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精神障碍机构的管理理事会及其他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4200
加州每家州立医院都必须设立一个由八名成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这些成员由州长根据当地县委员会的提名任命。这些委员会旨在确保社区代表性,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包括前患者、患者家属、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对公共服务感兴趣的成员。对于同时服务于精神健康和发育障碍患者的医院,每个项目都需要设立单独的委员会。
首次任命的成员任期错开,分别为两年或三年,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此后所有任期均为三年。每人最多可担任两届。截至1987-88立法会期修订生效时在任的成员可以完成其任期,但未来的空缺需要遵守新的组成规定。
Section § 42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是立法机构成员或担任州民选职务,则不能被任命为医院咨询委员会成员。如果他们在已是委员会成员期间成为上述人员之一,他们的职位将空缺,需要重新任命。
此外,如果一名成员连续三次缺席例行会议,且没有生病或不在州内等正当理由,其职位将被视为空缺。委员会必须正式宣布职位空缺并通知州长。
Section § 4202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医院的咨询委员会向州立医院部和立法机构提供指导,重点关注医院的运作以及它们如何与当地精神卫生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没有工资,但可以报销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开支。他们必须自行组织,选举一名主席,并且至少每季度开会一次,或者在某些领导或委员会多数成员召集时开会。费用报销仅限于与会议相关的开支。
Section § 4202.5
这项法律规定,精神健康机构的医院咨询委员会主席必须每年与各类精神健康负责人举行一次会议,其中包括医院院长、社区精神健康主任,以及医院服务区域内各县的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主席。
主席们应报销参加这些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立法机关希望相关部门协助促成这些年度区域会议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