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赞-麦克科科代尔法案财务规定
Section § 57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县级精神卫生服务的不同资金来源。资金主要来自四大类:地方收入基金、部门指定用于精神卫生服务的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的Medi-Cal报销,以及县级或地方预算中专门用于精神卫生的资金。
法律指出,每种资金来源都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要求,但也有一些适用于所有类别的通用程序。
Section § 5701
本法律规定了额外的精神卫生资金如何分配给地方项目。除了主要拨款外,一些资金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例如来自未来项目或特定宪法条款的资金。自2012-13财政年度起,超出特定金额的联邦精神卫生整笔拨款将被确定用于分配,每年最高达4000万美元。这笔资金的分配依据是州烟草税资金的历史分配情况。
县和市会收到这些资金以及来自州车辆牌照费的其他资金,年度总限额设定为4000万美元。任何超出此限额的额外资金都将存入地方精神卫生收入基金。这种分配不会改变每个地方实体收到的核心资金。
Section § 570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使用特定的联邦资金,用于创建针对特定群体的新项目。这些资金来自药物滥用和精神健康的整笔拨款,并且应超过1998年提供的金额。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州立法机关批准,并且他们必须与各种卫生机构协商合作。
Section § 5701.2
这项法律要求州精神卫生部或其继任者州立医院部,记录根据1991年立法启动的任何资金转移或州立医院床位重新分配。他们必须根据截至1991年5月1日州立医院床位的等值金额,追踪各县在州精神卫生资金中的份额。
此外,他们需要在年度预算法颁布后30天内,向某些立法委员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提供这些信息的书面摘要。然而,本节无意改变对各县的基本资金拨款。
Section § 5701.4
Section § 5701.5
本法律规定,根据《布朗赞-麦科科代尔法案》设立的、由市政府运营且由州政府根据第5615条提供财政支持的项目,必须依照本章规定的指导方针直接获得资金。
Section § 5702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本法律部分提及“维持努力”时,应按另一法律条款(即第 17608.05 条)中的定义来理解。
Section § 57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选择为精神卫生服务投入额外资金,但它们没有义务提供超出本法律规定金额的资金。
Section § 5704
Section § 5704.5
Section § 5704.6
Section § 5705
本节允许加州各县在与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同中,为服务设定协商净额。该金额根据总预算减去预期收入计算,适用于政府资助的项目,但不包括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州政府将设定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精神卫生服务的报销费率。提供商必须向州和地方项目报告所需信息。除非存在欺诈、滥用或未能实现合同目标,否则通常不允许限制提供商如何使用资金。
Section § 5706
Section § 5707
这项法律规定,拨付给加州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用于地方精神卫生服务的资金,必须按照本节和相关章节中的具体规定使用。但是,如果在使用这些资金方面存在相互冲突的联邦规定,则以联邦规定为准。
Section § 5709
Section § 5710
本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县级项目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的费用和支付责任。它指出收费不应超过实际成本,并明确了谁负有经济责任,包括患者及其亲属。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可以将确定和收取这些费用的职责委托给各县。这些职责包括评估患者和负责方的经济责任。该法律还要求制定一个精神卫生服务的标准浮动收费表,如有必要,州立医院的收费表可以与其他精神卫生机构的收费表有所不同。
Section § 57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精神健康局局长使用州年度预算中预留的资金,为地方精神健康项目提前提供资金。局长负责决定这些预付款的拨付方式和形式。一旦局长核证了预付款,就会提交给主计长支付。这些预付款必须从相关费用发生所在财政年度分配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5714
本法律条款规定,与精神健康障碍人士法律诉讼相关的某些费用,不得从指定用于精神健康服务的资金中支付。具体费用包括:将某人送入进行72小时评估的费用、法院命令评估的费用、针对14天治疗上诉的法院诉讼费用、监护权法律诉讼费用、认证后法院费用,以及为无力支付者提供法院指定律师的费用。
Section § 5715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财政年度结束时,保留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的任何剩余资金,但某些整笔拨款资金和用于州立医院病人的款项除外。县可以将这些保留的资金用于精神卫生服务,最长可达12个月,但需要获得州的批准。
Section § 5717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县如何使用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的资金。它涵盖了允许的支出,例如工资、设施、服务、保险以及与精神健康会议相关的必要差旅费。县不能将这些资金用于重大项目,例如建造新设施或支付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差旅相关费用除外。
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有权调查和审计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县滥用这些资金,他们必须在30天内偿还给州,否则这笔款项可能会从未来的付款中扣除。这项偿还要求不适用于1991财政年度之前的某些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