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16

Explanation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当你看到“青少年管理局委员会”这个词时,它现在指的是“少年听证委员会”。

Section § 1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少年听证委员会委员的任命方式。州长任命三名委员,他们必须经过参议院确认,专门处理少年案件。每位委员任期五年,职位的填补方式应反映本州人口的多样性。州长负责选定委员会主席,并可任命一名执行官,负责监督委员会的运作。委员们参与各种与少年案件相关的听证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8(a) 州长应任命三名委员,经参议院确认后,进入少年听证委员会。这些委员应被任命并接受培训,专门审理少年案件。每位委员的任期为五年,每届任期应在前任任期届满时开始。目前在假释听证委员会任职、专门审理少年案件的每位委员,应继续担任少年听证委员会委员,直至其当前任期届满。州长应按以下方式错开剩余的空缺:一名委员的任期于2018年7月1日届满,另一名委员的任期于2019年7月1日届满。因任期届满以外的任何原因出现的空缺,其任命应为未届满任期的剩余部分。委员有资格获得连任。人员的选择以及州长的任命和参议院的确认,应尽可能反映本州人口的种族、性别、经济和地理特征的横截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8(b) 少年听证委员会主席应由州长定期指定。州长可任命委员会的执行官,经参议院确认后,该执行官应在州长任期内任职。执行官应是委员会的行政负责人,并应履行所有必要的职责和职能,以确保委员会的职责得到成功履行。少年设施司司长应是委员会所有公务员职位的招聘主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8(c) 每位委员应参与听证会,包括解除考虑听证会、初步案件审查和年度审查。

Section § 17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少年听证委员会和少年设施部门的职责。少年听证委员会负责与少年设施解除收容相关的决定,包括审查初步案件和年度评估。如果被收容人不同意不予解除收容的决定,可以向由委员组成的小组提出上诉。

少年设施部门负责处理诸如必要时将个人送回法院、决定犯罪类别以及设定解除收容考虑日期等任务。他们还制定和更新个性化治疗计划,处理安置事宜,并管理纪律处分。一个关键点是,少年设施部门不能因纪律问题而延长被收容人的解除收容日期。

法律还要求该部门建立一个一致的纪律系统,该系统包含根据不当行为严重程度而不同的渐进式制裁,以确保被收容人获得公平待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9(a) 少年听证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解除收容;命令将少年设施部门管辖下的被收容人移交至原判法院管辖;荣誉解除收容的决定;初步案件审查;以及年度审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9(b) 任何被收容人均可就少年听证委员会拒绝解除收容的决定,向由至少两名委员组成的小组提出上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9(c) 少年设施部门应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将人员送回原判法院进行法院再处置或再入处置;确定犯罪类别;设定解除收容考虑日期;制定和更新个性化治疗计划;机构安置;休假安置;将非居民人员送回其合法居住州的管辖范围;纪律处分决定;以及根据第1800条进行的转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19(d) 该部门应颁布政策和法规,实施一套全部门范围的渐进式制裁系统,以处理被收容人的纪律事宜。该纪律处分决定系统应作为少年设施部门管辖下设施的纪律系统,并应提供一个框架,以一致、及时、相称的方式处理纪律事宜,并确保被收容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该部门应制定并实施一套区分轻微、中等和严重不当行为的渐进式制裁系统。该部门不得延长被收容人的解除收容考虑日期。该部门还可以颁布法规,建立一个程序,对成功应对纪律制裁的被收容人,减少因纪律事宜而获得的任何时间。

Section § 17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少年被监护人(受矫正监督的青少年)的审查程序。少年听证委员会必须首先在每位被监护人抵达后45天内审查其案件,之后至少每年审查一次,但如果需要,可以更频繁地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延迟超过一年,必须通知被监护人延迟的原因并告知新的听证日期。

