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级精神卫生服务的不同资金来源。资金主要来自四大类:地方收入基金、部门指定用于精神卫生服务的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的Medi-Cal报销,以及县级或地方预算中专门用于精神卫生的资金。

法律指出,每种资金来源都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要求,但也有一些适用于所有类别的通用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0(a) 州议会认识到,县精神卫生项目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资金来源于以下几类公共资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0(a)(1) 各县从地方收入基金获得的资金,以及为满足联邦维持投入要求所需的县级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0(a)(2) 拨给本部门或由本部门负责管理的拨款,这些拨款指定用于地方精神卫生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0(a)(3) 通过Medi-Cal项目报销的、由县精神卫生项目向符合Medi-Cal条件的个人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费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0(a)(4) 县级或地方拨款中指定用于地方精神卫生服务的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0(b) 州议会进一步认识到,(a)款中列出的每一类资金都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要求,同时也有适用于所有四类资金的程序和要求。

Section § 5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额外的精神卫生资金如何分配给地方项目。除了主要拨款外,一些资金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例如来自未来项目或特定宪法条款的资金。自2012-13财政年度起,超出特定金额的联邦精神卫生整笔拨款将被确定用于分配,每年最高达4000万美元。这笔资金的分配依据是州烟草税资金的历史分配情况。

县和市会收到这些资金以及来自州车辆牌照费的其他资金,年度总限额设定为4000万美元。任何超出此限额的额外资金都将存入地方精神卫生收入基金。这种分配不会改变每个地方实体收到的核心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a) 为实现资金公平,除根据第17601条提供的资金外,地方精神卫生项目的可用资金应依照第17606.05条 (c) 款所述程序分配给市、县以及市县联合体。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b) 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第6款提供的资金、依照 (c) 款提供的资金以及为未来试点项目提供的资金,应免除 (a) 款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 自2012-13财政年度起及此后每年: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1)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每年从联邦政府提供的精神卫生整笔拨款资金中,确定联邦法律和法规允许根据本款分配给县和市县联合体的最高金额。本条适用于超出以下金额的任何联邦精神卫生整笔拨款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1)(A) 用于部门支持的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1)(B) 依照第4部分(自第5850条起)分配给县和市县联合体用于儿童照护系统项目的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1)(C) 州立法机关为本部分的宗旨拨款的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2) 尽管有 (a) 款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每年将 (1) 项中确定的资金分配给县和市县联合体,每年不超过四千万美元 (40,000,000)。分配应与每个县和每个市县联合体在1991-92财政年度分配给地方精神卫生项目的四千万美元 (40,000,000) 香烟和烟草产品附加税资金中所占的百分比成比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3) 主计长应每月从地方收入基金的车辆牌照征收账户中,向县和市县联合体分配用于精神卫生服务的资金。分配应按照 (2) 项所述的相同百分比分配给每个县或市县联合体,直到每年根据 (2) 项和本项分配给所有县的资金总额达到四千万美元 (40,000,000)。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4) 根据 (2) 项和 (3) 项分配给县和市县联合体的资金不受第17606.05条的约束。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5) 每年可供分配的资金,凡超出 (2) 项或 (3) 项所述的四千万美元 (40,000,000) 限额的,应存入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卫生子账户。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c)(6) 本条无意也无权改变任何市、县或市县联合体根据第17601条规定的基本拨款。

Section § 57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使用特定的联邦资金,用于创建针对特定群体的新项目。这些资金来自药物滥用和精神健康的整笔拨款,并且应超过1998年提供的金额。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州立法机关批准,并且他们必须与各种卫生机构协商合作。

尽管有第5701条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经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和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协商,可利用拨付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药物滥用和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整笔拨款中超出1998联邦财政年度提供的资金水平的部分,用于开发针对已确定的目标人群的创新项目,但须经立法机关拨款。

Section § 57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州立医院部,记录根据1991年立法启动的任何资金转移或州立医院床位重新分配。他们必须根据截至1991年5月1日州立医院床位的等值金额,追踪各县在州精神卫生资金中的份额。

此外,他们需要在年度预算法颁布后30天内,向某些立法委员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提供这些信息的书面摘要。然而,本节无意改变对各县的基本资金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2(a) 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州立医院部,应保存根据1991年法规第1341章进行的任何资金转移或州立医院床位转移的记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2(b) 从1991-92财政年度开始,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州立医院部,应保存记录,其中载明各县州精神卫生拨款中,代表截至1991年5月1日已分配的各县州立医院床位或床位日(或两者)的美元等值部分。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州立医院部,应在年度预算法颁布后30天内,向立法机关的相应委员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提供这些记录的书面摘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1.2(c) 本节无意改变第17601节(a)和(b)款所规定的各县基本拨款。

Section § 570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1991年7月1日之前报销的、最初来源于特定预算项目(4440-101-001)的任何费用,现在应从各县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某特定章节获得的资金中予以报销。

