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3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将该法案定名为《心理健康总体规划制定法案》。它没有提供关于该法案包含什么或旨在解决什么的具体细节。

Section § 57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强调了心理健康在该州医疗保健系统中的重要性。它概述了根据公法 99-660 制定州心理健康计划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确保公众参与、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以及加强对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儿童和无家可归者的心理健康服务。该法律指出各县之间缺乏标准化的服务,并提到资金分配公式并非以个人客户为中心。它赋予州政府照顾最需要帮助的人的特殊责任,并呼吁采取立法行动来制定一项全面的心理健康政策。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心理健康系统是加利福尼亚州医疗保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 公法 99-660 要求州心理健康部为 Short-Doyle 心理健康系统制定一项州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1) 为响应联邦规划要求而制定的计划应提交给立法机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2) 关注公民和心理健康服务使用者广泛参与的证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3) 分析加利福尼亚州患有严重和持续性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家可归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需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4) 需要改进心理健康服务提供系统,以满足患有严重和持续性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家可归的精神疾病患者的需求。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5) 鉴于现有的心理健康资金基础,需要为 Short-Doyle 社区心理健康系统确定优先事项。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6) 加利福尼亚州每个县都没有应提供的最低限度的治疗服务范围。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7) 大多数州心理健康项目的资金分配公式并非以客户为基础。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8) 州对患有严重和持续性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未成年人以及无家可归的精神疾病患者负有特殊责任,这些人是最脆弱的群体,需要持续的支持性服务来满足他们在社区中的健康和安全需求。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1(a)(9) 需要采取立法行动,以确保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解决加利福尼亚州心理健康系统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和主要挑战。

Section § 573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一项全面精神卫生总体规划的要求。该规划旨在与联邦法律(公法 99-660)保持一致,同时解决加州特有的精神卫生政策问题。该规划的制定属于加利福尼亚州规划委员会扩大后的职责范围。此次扩大包括任命五名额外委员会成员,这些成员由州内各立法领导人和县监事协会推荐。已完成的规划应于1991年10月1日前提交给州立法机关和州长。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a) 鉴于公法 99-660 的要求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精神卫生系统当前面临的重大政策问题,需要制定一项精神卫生总体规划,该规划应整合这些规划和改革工作,并为服务提供系统确立优先事项,同时分析关键政策问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b) 加利福尼亚州规划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予扩大,以包括精神卫生总体规划的制定。该精神卫生总体规划应与公法 99-660 规定的规划有所区别但相互兼容,其制定和实施是州精神卫生部的职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c) 因此,公法 99-660 要求的加利福尼亚州规划委员会应予扩大,以包括以下成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c)(1) 州议会议长应向州长推荐一名委员会成员供任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c)(2) 州议会少数党领袖应向州长推荐一名委员会成员供任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c)(3) 州参议院临时议长应向州长推荐一名委员会成员供任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c)(4) 州参议院少数党领袖应向州长推荐一名委员会成员供任命。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c)(5) 加利福尼亚州县监事协会应向州长推荐一名委员会成员供任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2(d) 精神卫生总体规划应于1991年10月1日前完成并提交给州立法机关和州长。

Section § 57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心理健康总体规划应包含的内容。它必须分析某些关键领域,包括联邦法律要求的规划要素、确定和界定需服务的关键人群,以及如何最佳分配资源来支持他们。它还应评估当前心理健康服务的运作情况以及它们最能帮助哪些人。最后,它应提出关于如何管理心理健康项目的建议,以确保这些项目既具有成本效益又具有高质量。

心理健康总体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各项的分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3(a) 公法99-660所要求的具体规划要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3(b) 确定需服务的优先人群并界定这些优先人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3(c) 旨在为优先人群提供尽可能最有效的护理系统的拟议资源分配方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3(d) 拟议的评估现有服务提供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最适合这些护理模式服务的人群的方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733(e) 关于州、县或其他行政机构在提供具有成本效益并提供最高质量护理的心理健康项目方面的治理和职责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