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51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这一节采纳了一些关于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的联邦税收规定,但选择不遵循其他一些规定。具体来说,它排除了与特定信用卡费用和能源重组销售如何征税相关的某些条款。此外,递延补偿计划,例如政府工作人员的计划,遵循联邦指导方针,但对可递延的补偿金额设有固定限制。该法律还规定了递延补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确保在接收人实际收到之前不征税。某些关于特定组织递延补偿和能源政策的联邦规定不适用于此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a) 《国内税收法典》A分篇第1章E分章(关于会计期间和会计方法)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b) 《国内税收法典》第444(c)(1)条(关于选择的效力)不适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c) 《国内税收法典》第451(b)条(关于不迟于财务会计目的的列入)不适用于财政部规章第1.451-3(j)(2)节所定义的特定信用卡费用。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d)(1) 尽管第17024.5条(a)款第(1)项中载有指定日期,《国内税收法典》第457条(关于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免税组织的递延补偿计划)适用,除非另有规定,且不考虑纳税年度,其适用范围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适用范围相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d)(2)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57条(适用于州目的)可从总收入中排除的纳税年度最高递延补偿,不得超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57条(截至2010年1月1日有效)可从总收入中排除的递延补偿金额,包括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14(v)条(截至2010年1月1日有效)的额外选择性递延。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e)(1)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任何人在计划中的基准应增加根据(a)款不允许排除的补偿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e)(2) 第(1)项所述的任何基准应按照第17085条规定的方式收回。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f) 尽管有(a)款规定的限制,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57条(适用于联邦和州目的)在计划中递延的补偿所产生的任何收入,在根据计划规定或法律运作分配之前,不应计入为该个人设立计划的受益人的总收入。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g) 《国内税收法典》第451(k)条(关于为实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或州电力重组政策而进行的销售或处置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1(h) 《国内税收法典》第457A条(关于某些税收中立方的非合格递延补偿)不适用。

Section § 1755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的税务状况存在风险而提前终止其纳税年度,则纳税人必须提交少于12个月期间的纳税申报表。此外,它修改了联邦税法,使得在联邦规定提及个人免税额扣除的地方,加州改为使用州特有的抵免。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a) 尽管有第17565条规定,当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第19082条(涉及税收风险)终止纳税人的纳税年度时,也应提交少于12个月期间的申报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b) 《国内税收法典》第443(c)条(涉及个人免税额扣除的调整)通过将“根据第17054条允许的抵免”这一短语替换“根据第151条允许作为扣除的免税额(以及任何替代该免税额的扣除)”这一短语而进行修改。

Section § 1755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根据《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案》设立的生产弹性合同所收款项的纳税年度。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合同,它规定了与联邦法规一致的税务处理方式,特别是忽略了任何改变收入认定年份的选择权。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适用类似规则,确保任何提前收款的选择不会影响收入在税务目的上的记录时间。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3(a)(1) 《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案》(7 U.S.C. Sec. 7212(d)(2) 和 (3))第112(d)(2)和112(d)(3)节项下的选择权,截至1998年10月21日生效的,在确定该法案(如此生效的)第一篇B分篇项下生产弹性合同的任何付款应正确计入总收入的纳税年度时,应不予考虑,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之目的亦同。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3(a)(2) 为使农民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年份中,就根据经第105-277号公法修订的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生产弹性合同付款获得相同的税务处理,本分节适用于1995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3(b) 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生产弹性合同项下任何付款的加速收取选择权,该付款根据截至1999年12月17日生效的《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案》(7 U.S.C. Sec. 7200 et seq.)应支付的,在确定该付款应正确计入总收入的纳税年度时,应不予考虑,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节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节起)之目的亦同。

Section § 1755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农民应如何处理其生产灵活性合同的收入以用于税务目的。首先,联邦法律提供的选择何时报告付款的任何选项,在确定应税年度时将不予考虑。此规定确保加州的税务处理与联邦法律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对该日期之前支付的款项所做的修改保持一致。其次,如果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合同提供了提前收取款项的选项,该选项在确定应税年度时也将不予考虑。实质上,农民必须将这些款项计入他们实际有权收取的应税年度,而不是他们选择提前收取的年度。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3(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3(a)(1) 根据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案(7 U.S.C. Sec. 7212(d)(2) 和 (3))第112(d)(2)和112(d)(3)节的选项,截至1998年10月21日生效的规定,在确定根据该法案(如此生效的)第一章B分章下的生产灵活性合同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正确计入总收入的应税年度时,应不予考虑,就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而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3(a)(2) 为了向农民提供与经Public Law 105-277修订的联邦法律规定相同的税务处理,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年份的所有生产灵活性合同付款,本款适用于1995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应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2.3(b) 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生产灵活性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如果该款项根据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案(7 U.S.C. Sec. 7200 et seq.)截至1999年12月17日生效的规定应予支付,则任何加速收取该款项的选项,在确定该款项应正确计入总收入的应税年度时,应不予考虑,就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而言。