如果委员会在15个月内未审查案件,被监护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解除管制。但是,法院只有在认为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督时才会解除其管制。每次审查都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包括治疗目标以及对被监护人行为和进展的评估。这有助于确保他们及时获得适当的治疗和项目。审查报告会与法院以及最初移送该被监护人的缓刑部门共享。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0(a) 少年听证委员会应在每位被监护人抵达该部门后45天内对其案件进行审查,并在委员会履行其权力或职责所需的其他时间进行审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0(b) 少年听证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每位被监护人的案件。这些审查应以少年听证委员会认为适宜的频率进行,且对每位被监护人的审查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0(c) 如果被监护人的年度审查在上次年度审查听证会后延迟超过一年,被监护人有权获得通知。被监护人应被告知延迟的原因以及审查听证会的举行日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0(d) 如果委员会未能在上次审查后的15个月内审查被监护人的案件,这本身并不赋予被监护人解除该部门管制的权利,但被监护人有权向其被移送的县的高等法院申请解除管制令,并且除非法院确信有必要继续管制,否则法院应解除其管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0(e) 委员会根据本节进行的审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核实被监护人的治疗或项目目标和指令,以确保被监护人正在接受专门针对其矫正治疗需求量身定制的治疗和项目,并以旨在达到为被监护人设定的解除管制考虑日期的及时方式提供;评估被监护人对治疗、项目和监护的适应性及反应;审查被监护人的纪律史和对纪律处分的反应;以及审查与被监护人进展相关的任何额外信息。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0(f) 该部门应向法院和移送县的缓刑部门提供根据本节准备的审查报告副本。

Section § 1721

Explanation

加州的少年听证委员会负责审查少年管教机构中年轻人的案件。他们根据需要在这些地点开会,也可以在监狱或其他州立机构举行会议。每位委员会委员的差旅费都将获得报销。关于一般政策的决定需要多数票通过。

委员会可以将任务委托给代表,代表们也会根据委员会批准的政策作出决定。主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由委员还是代表处理具体案件。委员会遵循特定的程序,可以由至少两名成员(包括一名委员)组成的小组进行解除监护听证会,并且决定需要多数票通过。如果投票出现平局,该案件将由全体委员会重新审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1(a) 少年听证委员会应在少年管教局管辖下的各个机构举行会议。会议应在为充分和完整研究所有被审议的被监护人案件所需的时间举行。委员会也可指定其他会议时间和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收容少年管教局管辖下被监护人的监狱或州立机构。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应获得其履行公务所产生的实际必要差旅费。如果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无论是公开会议还是执行会议)履行其职能以决定一般政策事项,则任何行动均无效,除非获得出席人员的多数票同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1(b) 少年听证委员会可利用委员会代表,并可向其分配适当职责,包括审理案件和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应根据委员会全体成员多数批准的政策作出。在决定委员或委员会代表是否应根据第1719条 (a) 款审理事项,或审理提交给委员会的涉及少年管教局管辖下被监护人的任何其他事项时,主席应考虑案件所涉问题的复杂程度。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1(c) 委员会应根据其通过的规章制度,行使第1719条 (a) 款中规定的权力和职责。委员会可以小组形式进行解除监护听证会。每个小组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其中至少一人应为委员。任何小组行动均无效,除非获得出席人员的多数票同意;如果票数相等,该事项应提交并由全体委员会审理。

Section § 17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少年听证委员会制定和分享其规章制度的流程。他们必须确保这些规定以简单易懂的语言编写,以便所有人都能理解。此外,他们还必须维护、公布并提供其所有规章制度的汇编供公众查阅。尽管新规定可以在备案后超过30天生效,但他们必须在生效前至少20天,通过在显眼位置张贴并向索取者寄送副本的方式通知所有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2(a) 少年听证委员会颁布的任何规章制度,包括任何决议和政策声明,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颁布并备案,并且在可行范围内,应以公众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2(b) 少年听证委员会应维护、公布并向公众提供依照本条颁布的其规章制度的汇编,包括任何决议和政策声明。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2(c)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主席可以指定一个生效日期,该日期可在规章制度提交州务卿备案后超过30天的任何时间。但是,在该生效日期前不少于20天,规章制度的副本应张贴在各机构的显著位置,并应邮寄给所有要求获取的个人或组织。

