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
Section § 17551
加州税法这一节采纳了一些关于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的联邦税收规定,但选择不遵循其他一些规定。具体来说,它排除了与特定信用卡费用和能源重组销售如何征税相关的某些条款。此外,递延补偿计划,例如政府工作人员的计划,遵循联邦指导方针,但对可递延的补偿金额设有固定限制。该法律还规定了递延补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确保在接收人实际收到之前不征税。某些关于特定组织递延补偿和能源政策的联邦规定不适用于此处。
Section § 17552
本条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的税务状况存在风险而提前终止其纳税年度,则纳税人必须提交少于12个月期间的纳税申报表。此外,它修改了联邦税法,使得在联邦规定提及个人免税额扣除的地方,加州改为使用州特有的抵免。
Section § 17552.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根据《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案》设立的生产弹性合同所收款项的纳税年度。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合同,它规定了与联邦法规一致的税务处理方式,特别是忽略了任何改变收入认定年份的选择权。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适用类似规则,确保任何提前收款的选择不会影响收入在税务目的上的记录时间。
Section § 17552.3
本节解释了农民应如何处理其生产灵活性合同的收入以用于税务目的。首先,联邦法律提供的选择何时报告付款的任何选项,在确定应税年度时将不予考虑。此规定确保加州的税务处理与联邦法律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对该日期之前支付的款项所做的修改保持一致。其次,如果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合同提供了提前收取款项的选项,该选项在确定应税年度时也将不予考虑。实质上,农民必须将这些款项计入他们实际有权收取的应税年度,而不是他们选择提前收取的年度。
Section § 17555
如果加州的已婚夫妇选择分别报税,特许经营税局有权调整他们之间收入的划分方式。进行此调整是为了确保每位配偶申报的收入能够准确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Section § 17559
这项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的一部分,该部分涉及因干旱等天气问题导致的牲畜销售的税务处理。它修改了措辞,将因洪水和其他天气条件造成的销售也包括在内,而不仅仅是干旱。
这一修改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销售和交换,但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560
本法规定了某些联邦税收规则,主要是关于分期销售和债务的规则,如何在加州适用。它明确指出,第99-514号和第100-647号公法的规则适用于从1987年或1990年1月1日开始的销售和债务。这些规则包括禁止对某些债务使用分期付款法,并废止了之前的限制。
对于分期付款债务,它调整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根据加州特定的税收条款增加了税款。它还修改了递延税负的计算方式,使用加州的税率而非联邦税率。
Section § 17560.5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关于商业和农业亏损的某些联邦税收规定。它指出,联邦对特定纳税人的农业超额亏损限制在加州不适用。然而,对非公司纳税人的商业超额亏损限制在加州大部分适用,但对这些亏损如何结转到未来年份做了一些修改。该法律还规定,几项延长或修改这些限制的特定联邦修正案在加州不适用。
Section § 17561
加州税法本节修改了联邦税法典中与被动活动损失和抵免相关的某些规则在加州境内的适用方式。具体而言,房地产业务的规则不适用,并强调了几种税收抵免,包括研发费用、某些工资和低收入住房的抵免。它还涉及被动活动出售所得收益或损失的处理,明确了这些损失何时可被视为非被动损失。此外,它还提到了与低收入住房抵免相关的25,000美元租赁房地产活动抵销额的特殊考虑。这些法律的修订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其他联邦规定适用于公开交易合伙企业和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
Section § 17563.5
本法律条款涉及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如何确定递延补偿的税务处理方式。这与1998年《美国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中的联邦税法变更保持一致。如果纳税人因这项更新需要改变其会计方法,此变更将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获得特许税委员会的批准。此外,任何必要的会计调整将从2002纳税年度开始,在三年内平均分摊。
Section § 17563.5
Section § 17563.51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旨在使加州企业税收会计方法与联邦《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的修改保持一致。具体来说,它包含了TCJA关于农业企业会计方法、暂记账户的保留、现金会计法使用限制、某些费用资本化以及存货规则的修订。根据这些规则进行的会计方法变更,将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经特许权税委员会批准。通常,这些变更不适用于2019年之前的纳税年度,但企业可以选择将其适用于2018年。
Section § 17564
本节规定了加州法律下长期合同应如何根据联邦法规进行处理。合同必须遵循《国内税收法典》(IRC)中特定的会计核算规则。从1987年开始,可能需要调整此类合同的收入报告方式,以平衡州和联邦税法之间的差异。1990年后,某些方法,如“完工合同法”,通常被废止,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正确的收入报告。
最近的联邦税法修订(《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也影响了会计核算,对修订后签订的合同有具体规定。任何会计方法的变更都需要州政府的同意,但某些联邦豁免在加州不适用。调整应追溯到原始纳税年度,而非合同完成年度。某些豁免可适用于2018年及之后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17565
Section § 17567
加州税法这一部分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所做的、取消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税收抵扣的修改,将不适用于加州。这意味着加州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在州税方面仍可享受这项抵扣。
Section § 17570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加州法律如何适用会计方法变更,特别是证券交易商的按市价计价方法。它规定,因1993年《收入调整法案》引起的会计变更应从1997年起分五年摊销,而2002年起的调整应分三年摊销。
如果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为商品交易商或证券交易商作出了某些联邦选择,这些选择将自动适用于州税。如果已经作出或未作出联邦选择,则不得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
如果纳税人在1998年1月1日之前为联邦目的作出了选择,则该选择将从1998年之后的第一个应税年度起适用于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