Section § 175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国内税收法典》第454(c)条中关于已到期的美国储蓄债券的联邦规定,在本州不适用。

Section § 1755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已婚夫妇选择分别报税,特许经营税局有权调整他们之间收入的划分方式。进行此调整是为了确保每位配偶申报的收入能够准确反映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在夫妻双方分别报税的任何情况下,如果确定此类分配、分摊或划拨对于反映夫妻双方的正确收入是必要的,特许经营税局可以对夫妻双方的总收入进行分配、分摊或划拨。

Section § 17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遗产一次性更改其财政年度,无需获得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许可,尽管《国内税收法典》第442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75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的一部分,该部分涉及因干旱等天气问题导致的牲畜销售的税务处理。它修改了措辞,将因洪水和其他天气条件造成的销售也包括在内,而不仅仅是干旱。

这一修改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销售和交换,但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9(a) 《国内税收法典》第451(g)条,关于因干旱出售牲畜所得款项的特别规定,经修订,将其中包含的短语“干旱条件,且这些干旱条件”替换为短语“干旱、洪水或其他与天气相关的条件,且这些条件”。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9(b) 本条适用于1996年12月31日之后的销售和交换。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59(c) 本条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1756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某些联邦税收规则,主要是关于分期销售和债务的规则,如何在加州适用。它明确指出,第99-514号和第100-647号公法的规则适用于从1987年或1990年1月1日开始的销售和债务。这些规则包括禁止对某些债务使用分期付款法,并废止了之前的限制。

对于分期付款债务,它调整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根据加州特定的税收条款增加了税款。它还修改了递延税负的计算方式,使用加州的税率而非联邦税率。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a) 第99-514号公法第811(c)(4)、811(c)(6)和811(c)(7)节的规定,经第100-647号公法第1008(f)节修订后,应予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b) 第99-514号公法第812节的规定,关于禁止对某些债务使用分期付款法,经第100-647号公法第1008(g)节修订后,应适用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c) 由第100-203号公法第10202(a)节废止的《国内税收法典》第453C节,关于废止分期付款法的按比例禁止规定,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的处置。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d)(1) 对于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53(l)(2)(B)节的任何分期付款债务,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453(l)(3)(A)节的规定,根据第17041节或第17048节对收到该债务付款的任何纳税年度征收的税款,应按《国内税收法典》第453(l)(3)(B)节规定的方式确定的利息金额增加。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d)(2) 第100-203号公法第10202节和第10204节的规定经修订以规定以下各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d)(2)(A) 第10202节的规定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的处置。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d)(2)(B) 第10204节的规定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成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d)(2)(C) 《国内税收法典》第481节要求的任何调整应按以下方式计入总收入: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d)(2)(C)(i) 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计入百分之五十。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d)(2)(C)(ii) 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二个纳税年度计入百分之五十。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e)(1) 对于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节且在纳税年度结束时仍未偿还的任何分期付款债务,代替《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c)(1)节的规定,根据第17041节或第17048节对该纳税年度征收的税款,应按《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c)(2)节规定的方式确定的利息金额增加。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e)(2) 《国内税收法典》第453A(c)(3)(B)节的规定,关于计算递延税负所使用的最高税率,经修订以指代根据第17041节征收的最高税率,代替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节或第11节征收的最高税率。