Section § 172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授予委员会的某些权力或职责,可以由委员会直接执行,也可以由其指定人员执行。其他与管理被监护人相关的权力,可以委托给下属或该部门,但必须有相应的规则来规范如何执行。如果有人不同意这些下属或该部门的决定,他们可以请求委员会复核该决定。此外,任何由委员会指定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另一节中规定的特定培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3(a) 委员会在第1719条(a)款中描述的权力和职责,应由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依照本条的授权行使和履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3(b) 授予委员会的、关于受该部门管辖的被监护人的所有其他权力,可通过下属行使或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委托给该部门。任何受制于根据该委托由这些下属或该部门发出的命令的人,可以向委员会申请复核。委员会可以根据适当的规章制度复核这些命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3(c) 所有委员会指定人员均应接受根据第1724条要求的培训。

Section § 17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负责处理少年管教设施部门管辖下的少年犯案件的委员和委员会代表的资格和培训要求。这些人员应在评估年轻罪犯、理解犯罪行为以及评估受监护人改造进展方面具有扎实的背景。理想情况下,他们应在少年司法相关领域,如社会学、法律、心理健康或教育等领域具有经验或教育背景。

一旦被任命,他们必须在60天内以及此后每年完成至少40小时的培训。此培训涵盖青少年大脑发育、认知行为疗法以及成功的治疗和降低再犯率的模型。培训内容还包括了解少年犯可获得的各种项目、当前关于少年干预的研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此外,培训还侧重于影响受监护人羁押时长和再犯几率的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4(a) Commissioners and board representatives hearing matters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719 or any other matter involving ward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Division of Juvenile Facilities shall have a broad background in, and ability to perform or understand, appraisal of youthful offenders and delinquents, the circumstances of delinquency for which those persons are committed, and the evaluation of an individual’s progress toward reformation. Insofar as practicable, commissioners and board representatives selected to hear these matters also shall have a varied and sympathetic interest in juvenile justice and shall have experience or education in the fields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ology, law, law enforcement, mental health, medicine, drug treatment, or education.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4(b) Within 60 days of appointment and annually thereafter, commissioners and board representative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shall undergo a minimum of 40 hours of training in the following areas: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4(b)(1) Adolescent brain development, the principles of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and evidence-based treatment and recidivism-reduction models.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4(b)(2) Treatment and training programs provided to wards at the Division of Juvenile Faciliti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educational, vocational, mental health, medical, substance abuse, psychotherapeutic counseling, and sex offender treatment programs.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4(b)(3) Current national research on effective interventions with juvenile offenders and how they compare to division program and treatment services.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4(b)(4) Commissioner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4(b)(5) Knowledg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pplicable to conducting initial case reviews, annual reviews, and discharge hearings, including the rights of victims, witnesses, and wards.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4(b)(6) Factors influencing ward lengths of stay and ward recidivism rates and their relationship to one another.

Section § 17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少年司法系统的组织变革。自2016年7月1日起,少年听证委员会已接管被废止的少年犯假释委员会和青年管理局委员会的所有职责。这些委员会已不复存在。此外,自2007年1月1日起,负责少年假释决定的委员及其职责已移交给惩教康复部下属的少年司法司。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5(a) 自2016年7月1日起,少年听证委员会应继承并履行此前根据本条授权授予少年犯假释委员会和青年管理局委员会、由其行使并施加于其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少年犯假释委员会和青年管理局委员会被废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5(b) 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被任命并受训审理少年假释事宜的委员,连同其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假释听证委员会职能的职责,涉及惩教康复部管辖下的受监护人,均移交给少年司法司司长。

Section § 17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支持青年管理局委员会的雇员需要根据《州公务员法》进行选拔。此外,截至2004年1月1日,少年犯假释委员会中属于永久性州公务员的官员和雇员,将被调动到青年管理局。他们的工作保障将遵循另一部特定政府法典中规定的规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6(a) 青年管理局中为支持青年管理局委员会职能所需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州公务员法》选拔和任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26(b) 截至2004年1月1日,在州公务员系统中任职的少年犯假释委员会的所有官员和雇员,临时雇员除外,作为少年犯假释委员会直接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应被调动至青年管理局,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9050.9条的规定予以留用。

Section § 172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长发现少年听证委员会的成员有行为不当、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州长有权罢免该成员。此决定是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进行一次完整的听证会之后作出的。

州长可在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进行充分听证后,因行为不当、不称职或玩忽职守而罢免少年听证委员会的任何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