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赞-麦克科科代尔法案县绩效合同
Section § 565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各县之间关于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履约合同的要求。每三年,一份新的履约合同必须在1月2日前提供给各县,各县必须在5月1日前返还。这些合同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一年,并有类似的截止日期。合同修订案可以提出,并且必须在90天内返还。“县”一词也包括联合行动的县或接收特定资金的市。
Section § 5651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关于其精神卫生服务履约合同的要求。它规定各县必须遵守具体的支出要求,并向接受非自愿治疗的人员提供服务。各县还必须确保遵守Medi-Cal报销流程,并为其规划流程获得地方精神卫生咨询委员会的批准。
此外,各县必须确保患者权利,遵守联邦法律,并提供相关数据。如果各县选择提供特定项目,它们必须遵守既定指南。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审查县的计划,并有权纳入联邦拨款或额外县项目所需的其他规定。
Section § 5652.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如果现有的私人和非营利精神卫生服务和设施与县营选项在质量和成本效益上相当,应首先使用它们。同样,如果县营资源在质量和成本上与新的私人选项相当,县应优先使用自己的资源。在考虑州立医院之前,必须使用地方设施。然而,县仍有灵活性重组其精神卫生系统,以提供最佳护理。
Section § 5652.7
Section § 5653
本法律强调了充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精神卫生规划的重要性。这包括利用地方和州级组织、专业人员以及各种资金来源。它还允许康复部作为承包商,利用联邦和其他可用资金,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个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Section § 5654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精神卫生项目专门拨付资金用于咨询和培训,以应对儿童和青少年日益增长的精神和情绪健康需求。
Section § 5655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州和地方政府机构与县级官员合作,支持心理健康规划。如果一个县不遵守心理健康法律或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介入。他们会首先要求该县在听证会上解释其行为。如果发现该县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施加多项制裁。这些制裁包括扣留心理健康资金、进行谈判以确保遵守法律,或采取法律行动强制遵守。
Section § 5657
本节规定了县级机构与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私人组织之间的付款规则。当组织提供这些服务时,如果县级机构已收到州政府资金,则必须在服务提供后60天内向县级机构发送账单。如果县级机构未能按时支付无争议的款项,则必须在逾期61天后,按每日账单金额的0.10%支付罚金。“到期日”可以根据合同、发票或收到发票后60天来确定,具体取决于情况。重要的是,罚金不得从某些州精神卫生资金中支付,也不适用于联邦资金或医疗补助(Medi-Cal)资金的迟延支付。
Section § 5664
Section § 56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县决定大幅改变其精神卫生预算的分配方式,它必须与监事会举行一次公开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县必须表明其决策是为了确保最有效地利用资源,以实现精神卫生客户的最佳结果。县还必须将这项决策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州政府部门。
Section § 5667
本节规定,社区心理健康中心被认可为许可机构,这意味着它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和《保险法典》中的各项规定。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可以是市或县的心理健康项目,联邦《社区心理健康中心法案》资助的机构,或者与县心理健康项目签订合同的非营利机构。这些中心必须为有心理健康问题的人提供全面的心理健康服务以及诊断和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