Section § 1756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修改了关于商业和农业亏损的某些联邦税收规定。它指出,联邦对特定纳税人的农业超额亏损限制在加州不适用。然而,对非公司纳税人的商业超额亏损限制在加州大部分适用,但对这些亏损如何结转到未来年份做了一些修改。该法律还规定,几项延长或修改这些限制的特定联邦修正案在加州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a) 《国内税收法典》第461(j)条,关于特定纳税人农业超额亏损限制的规定,不适用。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b)(1)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12(a)条,关于非公司纳税人商业超额亏损限制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b)(2) 《国内税收法典》第461(l)(1)条,关于限制的规定,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12(a)条修订后,通过将“始于2018年12月31日之后”替换“始于2017年12月31日之后,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这一短语进行修改。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b)(3) 《国内税收法典》第461(l)(2)条,关于不允许的亏损结转的规定,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12(a)条修订后,通过将“根据第(1)款不允许的任何亏损,应被视为下一纳税年度的结转超额商业亏损。”替换“根据第(1)款不允许的任何亏损,应根据第172条被视为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的净经营亏损。”进行修改。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b)(4) 《国内税收法典》第461(l)(3)(A)条,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12(a)条修订后,通过在“一般而言,“超额商业亏损”一词指(如有)以下各项的超额部分:”下方插入“(i) 以下各项的总和:(I) 任何以前年度的结转超额商业亏损,加上”进行修改。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b)(5) 《国内税收法典》第461(l)(3)(A)(i)条,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12(a)条修订后,通过将“(II)”替换“(i)”进行修改。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b)(6) 《国内税收法典》第461(l)(6)条,关于与第469条协调的规定,经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1012(a)条修订后,通过将“第17561条”替换“第469条”进行修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c) 公法116-136第2304(a)和(b)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1(l)条作出的修订,涉及对非公司纳税人亏损限制的修改,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d) 公法117-2第9041(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1(l)(1)条作出的修订,涉及延长非公司纳税人商业超额亏损限制的规定,不适用。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0.5(e) 公法117-169第13903(b)(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1(l)(1)条作出的修订,涉及延长非公司纳税人商业超额亏损限制的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7561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本节修改了联邦税法典中与被动活动损失和抵免相关的某些规则在加州境内的适用方式。具体而言,房地产业务的规则不适用,并强调了几种税收抵免,包括研发费用、某些工资和低收入住房的抵免。它还涉及被动活动出售所得收益或损失的处理,明确了这些损失何时可被视为非被动损失。此外,它还提到了与低收入住房抵免相关的25,000美元租赁房地产活动抵销额的特殊考虑。这些法律的修订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其他联邦规定适用于公开交易合伙企业和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a) 联邦税法典第469(c)(7)条,关于房地产业务纳税人的特别规定,不适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b) 联邦税法典第469(d)(2)条,关于被动活动抵免,经修订后指以下抵免: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b)(1) 依据第17052.12条允许的研发费用抵免。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b)(2) 依据第17053.7条允许的某些已付工资(目标就业)抵免。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b)(3) 依据原第17057条允许的抵免(关于临床试验费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b)(4) 依据第17058条允许的低收入住房抵免。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c) 联邦税法典第469(g)(1)(A)条经修订后规定,如果纳税人处置其在任何被动活动(或原被动活动)中的全部权益所实现的所有收益或损失均被确认,则超出部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c)(1) 以下各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c)(1)(A) 该纳税年度该活动产生的任何损失(在适用联邦税法典第469(b)条后确定),加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c)(1)(B) 该处置实现的任何损失,超过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c)(2) 该纳税年度所有被动活动的净收入或收益(不考虑第(1)款所述损失的情况下确定),
应被视为非被动活动损失。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d)(1) 为适用联邦税法典第469(i)条的规定,关于租赁房地产活动25,000美元抵销额,联邦税法典第469(i)(2)条中规定的美元限额,关于美元限额,对于依据第17058条允许的低收入住房抵免,不适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d)(2)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分节所作的修订,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每个纳税年度。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e) 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公法99-514)第502条适用。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1(f) 对于自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公法100-203第10212条的规定,关于联邦税法典第469条下公开交易合伙企业的处理,适用。

Section § 175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起,如何确定递延补偿的税务处理方式。这与1998年《美国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中的联邦税法变更保持一致。如果纳税人因这项更新需要改变其会计方法,此变更将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获得特许税委员会的批准。此外,任何必要的会计调整将从2002纳税年度开始,在三年内平均分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a) 1998年《美国国税局重组和改革法案》(Public Law 105-206)第7001(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04(a)(11)条所作的修订,关于递延补偿的确定,应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b) 对于因本条的颁布而需要改变会计方法的任何纳税人,就该纳税人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而言,以下各项规定应适用于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b)(1) 该变更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b)(2) 该变更应被视为经特许税委员会同意而作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b)(3) 纳税人根据第6章(自第17551条起)规定需要计入的调整净额,应在从该纳税人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算的三年纳税期内按比例计入。

