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赞-麦克科科代尔法案总则
Section § 5600
这一部分被称为《布朗赞-麦科夸代尔法案》,它通过整合地方和州资源,组织并支持加州各县的精神卫生服务。该法案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精神卫生护理系统,确保各类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参与。该法案还强调地方政府参与决定如何根据社区需求分配精神卫生资源。此外,它确保精神卫生资金在各县之间公平分配。任何提及《肖特-多伊尔法案》的法律引用(医疗补助服务除外)现在都应理解为指本法案。
Section § 5600.1
Section § 5600.2
这项加州法律概述了公共精神卫生服务应如何设计和提供,强调以客户为中心和具有文化意识的方法。它侧重于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个人提供照护,方式应适应他们独特的需求,并涉及他们的家庭和社区。服务应全天候可用,尤其是在危机期间,并应在尽可能限制最少的环境中进行,最好是在个人所在的社区内。此外,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应提供这些服务,并且他们必须优先考虑质量、文化能力和社区支持。
该法律还强调了将精神卫生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整合的重要性,使所有人都能获得这些服务,特别是无家可归者等难以接触到的人群。它强调了研究和教育以改善精神卫生治疗的必要性,并支持在本州范围内为精神疾病患者建立自助团体。
Section § 5600.3
本法律侧重于地方精神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方式,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服务特定目标群体。
这些群体包括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定义为18岁以下因精神障碍导致严重损害的人),以及患有严重且持续性精神障碍、妨碍日常功能的成年人和老年人。
本法规设定了识别需要帮助的个体的标准,并保障他们获得精神健康服务的权利,而不对任何群体进行优先排序。
Section § 5600.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应如何根据现有资源组织各种治疗方案。它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危机前和危机服务,这些服务为处于困境中的个人提供全天候支持,必要时可使用移动服务。综合评估会审查一个人的健康、收入、住房和社会需求。个人服务计划的制定会听取客户及其支持系统的意见。
它还包括药物教育和管理,向客户及其家人提供药物信息。案例管理帮助客户获得必要的服务,并且在各种机构中提供24小时治疗服务,以进行更密集的护理。康复和支持服务旨在帮助客户保持社区生活技能,而职业康复则侧重于准备和获得就业。住宿服务提供食宿和监督,并为无家可归者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找到住房和资源。团体服务则同时向多名客户提供治疗。
Section § 560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个地区应为符合特定标准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基本服务。这些服务必须包括危机前和危机帮助、评估、药物教育和管理、个案管理、全天候治疗服务,以及旨在减轻症状并帮助年轻人发展必要生活技能的支持服务。
Section § 5600.6
这项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标准的成年人,在资源可及的情况下,必须获得最低限度的精神健康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危机干预、评估、药物管理、个案管理、全天候治疗、康复和支持、职业帮助以及所有地理区域的居住服务。
Section § 5600.7
这项法律规定了必须为符合特定标准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服务。只要有足够的资源,这些服务就应在所有地区提供。所需服务包括危机前和危机支持、全面评估、药物指导、个案管理、全天候治疗、住宿护理和康复援助。其中一些服务可以通过移动单位提供,以确保可及性。
Section § 5600.9
Section § 5600.35
这项法律鼓励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地区为特定目标人群提供服务,只要有可用资源。它还强调,这些服务应在全州范围内对目标人群的所有成员开放,确保所有族裔群体的包容性。
Section § 5601
本节定义了《福利和机构法典》本部分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澄清了“管理机构”等实体,指县或市的相应委员会或议会。“会议”一词指加利福尼亚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在资源可用的范围内”这一短语指可用于精神健康服务的资金。“第1部分”指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
“医疗保健服务主任”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负责人。“机构”涵盖了各种医疗保健设施和司法机构。“精神健康服务”包括旨在处理精神障碍的服务,例如诊断、治疗、个人护理和社区服务。
Section § 5602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或共同合作的各县,为整个县域设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各县可以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服务。如果县和州双方同意,他们还可以选择租赁、租用或购买州设施用于县级运营,但需要获得总服务局局长的批准。
Section § 560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社区精神卫生委员会的结构和职责。这些委员会必须有10到15名成员,但较小的县有更大的灵活性。成员应代表其所服务社区的多样性,包括精神卫生服务使用者及其家人。委员会中至少一半必须由服务使用者或其亲属组成,较大的县必须包括一名退伍军人或退伍军人倡导者。
