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整笔拨款计划地方少年犯康复设施建设拨款
Section § 1970
本节解释了“参与县”和“委员会”的含义,旨在说明加州青少年罪犯地方康复设施的资金筹措。“参与县”是指任何符合特定条件以获得这些设施资金的县或县的联合体。“委员会”指州公共工程委员会,而“主管机构”是惩教标准管理局。
Section § 197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惩教与康复部与参与县一起,管理青少年罪犯设施的创建或翻新。这些设施可以建在由县拥有或租赁的现有或新场地上。县需要证明其拥有足够的产权份额才能获得资金。县可以根据其地方规定管理施工,并指派自己的检查员,这可以取代某些州级要求。他们必须签订协议,详细说明履约预期、资金使用和持续维护职责。县还必须保护州政府免受项目工作引起的任何法律索赔。委员会监督项目的预算和范围,而参与县则承担环境责任。
Section § 1972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一个县收到建筑项目的投标时,一旦项目获得认证,委员会和部门可以从特定的集合资金或其他来源借钱来支付项目费用。如果用于资助这些项目的债券未能售出,部门必须动用其预算来偿还为该项目所借的任何贷款。
Section § 1973
这项法律允许发行最高约2.94亿美元的收益债券,用于资助购置、设计、翻新或建造当地的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这些设施在之前的法规第1971条中有所提及。参与项目的县也可以获得费用报销。
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会自动拨付,无需每年审批。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启动的项目仍可使用这些资金完成,但该日期之后不能启动新项目。
Section § 1974
Section § 1975
本法律概述了地方青少年罪犯康复设施获得批准和资金的流程。主管机构在批准项目时必须遵守规定并考虑成本效益。在最终计划获得批准且施工投标到位之前,州政府资金不得用于合同支出。审查旨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出于安全原因,可以强制要求更改材料。各县负责项目的管理。
该法律还要求各县符合多项标准,包括拥有或控制项目场地、证明项目需求以及提供详细提案。他们必须提交人员配备计划和运营预测、经批准符合康复和消防安全标准的建筑计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与项目相关的债券必须保持免税地位。
Section § 1976
本法律条文规定,参与某些项目的县需要提供至少25%的项目总成本作为配套资金。但是,如果一个县的人口少于20万,他们可以通过向负责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支付低于25%的配套资金。
Section § 197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为什么需要州拨款来支持地方少年犯收容设施。它强调了四个主要方面:首先,这些设施中的少年犯人数显著增加。其次,即使在过去十年中建造了新设施,空间仍然不足,许多设施老旧,需要维修或重建。第三,空间不足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并意味着州可能错失挽救那些可能成为有生产力成员的少年犯的机会。最后,扩建这些设施对州至关重要,并被视为一项值得的投资。
Section § 1978
本节解释,如果加州的一个县已获得有条件批准的设施建设资金,但后来认为与其他县合作建设共享区域设施会更好,他们可以申请重新分配这笔资金。他们必须向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 (BSCC) 提出申请,将资金转给区域项目的牵头县。这种资金转移只有在能够节省资金、改善服务并提升设施的项目和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重新分配的请求只能在项目获得任何批准或开始之前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