Section § 175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1998年的一项联邦修正案,对递延补偿税务处理方式的改变,将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如果你因为这项法律需要改变你的税务会计方法,那么这将被视为是你主动发起的改变,并且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同意。因此项改变所需的总调整金额,将从你2002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在三年内平均分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a) 1998年《国内收入局重组和改革法案》(Public Law 105-206)第7001(a)条对《国内收入法典》第404(a)(11)条关于递延补偿决定的修订,应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b) 对于因本条的颁布而需要改变会计方法的任何纳税人,就该纳税人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而言,以下各项应适用于本部分、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b)(1) 该变更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b)(2) 该变更应被视为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同意作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b)(3) 纳税人根据第6章(自第17551条起)需要计入的调整净额,应自该纳税人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在三个纳税年度内按比例计入。

Section § 1756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的纳税年度,旨在使加州企业税收会计方法与联邦《减税与就业法案》(TCJA)的修改保持一致。具体来说,它包含了TCJA关于农业企业会计方法、暂记账户的保留、现金会计法使用限制、某些费用资本化以及存货规则的修订。根据这些规则进行的会计方法变更,将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经特许权税委员会批准。通常,这些变更不适用于2019年之前的纳税年度,但企业可以选择将其适用于2018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a) 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47条(关于从事农业经营的公司的会计方法)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b) 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2)条所作的修订(关于保留现有暂记账户的规则),应适用于增设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存在的任何暂记账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c) 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a)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48条(关于限制使用现金会计法)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d) 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b)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263A条(关于某些费用的资本化和计入存货成本)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e) 对于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纳税年度,《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c)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71条(关于存货的一般规则)所作的修订,应予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f)(1)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会计方法变更,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81条(根据第17551条适用于加州目的)之目的,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经特许权税委员会同意作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f)(2) 《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1)条不适用于包括 (a) 至 (e) 在内的各款。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f)(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f)(3)(A)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但除非 (B) 项另有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本条规定适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纳税年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3.51(f)(3)(A)(B)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将 (b) 款的规定适用于在本款增设法案生效日期之前设立的暂记账户。

Section § 175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法律下长期合同应如何根据联邦法规进行处理。合同必须遵循《国内税收法典》(IRC)中特定的会计核算规则。从1987年开始,可能需要调整此类合同的收入报告方式,以平衡州和联邦税法之间的差异。1990年后,某些方法,如“完工合同法”,通常被废止,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以确保正确的收入报告。

最近的联邦税法修订(《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也影响了会计核算,对修订后签订的合同有具体规定。任何会计方法的变更都需要州政府的同意,但某些联邦豁免在加州不适用。调整应追溯到原始纳税年度,而非合同完成年度。某些豁免可适用于2018年及之后签订的合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a) 长期合同应依照《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规定的特殊规则进行核算。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b)(1) 公法99-514第804(d)条关于长期合同会计方法修改生效日期的规定,应适用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b)(2) 对于1986年2月28日之后、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签订的合同,如有必要,应在合同完成时进行收入调整,以纠正就本部分而言,因合同开始纳税年度州法与联邦法差异导致的任何收入少报或多报情况。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c)(1) 公法100-203第10203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作出的修订,关于减少完工合同法下计入项目的百分比,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c)(2) 对于1987年10月13日之后、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签订的合同,如有必要,应在合同完成时进行收入调整,以纠正就本部分而言,因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加州法与联邦法差异导致的任何收入少报或多报情况。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d)(1) 公法100-647第504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作出的修订,关于减少完工合同法下计入项目的百分比,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d)(2) 对于1988年6月20日之后、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签订的合同,如有必要,应在合同完成时进行收入调整,以纠正就本部分而言,因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加州法与联邦法差异导致的任何收入少报或多报情况。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e)(1) 公法101-239第7621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作出的修订,关于废除长期合同的完工合同会计法,应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e)(2) 对于1989年7月10日之后、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内签订的合同,如有必要,应在合同完成时进行收入调整,以纠正就本部分而言,因1990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加州法与联邦法差异导致的任何收入少报或多报情况。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f) 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60(b)条第(2)至(6)款(含)关于追溯法的规定,根据(b)、(c)、(d)或(e)款第(2)项计算的任何收入调整,应被视为已在调整产生的纳税年度报告,而非合同完成的纳税年度。
(g)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g)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g)(1) 对于在本款增加法案生效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d)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条作出的关于长期合同特殊规定的修订,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g)(2) 对于在本款增加法案生效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3)条作出的关于长期合同免除完工百分比法的修订,应适用,除非另有规定。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g)(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g)(3)(A) 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会计方法变更,为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481条(根据第17551条适用于加州目的)的目的,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并经特许税委员会同意作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g)(3)(A)(B) 《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102(e)(1)条不适用于本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g)(3)(A)(C) 尽管有(B)项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其他允许的情况下,将本款的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且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64(h) 公法114-113第143(a)(2)条和第143(b)(6)(I)条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60(c)(6)(B)(ii)条作出的关于联邦长期合同特殊规定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17565

