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Section § 4
Section § 7
Section § 10
Section § 11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Section § 12.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3
Section § 16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17
在本法律中,“誓言”不仅指口头承诺,也指某人签署的、承诺其所言属实的书面声明。在作伪证将受惩罚的威胁下签署这些声明,被视为与宣誓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18
本法律规定,当使用“签名”或“签署”一词时,它也包括一个人所做的标记,只要该标记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9
本法律阐明,“人”一词不仅指个人,还包括各种商业实体,如商号、合伙企业和公司。具体而言,在本法律的某些分部中,“人”也延伸至涉及管理或分配资产的角色,例如受托人或遗嘱执行人。
Section § 2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税务相关事务中“委员会”一词的含义。通常,“委员会”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然而,对于权力已转移的上诉,“委员会”指税务上诉办公室。在某些权力仍保留的情况下,“委员会”指州平衡委员会。这些定义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0.5
本法律阐明,当使用“委员会本身”或“作为公共机构召开会议的州平衡委员会”等术语时,它们实际上是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适用于职责已根据另一政府条款转移给该局的情况。同样,当职责已转移时,“执行董事”或“委员会执行官”等术语应理解为指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局长。
Section § 26
本条规定,如果本法典的任何部分被认定对特定的人或情况无效或不可执行,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且不受影响。
Section § 27
本条规定,本法典以及立法机关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通过的法律对其所作的任何修改,于1941年2月1日生效。
Section § 28.5
在本条中,当使用“合伙企业”一词时,它也指不同类型的商业结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LLC)、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但是,如果上下文或具体规定另有说明,则不适用。
Section § 30
本法律确保加州法院将承认并执行个人对其他州负有的纳税义务,只要这些州也承认并执行对加州负有的纳税义务。
Section § 3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司法部长或地方政府官员在其他州提起诉讼,以征收加州或其地方政府应得的税款。如果其他州也提供同样的礼遇,其官员也可以在加州起诉,以征收他们应得的税款。加州州务卿出具的证明将作为不可否认的证据,证明这些官员有权征收此类税款。本节不适用于第二编下的特定税收部分。
Section § 34
Section § 3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如何使用人口数据来向城市分配和发放政府资金。具体来说,对于某个在1985年人口为38,925的特定城市,其用于资金分配的人口数在1990年联邦人口普查认证之前保持不变。从1986年开始,每年根据加州整体人口增长百分比调整这个人口数字。
Section § 36.5
本法律条款要求税务征收官将任何必须在报纸上刊登的官方通知,也发布到其网站上。这个在线通知的发布时间必须至少与报纸刊登时间相同。通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发布:一是上传报纸文章的PDF版本,二是链接到报纸的网站。在这里,“报纸”指的是一份广泛阅读和普遍发行的报纸。
Section § 3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198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了任何逾期的补充性无担保财产税或调整后的税款,您将无需为这些逾期付款支付额外的利息或罚款。补充性无担保财产税指的是1978-79纳税年度,针对某些市和区征收的额外税款,在扣除选民批准的债务税率后,超出每100美元财产价值4美元的部分。“重新调整金额”指的是,如果某个财产税规则适用于该时期,所产生的税款差额。
Section § 38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分析师在2004年11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评估整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州平衡委员会和就业发展部某些职能的潜在益处。这些职能包括汇款处理、出纳和邮件处理。
这些机构必须提供必要的数据并协助立法分析师,重点关注此类整合的财务利弊。该报告旨在评估合并这些业务是否能消除重复任务、通过新技术提高效率并增加州的利息收入。
Section § 38.7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在2016年1月1日前提交一份报告,评估与电影行业相关的某些税收抵免的经济影响和管理情况。为完成此任务,该办公室可以向加州电影委员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索取特定信息。这些机构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收集到的信息是保密的,但只要不识别出具体的纳税人,该办公室就可以发布统计报告。
Section § 38.7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报告,评估与电影产业及其他领域相关的某些税收抵免的经济影响和管理情况。他们可以从加州电影委员会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等多个机构收集数据。他们收集的信息必须保密。但是,他们可以分享匿名化的统计数据,以确保纳税人的身份得到保护。此外,参与的州机构必须协助提供报告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
Section § 38.9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在特定截止日期前为特定的政府委员会和公众准备报告。其中一份报告需在2023年5月1日前提交,评估与电影业相关的某些税收抵免的经济影响和管理情况。该报告涉及从各个州机构收集与税收抵免相关的信息。
第二份报告需在2025年5月1日前提交,将重点关注电影行业的劳动力多元化,评估电影税收抵免在促进多元化方面的有效性。同样,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可以向相关机构索取信息。
所有获得的信息都将保密,但可以在不识别单个纳税人或公司的情况下发布汇总统计数据。州机构必须合作提供必要的数据以完成这些报告。
Section § 38.10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每年都必须进行一次审查,以评估某些税收抵免的有效性。加州立法分析师将与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和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合作,分析这些抵免如何被使用、使用者是谁、它们支持哪些项目、这些抵免创造了多少就业机会以及它们的整体经济影响。这项要求将于2027年1月1日终止。
Section § 40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线公布详细的书面意见或摘要,适用于每项涉及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以上争议金额的决定,并需在 120 天内完成。这些意见必须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问题、适用法律、分析、决定结果以及委员会成员的姓名。持异议或同意意见的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公布他们的单独意见。正式意见或备忘录意见可在未来的案件中作为先例,但简要裁决不能。同意议程行动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41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加州提出的任何新的税收减免或豁免提案,都必须清楚地说明其目标以及将如何进行评估。这意味着法案必须明确其旨在实现的目标,并包含详细的绩效指标来追踪其成功。此外,法律还强制要求收集数据,以评估这些目标实现的情况,但对于某些被称为“总收入豁免”的税收优惠,如果无法获取数据,则可例外。
该法律还定义了“税收支出”,其中包括抵免、扣除、豁免和任何其他税收优惠。收集到的任何纳税人信息都必须遵守特定的隐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