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内部设立州立医院部。
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下设州立医院部。

Section § 400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州立医院”指的是第4100条中提及的任何医院。

Section § 4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由一位名叫州立医院院长的行政主管负责管理。

Section § 4005

Explanation

州长在参议院同意下任命州立医院院长,院长任期由州长决定。这位院长拥有部门主管的典型权力,薪资按政府特定规定支付。

州长还可以根据院长的推荐,为该部门任命一名首席副院长,这位副院长任期也由州长决定,薪资依法确定。

经参议院同意,州长应任命州立医院院长,其任期由州长决定。院长应拥有《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2章(第11150条起)规定的部门主管权力,并应领取《政府法典》第二篇第三部第一章第6章(第11550条起)规定的薪资。
经院长推荐,州长可任命该部门的首席副院长,其任期由州长决定。首席副院长的薪资应依法确定。

Section § 40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三个州政府部门——即州立医院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制定并执行其为妥善履行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州立医院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可以制定并执行为履行其在本分部项下的各自职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40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卫生部制定的任何现有法规,现已由州精神卫生部负责管理,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这些法规将一直有效,直到精神卫生部主任决定重新通过、修改或废除它们。

州卫生部此前根据第 (4005.1) 条现赋予州精神卫生部的权力通过的所有法规,且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由精神卫生部主任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4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以前由州精神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州立医院的现有规定将继续有效并可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将保持不变,直到州立医院主任决定更改、更新或取消它们。

Section § 4005.6

Explanation

本法规确保州精神卫生部制定的所有现行规定继续有效并可执行。这些规定将保持有效,直到它们被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更改或废止。

迄今为止由州精神卫生部根据第4005.1条赋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权力通过的、并在增加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所有法规,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到被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40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制定的所有现有规定仍然有效且可执行。它们将一直有效,直到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决定通过新规定、修改或取消它们。这仅适用于在2013-2014年立法会议期间对本法律进行特定修改之前生效的规定。

州精神卫生部及其继任者此前根据第4005.1条授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权力通过的,并在2013-14年度常会第一年修订本条的法案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所有规章,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被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重新通过、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40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护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监督州立医院部内的所有保护服务,包括每个州立医院的执法和消防保护。此人必须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接受过专门的管理培训,并具有管理制服警员和调查警员的丰富经验。

在州立医院部的语境下,“保护服务办公室主任”这一头衔应理解为指副主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5.8(a) 州立医院部保护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监督该部门执法和消防服务范围内的所有保护服务组成部分,包括每个州立医院的相应服务。该副主任应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已完成由和平警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规定的管理培训课程,并具有指导制服和平警员和调查警员的丰富管理经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5.8(b) 凡提及“保护服务办公室主任”一词,在涉及州立医院部时,该术语应被视为指州立医院部保护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Section § 4006

Explanation

州立医院部主任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接受某些资源以支持其工作。这些资源包括不动产赠款、由任何州部门管理的来自美国的资金赠款,以及来自公共机构或某些感兴趣的个人或组织的资金赠与。

经财政部批准,为推进州立医院部的工作,主任可以接受以下任何或所有项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6(a) 不动产权益赠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6(b) 本州从美国获得的资金赠款,其支出由本州任何部门管理或指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6(c) 来自公共机构或来自对科学、教育、慈善或心理健康领域感兴趣的个人、组织或协会的资金赠与。

Section § 4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该部门使用现在或将来可用的款项,以履行其职责或管理其监督的任何法律,只要是依法进行的。

Section § 4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支付其官员和雇员因公务需要离开加利福尼亚州时的差旅费。公务包括参加有关精神健康护理的会议、与其他州或联邦官员讨论机构护理问题以及收集相关信息。差旅必须获得州长和财政总监的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8(a) 部门可以依法支出款项,用于经授权因公务离开加利福尼亚州的部门官员和雇员的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8(b) 就本节以及《政府法典》第11030节和第11032节而言,以下构成(除其他目的外)部门官员和雇员的公务,这些官员和雇员在州长和财政总监批准后,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发生,均应获准报销实际和必要的差旅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8(b)(1) 参加任何全国性或区域性协会或组织的会议,其主要目的是研究与精神疾病患者的护理和治疗相关事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8(b)(2) 与美国或其他州的官员或雇员协商,讨论机构护理、治疗或管理方面的问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08(b)(3) 从第 (1) 和 (2) 款所述的组织、协会或个人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州立医院部开展活动。

