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0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一个社区支持系统,旨在帮助无家可归且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人。目标是确保他们在社区内获得、稳定和维持安全的居住环境。

Section § 56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表达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有沦为无家可归者风险的无家可归者提供长期服务和社区支持的资金。

此外,它强调应特别关注并优先服务那些截至1985年9月30日未获得地方或州项目服务的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无家可归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资金到位时,各县应确保向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无家可归者以及有沦为无家可归者风险的人提供长期服务和社区支持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1(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根据本章规定,应优先向截至1985年9月30日未获得地方或州项目服务的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无家可归者提供特定的外展和服务。

Section § 56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无家可归者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提供社区支持服务。这些服务是自愿的,鼓励接受帮助的人积极参与。项目应方便目标客户获取。重要的是,接受一项服务不取决于是否接受其他服务或治疗。

Section § 5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社区支持系统在帮助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无家可归者方面的作用。该系统的职责是积极接触这些个体,并协助他们获取和维持收入、住房、食物和衣物等基本必需品。如果他们自愿加入,系统还会帮助他们培养社交、工作相关和职业技能。支持包括个人协助以确保基本需求,还提供社交和职业技能活动、案件管理和危机干预。重点是通过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避免对住院医院护理的需求。

社区支持系统的职能是对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无家可归者进行积极外展,为服务对象争取并维持收入、住房、食物和衣物,并在自愿基础上培养社交技能以及职业前和职业技能。每个社区支持系统都基于满足服务对象需求可能必要的服务范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3(a) 个人协助以争取并维持住房、食物、衣物、收入和健康福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3(b) 在可用时获取社交和职业技能发展活动、案件管理和危机干预,重点是寻找急性住院医院护理的替代方案,并在需要时提供服务。

Section § 568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社区支持系统在无家可归的客户处于居住安置期间,每月向他们提供最高 $75 用于个人需求。之后,当这些客户获得政府援助或有能力偿还时,地方精神卫生项目应尝试向他们追回这些资金。

Section § 568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各县直接提供社区支持服务,或通过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提供,或两者结合。各县还可以建立一个涉及多个服务提供者的联合体模式。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各县应优先考虑那些已证明有经验和意愿与目标人群合作,并具备处理这些服务所需管理技能的提供者。

县(市)可以提供特定服务,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或两者结合。本条规定不应阻止县(市)开发一种由多个提供者执行特定职能的联合体模式。如果县(市)决定将社区支持计划的部分或全部职能外包,应优先考虑那些已向县(市)证明有能力并愿意与目标服务人群合作,并且具备履行其拟议职能所需管理技能的公共或私人提供者。

Section § 56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与地方公共监护人办公室签订合同,帮助管理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的收入和福利。这些服务需要获得受助人的同意,并且无论他们是否处于监护之下都可以提供。

这些服务包括寻找需要精神健康服务的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以及帮助他们获得符合资格的公共援助福利。提供这些服务的办公室必须保留受助人的记录,包括援助类型以及与其他机构的任何合作详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5.5(a) 县可以与地方公共监护人办公室签订合同,为患有精神健康状况的人员接收和管理收入和福利,无论这些人是否处于监护之下。本节所述的个案管理服务应仅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公共监护人根据合同,可以履行旨在实现第5683节所列社区支持系统目标的职能,并且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个案管理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5.5(a)(1) 外展和个案发现,以寻找需要服务的精神健康状况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5.5(a)(2) 与服务于精神健康状况人员的慈善组织建立联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5.5(a)(3) 协助申请和获取其符合资格的公共援助福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85.5(b) 任何与县签订合同提供这些管理服务的公共监护人办公室,应维护受助人员的记录,包括该个人是否处于监护之下、公共监护人办公室提供的服务协助类型,以及公共监护人办公室正在与之协调工作的任何机构的信息。

Section § 56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认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人可能难以管理他们的社会保障收入(SSI)或州补充付款(SSP)福利,县精神健康项目应告知该人,他们可以选择一位值得信赖的家庭成员、亲属或朋友,作为“代表收款人”来帮助他们管理这些资金。

Section § 56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各县通过利用现有社区资源来高效使用公共资金。如果客户寻求帮助,社区支持机构可以协助他们学习管理自己的资金。任何资金,例如SSI/SSP或其他个人资金,即使由计划或公共监护人办公室管理,也始终被视为客户的资金。客户仍然可以选择使用他们的SSI/SSP资金支付住宿护理费用。

Section § 568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用于帮助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无家可归者的资金在两年内未使用,这些资金将转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这些资金随后将用于支持住房项目,为这些个人提供过渡性住房和长期住房。这些资金特别旨在支持最初计划使用这些资金的同一县的项目。

所有拨付给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无家可归者的资金,如果在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后被确定为未支出和未支配的,应转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转账金额应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结清资金拨付财政年度的县级成本报告后确定。转入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资金,应按照该部门的特殊用户住房改造或紧急避难所计划进行管理,以向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无家可归者提供低收入过渡性住房和长期住房。对于来自最初分配用于支持社区支持系统的同一县的、针对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无家可归者的项目提案,应给予特殊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