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0

Explanation
1988年县惩教设施资本支出和青少年设施债券基金的资金可用于与青少年设施相关的特定目的。但是,这笔资金只有在立法机关批准拨款并经青少年管理局局长请求后才能动用。

Section § 2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如何向公共和私人非营利机构提供财政资助,用于建设、翻新或装备青少年中心或庇护所。这些资助旨在帮助这些组织购置或改善其设施。

如果资金用于同时为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受虐待或被忽视儿童提供服务的庇护所,部门将相应地分配资金。这意味着他们将根据为每组青少年提供的服务比例来划分债券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1(a) 部门应根据第2010条的拨款,向公立或私立非营利机构或合资企业,或两者兼有,提供资助,用于青少年中心或青少年庇护所的购置、翻新、建设和设备采购。本章不适用于在本节新增法案生效日期之前已受部门管辖的机构类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1(b) 如果公立或私立非营利机构或合资企业,或两者兼有,根据(a)款获得资助,用于一个将为离家出走青少年以及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提供服务的青少年庇护所,部门应将所拨付的债券收益记入,以反映受助方用于离家出走青少年服务的资金比例以及用于受虐待或被忽视儿童服务的资金比例。

Section § 2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用作青年中心或庇护所的设施相关的合同所需承担的承诺。如果购置设施,则必须将其用作青年中心或庇护所至少10年。对于新建设施,此期限延长至20年。如果现有设施正在翻新,其使用要求取决于奖励金额:对于不超过3万美元的奖励,至少3年;奖励金额每增加1万美元,使用期限增加一年;对于超过7万5千美元的奖励,使用期限至少为10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2(a) 购置用于青年中心或青年庇护所的设施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该设施自购置之日起至少10年内用于该目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2(b) 建造用于青年中心或青年庇护所的设施合同的受让方,应当向部门保证该设施自建造完成之日起至少20年内用于该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2(c) 翻新现有设施以用作青年中心或青年庇护所的合同的受让方,应当向部门保证该设施在以下期限内用于该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2(c)(1) 奖励金额不超过三万美元($30,000)的,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2(c)(2) 如果奖励金额超过三万美元($30,000),固定期限应每增加一万美元($10,000)或其不足部分增加一年,最高至七万五千美元($75,0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2(c)(3) 对于超过七万五千美元($75,000)的奖励,固定期限应不少于10年。

Section § 20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州政府可以从合同接受方收回部分财政拨款。如果一个设施在规定期限内不再是公共或非营利机构,或者不再用于青少年相关活动,州政府可以根据其在原始成本中所占的份额收回资金。但是,如果县政府将原本用于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庇护所的资金转而用于流浪或无家可归青年的庇护所,则无需偿还这笔资金。偿还金额将根据设施的当前价值计算,该价值由设施所有者与州政府协商确定,或由法院裁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3(a) 加利福尼亚州有权从合同接受方收回部分州政府资金,如果根据第2012条(c)款第(1)、(2)或(3)项的规定,在购置后10年内、施工完成后20年内或翻新后3至10年内,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3(a)(1) 合同接受方不再是公共机构或非营利机构。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3(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3(a)(2)(A) 该设施不再用于青年中心或青年庇护所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3(a)(2)(A)(B) 县政府无需偿还根据第2020条(b)款第(1)项(B)分项最初分配用于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庇护所,但已根据第2020条(c)款用于流浪或无家可归青年庇护所的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3(b) 收回的金额应为该设施当前价值中,与州政府资金占原始成本的比例相等的相应部分。该设施的当前价值应由设施所有者与加利福尼亚州之间的协议,或由设施所在地管辖法院的诉讼决定。

Section § 2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使用特定拨付资金经改造、购置、翻新、建造或配备的设施,不得用于宗教教学或礼拜。

使用本章项下拨付资金经改造、购置、翻新、建造或配备的设施,不得用于且不得意图用于宗派性教学或作为宗教礼拜场所。

Section § 2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与其他年龄组共用的青少年中心或庇护所中,任何政府提供的资金只能用于设施中专门供青少年使用的部分。此外,资金可以覆盖根据青少年使用设施的程度分摊的合理费用份额,确保资源根据青少年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在与其他年龄组共用的青少年中心或青少年庇护所设施中,根据本章收到的资金仅可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5(a) 设施中供青少年使用的部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5(b) 根据青少年使用设施的程度分摊的相应费用份额。

