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举措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无家可归者社区支持系统
Section § 5681
本法律表达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有沦为无家可归者风险的无家可归者提供长期服务和社区支持的资金。
此外,它强调应特别关注并优先服务那些截至1985年9月30日未获得地方或州项目服务的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无家可归者。
Section § 5682
Section § 568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社区支持系统在帮助患有精神健康残疾的无家可归者方面的作用。该系统的职责是积极接触这些个体,并协助他们获取和维持收入、住房、食物和衣物等基本必需品。如果他们自愿加入,系统还会帮助他们培养社交、工作相关和职业技能。支持包括个人协助以确保基本需求,还提供社交和职业技能活动、案件管理和危机干预。重点是通过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避免对住院医院护理的需求。
Section § 5683.5
Section § 5685
本节允许加州各县直接提供社区支持服务,或通过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提供,或两者结合。各县还可以建立一个涉及多个服务提供者的联合体模式。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各县应优先考虑那些已证明有经验和意愿与目标人群合作,并具备处理这些服务所需管理技能的提供者。
Section § 5685.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与地方公共监护人办公室签订合同,帮助管理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人的收入和福利。这些服务需要获得受助人的同意,并且无论他们是否处于监护之下都可以提供。
这些服务包括寻找需要精神健康服务的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以及帮助他们获得符合资格的公共援助福利。提供这些服务的办公室必须保留受助人的记录,包括援助类型以及与其他机构的任何合作详情。
Section § 5686
Section § 5686.5
Section § 5688.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用于帮助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无家可归者的资金在两年内未使用,这些资金将转交给住房和社区发展部。
这些资金随后将用于支持住房项目,为这些个人提供过渡性住房和长期住房。这些资金特别旨在支持最初计划使用这些资金的同一县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