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管理局少年听证委员会
Section § 171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少年听证委员会委员的任命方式。州长任命三名委员,他们必须经过参议院确认,专门处理少年案件。每位委员任期五年,职位的填补方式应反映本州人口的多样性。州长负责选定委员会主席,并可任命一名执行官,负责监督委员会的运作。委员们参与各种与少年案件相关的听证会。
Section § 1719
本节概述了加州少年听证委员会和少年设施部门的职责。少年听证委员会负责与少年设施解除收容相关的决定,包括审查初步案件和年度评估。如果被收容人不同意不予解除收容的决定,可以向由委员组成的小组提出上诉。
少年设施部门负责处理诸如必要时将个人送回法院、决定犯罪类别以及设定解除收容考虑日期等任务。他们还制定和更新个性化治疗计划,处理安置事宜,并管理纪律处分。一个关键点是,少年设施部门不能因纪律问题而延长被收容人的解除收容日期。
法律还要求该部门建立一个一致的纪律系统,该系统包含根据不当行为严重程度而不同的渐进式制裁,以确保被收容人获得公平待遇。
Section § 172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少年被监护人(受矫正监督的青少年)的审查程序。少年听证委员会必须首先在每位被监护人抵达后45天内审查其案件,之后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但如果需要,可以更频繁地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延迟超过一年,必须通知被监护人延迟的原因并告知新的听证日期。
如果委员会在15个月内未审查案件,被监护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解除管制。但是,法院只有在认为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督时才会解除其管制。每次审查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包括治疗目标以及对被监护人行为和进展的评估。这有助于确保他们及时获得适当的治疗和项目。审查报告会与法院以及最初移送该被监护人的缓刑部门共享。
Section § 1721
加州的少年听证委员会负责审查少年管教机构中年轻人的案件。他们根据需要在这些地点开会,也可以在监狱或其他州立机构举行会议。每位委员会委员的差旅费都将获得报销。关于一般政策的决定需要多数票通过。
委员会可以将任务委托给代表,代表们也会根据委员会批准的政策作出决定。主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由委员还是代表处理具体案件。委员会遵循特定的程序,可以由至少两名成员(包括一名委员)组成的小组进行解除监护听证会,并且决定需要多数票通过。如果投票出现平局,该案件将由全体委员会重新审理。
Section § 1722
本法律规定了少年听证委员会制定和分享其规章制度的流程。他们必须确保这些规定以简单易懂的语言编写,以便所有人都能理解。此外,他们还必须维护、公布并提供其所有规章制度的汇编供公众查阅。尽管新规定可以在备案后超过30天生效,但他们必须在生效前至少20天,通过在显眼位置张贴并向索取者寄送副本的方式通知所有人。
Section § 1723
本节解释说,授予委员会的某些权力或职责,可以由委员会直接执行,也可以由其指定人员执行。其他与管理被监护人相关的权力,可以委托给下属或该部门,但必须有相应的规则来规范如何执行。如果有人不同意这些下属或该部门的决定,他们可以请求委员会复核该决定。此外,任何由委员会指定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另一节中规定的特定培训。
Section § 1724
本法律规定了负责处理少年管教设施部门管辖下的少年犯案件的委员和委员会代表的资格和培训要求。这些人员应在评估年轻罪犯、理解犯罪行为以及评估受监护人改造进展方面具有扎实的背景。理想情况下,他们应在少年司法相关领域,如社会学、法律、心理健康或教育等领域具有经验或教育背景。
一旦被任命,他们必须在60天内以及此后每年完成至少40小时的培训。此培训涵盖青少年大脑发育、认知行为疗法以及成功的治疗和降低再犯率的模型。培训内容还包括了解少年犯可获得的各种项目、当前关于少年干预的研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此外,培训还侧重于影响受监护人羁押时长和再犯几率的因素。
Section § 1725
本节解释了加州少年司法系统的组织变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少年听证委员会已接管被废止的少年犯假释委员会和青年管理局委员会的所有职责。这些委员会已不复存在。此外,自2007年1月1日起,负责少年假释决定的委员及其职责已移交给惩教康复部下属的少年司法司。
Section § 1726
这项法律规定,支持青年管理局委员会的雇员需要根据《州公务员法》进行选拔。此外,截至2004年1月1日,少年犯假释委员会中属于永久性州公务员的官员和雇员,将被调动到青年管理局。他们的工作保障将遵循另一部特定政府法典中规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