Section § 2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发布针对青少年中心和青少年庇护所的征求建议书(RFP)之前,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如何起草RFP以及如何评估收到的申请提供建议。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在收到相关资金后三个月内发布这些RFP。

咨询委员会必须包括来自各种组织的代表,例如执法部门、市县官员、青少年联盟以及为无家可归青少年提供服务的机构等。此外,资金申请书必须符合部门及其咨询小组制定的标准。

部门在发布征求建议书之前,应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以获取该委员会关于征求建议书以及审查和评估回复的建议。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资金为本章目的存入基金后三个月,发布针对青少年中心和青少年庇护所的征求建议书。咨询委员会应由以下代表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执法部门、加利福尼亚州城市联盟、加利福尼亚州县监事协会、加利福尼亚州青少年合作组织、加利福尼亚州儿童、青少年和家庭联盟、加利福尼亚州公园和娱乐协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加利福尼亚州缓刑官协会、加利福尼亚州家长教师协会、美国女童子军,以及由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任命的两名代表社区青少年服务提供者(包括为无家可归青少年提供服务的提供者)的成员。
部门应审查和评估资金申请书。申请书应符合部门经与其咨询机构协商后制定的标准。

Section § 201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青年中心和青年收容所提案的要求。提案必须说明其项目的必要性,提供详细的项目交付计划,并包括任何为社区青少年量身定制的创新方法。为获得资金,需要提供配套资金——公共实体为25%,私人非营利组织为15%,可以现金或服务形式支付。提案还应证明其成本效益。此外,必须有一个从社区和青少年那里获取意见的计划,并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董事会来确保社区的广泛参与。最后,提案应与其他服务相同青少年群体的组织进行协调,并在适当时共享设施。

青年中心和青年收容所的提案均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1) 证明申请人提案的必要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2) 包含一份书面承诺和一份项目交付计划,其中酌情包括旨在满足目标社区青少年需求的创新型非传统项目计划。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3)(A) 包含以下资金配套要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3)(A)(i) 当申请人为公共机构或涉及公共机构的合资企业时,配套资金应等于所申请总金额的25%。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3)(A)(ii) 当申请人为私人非营利机构时,配套资金应等于所申请总金额的15%。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3)(A)(B) 配套资金可以是现金或实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4) 证明提案的成本效益。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5) 包含一份书面承诺和计划,以制定并实施一个接收和考虑所服务社区反馈和建议的流程,包括为所服务的青少年设立一个单独的机制。一个能够广泛代表社区的董事会将满足社区意见输入的要求。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7(6) 证明计划利用并与其他服务相同青少年群体的组织进行协调,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中心设施。

Section § 2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如何评估和优先处理资金申请。当收到资金提案时,部门会根据需求对其进行排序,重点关注人口稠密、服务不足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资金随后根据机构类型进行分配,私人非营利组织获得最高优先权,其次是合资企业和公共机构。部门还会考虑服务青少年的人数、成本效益、机构间的协调以及管理经验等因素。目标是广泛分配资金,以有效支持青少年项目。任何关于合同授予的争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终决定将连同明确的理由一并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一方。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a)(1) 资金将根据提案请求提供。部门应根据已确定的在人口最稠密地区、服务最不足地区以及经济最贫困地区(包括城市和农村县)的最大需求,对资金提案进行优先排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a)(2) 在根据(a)款第(1)项对优先事项进行排序后,资金将按照以下优先顺序发放给申请人,同时考虑(b)款中列出的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a)(2)(A) 私人非营利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a)(2)(B) 公共机构与私人非营利机构之间的合资企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a)(2)(C) 公共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b) 在对提案进行排序时,部门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b)(1) 将服务的青少年人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b)(2) 提案的成本效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b)(3) 与其他服务青少年的机构的利用和协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b)(4) 项目管理经验,特别是在服务青少年需求的项目方面。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b)(5) 服务青少年项目的经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18(c) 在现有资金允许的范围内,部门应尽力确保资金的广泛分配与项目优先事项保持一致,以满足青少年的需求。
部门应考虑任何关于合同授予的抗议或异议,无论是在授予之前还是之后提交,前提是抗议在根据第2016条提出的提案请求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所有抗议或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抗议方将收到关于抗议最终决定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阐明决定的依据。

