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a)(1)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对未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425条准确、及时或按要求提交数据的、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或认证的特定实体,施加纠正计划或根据第(2)款评估民事罚款,或两者兼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a)(2)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确定机构完成纠正计划的合理时间长度。如果机构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纠正计划,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发出征收民事罚款通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自征收罚款通知之日起,对机构处以每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a)(3) 机构可在第(2)款规定的通知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交书面申诉。机构应附上任何佐证文件并解释任何减轻情节。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在收到完整申诉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a)(4) 机构可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第(3)款对申诉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请求举行正式听证会。审查民事罚款征收的听证会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0171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对机构的民事罚款应持续累积,直至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最终决定的生效日期。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a)(5)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获得法院命令,以追回对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或认证的特定实体未支付的民事罚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根据本条收取的民事罚款应存入普通基金,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向符合Medi-Cal计划资格的人员(包括同时符合Medi-Cal计划和Medicare计划资格的人员)提供的行为健康护理服务的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c)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寻求其认为实施本条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通过信息通知、提供者公告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而无需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964(e) 就本条而言,“特定实体”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400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