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管理局少年犯地方预防与矫正法
Section § 182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青年管理局在与各县合作实施伙伴关系资金方面的职责。该局必须决定哪些县有资格获得资金,根据当地少年农场、营地和林业营地的少年人数按季度分配资金,并确保各县符合资格标准。此外,它还向各县提供支持,帮助它们在当地管理和治疗少年犯,而不是将他们送往州立机构,以符合公共安全目标。
Section § 182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管理少年教养所(如农场和营地)时获得资金的条件。要符合资格,县必须运营至少一个此类设施,并确保其拥有必要的项目,包括住宿治疗、咨询、体能训练和教育课程。
县的项目必须旨在积极引导青少年,强调个人责任,并鼓励自律。然而,如果某些服务(如咨询和教育课程)不可行,青年管理局局长可以豁免。最后,各县必须保持特定数量的设施床位,除非因不可避免的情况获得豁免。
Section § 1820.4
Section § 1820.05
“合作资金”一词指的是州政府为支持县级少年农场、营地和林业营地而提供的资金。
Section § 1820.5
本节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关于从1994-95财政年度开始为一项特定计划提供资金的计划。资金预计将来自三个来源:联邦政府、州和符合条件的县。每个来源将贡献的具体金额将在1994年《预算案》中决定。
Section § 1820.15
Section § 1820.25
这项法律允许县通过向指定部门提交申请来请求合作资金。如何以及何时申请的具体细节由该部门设定。
Section § 1820.45
这项法律要求青年管理局与各县合作,为青少年设立训练营项目。这些项目可以独立运行,也可以作为现有设施(如牧场和营地)的一部分,但必须在军事化、结构化的环境中进行。
训练营必须提供与其他青少年设施相同的服务,同时更加注重体能、体育运动和团队合作。该法律的意图是,这些项目还应包含联邦少年训练营试点项目中的重要元素,例如评估青少年的需求、提供营地后的社区支持以及确保问责制。
Section § 1820.47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与军事部门合作,为年轻的初犯、非严重和非暴力犯罪者创建和管理特殊项目,例如“新兵训练营”。县可以获得项目规划、人员培训以及现有项目的技术支持。此外,他们还可以建立名为IMPACT的职业培训项目。如果县与军事部门合作提供这些服务,他们可以获得费用报销,具体取决于州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