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已缴税款抵免
Section § 1800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居民在特定条件下,就已向其他州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其州税。
该抵免仅适用于在其他州获得的收入所缴纳的税款。但是,如果其他州对加州税款提供类似的抵免,则不允许此项抵免。
抵免额度不得超过加州税款中适用于在其他州已纳税收入的部分。该抵免不包括某些类型的替代税,且第17062条所涵盖的税款也被排除在外。
该法律还考虑了S型公司缴纳的税款,以及根据特定来源规则确定收入来源的收入。
Section § 18002
本法律解释了非居民如果就同一笔收入向其居住州缴纳了所得税,如何在加州税款中获得税收抵免。只有当居住州不对加州居民在该州获得的收入征税,或者对已向加州缴纳的税款提供类似的抵免时,才允许此抵免。此抵免仅适用于两国都应纳税的收入所占比例的已缴税款,不包括优惠税或最低税等特殊税种。抵免额不得超过该收入在加州应缴税款的相应比例。重要的是,此抵免不适用于第17062条规定的税款。此外,S型公司代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计入。
Section § 18004
这项法律允许同时是加州和其他州居民的遗产或信托,就已支付给其他州的所得税获得税收抵免。但是,这项抵免是有限制的,并且只适用于加州和其他州都征税的那部分收入。抵免额不能超过加州对该部分收入(即也被其他州征税的收入)应缴税款的比例。
Section § 18005
如果您是遗产或信托的居民受益人,并且需要在加州就其收入纳税,您可能会获得一项税收抵免,用于抵扣遗产或信托已向另一州支付的任何州所得税。但这仅限于该收入中,您和遗产或信托在另一州均需纳税的部分。
该抵免额不得超过您加州税款的一部分,该部分税款与另一州对您和遗产或信托均征税的收入相对应,相对于您的总应税收入而言。
Section § 18006
本法律解释了居民和非居民如何在他们的州所得税中申请税收抵免。如果您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您可以将被合伙企业支付给另一州的所得税中属于您的部分,视为您自己支付的。同样地,如果您是S型公司的股东,您可以将被该公司支付给另一州的税款中属于您的部分,视为您个人支付的。
这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另一州要么不允许公司选择被视为S型公司,要么对S型公司征税并且该公司已在该州选择被视为S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