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援助、康复和赋权法案程序
Section § 5972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CARE流程的资格,该流程旨在提供心理健康支持。首先,该人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并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特别是精神分裂症谱系内的障碍,但不能是由于医疗状况或单纯的物质使用障碍引起的。他们目前的自愿治疗不能处于稳定状态。
此外,该人必须要么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无法在社区中安全生活,要么需要服务来防止病情严重恶化。CARE计划必须是帮助他们康复的最少限制性方式,并且应该有利于他们的康复和稳定。
Section § 5973
本法律规定了涉及特定个人的法律程序可以在何处启动。具体而言,这些程序可以在当事人居住的县、其所在地的县,或者其有未决法律问题的县启动。
如果当事人不住在案件启动的县,经其同意,案件可以移至其居住的县。如果没有他们的同意,案件将在发现他们的县继续进行。
Section § 5974
本节解释了谁可以为需要行为健康服务的人启动CARE程序。基本上,与需要护理的人有密切关系或专业联系的各种人员都可以提交申请。这些人包括室友、家庭成员、医院院长、帮助该人员的组织负责人、行为健康专业人员、警察或急救人员等一线响应人员、公共监护人、县健康或成人保护服务负责人、部落健康服务负责人、部落法院法官,甚至是被帮助者本人。
Section § 5975
本节要求制定一份强制性表格,用于向法院提交CARE程序申请。该表格必须包含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以及支持被申请人符合特定CARE标准的事实。此外,它还必须包含一份由近期检查过被申请人的持证行为健康专业人员出具的宣誓书,或者被申请人在过去60天内曾两次被拘留接受强化治疗的证明。
Section § 5975.1
本条规定,如果有人在CARE法案程序中反复提交无理的申请,意图骚扰或烦扰他人,或在其他法律案件中获取优势,法院可以将其认定为缠讼者。缠讼者是指滥用法律系统的人。此外,如果律师明知是为了获取优势而协助提交此类申请,他们可能面临暂停执业或取消律师资格等纪律处分。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程序,特别是第五部第一部分或第300条下的程序。
Section § 5975.3
Section § 5976
本节确保特定法律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享有若干权利和服务。他们必须被告知听证会信息,并收到任何法院命令的评估报告副本。无论经济状况如何,他们都有权在所有阶段获得律师代理,并可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由支持者陪同。被申请人还有权出席听证会,除非他们选择不出席。他们可以提交证据、传唤和盘问证人,并对裁决提出上诉。此外,如果他们需要,必须提供口译员以确保他们能充分参与诉讼程序。
Section § 5976.5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特定部分举行的听证会通常不对公众开放,除非被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也可以在不向其他公众开放听证会的情况下,邀请家人或朋友在场。
其他人可以请求公开听证会,但这只有在公共利益明显大于被申请人的隐私权时才会被批准。与被申请人健康相关的法院文件是保密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封存这些记录。通常情况下,法院倾向于批准封存。
除非被申请人或相关政府机构批准,否则这些听证会中的证据不能用于后续的法律事务。证据的采纳需遵循《证据法典》的规定,并且被申请人必须在首次听证会时被告知这些权利。
Section § 5977
本节概述了法院在审查涉及可能需要根据第5972条进行CARE(社区援助、康复和赋能)流程的个人的申请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法院首先决定是否有足够的初步证据(即“初步证据”)表明被申请人需要此类流程。如果没有,申请可以被驳回,但可以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
如果申请人来自县行为健康机构,法院将在14个法院工作日内安排正式审查,为被申请人指定法律代表,并审查一份关于其潜在资格和接受护理意愿的报告。如果申请人是其他人,法院将命令县机构进行调查,并在30个法院工作日内提交结果。
法院可以批准调查延期,并在收到报告后决定自愿治疗是否有效,或者是否需要进行正式的法院程序。在任何正式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包括县行为健康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出席或由代表出席。
如果出现新信息或情况发生变化,原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申请。健康机构的书面报告是保密的,并遵循关于其在法院程序内外使用情况的严格指导方针。