Section § 57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布朗赞-麦科科代尔法案》设立的、由市政府运营且由州政府根据第5615条提供财政支持的项目,必须依照本章规定的指导方针直接获得资金。

由州政府根据第5615条支付的市营布朗赞-麦科科代尔计划,应依照本章规定直接获得资金。

Section § 5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本法律部分提及“维持努力”时,应按另一法律条款(即第 17608.05 条)中的定义来理解。

就本部分而言,第 17608.05 条中“维持努力”的定义应予适用。

Section § 5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选择为精神卫生服务投入额外资金,但它们没有义务提供超出本法律规定金额的资金。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一个县或多个县联合拨款用于精神卫生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各县拨款超过本章规定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5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用于精神健康服务的资金必须存入当地健康和福利信托基金内的指定账户。这些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部门法规的规定用于与精神健康相关的开支,且不能用于其他法律(包括第5714条)明确排除的开支。

Section § 5704.5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加州各县在扩大现有项目或启动新项目时,应优先为儿童服务提供资金。各县用于儿童服务的支出不得低于1983-84财政年度的水平,除非其管理机构举行公开听证会并确定18岁以下人群对这些服务的需求已显著减少。

Section § 57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将任何新增或增加的精神健康服务资金中至少50%分配给未成年人,直到用于18岁以下人群的支出达到或超过该县精神健康总预算的25%,或与该县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相符(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一旦达到,这一资金水平必须持续保持。 新增或扩大的项目不包括法律强制要求的项目,或提供州立医院治疗替代方案的项目。如果县在公开听证会后,确定未成年人对此类服务的需求低于某些成人群体的需求,则可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资金分配。

Section § 570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各县在与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同中,为服务设定协商净额。该金额根据总预算减去预期收入计算,适用于政府资助的项目,但不包括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州政府将设定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精神卫生服务的报销费率。提供商必须向州和地方项目报告所需信息。除非存在欺诈、滥用或未能实现合同目标,否则通常不允许限制提供商如何使用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5(a) 协商净额可用作县与服务分包商之间合同中的服务成本。协商净额应通过计算某项目或某项目的组成部分的服务总预算,减去预计收入金额来确定。所有参与的政府资金来源,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第9部第3章第7章(自第14000条起))除外,应受该金额约束,作为提供每个财政年度的县绩效合同中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县精神卫生计划的成本,只要政府资金来源参与资助县精神卫生计划。如果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颁布法规以确定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允许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报销,则这些法规应控制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允许并提供给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受益人的精神卫生服务的报销费率。本款下的提供者应按照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制定的程序,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地方精神卫生计划报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要求的任何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05(b) 尽管本分部或第9分部(自第10000条起)有任何其他规定,在没有发现欺诈、滥用或未能实现合同目标的情况下,除合同中包含的任何限制外,不得对提供者根据本条的支出施加任何限制。

Section § 57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县的精神卫生服务履约合同与部门形成正式协议时,它不必遵循《公共合同法》和《州行政手册》所要求的常规规定和批准。这意味着它不需要获得总务部的批准。

Section § 5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拨付给加州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地方精神卫生服务的资金,必须按照本节和相关章节中的具体规定使用。但是,如果在使用这些资金方面存在相互冲突的联邦规定,则以联邦规定为准。

拨付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并指定用于地方精神卫生服务的资金,以及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分配或管理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整笔拨款资金,应根据本节以及第5710至5717节(含)的规定支出,除非存在冲突的联邦要求,在此情况下,应以联邦要求为准。

Section § 570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Medi-Cal受益人,并且无需分担费用或已达到分担费用额度,您将无需支付专科精神健康服务费用。然而,县可以向非Medi-Cal个人以及尚未达到分担费用额度的人收取精神健康服务费用,但仅根据其支付能力,且不得超过实际服务成本。 这项法律不改变县检查某人是否符合Medi-Cal或其他健康保险计划资格的职责。

Section § 5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县级项目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的费用和支付责任。它指出收费不应超过实际成本,并明确了谁负有经济责任,包括患者及其亲属。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可以将确定和收取这些费用的职责委托给各县。这些职责包括评估患者和负责方的经济责任。该法律还要求制定一个精神卫生服务的标准浮动收费表,如有必要,州立医院的收费表可以与其他精神卫生机构的收费表有所不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0(a) 县精神卫生项目为每位患者提供的护理和治疗费用,不得超过由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根据标准会计实务确定或批准的实际成本。总监在其确定实际成本时,可将资本支出或其利息,或两者都包括在内。患者、其遗产或其负责亲属支付费用的责任,以及总监在这方面的权力,应根据第7部第3章第4条(自第7275节起)的规定确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0(b) 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可将确定县精神卫生项目所服务患者的经济责任的全部或部分职责,以及确定负责方支付由县转介至州立医院治疗的未成年子女服务费用的能力的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各县。责任应延伸至患者的遗产和负责亲属,包括成年患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医疗保健服务总监还可委托全部或部分收取患者费用的职责。各县可自行决定拒绝承担与州立医院相关的此项职责。如果此职责由总监委托,总监应制定并维护进行确定和收取的政策和程序。每个被委托此职责的县都应遵守该政策和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0(c) 总监应制定并采纳统一的浮动收费患者费用表,供所有精神卫生机构用于向每位患者提供的服务。在制定统一患者费用表时,总监应考虑州立医院服务和社区精神卫生项目服务的现有收费。如果总监认为制定一个适用于州立医院服务和其他精神卫生机构服务的单一统一患者费用表不切实际,总监可为州立医院服务采纳一个与适用于其他精神卫生机构的统一患者费用表不同的单独费用表。

