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7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对离家出走、逃学或难以管教的青少年的担忧,他们常常最终因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进入少年司法系统。1990年,加州有许多青少年离家出走。1989年对离家出走青少年的调查发现,常见问题包括家庭危机、学校问题和虐待。该节还指出,为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提供的紧急庇护所等资源不足,并预测未来这些服务将出现短缺。

加州的一些县,如弗雷斯诺和萨克拉门托,缺乏为高危青少年提供的充足庇护服务。为解决这一问题,该法律提议在加州不同地区设立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这些项目旨在提供庇护和家庭危机服务,以防止高危青少年从事犯罪活动,并支持家庭避免疏忽和虐待。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a) 绝大多数犯有身份罪的青少年,包括但不限于离家出走、逃学和不服管教,最终因随后从事不良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而进入少年司法系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b) 1990年,据估计有48,629名青少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离家出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c) 1989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由33个非营利性青少年离家出走庇护所提供服务的776名离家出走青少年,在为期一个月的调查中,确定以下一项或多项为问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1) 家庭危机  ........................
73%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2) 学校问题  ........................
63%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3) 犯罪/虐待受害者  ........................
57%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4) 无家可归/离家出走  ........................
55%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5) 药物滥用  ........................
43%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6) 不良行为  ........................
26%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7) 其他  ........................
 9%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d) 据估计,目前加利福尼亚州有43个紧急庇护所为离家出走青少年以及无家可归的青少年和成年人提供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e) 据估计,目前加利福尼亚州有10个过渡性生活设施在运营,旨在为青少年提供独立生活技能、就业技能和家庭责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f) 据保守估计,到2000年,全州将缺少1,222张紧急庇护床位和930张长期床位。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g) 为离家出走、无家可归和高危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的资源严重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7(h) 弗雷斯诺县、萨克拉门托县、圣贝纳迪诺县和索拉诺县要么 (1) 不向离家出走、无家可归和未离家出走的青少年提供临时或长期庇护服务或家庭危机服务,要么 (2) 确实提供此类服务,但其水平远不能满足需求。
因此,本章的目的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华金中央谷、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设立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每个项目将根据浮动收费标准向离家出走青少年、未离家出走青少年及其工薪家庭提供临时庇护服务、过渡性生活庇护服务和低成本家庭危机解决服务。本章的意图是提供服务,以防止高危青少年从事不良和犯罪行为,并减少高危家庭从事疏忽、虐待和犯罪行为的数量。

Section § 178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危机家庭项目”必须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为离家出走青少年提供临时庇护、咨询和健康筛查,以及对情感和药物滥用挑战的支持。这些项目还侧重于与家庭团聚的长期规划,或在必要时进行替代安置。

对于家庭,这些项目提供危机解决服务,例如家长培训、家庭咨询以及青少年重新融入家庭的规划。此外,还提供过渡性生活服务,以教授独立生活技能并为青少年就业做准备。项目还必须开展外展活动,将离家出走和未离家出走青少年与服务联系起来。无论何时提供服务,重要的是要根据州和联邦的指导方针通知父母。某些服务也可以直接在社区中或在青少年的家中提供。

根据本条设立的每个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危机家庭项目应提供服务,这些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a) 为离家出走青少年提供临时庇护和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应包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a)(1) 食物和最多不超过14天的过夜庇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a)(2) 咨询和转介服务,以解决即时情感需求或问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a)(3) 基本健康需求筛查,并转介至公共和私人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医疗护理。未配备收容有药物滥用问题的青少年的庇护所,应将该青少年转介至适当的诊所或机构。庇护所应监测青少年的进展,并在其从药物滥用机构获释后协助其获得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a)(4) 长期规划,以便青少年可以在有利于与家庭长期团聚的条件下返回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或者在无法实现此类团聚时,青少年可以适当地安置在父母或监护人家庭之外的环境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a)(5) 外展服务和活动,以寻找离家出走青少年并将其与项目服务联系起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b) 为离家出走和未离家出走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家庭危机解决服务,这些服务应包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b)(1) 家长培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b)(2) 家庭咨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b)(3) 旨在使青少年及其家庭团聚的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b)(4) 转介至社区内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b)(5) 长期规划,以便青少年可以在有利于与家庭长期团聚的条件下返回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或者在无法实现此类团聚时,青少年可以适当地安置在父母或监护人家庭之外的环境中。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b)(6) 后续服务,以确保返回父母或监护人处或安置在父母或监护人家庭之外的情况稳定。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b)(7) 外展服务和活动,以寻找离家出走和未离家出走青少年并将其与项目服务联系起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c) 过渡性生活服务应包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c)(1) 长期庇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c)(2) 独立生活技能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c)(3) 就业前和就业技能培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c)(4) 家庭责任培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8(d) 在适当和必要的情况下,本节中确定的一些服务也必须在当地社区和项目服务对象的家中提供。项目应根据州和联邦的父母通知要求,通知父母其子女正在项目地点居住。

Section § 17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华金中央谷、北部和南部地区的各个县设立“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危机家庭项目”。这些项目旨在通过必要时设立多个地点来支持离家出走的青少年和危机家庭。

紧急服务办公室负责在法律颁布后四个月内征集项目提案,签订至少三年的协议,并确保项目在协议签订后四个月内启动。拨款将根据提案质量、服务需求以及地区资金分配不均的情况进行发放。项目必须明确可衡量的成功结果,例如受益人数量以及成功与监护人团聚的比例。

只有私人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拨款,并需提供至少15%的地方配套资金。在离家出走青少年服务方面有至少三年经验证的有效性、有合作历史、拥有现有设施以及能够减少对拨款资金依赖的组织将获得优先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9(a) 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华金中央谷的一个或多个县、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的一个或多个县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地区的一个或多个县设立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危机家庭项目。每个项目可以有一个中心地点,或多个站点,以便有效服务目标人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9(b)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在本章经立法机关批准和颁布后四个月内,向本章下的潜在受助者准备并发布提案请求。紧急服务办公室应签订为期不少于三年的拨款协议,且项目运营应在机构与受助者签订拨款协议后不迟于四个月开始。拨款应根据提案质量、经证实的离家出走青少年服务需求,以及本节 (d) 款中规定的、在现有联邦和州对青少年庇护所项目支持中份额过低的地区内的组织进行授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9(c) 紧急服务办公室应要求申请者在其申请中明确可衡量的成果,机构将据此衡量申请者项目的成功。这些可衡量的成果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客户的数量,以及成功返回父母或监护人家庭,或在无法实现团聚时返回替代居住条件的客户百分比。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89(d) 只有私人非营利组织才有资格根据本章申请资金以运营离家出走青少年和危机家庭项目,并且这些组织应在拨款协议期限内每年向项目提供至少15%的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地方配套资金。优先考虑那些证明至少三年内为离家出走青少年或危机家庭提供有效服务记录的组织,成功运营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青少年庇护所的组织,或成功运营未通过少年司法系统获得过渡性生活服务的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青少年过渡性生活设施的组织。对于那些证明有与其他机构和个人合作提供此类服务历史的组织,也将给予额外权重。优先考虑拥有现有设施的组织。此外,还将优先考虑那些证明能够逐步减少对本章所提供资源的依赖,并在该组织获得本章资金的期限之后继续运营该项目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