Section § 4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根据需要雇用员工并设定工资,但他们必须遵守公务员制度的规定。

Section § 4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本章另有说明,《政府法典》中适用于州官员和部门的规则和程序也适用于州立医院部。

Section § 4011

Explanation

该法律概述了两个州政府部门在精神健康护理方面的职责。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执行与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照护、监护和治疗相关的法律,但仅限于本法典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同时,州立医院部负责处理在其监护下的个人的照护和治疗。此外,“机构”或“设施”一词包括所有医院、寄宿之家或任何照护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场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1(a)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仅在本法典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内,对执行与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照护、监护和治疗相关的法律拥有管辖权。州立医院部应对执行与州立医院部监护下的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照护和治疗相关的法律拥有管辖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1(b) 在本分部中,“机构”和“设施”包括每一家接收或照护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医院、寄宿之家或其他场所。

Section § 4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立医院为居住在医院内的符合条件的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必须符合特定的教育法规。

Section § 4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某些州政府部门权力,可以传播有关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的信息。他们还可以就心理健康问题向公职人员和组织提供建议,开展教育工作以鼓励心理健康设施的发展,并与其他部门协调处理影响有心理健康问题人群的事务。

这些部门可以与其他州和国家组织合作,讨论心理健康问题,并与地方政府分享心理健康项目资助机会的信息。

州立医院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其他必要部门,可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2(a) 传播与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相关的教育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2(b) 应请求,向关注本州人民心理健康的公职人员、组织或机构提供建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2(c) 开展旨在促进全州适当心理健康设施发展的教育及相关工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2(d) 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州级活动,这些部门的行动会影响患有心理健康问题的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2(e) 就涉及心理健康的问题,与其他州和国家组织进行协调并提供信息。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2(f) 向管理心理健康项目的县或市传播信息以及联邦和私人基金会的资助机会。

Section § 4012.5

Explanation

州立医院部可以为从州立医院请假离院的患者安排后续护理服务,例如精神科和医疗护理。他们可以通过与患者居住地附近的当地政府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来做到这一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和机构签订此类合同,以提供精神健康和后续护理服务。

州立医院部可以通过与任何市、县、地方卫生区或其他公共官员或机构,或与任何私人或机构签订合同,为从州立医院请假离院的经司法裁定收治的患者,在其居住社区内或附近获取精神科、医疗及其他必要的后续护理服务。任何依法授权提供精神健康和后续护理服务的市、县、地方卫生区或其他公共官员或机构,均有权签订此类合同。

Section § 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立医院部与多个州机构和一个工作组合作,全面记录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去世的人员信息。

主要任务包括识别和记录现有墓地,以及记录遗骸被捐赠用于医学研究的患者的详细信息。目标是协助加州纪念项目研究和修复这些地点,并为未来无人认领的遗骸制定计划。有限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和图像,可用于制作纪念物。一个工作组将指导这些活动,成员可能会获得差旅费报销。