委员会就精神卫生服务向县政府提供建议,并且必须包括对精神卫生系统有了解的人员。委员会成员不能是其所监督的精神卫生服务的雇员,但对于担任非影响力角色的服务使用者有一些例外。委员会确保公平代表性,避免利益冲突,并可设立为咨询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
Section § 5604
本节概述了加州各县行为健康委员会的要求。每个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必须设立一个由10至15名成员组成的行为健康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反映社区的多样性,并包括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各县在任命成员时,必须优先考虑那些在精神健康系统内具有相关个人和专业经验的人士,包括退伍军人和教育机构雇员。
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负责评估地方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实行错开任命。成员不得是县卫生服务机构或相关机构的雇员,但担任特定角色的服务对象除外。委员会可以采取咨询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形式。
如果无法实现地方代表性,成员可以从一般公共利益中选拔。特殊考虑包括人口较少的县,这些县有不同的成员要求。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但须经选民批准某些修正案。
Section § 5604.1
Section § 5604.1
本法规规定,地方行为健康委员会必须遵守《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关于公开会议的规定。此外,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5日的全州初选中批准《精神健康服务法》的修改,此要求才会在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04.2
每个县的地方精神卫生委员会肩负多项职责,旨在改善公共精神卫生服务,例如评估社区需求和设施、向地方精神卫生负责人提供建议,以及确保公众参与规划。他们审查县级协议和精神卫生项目方面,必要时可获得患者权利倡导者的协助。委员会还审查并批准规划参与程序,确保公民参与,并提交关于精神卫生系统绩效的年度报告。
他们参与地方精神卫生主任的遴选,审查县的绩效数据,并与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分享调查结果。立法机关希望委员会评估服务从州向县转移对客户和社区的影响。此外,如果新的精神卫生服务修正案在2024年3月获得通过,本节的部分内容可能会在2025年前发生变化。
Section § 5604.2
Section § 5604.3
本法律允许监事会报销当地精神健康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产生的必要开支。这些开支可以包括差旅费、住宿费、托儿费和餐费等,前提是获得当地精神健康项目主任的批准。
此外,鼓励管理机构使用特定的规划和行政资金,拨付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当地精神健康委员会的活动和职责。
重要的是,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批准《精神健康服务法案》的修改,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停止执行,并将在2026年1月1日正式废止。
Section § 5604.3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委员会支付社区心理健康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差旅费、住宿费、托儿费和餐费。这些费用必须经当地行为健康项目主任批准。此外,建议管理机构为行为健康委员会划拨预算以支持其工作。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的选举中批准《心理健康服务法》的特定修改,这项法律才会在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04.5
地方精神卫生委员会必须制定章程,并经管理机构批准,以管理某些职责。他们需要设定委员会成员人数,确保委员会反映县的多样性,并确定多少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即多数)。章程还要求委员会主席与地方精神卫生主任协商,并允许设立执行委员会。
此外,如果2024年通过了某些经选民批准的修正案,本条可能失效,并将在2026年前被废止。
Section § 5604.5
本节规定了地方行为健康委员会章程的要求。章程必须明确委员会成员人数,并确保委员会尽可能反映该县的多元性。章程必须规定法定人数为超过半数已任命成员一人,并要求委员会主席与地方行为健康主任协商。此外,章程可以允许设立执行委员会。这些规定只有在选民于2024年3月选举中批准《心理健康服务法案》的修改后才会生效,并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5607
县级地方精神卫生服务由地方政府任命的一名地方主任监督。这位主任必须具备州法规规定的特定培训和经验。他们可以全职或兼职受雇,并且无需居住在该地区内。如果县无法找到符合标准的人,他们可以任命其他人作为替代人选。
Section § 5608
本法律概述了地方精神卫生服务主任的职责。他们担任社区精神卫生的首席执行官,监督服务提供,并就服务和设施向理事机构提出建议。主任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运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必要的研究,并有权就县内的服务签订合同。
Section § 5610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各县精神卫生系统遵守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制定的具体、整合的报告要求,以确保各县之间的可比性。它要求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非重复的、以客户为基础的信息系统,以符合联邦和州的报告标准,除非必要,否则成本不得超过以往。该部门必须开发唯一的客户识别码用于数据收集,确保所有客户信息通过安全手段保密和保护。收集到的数据只能用于法律报告要求中明确规定的目的。该部门可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法规,如果2024年通过特定修正案,本法律将于2026年7月1日失效。