Section § 5977.1
本法律条款涉及法院处理需要行为健康服务的个人的CARE协议。在最初的案件管理听证会上,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已同意或可能同意一项CARE计划。
如果已同意,法院可以批准或修改协议,并在60天内安排进展听证会,或者给予双方更多时间来最终确定协议。如果没有CARE协议,法院会命令县行为健康机构对个人进行临床评估,以评估其需求和同意治疗的能力。
法院将在21天内审查评估。如果个人符合特定的CARE标准,将制定一份CARE计划。CARE计划包括支持个人康复和稳定所需的必要服务。除非有充分理由延长,否则必须在14天内进行审查。
在CARE计划审查期间,各方提交其计划,法院最终确定一份CARE计划以帮助康复和稳定。如果个人无法同意,法院可以命令使用稳定药物,但不能强制执行。任何从其他地方机构请求的服务可能会导致该机构加入诉讼程序。CARE计划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且整个过程不应超过一年。
Section § 5977.2
本节规定,法院必须至少每60天审查一次CARE(社区援助、康复和赋能)计划。在每次审查听证会之前,县行为健康机构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被申请人的进展、提供的服务、遇到的任何挑战以及对CARE计划改进的建议。被申请人有权对这份报告作出回应,并提出自己的信息和建议。被申请人进展中的偶尔挫折不应影响他们继续获得服务的权利。此外,在CARE流程中,可以随时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处理情况的变化。
Section § 5977.3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行为健康机构组织的CARE(社区援助、康复和赋能)计划参与者在一年期状况听证会期间会发生什么。该机构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总结参与者的进展、提供的服务、遇到的任何问题以及下一步措施。参与者可以对这份报告作出回应,提交证据,并传唤证人。他们可以选择从计划毕业,或者如果法院认为他们将受益于更多时间,则可以继续该计划最长达额外一年。
如果参与者希望毕业,将制定一份毕业计划并在法庭上进行审查。或者,如果特定条件证明继续参与会有益,他们可能会被非自愿地重新指定参与该计划,但仅限一次,最长可达额外一年。这些条件包括未能成功完成CARE计划、已全面提供所需服务以及目前符合特定的计划标准。
Section § 5977.4
本法案规定了《关爱法案》程序的具体流程,这些程序旨在以非正式、非对抗的方式进行,以帮助关注被申请人当前的状况和未来的福祉。法院和相关机构必须合作改进关爱系统。听证会应亲自出席,除非法院允许远程参与。
保密性至关重要,所有文件和报告都应保密。然而,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与县行为健康机构共享相关信息,以协助评估和听证会,但仅限于联邦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县机构必须告知被申请人任何已进行的披露。任何共享的信息仍将保密,且无法通过公共记录获取,同时该机构在《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等隐私法下的责任保持不变。
Section § 597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可以将个人从几种不同情况转介至《关爱法案》程序。首先,如果某人正在接受辅助门诊治疗,或参与被称为LPS监护的监护程序,他们可能会被转介到关爱系统。在辅助门诊治疗的情况下,县行为健康主任担任申请人;而在LPS监护案件中,监护人或拟议的监护人成为申请人。其次,涉及轻罪案件的个人也可以被转介至《关爱法案》程序,同样由县行为健康主任担任申请人。
Section § 5978.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某些机构如何将处于非自愿精神病拘留下的个人转介给县行为健康机构,以便在CARE流程下获得可能更具支持性的治疗。参与个人治疗的持证行为健康专业人员必须授权这些转介。被转介后,县机构有14个工作日来评估该个人,并决定如果该个人不寻求自愿治疗,是否提交CARE请愿书。该部门负责制定转介表格并提供进行这些转介的指导方针。这些转介的数据将纳入年度CARE法案报告中。本法律不允许机构仅仅为了评估目的而延长非自愿拘留,也不影响其他类型的门诊治疗转介。
Section § 5978.2
本法律条款允许在提交《关爱法案》程序申请时,不同法院之间进行沟通。如果案件也属于少年法庭的抚养、犯罪或过渡期管辖范围,则《关爱法案》法院和少年法庭可以讨论案件状态和相关指令。相关当事人可能被允许参与这些沟通。但是,任何关于案件如何解决的讨论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并记录下来。对于像安排日程这样的日常事务,沟通可以在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并且不需要记录。除此之外,所有沟通都必须记录下来,并且当事人应被告知并获准查阅这些记录。“记录”指的是任何可以以实体或电子形式存储和检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