在提交修复计划之前,不得对墓地进行任何改动。鼓励该部门从州普通基金以外的来源寻求这些修复工作的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 州立医院部应与(c)款所述工作组以及其他州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总务部、州立发展服务部、州务卿和加州州立图书馆)协调,开展以下所有工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1) 对以下所有事项进行并完成清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1)(A) 所有必要材料和记录,以建立在根据Section 7200定义的任何州立医院或根据Section 4440定义任何发展中心居住期间死亡人员的最完整记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1)(B) 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确定现有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土地上所有墓地的位置,以及不在州立土地上但由州指定用于安葬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居民的墓地的位置。这应包括可能已从其原始安葬地点迁移的遗骸的位置,以及可能已从墓地迁移的墓碑的位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1)(C) 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确定其遗骸被捐赠用于医学研究的患者姓名、遗骸被捐赠给的实体以及这些遗骸的最终处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2) 协助并配合加州纪念项目,对这些机构场地内的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人员的死亡和安葬记录以及墓地进行研究。此协助应在符合(3)款规定的前提下,包括授予查阅必要的州记录的权限,以执行本节所述的清查工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3) 尽管有Sections 4514和5328或任何其他关于患者记录保密性的法律规定,本节所述信息应限于在任何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居住期间死亡的任何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和照片图像,并应为本节的实施目的而提供。从州立机构导出和使用这些记录或照片图像应限于本节所界定的信息和目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4) 协助加州纪念项目制定计划,用于修复州立医院和发展中心的墓地和公墓,以及不在州立土地上但由州指定用于安葬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居民的墓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5) 尽管有Sections 4514和5328或任何其他关于患者记录保密性的法律规定,对于根据本节竖立的任何纪念碑或纪念物,该部门可以(如果可用)包括任何被纪念的、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居住期间死亡并由州安葬的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a)(6) 制定一项规程,用于未来安葬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居住期间死亡且无家属认领的患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b) 该部门可以制定一项规程,以协调(a)款所述州实体的工作。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c)(1) 该部门应设立一个工作组,为执行本节所述活动提供领导和指导。该工作组应由以下每个实体选出的代表组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c)(1)(A) Disability Rights California的同伴自我倡导部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c)(1)(B) 加州精神健康服务使用者网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c)(1)(C) Capitol People First。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c)(2) 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工作组成员应报销与在工作组任职相关的必要差旅费。当有残疾的工作组成员提出要求时,州政府应支付由该工作组成员选择的协调员的费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d) 在实施本节时,州政府不得在提交(a)款(4)项所述的修复计划之前,对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土地上的现有墓地进行结构性改动,且不得与该计划不符。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5(e) 根据(a)款(4)项所述的计划,该部门应向加州文化历史基金会寻求本节的资金,此外还可利用该部门可能可用的任何其他资源(不包括普通基金资金),以修复、保存和纪念位于纳帕州立医院的墓地。

Section § 4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精神健康障碍而被非自愿收治的人,必须被允许查看和审阅相关法规和指南的副本。

Section § 4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主计长提供指导,说明如何分配精神卫生服务的资源。它还允许部门根据州法律的规定,向单个县或联合行动的多个县分配资源。此外,只要这些服务由部门直接资助,部门就可以与各县签订合同,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7(a) 部门可以向主计长提供信息,以指导根据第9部第5章第6章(自第17600条起)分配专门用于精神卫生服务的资源,并可以根据第5701条,向一个县或联合行动的多个县分配第5部第2章(自第5600条起)所述的资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17(b) 部门可以与一个县或多个县签订合同,提供本部和第5部(自第5000条起)所述的服务,但以这些服务由部门直接资助为限。

Section § 4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调查被羁押的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是否受到虐待或未获得适当护理。如有必要,该部门可以强制证人出庭或出示文件,以查明事实。他们还可以就该患者的护理作出决定。

如果该部门调查精神健康机构的运营管理情况,他们可以请总检察长介入,总检察长可以通过讯问证人和支持调查来提供帮助。最终目标是确保在这些场所中被羁押的个人获得适当的治疗和护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1(a) 当部门有理由相信被羁押的精神健康障碍患者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或受到残酷或疏忽对待,或未能充分提供熟练的医疗护理、适当的监督和安全保管时,该部门可以查明事实。它可以发出强制程序令,要求证人出庭和出示文件,并可以行使高等法院仲裁员所赋予的权力。它可以就该患者的护理和治疗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1(b) 每当部门对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羁押机构或场所的总体管理和行政进行调查时,它可以将该调查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应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庭,讯问到庭证人,并协助部门行使本法典赋予其的权力。

Section § 40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投诉医院或精神健康机构的负责人或运营方式,或投诉在那里因精神健康原因被拘留的人员的照护,投诉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可能需要在官员面前宣誓。

