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信托和共有信托基金一般规定
Section § 17631
Section § 17632
Section § 1763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联邦税法(第 401(a) 条)定义的某些组织,如果在 196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从事了被禁止的交易,将失去其在加州的免税资格。但是,他们只会在税务机关通知其发生了被禁止交易的年份之后,才失去此资格。
除非该组织有意将资金挪用于未经批准的目的,并且这种挪用涉及该组织资金或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否则存在例外。
Section § 17636
这项法律规定,第17635至17639条中列出的规则适用于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特别是第401(a)条)资格的任何组织。简单来说,这意味着符合该联邦税法条款标准的组织必须遵循某些与税收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17637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特定章节所涵盖组织的“禁止交易”。它列出了如果涉及组织收入或资产不公平地使某些人受益,则不允许进行的各类交易。这包括在没有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出借资金、为服务支付过高报酬、给予优惠待遇、以不公平价格买卖财产或转移资金。如果这些行为使组织的创建者、重要贡献者、其家庭成员或他们控制的实体受益,则这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Section § 17638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最初因从事某些被禁止的交易而被拒绝免税地位的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停止参与这些被禁止的活动,它可以再次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申请免税。如果委员会确信该组织将来不会再从事这些活动,它就可以在申请后的年份重新获得免税地位。
Section § 17639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某种特定类型的信托(如美国国税局法规所述)取得的某些金融债务(如债券或票据)符合特定条件,则不被视为没有足够担保的不当贷款。这些条件包括以市场价格、从承销商处或直接从发行人处以优惠价格取得。此外,购买后,信托持有的已发行债务总额不得超过 25%,且至少 50% 必须由独立方持有。同时,信托投资于与特定人士相关的债务的资产比例不得超过 25%。
Section § 17640
本节解释了某些特定规则不适用于由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定义的信托向雇主提供的贷款。要使贷款符合条件,它必须具有合理的利率。如果美国法律或法规禁止,雇主不能将其大部分资产用作贷款担保。独立于雇主的受托人必须书面批准该贷款,确保其符合信托的免税目的。此外,除非获得充分担保,否则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信托总资产的25%。“受托人”一词指的是多数独立受托人,他们在评估贷款时无需考虑另一项特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