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被州立医院收治的患者必须经过正式收押或转院程序。一旦入院,他们必须遵守该部门和医院制定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7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医院部将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美国士兵或水兵接纳至任何有空余床位的州立医院。接纳条款必须由该部门与美国政府的授权代理人协商确定。

Section § 7227

Explanation

如果州立监狱的囚犯患有精神健康障碍,他们应该根据《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被送往州立医院。

患有精神健康障碍且在州立监狱服刑的囚犯,应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被送入州立医院。

Section § 7228

Explanation

在某人被送入州立医院部设施之前,他们会接受评估,以决定哪个设施最适合他们。这尤其适用于根据特定刑法典(1026或1370)被收治的患者。评估会考虑患者所需的安全级别,并尽可能将他们安置在离社区更近的地方,前提是有合适的治疗方案。如果患者是高安全风险,他们将被安置在最安全的设施中。

入院前,州立医院部应对根据《刑法典》第1026条或第1370条被收治的每位患者进行评估,以确定将患者安置到《刑法典》第4100条所定义的适当州立医院部设施。州立医院部应利用根据《刑法典》第1026条(e)款和第1370条(b)款第(2)项提供的文件进行适当安置。被认定为高安全风险的患者应根据第7230条在该部最安全的设施中接受治疗。不需要此等安全级别的《刑法典》患者,如果存在适当的治疗方案,应尽可能在靠近患者社区的地方接受治疗。

Section § 7230

Explanation

加州被认定为高安全风险的患者需要在特定的安全设施接受治疗,包括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巴顿州立医院、惩教机构或州立医院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高风险患者不能在大都会州立医院或纳帕州立医院接受治疗。这两家医院仅被指定治疗低至中度风险的患者。

根据第 (7228) 条所述,被认定为高安全风险的患者,应在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或巴顿州立医院、惩教机构或州立医院部定义的其他安全设施接受治疗,但不得在大都会州立医院或纳帕州立医院接受治疗。大都会州立医院和纳帕州立医院应仅治疗州立医院部定义的低至中度风险患者。

Section § 72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精神卫生部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便在患者从州立医院逃跑时通知执法部门。这些政策必须在1997年预算法生效后30天内制定。地方执法部门,如警察和治安官,需要在这些政策最终确定前进行审查。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州立医院部被允许使用这些相同的政策和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1(a) 州精神卫生部应不迟于1997年预算法生效后30天内,在每个州立医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便在患者逃跑或擅自离院时通知适当的执法机构。地方执法机构,包括地方警察局和县治安官部门,应在部门最终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之前对其进行审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1(b) 自2012年7月1日起,州立医院部可以采纳州精神卫生部根据 (a) 款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7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7年开始,州立医院的某些患者,特别是那些因《刑法典》规定而被安置的患者以及在安全区域内的患者,必须穿着可识别的服装。这项指令旨在使这些患者易于辨认。截至2012年7月1日,州立医院部可以选择采纳州精神卫生部制定的这些指令。

Section § 7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州立医院部内设立一个患者管理部门 (PMU)。PMU的职责是管理和监督患者在各州精神病院之间的转移,并处理与患者入院和人口预测相关的数据。

该部门必须制定政策来指导患者转诊,并使用具体的标准来将患者安置在离家最近的设施中,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例如独特的医疗需求或床位可用性。此外,州立医院主任可以制定紧急规定,以更快地执行这些政策。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4(a)(1) 州立医院部内应设立一个患者管理部门 (PMU),以促进患者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如第4100条所定义)以及州立医院部根据与惩教与康复部的谅解备忘录运营的任何精神病项目之间的转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4(a)(2) PMU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和集中管理患者入院,以及收集用于报告和患者人口预测的数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4(b) 州立医院部应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由PMU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4(b)(1) 患者转诊至州立医院部的政策和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4(b)(2) 筛选标准,以确保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将患者安置在其他设施的情况下,患者被安置在最接近其居住县的州立医院部设施或精神病项目中。令人信服的理由可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专业精神病学、医疗或安全需求,以及其收治类型的床位可用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234(c) 州立医院主任可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根据本款通过紧急法规被视为处理紧急情况,为政府法典第11346.1条和第11349.6条之目的,州立医院主任为此目的特此免除政府法典第11346.1条(b)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