投诉一旦收到,部门将确保将副本发送给涉事医院或个人,并附上调查的时间和地点详情。

当向部门提出投诉,涉及精神健康障碍人士医院或机构的官员或管理,或涉及其中被拘留人员的管理,或涉及因患有精神健康障碍而被羁押人员的管理时,部门在对投诉进行审查之前,可以要求投诉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进行宣誓。收到此类投诉后,如果要求宣誓则已宣誓的,部门应指示将投诉副本送达医院或机构的负责人或被投诉人,以及部门指示的调查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Section § 4023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立精神病院必须向特定机构报告涉及住户的某些严重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任何意外或可疑死亡(无论死因是否已知)、任何涉及医院或惩教部门工作人员的性侵犯指控,以及任何涉及工作人员的身体虐待报告。报告必须在发现此类事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提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a) 州立医院部应向第4900条(i)款所述机构报告涉及州立精神病院住户的以下事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a)(1) 任何意外死亡或可疑死亡,无论死因是否立即查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a)(2) 任何性侵犯指控,如第15610.63条所定义,其中被指控的施暴者是州立精神病院或惩教与康复部的雇员或承包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a)(3) 向设施所在地管辖区的当地执法机构提交的任何涉及身体虐待的报告,如第15610.63条所定义,且有工作人员牵涉其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b) 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的报告,最迟应在发现可报告事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提交。

Section § 40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下属的执法支持办公室(OLES)调查发展中心或州立医院发生的特定事件。这些事件涉及执法人员,并且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或涉及严重不当行为。

设施保护服务办公室主任必须立即将这些事件报告给执法支持办公室主任。在为发展中心和州立医院制定政策和程序之前,执法支持办公室必须与包括倡导团体和残障人士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这种协商确保了员工培训和政策能够考虑到住院者和员工的独特需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6(a) 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下属的执法支持办公室应调查以下两类事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6(a)(1) 在发展中心或州立医院发生的任何涉及发展中心或州立医院执法人员,且符合第4023条或第4427.5条规定标准,或指控执法人员存在严重不当行为的事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6(a)(2) 执法支持办公室主任、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局长或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副局长指示该办公室调查的在发展中心或州立医院发生的任何事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6(b) 所有符合第4023条或第4427.5条规定标准的事件,应由设施保护服务办公室主任立即报告给执法支持办公室主任。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6(c)(1) 在制定与履行本节关于州发展服务部发展中心部门要求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之前,执法支持办公室应与根据第4901条设立的保护和倡导机构的执行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区域中心机构协会的执行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以及其他倡导者,包括有发展障碍的人士及其家庭成员,就居住在发展中心的人士的独特特征以及将分配到该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协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6(c)(2) 在制定与履行本节关于州立医院部门要求相关的政策和程序之前,执法支持办公室应与根据第4901条设立的保护和倡导机构的执行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以及其他倡导者,包括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人士、前州立医院住院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协商。

Section § 40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执法支持办公室负责监督州立医院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处理的特定事件的调查。当这些调查完成后,该办公室必须撰写一份关于它们的保密事件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7(a) 执法支持办公室应负责同步监督以下调查:(1) 由州立医院部进行且涉及符合第4023条标准的事件的调查,以及 (2) 由州发展服务部进行且涉及符合第4427.5条标准的事件的调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7(b) 审查完成后,执法支持办公室应准备一份书面事件报告,该报告应保密。

