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9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立法机关的目标,即在每个县为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人创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其理念是尽可能提供各种服务,因为拥有工作是精神健康治疗和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

Section § 5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利用现有资金,以及康复部和其他机构的资金,建立社区职业康复系统。

每年,该法案旨在将特定联邦资金中的最多50万美元或17%(以较少者为准)用于为患有精神残疾的无家可归者以及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服务。

但是,各县不能将这些资金用于康复部本可以资助的服务,例如职业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1(a) 县可以利用现有县级拨款、从康复部以及其他州和联邦机构获得的资金,实施本章所述的社区职业康复系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每年将根据《斯图尔特·B·麦金尼无家可归者援助法》第611条,公法100-77 (42 U.S.C. Sec. 290aa) 可供加利福尼亚州使用的联邦资金总额中的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百分之十七(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用于根据本章为患有精神残疾的无家可归者以及根据第2.6章(自第5680条起)已确定的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员提供服务。
县不得使用这些资金提供本可由康复部资助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服务。

Section § 5692

Explanation
本法条规定,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提供支持和指导、优化联邦资金,并与其他州机构合作。它还强调了制定和管理康复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之间协议的重要性。

Section § 56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社区职业康复项目的类型。这些项目包括职业前项目,旨在帮助个人理解工作的价值并为就业做准备。职业项目提供信息和外展服务,将个人与资源联系起来;职业测试以评估工作优势和劣势;以及工作经验机会以培养技能。客户还可以获得个体和团体咨询,以处理与工作相关的问题并提高求职技能。职业开发服务帮助客户找到合适的工作,包括转介到职业培训和针对残疾人的专业就业项目。如果客户尚未准备好就业,他们将被转介到其他适合其需求的项目。同伴小组和雇主咨询等支持服务也是该系统的一部分。总的来说,支持性就业是提供这些服务的首选方式。

构成社区职业康复系统的项目有以下几种类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a) 职业前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日间治疗项目、社交和活动中心、寄宿照护机构以及专业护理-特殊治疗项目。职业前项目可采用个体和团体咨询、教育小组、志愿服务项目及其他方式,向个人强调工作的价值及其就业权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b) 为系统提供联系和协调并提供以下服务的职业项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b)(1) 信息、外展和转介服务,与评估性职业前项目保持持续联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b)(2) 接纳和评估服务,可利用职业测试和工作经历分析来识别职业优势、劣势和需求。评估结果应由客户和项目方用于协商个体职业计划的目标和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b)(3) 工作经验项目,包括有时限的工作机会,使参与者能够发展工作技能并建立工作经历。这些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运营的企业、社区工作安置或其他提供真实工作环境的活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b)(4) 个体和团体咨询服务,与工作经验部分分开;个体咨询旨在协助客户解决与工作情况相关的问题,更新和重新协商个体职业计划,并协助客户解决影响其参与项目的非工作相关问题;团体咨询旨在讨论社会保障管理局的规章制度:药物对工作表现的影响、工作与心理健康的关系、成功就业所需的特质和态度、求职技能以及其他相关主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b)(5) 职业开发、安置和转介服务,协助客户在以下方面:获得竞争性就业;进入职业培训或教育项目;转介至康复部;机构运营的竞争性就业项目;政府和私营部门针对残疾人的平权行动招聘项目;或其他专业就业项目。如果就业、培训或教育项目不适合客户,客户应被积极转介回最能满足其当前需求的职业前项目或其他心理健康项目。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b)(6) 支持服务,可包括同伴支持小组和求职俱乐部,以协助客户获得和维持就业;持续的客户咨询和安置后续服务;雇主培训、咨询和安置后续服务;以及向职业前项目提供的咨询服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2.5(b)(7) 本节所述职业康复服务的首选提供方式是支持性就业。

Section § 569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发展社区职业康复系统的指导原则。它强调工作应有意义,薪酬应符合最低工资法,以提高就业能力。人员配置应反映社区多样性,并包括精神卫生系统的服务使用者,同时利用多学科团队并提供持续的员工培训。设施应模仿社区中的商业企业,并遵守安全和无障碍规定。

该系统应利用现有资源开发项目,并在区域层面进行整合,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项目应适应客户的个人需求,如果某个项目不适合,应提供合适的转介,并旨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客户的职业潜力。

以下原则应指导社区职业康复系统的发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a) 工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a)(1) 工作应有意义、有必要,并对从事该工作的个人有价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a)(2) 对于参与职业项目的人员,应尽一切努力支付其最低工资。然而,在所有情况下,所支付的工资应符合所有相关的州和联邦劳动法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a)(3) 该工作将有助于培养提升未来就业能力所需的素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b) 人员配备: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b)(1) 各级人员配备模式应反映项目所服务社区的文化、语言、族裔、种族、残疾、性别及其他社会特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b)(2) 所有参与项目应采取平权行动,鼓励精神卫生系统的服务使用者和前服务使用者在所有项目层面申请和受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b)(3) 项目应设计为利用多学科专业咨询和人员来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b)(4) 在运营商业企业时,项目应雇用具备成功运营所需的商业、管理、监督、贸易和职业技能的人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b)(5) 项目应在适当情况下雇用辅助专业人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b)(6) 项目应为各级人员制定并实施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c) 设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c)(1)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设在独立的设施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c)(2) 容纳职业和就业项目的设施应以社区中运营的竞争性企业为蓝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c)(3) 设施应符合所有相关的州和联邦安全、健康和无障碍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d) 系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d)(1) 发展社区职业康复系统的县应利用现有项目资源来开发职业前项目和职业项目的转介基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d)(2) 单个项目在完整系统的背景下运行最为有效。着手开发社区职业康复系统的县应致力于实施区域整合的职业前和职业项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d)(3) 农村县在适当情况下,应被鼓励开发县际系统,或将其项目与服务其他目标人群的项目整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3(d)(4) 系统应具备提供根据个人需求量身定制服务的能力。如果某个项目在特定时间被发现不适合某位客户,应向客户提供解释,并将其转介至更合适的项目,鼓励其重新申请。系统应制定旨在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并长期与个人合作以发展其职业潜力的政策。

Section § 56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正在建立社区职业康复系统的县设立一个咨询小组。该小组应包括服务的主要使用者、他们的家长、商界成员以及任何其他能帮助开发该系统的人。

Section § 56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帮助加州的县为其社区建立职业康复计划。如果该部门没有足够的资源直接提供这种帮助,他们可以通过合同雇佣其他人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