Explanation
您在加州的纳税年度必须与您用于联邦税的纳税期间保持一致,除非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您更改。如果您的联邦纳税期间少于一年,那个较短的期间也将是您的加州纳税年度,并且适用某些规定。

Section § 17567

Explanation

加州税法这一部分规定,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所做的、取消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税收抵扣的修改,将不适用于加州。这意味着加州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在州税方面仍可享受这项抵扣。

由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公法115-97)第13512(b)(1)条颁布的、关于废除小型人寿保险公司扣除额的《国内税收法典》第453B(e)条的修订,不适用。

Section § 175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根据联邦指导方针,加州法律如何适用会计方法变更,特别是证券交易商的按市价计价方法。它规定,因1993年《收入调整法案》引起的会计变更应从1997年起分五年摊销,而2002年起的调整应分三年摊销。

如果纳税人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为商品交易商或证券交易商作出了某些联邦选择,这些选择将自动适用于州税。如果已经作出或未作出联邦选择,则不得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

如果纳税人在1998年1月1日之前为联邦目的作出了选择,则该选择将从1998年之后的第一个应税年度起适用于州税。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a) 1993年《收入调整法案》(公法103-66)第13233(c)(2)(C)节,关于证券交易商按市价计价会计方法变更的生效日期,经修订规定,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81节计入的金额,应在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起算的五年应税期内按比例计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b) 对于因颁布增加本款的法案而要求变更会计方法的任何纳税人,该法案通过引用纳入了1998年《国内税收局重组和改革法案》(公法105-206)第7003节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所作的修订,对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应税年度,在其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变更其会计方法,则以下各项应适用于本部分、第10.2部分(从第18401节开始)和第11部分(从第23001节开始)的目的: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b)(1) 该变更应被视为由纳税人发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b)(2) 该变更应被视为经特许权税委员会同意作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b)(3) 纳税人无需变更会计方法,直至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b)(4) 纳税人根据第6章(从第17551节开始)需要计入的调整净额,应在从该纳税人200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应税年度起算的三应税年期内按比例计入。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c)(1)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75(e)节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关于商品交易商按市价计价的选择,以使《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适用,则《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应适用于该商品交易商的州目的,根据第17024.5节(e)款第(3)项,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且该联邦选择应具有约束力,适用于本部分的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c)(2) 如果纳税人未曾作出或以前未曾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75(e)节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关于商品交易商按市价计价的选择,以使《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适用,则不得允许为州目的作出《国内税收法典》第475(e)节项下的选择,《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不适用于该商品交易商的州目的,且根据第17024.5节(e)款第(3)项,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d)(1) 如果纳税人曾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75(f)(1)节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关于证券交易商按市价计价的选择,以使《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适用于某项贸易或业务,则《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应适用于该证券交易商的州目的,就该贸易或业务而言,根据第17024.5节(e)款第(3)项,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就该贸易或业务单独作出选择,且该联邦选择应具有约束力,适用于本部分的目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7570(d)(2) 如果纳税人未曾作出或以前未曾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75(f)(1)节为联邦目的作出选择,关于证券交易商按市价计价的选择,以使《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适用于某项贸易或业务,则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就该贸易或业务作出《国内税收法典》第475(f)(1)节项下的选择,《国内税收法典》第475节不适用于该证券交易商的州目的,就该贸易或业务而言,且根据第17024.5节(e)款第(3)项,不得允许为州目的单独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