Section § 4023.8

Explanation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法支持办公室必须每年至少两次向州长和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报告。这些报告详细说明了调查和监督活动,包括案件的数量和类型、调查质量、任何纪律处分以及相关建议。重要的是,报告还会提及涉及严重不当行为并已移交专业委员会或刑事起诉的案件。报告应确保涉事员工的匿名性,并且必须向公众开放。一个保护和倡导机构可以查阅这些报告,但不能获取个人详细信息。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1)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法支持办公室应至少每半年向州长、州议会相关政策和预算委员会以及州议会联合预算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总结其根据第4023.6条进行的调查以及根据第4023.7条对调查的监督情况。涵盖1月至6月(含)数据的报告应于每年10月1日提交,涵盖7月至12月(含)数据的报告应于每年3月1日提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 第(1)项要求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A) 事件调查的数量、类型和处理结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B) 执法支持办公室审查的每项调查的概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C) 对每项调查质量的评估、任何纪律处分的适当性、执法支持办公室关于案件处理结果和纪律处分级别的建议,以及机构当局同意执法支持办公室关于处理结果和纪律处分级别建议的程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D) 任何和解的报告以及执法支持办公室是否同意该和解。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E) 任何纪律处分在实施后被修改的程度。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F) 调查的及时性和调查报告的完成情况。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G) 在涉及个人严重或刑事不当行为的案件中,向个人执照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医学委员会、注册护士委员会、加州职业护理和精神病技师委员会或加州药学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数量。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H) 移交刑事起诉和员工纪律处分的调查数量以及这些案件的结果。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2)(I) 州立医院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发展中心司用于跟踪模式、监督调查结果和员工遵守培训要求的情况的系统是否充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3) 第(1)项要求的报告应以不识别涉嫌不当行为的机构员工的形式呈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a)(4) 第(1)项要求的报告应在执法支持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并在向州长和州议会发布后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4023.8(b) 根据第4901条设立的保护和倡导机构应有权查阅根据(a)款第(1)项发布的报告以及除人事记录外的所有支持材料。

Section § 4024

Explanation
州立医院管理部门必须每季度向财政部提交服务精神残疾人士的医院的拟议人员配置计划,以供审查和批准。这些报告应包括患者入院和出院的详细信息,以及住院者特征的变化。每年两次,在1月1日和5月1日之前,他们还必须提供人口估算和假设,以及实际与估计住院人口的比较。如果人口相差50人或以上,他们必须解释原因并讨论财务影响。财政部有15个工作日来批准或调整人口假设;如果他们未及时采取行动,则原始估算将自动被接受。
州立医院部应在七月以及之后每季度向财政部提交其为服务精神残疾人士的州立医院拟议的护理级别人员配备拨款,以供审查和批准。每份季度报告除包含现有住院者特征的任何变化信息外,还应包括入院和出院客户特征的分析。
州立医院部应在1月1日和5月1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以下内容以供批准:(a) 州立医院精神残疾人口估算所依据的所有假设;以及 (b) 截至当年实际和估计人口水平的比较。如果实际人口与估计人口相差50人或以上,该部应在其报告中包含对变化原因和财政影响的分析。财政部应在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批准或修改所有人口估算所依据的假设。如果财政部未在该日期前批准或修改假设,则提交部门所呈报的假设应视为自该日期起已被财政部接受。

Section § 402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长或卫生保健服务部部长将任命一名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副主任。此项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的确认,并且其薪资将由现有法律规定。

州长或卫生保健服务部部长应任命一名隶属于州卫生保健服务部的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副主任,该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该副主任的薪资应依法确定。

Section § 40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立设施中患者的护理和治疗费用不应超过部门的实际成本。成本计算可以包括资本改善支出和相关利息。本节还澄清,“护理”和“护理和治疗”包括州立医院或部门管理的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例如支持、维护等。

部门对部门维护的设施中每位患者的护理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主任根据标准会计惯例确定的实际成本。主任在确定实际成本时,不被禁止将资本支出金额或其利息,或两者兼有,包括在内。
在本节中,“护理”和“护理和治疗”这两个术语包括部门在州立医院或由部门维护或在其管辖下的其他设施中向患者提供的护理、治疗、支持、维护和其他服务。

Section § 402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立医院部制定关于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的权利和治疗程序的规定,这些罪犯正在接受住院治疗。这包括根据《刑法典》特定条款接受治疗的人员,以及被归类为精神障碍性犯罪者或在监狱精神病房中的囚犯。

州立医院部可以制定关于患者权利和相关程序的法规,适用于根据《刑法典》第1026、1026.2、1364、1370、1610和2684条、本法典第1756条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罪犯、作为精神障碍性犯罪者接受治疗的人员以及监狱精神病房的囚犯的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