Section § 2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向为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提供服务的青少年庇护所的申请者分配资金时,另一节中提到的常规优先指导原则不适用。这意味着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庇护所,而无需遵循标准的优先规则。

Section § 20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部门应如何管理青年中心和青年收容所的资金,确保它们被视为独立项目。青年收容所获得专项拨款,其中至少70%用于离家出走青年收容所,最多30%用于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收容所。对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的这项资金将根据需求和现有资源优先分配给特定县。

截至1992年中期未使用的收容所未动用资金,在达到50万美元门槛时,可通过补充程序重新分配。县可以将未动用资金用于无家可归或离家出走青年收容所。此外,部门应与各机构合作,有效管理青年收容所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a) 为执行本章和分配债券收益之目的,部门应将青年中心和青年收容所的资金视为独立项目,并分别提供资金。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b)(1) 青年收容所的资金应按以下方式拨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b)(1)(A) 至少70%用于收容离家出走青年的收容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b)(1)(B) 最多30%用于收容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的收容所。分配给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收容所的资金,应优先分配给不超过三个第一类至第十类(含)县,其定义见《政府法典》第28020条。这些县的遴选标准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告知申请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b)(1)(B)(i) 拥有现有青年收容所(定义见《刑法典》第4496.04条(f)款)且存在明显过度拥挤问题的县。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b)(1)(B)(ii) 已证明需要额外青年收容床位,并已启动新收容所建设规划和许可程序的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b)(2) 根据第2011条已拨付给受虐待或被忽视儿童收容所的任何资金,且截至1992年7月1日尚未被占用的,应根据部门制定的补充程序重新分配。部门仅在本条项下累计的未动用资金达到五十万美元($500,000)或以上时,方可建立此重新分配程序。部门应根据此程序接受所有已证明需要额外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青年收容床位,并已启动新收容所建设规划的县的新申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c) 县可将根据(b)款(1)项(B)分项拨付给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收容所的任何未动用资金,用于为离家出走或无家可归青年收容所购置、翻新、建造或购买设备。部门应根据需要修订任何合同以实施本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0(d) 除其咨询委员会外,部门应在青年收容所项目的管理中寻求刑事司法规划办公室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和建议。

Section § 2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发放的任何拨款都不能超过一百万美元。

Section § 2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委员会应优先发行债券,以资助《刑法典》另一条款中概述的某些行动。实质上,它强调了利用债券为这些指定行动提供财政支持的过程。

委员会,如《刑法典》第4496.04条所定义,应优先发行债券,以执行《刑法典》第4496.12条(b)款中规定的行动。

Section § 2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对多功能青少年中心和收容离家出走青少年的庇护所进行一项全州范围的需求评估。该部门必须在1991年5月3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初步数据需在1990年4月15日前提交。

评估必须包括:1) 现有中心和庇护所目前满足加州青少年需求的能力,2) 哪些青少年需求尚未得到满足或解决,3) 这些中心和庇护所的未来需求,4) 解决已确定需求的成本估算,以及 5) 任何其他与青少年服务相关的有用信息或趋势。

部门应制定一项全州需求评估,该评估应于1991年5月3日前完成并提交给立法机构,初步信息应于1990年4月15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内容涉及多功能青少年中心和收容离家出走青少年的庇护所的需求。需求评估应确定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3(a) 现有中心和庇护所目前满足加州青少年需求的能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3(b) 现有设施目前未能满足或解决的青少年需求的性质和程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3(c) 未来对多功能青少年中心和青少年庇护所的需求的性质和程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3(d) 解决(b)和(c)分项中确定的需求所需的成本估算。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2023(e) 与理解和服务所研究青少年相关的其他信息、问题和趋势。

Section § 2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个特定部门负责根据《刑法典》的另一条款,管理指定用于青年中心和庇护所的资金。

该部门应按照《刑法典》第4496.12条(b)款的规定,管理拨付给青年中心和青年庇护所的资金。

Section § 2025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获得合同的县,可以使用这些资金向私人非营利组织提供赠款。这些赠款可用于购买、翻新或建造青少年庇护所,或为其购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