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a)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应在竞争性招标程序后,购买两台利用激光从人体皮肤上移除纹身的医疗设备。该部门应通过竞争性招标程序,根据以下指导原则确定这两台医疗设备的安置地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a)(1) 其中一台医疗设备应设在洛杉矶县内,另一台应设在以下县之一:阿拉米达、旧金山、圣马特奥、圣克拉拉和圣克鲁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a)(2) 可能的地点包括:执照医疗机构、执照诊所、教育机构或缓刑办公室。如果执照医疗机构根据本节免费提供纹身移除服务,该部门可与该机构签订协议,允许其在本节规定的纹身移除服务不需要使用该医疗设备时使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a)(3) 这些医疗设备仍属州财产。然而,它们应在本节规定的纹身移除项目中,在其使用寿命内协同使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b) 纹身移除的候选人应由与纹身移除设备所在地运营方合作的社区团体进行筛选。男性纹身移除候选人的纹身应位于其下臂、手、颈部或头部。女性纹身移除候选人的纹身应在专业工作环境中可见。为符合参与资格,纹身的存在必须被视为对候选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其就业能力构成障碍。优先考虑那些获得以移除纹身为条件的录用通知的候选人。经筛选候选人的组织酌情决定,本纹身移除项目的候选人可能需要完成20小时的监督社区服务工作才能参与。未满18岁者的纹身移除前,需获得父母同意。
根据本款推荐的社区团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1) 服务高危青少年、前罪犯、前服刑人员、现有和前帮派成员,或贩卖和卖淫受害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2) 拥有至少一年为第(1)段所述人员提供社区服务的既定记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c) 参与本项目的社区团体和纹身移除设备所在地运营方应寻求执业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无偿服务,以参与本项目,从而增加服务人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运营第一年,每个纹身移除点应至少进行200例纹身移除。运营两年后,参与本项目的社区团体和每个地点的运营方应向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报告每台设备进行的纹身移除数量以及该项目在帮助个人就业方面的成功。在2000年3月1日前,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设施司应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调查结果。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15(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尽快将这些试点项目扩展到州内其他存在帮派暴力活动和有积极社区帮派暴力预防项目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