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基金
Section § 5890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行为健康服务基金,专门用于资助心理健康项目,例如成人和老年人心理健康服务、创新项目、预防和早期干预、支持性住房以及儿童心理健康服务。
该基金的设立不会影响现有保险公司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覆盖的义务,也不会影响州的监督职责。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某些服务的费用计算方式,并确保寻求联邦医疗补助资金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可用性。
此外,它还设立了一个支持性住房项目子账户,用于资助支持性住房项目,并对资金转移和债券发行有具体规定。该法规规定,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批准对《心理健康服务法案》的修改,这些条款将失效,并计划于2027年1月废止。
Section § 5890
本节解释了加州行为健康服务基金的设立和用途。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行为健康项目,包括“无处不似家园计划”。基金中的资金始终可用,不会每年失效。重要的是,本法律不改变医疗保健和保险公司覆盖心理健康服务的现有要求。
此外,它明确指出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寻求联邦医疗补助批准,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资金并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获得医疗必需护理。
本节概述了在该基金内设立一个支持性住房计划子账户,该子账户专门用于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援助。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可在这些账户之间转账高达1.4亿美元。然而,一年内的总转账额不应超过1.4亿美元。本节将在2024年选举中批准某些修正案后生效。
Section § 5891
本法律旨在利用资金改善加利福尼亚州的精神卫生服务。这些资金旨在补充现有精神卫生项目,而非取代已有的资金。州政府必须像上一个财政年度那样,继续为精神卫生计划提供财政支持。
如果州政府要求县级承担更多费用,则必须弥补这些额外成本。该基金的资金只能用于某些经授权的精神卫生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无论是州级还是县级的其他需求。县级应努力从联邦项目或其他资金来源为所提供的服务争取尽可能多的报销。
尽管审计长可以将这些资金借给普通基金,但必须带息偿还。本法律确保资金定期分配给县级精神卫生服务。
Section § 5891
本法规定,本法案设立的资金应由各县用于扩大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治疗服务,且不能取代州或县现有用于这些服务的资金。此外,州必须继续提供财政支持,不得改变资金结构以增加各县的财政负担。
各县应向联邦和其他资金来源寻求额外报销,并可向州保险部门报告健康计划的任何不合作行为。虽然部分资金可借给州总基金,但必须带息偿还,且不得影响项目的重大目标。
该法还解释了未动用资金应如何根据各县的综合计划每月分配给地方行为健康服务。本法案不会改变健康计划在现有医疗保健法律下的责任,并包含了“行为健康服务”和“物质使用障碍”等关键术语的定义。如果某些修正案在2024年选举中获得批准,本节将生效。
Section § 5891.5
这项法律允许第 5890 条下的项目为那些同时患有精神健康问题和物质使用障碍,并符合精神健康服务资格的人提供治疗。它规定这些治疗必须符合《精神健康服务法案》(MHSA) 的要求。各县需要在其计划中列出这些治疗,并向部门报告接受评估的人数以及仅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人数,部门将发布年度报告。如果发现某人仅需要物质使用障碍治疗,应及时将其转介。
部门可以在不采取监管行动的情况下提供指导,但必须在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制定相关法规。如果 2024 年 3 月的选民批准了某些 MHSA 修正案,这项法律可能会被废止。
Section § 5891.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将物质使用障碍治疗纳入其针对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健康计划中。虽然向患有物质使用障碍的人提供住房是可选的,但提供治疗的县必须包括所有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成瘾治疗药物。行为健康服务法案的资金可用于评估和治疗物质使用障碍患者,即使在诊断尚未确认之前。
各县必须向州政府报告其治疗服务的数据,州政府将每年发布一份总结报告。这项法律根据医疗指南中列出的中度或重度物质使用障碍来定义该疾病,但不包括烟草相关和非物质相关障碍。该法律将于 2026 年生效,具体取决于 2024 年选民的批准。
Section § 5892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使用行为健康服务基金的资金,以有效实施精神健康项目。各县必须将其20%的资金分配给预防和早期干预项目,如果这样做能减少对其他服务的需求,则可以增加这一分配比例。剩余资金应支持为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住房援助和创新项目。各县还必须管理技术需求,并为收入波动保持储备金。规划费用和某些州指导用途最多可使用5%的资金,而项目改进费用最多可使用2%。每个县都必须将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如果未在特定时间内使用,未动用资金可能会返还给州政府,特别是对于较小的县。最后,如果在处理完储备金和未满足的需求后仍有盈余收入,可以制定额外的支出计划。
如果选民批准《精神健康服务法案》修正案,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如果同一修正案获得批准,本节将于2026年7月1日失效。
Section § 589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使用行为健康服务基金的资金来支持心理健康和住房项目。各县必须将资金分配用于特定目的,例如住房项目、全方位服务伙伴关系以及一般行为健康服务。各县在资金分配方面具有灵活性,但变更需要获得批准,并且必须确保服务优先考虑弱势群体,如无家可归者和有进入司法系统风险的人群。
此外,各县还需维持财政储备,以在收入较低的年份支持这些项目,并规划资金的审慎使用。人口少于20万的县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豁免某些资金要求。该法规还要求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其他协会合作,以实现高效的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并重点关注早期干预和劳动力发展,以改善行为健康结果。
Section § 5892.1
本节概述了截至2017年7月1日应收回的未动用精神健康资金,如何自动返还给原籍县,并按原定用途使用。精神健康部门被要求在2018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资金的情况,并为各县提供对任何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各县需要在2020年7月1日前规划如何使用这些资金,如果未能在2019年1月1日前提交计划,则需将资金返还给州政府。截至2020年7月1日仍未使用的资金将返还给州政府,但创新资金可以根据项目时间表使用到更晚。报告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最后,如果2024年选举中通过了精神健康立法的修正案,本节可能自2026年7月1日起失效,并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5892.1
