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与职责一般规定
Section § 4005
州长在参议院同意下任命州立医院院长,院长任期由州长决定。这位院长拥有部门主管的典型权力,薪资按政府特定规定支付。
州长还可以根据院长的推荐,为该部门任命一名首席副院长,这位副院长任期也由州长决定,薪资依法确定。
Section § 4005.1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三个州政府部门——即州立医院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制定并执行其为妥善履行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4005.4
这项法律规定,州卫生部制定的任何现有法规,现已由州精神卫生部负责管理,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这些法规将一直有效,直到精神卫生部主任决定重新通过、修改或废除它们。
Section § 4005.5
Section § 4005.6
本法规确保州精神卫生部制定的所有现行规定继续有效并可执行。这些规定将保持有效,直到它们被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更改或废止。
Section § 4005.7
这项法律规定,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制定的所有现有规定仍然有效且可执行。它们将一直有效,直到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决定通过新规定、修改或取消它们。这仅适用于在2013-2014年立法会议期间对本法律进行特定修改之前生效的规定。
Section § 4005.8
这项法律规定,保护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监督州立医院部内的所有保护服务,包括每个州立医院的执法和消防保护。此人必须是一名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接受过专门的管理培训,并具有管理制服警员和调查警员的丰富经验。
在州立医院部的语境下,“保护服务办公室主任”这一头衔应理解为指副主任。
Section § 4006
州立医院部主任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接受某些资源以支持其工作。这些资源包括不动产赠款、由任何州部门管理的来自美国的资金赠款,以及来自公共机构或某些感兴趣的个人或组织的资金赠与。
Section § 4008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支付其官员和雇员因公务需要离开加利福尼亚州时的差旅费。公务包括参加有关精神健康护理的会议、与其他州或联邦官员讨论机构护理问题以及收集相关信息。差旅必须获得州长和财政总监的批准。
Section § 4011
该法律概述了两个州政府部门在精神健康护理方面的职责。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执行与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照护、监护和治疗相关的法律,但仅限于本法典中明确规定的范围。同时,州立医院部负责处理在其监护下的个人的照护和治疗。此外,“机构”或“设施”一词包括所有医院、寄宿之家或任何照护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场所。
Section § 4012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某些州政府部门权力,可以传播有关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的信息。他们还可以就心理健康问题向公职人员和组织提供建议,开展教育工作以鼓励心理健康设施的发展,并与其他部门协调处理影响有心理健康问题人群的事务。
这些部门可以与其他州和国家组织合作,讨论心理健康问题,并与地方政府分享心理健康项目资助机会的信息。
Section § 4012.5
州立医院部可以为从州立医院请假离院的患者安排后续护理服务,例如精神科和医疗护理。他们可以通过与患者居住地附近的当地政府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来做到这一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和机构签订此类合同,以提供精神健康和后续护理服务。
Section § 40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立医院部与多个州机构和一个工作组合作,全面记录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去世的人员信息。
主要任务包括识别和记录现有墓地,以及记录遗骸被捐赠用于医学研究的患者的详细信息。目标是协助加州纪念项目研究和修复这些地点,并为未来无人认领的遗骸制定计划。有限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和图像,可用于制作纪念物。一个工作组将指导这些活动,成员可能会获得差旅费报销。
在提交修复计划之前,不得对墓地进行任何改动。鼓励该部门从州普通基金以外的来源寻求这些修复工作的资金。
Section § 4017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主计长提供指导,说明如何分配精神卫生服务的资源。它还允许部门根据州法律的规定,向单个县或联合行动的多个县分配资源。此外,只要这些服务由部门直接资助,部门就可以与各县签订合同,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Section § 4021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调查被羁押的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是否受到虐待或未获得适当护理。如有必要,该部门可以强制证人出庭或出示文件,以查明事实。他们还可以就该患者的护理作出决定。
如果该部门调查精神健康机构的运营管理情况,他们可以请总检察长介入,总检察长可以通过讯问证人和支持调查来提供帮助。最终目标是确保在这些场所中被羁押的个人获得适当的治疗和护理。
Section § 4022
如果有人投诉医院或精神健康机构的负责人或运营方式,或投诉在那里因精神健康原因被拘留的人员的照护,投诉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可能需要在官员面前宣誓。
投诉一旦收到,部门将确保将副本发送给涉事医院或个人,并附上调查的时间和地点详情。
Section § 4023
加州的州立精神病院必须向特定机构报告涉及住户的某些严重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任何意外或可疑死亡(无论死因是否已知)、任何涉及医院或惩教部门工作人员的性侵犯指控,以及任何涉及工作人员的身体虐待报告。报告必须在发现此类事件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提交。
Section § 4023.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下属的执法支持办公室(OLES)调查发展中心或州立医院发生的特定事件。这些事件涉及执法人员,并且必须符合特定标准或涉及严重不当行为。
设施保护服务办公室主任必须立即将这些事件报告给执法支持办公室主任。在为发展中心和州立医院制定政策和程序之前,执法支持办公室必须与包括倡导团体和残障人士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这种协商确保了员工培训和政策能够考虑到住院者和员工的独特需求。
Section § 4023.7
这项法律规定执法支持办公室负责监督州立医院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处理的特定事件的调查。当这些调查完成后,该办公室必须撰写一份关于它们的保密事件报告。
Section § 4023.8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法支持办公室必须每年至少两次向州长和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提交报告。这些报告详细说明了调查和监督活动,包括案件的数量和类型、调查质量、任何纪律处分以及相关建议。重要的是,报告还会提及涉及严重不当行为并已移交专业委员会或刑事起诉的案件。报告应确保涉事员工的匿名性,并且必须向公众开放。一个保护和倡导机构可以查阅这些报告,但不能获取个人详细信息。
Section § 4024
Section § 4024.7
本法律规定,州长或卫生保健服务部部长将任命一名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副主任。此项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的确认,并且其薪资将由现有法律规定。
Section § 4025
本节规定,州立设施中患者的护理和治疗费用不应超过部门的实际成本。成本计算可以包括资本改善支出和相关利息。本节还澄清,“护理”和“护理和治疗”包括州立医院或部门管理的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例如支持、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