Section § 56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级行为健康系统遵守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制定的具体报告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简化并在各县之间保持统一。该法律强制建立一个集中的客户信息系统,以确保符合州和联邦标准,且成本不高于现有系统。
它还要求使用唯一的客户识别码来追踪个人成果和成本,同时保护隐私。所有客户信息都必须保密处理,仅与必要方共享,并仅用于其预定目的。此外,该部门可以制定紧急法规来实施这些变更,这些变更将在2026年生效,前提是《精神健康服务法》的修改获得选民批准。
Section § 561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立医院院长成立一个绩效成果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公法99-660规划委员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的成员组成,所有相关费用将由这些参与者现有资源承担。
来自主要精神健康组织的执业临床医生可以加入委员会,但必须自费。此外,委员会被允许寻求私人资助来支付其活动相关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5612
绩效成果委员会负责制定衡量标准,以评估心理健康服务的有效性和成本效益。他们利用州精神卫生部收集的数据,并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可用资源和当地社区服务。他们从1992-93财政年度开始这项工作,首先评估了州立医院。委员会应关注几个方面,例如服务人数、治疗计划、居住条件稳定、减少法律问题、促进就业或教育、儿童和老年人资源以及质量保证。这些领域仅作为委员会的指导建议。
Section § 561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每年向地方咨询委员会和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报告其精神健康服务绩效数据。总监随后必须每年3月15日前将这些数据分享给立法机构,并在该部门网站上公开。
如果选民在2024年3月的选举中批准《精神健康服务法》的修改,这项报告要求将从2025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并将在2027年1月1日前被完全废止。
Section § 561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各县每年向其地方行为健康委员会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报告其精神健康绩效数据。主任随后必须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立法机关,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在部门网站上公布。然而,这项要求仅在2025年1月1日生效,前提是选民在2024年3月5日的初选中批准《精神健康服务法》的修改。
Section § 5614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项规程,以确保地方行为健康部门符合心理健康服务的法律和监管标准。这包括与一个利益攸关方委员会协商,并涵盖财政努力、包容性规划程序、儿童服务资助、报告合规性以及维持治疗方案等关键领域。该规程将包括数据收集以及在不符合标准时提供援助和可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如果2024年选举中批准了新的修正案,本节将于2025年1月失效,并于2027年1月废止。
Section § 5614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政府部门需与各方代表(包括地方行为健康部门、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家属、教育机构代表等)协商,制定一套规定,以确保地方行为健康部门在提供社区精神健康服务时,遵守所有法律和规定。这套规定将包括检查财政承诺的遵守情况、确保社区意见纳入规划、为儿童服务提供适当资金、遵守报告要求以及维持必要的治疗项目。此外,它还将建立数据收集程序、提供技术援助,并明确不遵守规定时的执行措施。这些标准将通过各方代表协商合作的过程来制定,并且只有在2024年某项修正案获得选民批准后才会生效。
Section § 5614.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精神卫生部门与一个质量改进委员会合作,制定并追踪衡量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和质量的指标。该委员会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等各类利益相关者组成。他们主要关注三个方面:服务结构、流程管理(包括可及性、适当性和成本效益)以及服务结果。部门必须制定标准和决策规则,明确何时提供技术援助或执行法律合规性。此外,法律还规定,部门必须在2001年3月1日前向州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这些指标的制定情况以及遇到的任何挑战。
Section § 5618
Section § 5622
这项法律规定,由县运营或通过县合同运营的持牌住院精神卫生机构,在任何患者出院前,必须准备一份书面出院后护理计划。该计划应涵盖患者的疾病和后续护理、药物详情、康复预期、治疗建议、服务提供者转介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根据特定精神卫生法案接受治疗的患者有权获得一份出院后护理计划,他们或其法定代表将在出院前收到该计划。患者也可以选择其他人接收副本。自愿出院的患者可以拒绝出院后护理计划中的服务。
Section § 5623.5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加州的县不得拒绝任何人获得医生为其精神健康治疗开具的药物。该药物必须获得FDA批准并由Medi-Cal承保。但这项规定仅在县有可用资源的情况下适用。
Section § 5623.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那些被指控犯罪但因精神疾病被认定不适宜受审,并最终被撤销指控的人,能够获得持续的精神健康支持。法律优先考虑让这些人在获释后获得持续的精神健康服务。如果一名被控轻罪的人被认定不适宜受审且指控被撤销,法院必须告知他们其精神健康需求。法院还必须向他们提供当地精神健康资源的联系方式,包括行为健康部门和相关的支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