Section § 5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精神健康局局长使用州年度预算中预留的资金,为地方精神健康项目提前提供资金。局长负责决定这些预付款的拨付方式和形式。一旦局长核证了预付款,就会提交给主计长支付。这些预付款必须从相关费用发生所在财政年度分配的资金中支付。

精神健康服务资金预付款可由精神健康局局长从拨付给该部门用于年度预算案中规定的地方精神健康项目和服务的资金中拨付。根据本条规定拨付的预付款,应以精神健康局局长确定的形式和方式拨付。经精神健康局局长核证后,预付款应提交给主计长支付。每笔预付款应从预付款所依据的费用发生所在财政年度的拨款中支付。

Section § 5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精神健康障碍人士法律诉讼相关的某些费用,不得从指定用于精神健康服务的资金中支付。具体费用包括:将某人送入进行72小时评估的费用、法院命令评估的费用、针对14天治疗上诉的法院诉讼费用、监护权法律诉讼费用、认证后法院费用,以及为无力支付者提供法院指定律师的费用。

为继续支付涉及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法律诉讼的县级开支,本部第一部分(自第5000条起)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以下费用,不得从指定用于精神健康服务的资金中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4(a) 将某人送入进行72小时治疗和评估所涉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4(b) 法院命令评估的诉讼费用,包括送达法院命令以及必要时逮捕被命令进行评估的人员的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4(c) 针对14天强化治疗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4(d) 监护权法律诉讼费用,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法规所定义的监护权调查费用除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4(e) 认证后诉讼的法院费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4(f) 为无力支付者在诉讼中提供公设辩护人或其他法院指定律师的费用。

Section § 5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财政年度结束时,保留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的任何剩余资金,但某些整笔拨款资金和用于州立医院病人的款项除外。县可以将这些保留的资金用于精神卫生服务,最长可达12个月,但需要获得州的批准。

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县可保留该部门从拨给该部门的资金中分配给它的未动用资金,但整笔拨款资金除外,且不包括支付州立医院病人护理所需金额,为期12个月,用于根据本部分规定支出精神卫生服务。

Section § 571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县如何使用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的资金。它涵盖了允许的支出,例如工资、设施、服务、保险以及与精神健康会议相关的必要差旅费。县不能将这些资金用于重大项目,例如建造新设施或支付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差旅相关费用除外。

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有权调查和审计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县滥用这些资金,他们必须在30天内偿还给州,否则这笔款项可能会从未来的付款中扣除。这项偿还要求不适用于1991财政年度之前的某些旧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7(a) 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从拨给该部门的资金中分配给县的款项可资助的支出应包括:人员工资;经批准的通过合同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以及运营、维护和服务成本,包括保险费用或参与县自保计划的部门收费(如果这些收费不超过可比的现有商业保险费,并且任何盈余准备金用于减少未来年度的缴款);按照州统一会计手册确定的县设施折旧,不考虑该设施由本部分项下州资金资助部分的折旧;无意购买或无购买选择权的设施租赁;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成员根据本法案为出席这些会议的常会而产生的费用;地方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主席或当选代表为出席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常会而产生的费用;按照审计长指南提交的经批准的全县成本分摊计划中包含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将上一年估计的全县一般管理费用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不包括由州资金另行补偿的允许成本;经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批准的监护调查净成本。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7部第6部分第1章第6条(自第129225节起)进行的支出外,不应包括用于初始资本改善的支出;建筑物购买或建造,但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法规中可能规定的设备项目和改造费用除外;地方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但履行公务时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除外,这些费用可包括公务差旅、住宿和膳食;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已申请州报销的用途的支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7(b) 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可对主任认为必要的支出进行调查和审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17(c) 对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从拨给该部门的资金中分配给县的款项,如果发现未按照本部分规定的要求支出,县应将款项偿还给州。偿还应在确定支出不符合要求后的30天内进行。如果未能及时偿还,该部门应将任何不当支出从州为精神健康服务提供的任何当前或未来预付款或成本报告结算款中抵扣。偿还规定不适用于该部门为截至1990-91财政年度(含该年度)的财政年度分配的Short-Doyle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