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631

Explanation
符合《内部收入法典》第401(a)条所述标准的组织,通常可以免除本部分项下的州税。但是,如果适用第17635条至第17639条中列出的任何例外情况,则可能无法获得税收豁免。

Section § 1763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即使一个组织通常免税,它仍必须按照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就其非关联业务收入纳税。尽管有这项要求,但就其他需要此免税身份的法律目的而言,该组织仍被视为免征所得税的组织。

Section § 17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联邦税法(第 401(a) 条)定义的某些组织,如果在 196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从事了被禁止的交易,将失去其在加州的免税资格。但是,他们只会在税务机关通知其发生了被禁止交易的年份之后,才失去此资格。

除非该组织有意将资金挪用于未经批准的目的,并且这种挪用涉及该组织资金或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否则存在例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5(a) 内部税收法典第 401(a) 条所述的、受本条规定约束的组织,如果在 196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从事了被禁止的交易,则不得免除根据第 17631 条征收的税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5(b) 内部税收法典第 401(a) 条所述的组织,将仅因 (a) 款的规定,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通知其已从事被禁止交易的纳税年度之后的纳税年度,被拒绝根据第 17631 条免税,除非该组织从事被禁止交易的目的是将组织的本金或收入从其免税目的中挪用,且该交易涉及组织本金或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Section § 176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7635至17639条中列出的规则适用于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特别是第401(a)条)资格的任何组织。简单来说,这意味着符合该联邦税法条款标准的组织必须遵循某些与税收相关的规定。

条款17635至17639(含)适用于《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条所述的任何组织。

Section § 176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特定章节所涵盖组织的“禁止交易”。它列出了如果涉及组织收入或资产不公平地使某些人受益,则不允许进行的各类交易。这包括在没有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出借资金、为服务支付过高报酬、给予优惠待遇、以不公平价格买卖财产或转移资金。如果这些行为使组织的创建者、重要贡献者、其家庭成员或他们控制的实体受益,则这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为第17635条至第17639条(含)之目的,“禁止交易”一词指任何受第17635条至第17639条(含)规定约束的组织进行以下交易: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7(a) 出借其收入或本金的任何部分,而未获得充分担保和合理利率,给;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7(b) 支付任何报酬,超过对实际提供的个人服务所支付的薪金或其他报酬的合理限额,给;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7(c) 以优惠条件提供其任何部分服务,给;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7(d) 大量购买证券或任何其他财产,支付超过金钱或等值金钱的充分对价,从;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7(e) 出售其证券或任何其他财产的任何重要部分,收取低于金钱或等值金钱的充分对价,给;或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7(f) 从事任何其他交易,导致其收入或本金被大量转移,给;
该组织的创建者(如果是信托);对该组织做出重大贡献的人;该信托的创建者或对该组织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的家庭成员(如《国内税收法典》第267(c)(4)条所定义);或由该创建者或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所有有表决权股票类别总表决权的50%或以上,或公司所有股票类别总价值的50%或以上而控制的公司。

Section § 17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最初因从事某些被禁止的交易而被拒绝免税地位的组织。如果此类组织停止参与这些被禁止的活动,它可以再次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申请免税。如果委员会确信该组织将来不会再从事这些活动,它就可以在申请后的年份重新获得免税地位。

任何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条规定的组织,或因第17635条规定而被根据第17631条拒绝免税的信托,对于收到免税拒绝通知的纳税年度之后的任何纳税年度,可以根据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的条例提交免税申请。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此类条例,确信该组织不会再次故意从事被禁止的交易,则该组织在提交此类申请的年度之后的纳税年度将获得免税。

Section § 176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果某种特定类型的信托(如美国国税局法规所述)取得的某些金融债务(如债券或票据)符合特定条件,则不被视为没有足够担保的不当贷款。这些条件包括以市场价格、从承销商处或直接从发行人处以优惠价格取得。此外,购买后,信托持有的已发行债务总额不得超过 25%,且至少 50% 必须由独立方持有。同时,信托投资于与特定人士相关的债务的资产比例不得超过 25%。

为第 17637 条 (a) 款之目的,由《国内税收法典》第 401(a) 条所述信托取得的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凭证或其他债务凭证(在本条中以下简称“债务”)不应被视为未取得充分担保的贷款,如果——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9(a) 该债务的取得方式为——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9(a)(1) 在市场上,(i) 以该债务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现行价格取得,或 (ii) 如果该债务未在该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则以不低于由独立于发行人的人士报出的当前买卖价格确定的该债务发行价格的、对信托有利的价格取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9(a)(2) 从承销商处取得,价格 (i) 不超过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通函中列明的该债务公开发行价格,且 (ii) 该期同类债务的很大一部分由独立于发行人的人士取得;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9(a)(3) 直接从发行人处取得,价格不低于独立于发行人的人士目前为该期同类债务的很大一部分所支付的价格,且对信托有利;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9(b) 紧随该债务取得之后——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9(b)(1) 信托持有的该期已发行且在取得时未偿还的债务总额不超过 25%,且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9(b)(2) 段 (1) 中提及的总额至少 50% 由独立于发行人的人士持有;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39(c) 紧随该债务取得之后,信托资产中投资于第 17637 条所述人士债务的比例不超过 25%。

Section § 176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特定规则不适用于由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特定条款定义的信托向雇主提供的贷款。要使贷款符合条件,它必须具有合理的利率。如果美国法律或法规禁止,雇主不能将其大部分资产用作贷款担保。独立于雇主的受托人必须书面批准该贷款,确保其符合信托的免税目的。此外,除非获得充分担保,否则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信托总资产的25%。“受托人”一词指的是多数独立受托人,他们在评估贷款时无需考虑另一项特定法规。

第17637条 (a) 款不适用于由《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条所述信托向雇主提供的贷款(或此类贷款的续期,或如果贷款可按要求偿还,则为此类贷款的延续),前提是该贷款具有合理的利率,并且(在提供或续期的情况下)——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40(a) 雇主(在提供或续期时)被任何美国法律或其项下法规禁止直接或间接将其某类或多类资产作为此类贷款的担保,且该等资产的价值(在当时)超过其所有资产价值的一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40(b) 贷款的提供或续期(视情况而定)经独立于雇主的受托人书面批准,认定其为符合信托免税目的的投资,且此前没有其他类似受托人拒绝给予该书面批准;并且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40(c) 在贷款的提供或续期(视情况而定)之后,信托向雇主提供的未获得充分担保的贷款总额不超过信托所有资产价值的25%。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640(d) 就 (b) 款而言,“受托人”一词指,对于任何拥有多名独立于雇主的受托人的信托,指这些独立受托人的多数。就 (c) 款而言,关于信托向雇主提供的任何贷款是否未获得充分担保的认定,应不考虑第176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