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中心和青年庇护所债券法案青年中心和青年庇护所债券法案项目
Section § 2010
Section § 2011
这项法律规定了部门如何向公共和私人非营利机构提供财政资助,用于建设、翻新或装备青少年中心或庇护所。这些资助旨在帮助这些组织购置或改善其设施。
如果资金用于同时为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受虐待或被忽视儿童提供服务的庇护所,部门将相应地分配资金。这意味着他们将根据为每组青少年提供的服务比例来划分债券资金。
Section § 2012
本法律规定了与用作青年中心或庇护所的设施相关的合同所需承担的承诺。如果购置设施,则必须将其用作青年中心或庇护所至少10年。对于新建设施,此期限延长至20年。如果现有设施正在翻新,其使用要求取决于奖励金额:对于不超过3万美元的奖励,至少3年;奖励金额每增加1万美元,使用期限增加一年;对于超过7万5千美元的奖励,使用期限至少为10年。
Section § 201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州政府可以从合同接受方收回部分财政拨款。如果一个设施在规定期限内不再是公共或非营利机构,或者不再用于青少年相关活动,州政府可以根据其在原始成本中所占的份额收回资金。但是,如果县政府将原本用于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庇护所的资金转而用于流浪或无家可归青年的庇护所,则无需偿还这笔资金。偿还金额将根据设施的当前价值计算,该价值由设施所有者与州政府协商确定,或由法院裁决。
Section § 2014
本法律规定,任何使用特定拨付资金经改造、购置、翻新、建造或配备的设施,不得用于宗教教学或礼拜。
Section § 2015
本法律规定,在与其他年龄组共用的青少年中心或庇护所中,任何政府提供的资金只能用于设施中专门供青少年使用的部分。此外,资金可以覆盖根据青少年使用设施的程度分摊的合理费用份额,确保资源根据青少年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Section § 2016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发布针对青少年中心和青少年庇护所的征求建议书(RFP)之前,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就如何起草RFP以及如何评估收到的申请提供建议。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在收到相关资金后三个月内发布这些RFP。
咨询委员会必须包括来自各种组织的代表,例如执法部门、市县官员、青少年联盟以及为无家可归青少年提供服务的机构等。此外,资金申请书必须符合部门及其咨询小组制定的标准。
Section § 2017
本节概述了青年中心和青年收容所提案的要求。提案必须说明其项目的必要性,提供详细的项目交付计划,并包括任何为社区青少年量身定制的创新方法。为获得资金,需要提供配套资金——公共实体为25%,私人非营利组织为15%,可以现金或服务形式支付。提案还应证明其成本效益。此外,必须有一个从社区和青少年那里获取意见的计划,并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董事会来确保社区的广泛参与。最后,提案应与其他服务相同青少年群体的组织进行协调,并在适当时共享设施。
Section § 201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如何评估和优先处理资金申请。当收到资金提案时,部门会根据需求对其进行排序,重点关注人口稠密、服务不足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资金随后根据机构类型进行分配,私人非营利组织获得最高优先权,其次是合资企业和公共机构。部门还会考虑服务青少年的人数、成本效益、机构间的协调以及管理经验等因素。目标是广泛分配资金,以有效支持青少年项目。任何关于合同授予的争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终决定将连同明确的理由一并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一方。
Section § 2019
Section § 2020
本节解释了加州部门应如何管理青年中心和青年收容所的资金,确保它们被视为独立项目。青年收容所获得专项拨款,其中至少70%用于离家出走青年收容所,最多30%用于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收容所。对受虐待和被忽视儿童的这项资金将根据需求和现有资源优先分配给特定县。
截至1992年中期未使用的收容所未动用资金,在达到50万美元门槛时,可通过补充程序重新分配。县可以将未动用资金用于无家可归或离家出走青年收容所。此外,部门应与各机构合作,有效管理青年收容所项目。
Section § 2022
本法律规定,某个特定委员会应优先发行债券,以资助《刑法典》另一条款中概述的某些行动。实质上,它强调了利用债券为这些指定行动提供财政支持的过程。
Section § 202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相关部门对多功能青少年中心和收容离家出走青少年的庇护所进行一项全州范围的需求评估。该部门必须在1991年5月3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初步数据需在1990年4月15日前提交。
评估必须包括:1) 现有中心和庇护所目前满足加州青少年需求的能力,2) 哪些青少年需求尚未得到满足或解决,3) 这些中心和庇护所的未来需求,4) 解决已确定需求的成本估算,以及 5) 任何其他与青少年服务相关的有用信息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