨款计划以及补充带薪病假救济拨款计划的资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ranchise Tax Board)有权审计这些拨款,并且可以制定法规来实施这项法律,而无需遵循《行政程序法》的常规程序。这项法律将于2030年12月1日废止。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a) 总收入不包括以下任何拨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a)(1)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203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纳税人根据由小型企业倡导办公室管理、由第E 20/21-182号行政命令资助、并在2020年12月17日财政部致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的信函中描述的“COVID-19救济拨款”所收到的拨款,该信函标题为“灾害响应-紧急行动账户请求——增加加州重建基金的资金并支持新的小型企业COVID-19救济拨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a)(2)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203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纳税人根据政府法典第12100.83节设立的“加州小型企业COVID-19救济拨款计划”所收到的拨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a)(3) 对于在2020年9月1日或之后、203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纳税人根据政府法典第12100.83.5节设立的“加州场馆拨款计划”所收到的拨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a)(4) 对于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203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纳税人根据政府法典第12100.975节设立的“加州小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COVID-19补充带薪病假救济拨款计划”所收到的拨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b) 第41节不适用于本节允许的排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在审计中包含本节提及的拨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d)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制定为实施本节所必需和适当的法规。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e) 《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法规、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指导方针或任何其他指导。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f) 本节仅在2030年12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71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从加州微型企业COVID-19救济计划获得的任何拨款,在计算您的州税时,不计入应税收入。这特指由小企业倡导办公室管理的救济计划。此外,第41节规定的正常报告要求不适用于此项免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1(a) 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在2025年1月1日之前结束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纳税人根据由小企业倡导办公室依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二章第1.6节第9条(自第12100.90节起)管理的加州微型企业COVID-19救济计划所收到的拨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1(b) 第41节不适用于本节所允许的排除。

Section § 171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0纳税年度开始,根据美国一项特定法律获得的任何餐厅振兴补助金,在加州不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它修改了《美国救援计划法案》的一部分如何适用于加州税法。此外,它还豁免了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发布与本法相关的指导时,无需遵循某些标准程序。这些规定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2(a) 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9009c节授予的任何餐厅振兴补助金。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2(b)(1) 尽管有第17280节的规定,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公法117-2)第9673节的第(2)款应适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2(b)(2) 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公法117-2)第9673节的第(2)款通过将短语“由第(1)款规定”替换为“由本节规定”进行修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2(c) 《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节制定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指南或任何其他指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2(d) 本节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1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从关闭场所经营者补助金中获得的资金不计入应税收入。它使加州税法与某些联邦规定保持一致,但当这些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或不符合特定财务标准的公司时除外。上市公司或不符合总收入减少资格的公司被视为不合格实体,不能享受这些例外。该法律规定其指导方针自2019纳税年度起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a) 对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总收入不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15篇第9009a节授予的任何关闭场所经营者补助金金额。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b)(1) 尽管有第17280节的规定,对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8节(d)款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b)(2)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8节(d)款通过将短语“为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之目的”替换为“为 本部分之目的”而进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b)(3) 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278节(d)款的(2)和(3)段不适用于不合格实体。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c) 为本节之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c)(1) “不合格实体”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纳税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c)(1)(A) 是一家上市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c)(1)(B) 不符合《美国法典》第15篇第636(a)(37)(A)(iv)(bb)节的总收入减少要求,该要求由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311节新增。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c)(2) “上市公司”指如2021年《综合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6-260)N部第342节所述的公开交易实体。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158.3(d) 本节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

Section § 1715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项联邦法案中关于不将某些煤电补助金计入非公司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特定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

Section § 1715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联邦法案中允许人们将与野火损失相关的某些赔偿金从其应税收入中排除的特定部分,在加利福尼亚州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