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举措社区职业康复系统
Section § 5690
Section § 569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利用现有资金,以及康复部和其他机构的资金,建立社区职业康复系统。
每年,该法案旨在将特定联邦资金中的最多50万美元或17%(以较少者为准)用于为患有精神残疾的无家可归者以及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服务。
但是,各县不能将这些资金用于康复部本可以资助的服务,例如职业服务。
Section § 5692
Section § 5692.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社区职业康复项目的类型。这些项目包括职业前项目,旨在帮助个人理解工作的价值并为就业做准备。职业项目提供信息和外展服务,将个人与资源联系起来;职业测试以评估工作优势和劣势;以及工作经验机会以培养技能。客户还可以获得个体和团体咨询,以处理与工作相关的问题并提高求职技能。职业开发服务帮助客户找到合适的工作,包括转介到职业培训和针对残疾人的专业就业项目。如果客户尚未准备好就业,他们将被转介到其他适合其需求的项目。同伴小组和雇主咨询等支持服务也是该系统的一部分。总的来说,支持性就业是提供这些服务的首选方式。
Section § 5693
本节概述了发展社区职业康复系统的指导原则。它强调工作应有意义,薪酬应符合最低工资法,以提高就业能力。人员配置应反映社区多样性,并包括精神卫生系统的服务使用者,同时利用多学科团队并提供持续的员工培训。设施应模仿社区中的商业企业,并遵守安全和无障碍规定。
该系统应利用现有资源开发项目,并在区域层面进行整合,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项目应适应客户的个人需求,如果某个项目不适合,应提供合适的转介,并旨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客户的职业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