本法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未使用的精神健康资金。截至2017年7月1日,所有未使用的、本应归还的资金,都将被重新分配回其来源县。截至2018年7月1日,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2017年7月1日之前应归还的资金,各县有机会对这些归还金额提出异议。各县需计划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使用这些资金。如果他们未能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提交计划,则必须将资金交还给州政府。如果资金未能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使用,则归还给州政府,但创新资金除外,创新资金有更晚的截止日期。提交报告的要求在2022年7月1日之后失效。在2019年7月1日之前,该部门可以通过信函而非正式法规发布指导意见。如果选民在2024年选举中批准相关修改,这些程序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892.3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行为健康服务法案收入稳定工作组”的机构。其职责是调查《行为健康服务法案》税收收入的波动情况,并制定策略以保持相关县级项目资金的稳定,该工作不迟于2024年6月30日开始。工作组将提出建议,以减少收入的不确定性,并提出储备水平以维持服务。
工作组由多个机构的代表组成,例如行为健康服务监督与问责委员会,并将由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共同领导。他们的调查结果应不迟于2025年6月30日报告给立法机关和州长。该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开会开展工作,财政部可在需要时提供帮助。
如果发现他们的策略随着时间推移不再奏效,工作组可以重新召集以重新评估情况。
Section § 589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住房金融局拨付专门用于精神健康住房计划的特定资金,即行为健康服务基金。县可以获得这些资金,以帮助向法律其他章节中确定的人群提供住房支持。
“住房援助”包括多种类型的支持,例如租金帮助、启动公用事业的押金以及搬家相关费用。此外,这些资金还可以用于为无家可归或易受伤害的精神疾病患者建造或修缮房屋。
获得这些资金的县必须遵守《精神健康服务法案》规定的规则。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的选举中批准对该法案的修改,这项法律将于2026年7月1日停止生效,并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589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申请发放行为健康服务基金中某些未使用的资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精神健康服务的住房计划。县必须按照特定条款的规定,将这些资金用于住房干预措施。
此外,县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必须遵守行为健康服务法的所有相关要求。这项法律只有在2024年3月全州选举中,选民批准精神健康服务法的新修正案后才会生效,并于202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58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行为健康服务基金中剩余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一年中资金超过分配给各县的金额,它们将被结转到下一个财政年度。这些资金会像其他州资金一样进行投资,任何投资收益都会增加基金的金额。但是,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5日的选举中批准了《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的修改,那么这项法律将从2026年7月1日起失效,并于2027年1月1日被废除。
Section § 589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行为健康服务基金中多余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某一年可用资金超出所需,剩余资金将结转至下一年使用。此外,该基金中的任何资金都将像其他州基金一样进行投资,并且基金将通过这些投资的收益而增长。本节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前提是选民在2024年3月的选举中批准《心理健康服务法案》的某些修改。
Section § 58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与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的本分部某些部分因新立法而发生变动,本措施的资金将随之调整。但它确保,因这种重组,有资格获得服务的人群不会减少。
Section § 589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加州精神健康立法的某些部分被废止或修改,导致该法案的最初目标无法实现,那么行为健康服务基金中的资金应依据2004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进行管理。
此外,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的选举中批准了《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的修改,这项具体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停止生效,并于2027年1月1日正式废除。
Section § 589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通过与县级项目签订合同来管理精神卫生服务。各县可以合作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必须在任何相互协议中明确职责。该部门每三年审查一次这些合同,以确保合规。如果一个县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可能需要提供一份纠正计划和时间表,并且这些计划和调查结果将在网上公布。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服务合同的授予和资金分配,包括它们对Medi-Cal受益人配套资金的影响。如果某些修正案在2024年3月获得选民批准,本条将于2026年7月失效,并于2027年1月废止。
Section § 5897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通过与各县签订合同来管理某些心理健康项目。它使各县能够合作并共同处理这些项目,明确职责和财政责任。这些合同可以是排他性的,并涵盖特定的地理区域。该部门将每三年审查一次县绩效合同,检查是否符合特定条款。如果县行为健康部门未能达标,必须提交纠正计划,必要时州政府可以扣留资金。健康项目的合同可以按照特定条款下的其他合同类似的方式授予,并且法律规定了Medi-Cal服务的资金分配。这项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前提是2024年3月选举中的修正案获得选民批准。
Section § 5898
本节规定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制定实施该法案所需的法规。这些法规应尽可能鼓励公众参与和提出意见。此外,本节只有在2024年3月5日的全州初选中,选民批准《心理健康服务法案》的修改后,才会在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89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特定的委员会和协会合作,为各县制定如何报告精神健康资金的指导方针。各县必须对这些报告进行认证,并使用标准会计做法,但某些项目除外,这些项目使用不同的方法。他们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这些报告,并且报告会在网上公布。指导方针必须定期更新以确保准确性。这些报告有助于显示精神健康资金的支出情况,识别剩余资金,并确定需要返还的资金。如果县级未能提交报告,资金可能会被暂停发放。各县还必须报告用于退伍军人精神健康服务的支出,年度报告将详细说明未动用资金。如果选民在2024年修改精神健康服务法案,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