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99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为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提供专业心理健康个案管理服务的必要性,这些服务与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成年人提供的服务有所不同。法律承认目前没有法规定义针对儿童的此类服务。其目标是发展此类服务,以提供全面的评估和资源利用,帮助这些儿童维持家庭联系。立法机关强调其意图是,只要资源可用,就创建这些服务,特别是针对有家庭分离风险的儿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a)(1) 针对患有严重情绪障碍儿童所需的心理健康个案管理服务,与针对第2.5章(自第5670条起)所述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服务不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a)(2) 针对患有严重情绪障碍儿童的心理健康个案管理服务未在法规中定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a)(3) 为这些儿童发展心理健康个案管理将确保对儿童环境中最适当资源的全面评估和利用,以及家庭关系的维护和加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资源可用的情况下,鼓励为那些与家人分离或有分离风险并需要心理健康治疗的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发展心理健康个案管理服务。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本州针对患有严重情绪障碍儿童的心理健康个案管理应根据本章所载的定义和指南进行发展。

Section § 5699.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5699.2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的这一节规定,未满18岁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可以获得个案管理服务。这些儿童还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他们可能是因少年法庭裁决而被寄养的,正在接受特殊教育和寄宿照护的,精神病院的住院病人,或者正在接受强化精神健康治疗且有住院或需要寄宿治疗风险的门诊病人。

根据本节确定需要个案管理服务的儿童,应当是第5600.3节所述的未满18岁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未成年人,并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2(a) 根据第300、601或602节规定,是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或受抚养人,并被安置在家庭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2(b) 根据《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5节(b)款第8项定义的特殊教育学生,并根据个别教育计划接受寄宿照护。本节还包括《教育法典》第56026节(c)款第(4)项中确定的21岁以下特殊教育学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2(c) 在精神病院、精神健康机构或寄宿治疗机构接受自愿或非自愿服务的住院病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2(d) 接受强化非24小时精神健康治疗(例如日间治疗或危机服务)的门诊病人,且有精神病住院或因寄宿治疗而家庭外安置的“风险”。

Section § 5699.3

Explanation

“个人治疗计划”是一项详细的策略,旨在通过评估未成年人的具体优势和问题来帮助他们。该计划包括旨在改善这些领域的明确目标,这些目标必须有时限且可衡量。它还概述了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服务,并明确了谁负责提供这些服务。定期审查和重新评估是计划的一部分,以确保目标按时实现。

“个人治疗计划”指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3(a) 对未成年人具体能力和问题的评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3(b) 针对提高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有时限的目标陈述。这些目标应以可衡量的方式陈述,以便衡量进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3(c) 达到治疗计划目标的服务的类型和数量的时间表,包括确定负责实现每个目标的服务的提供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3(d) 定期审查和重新评估的时间表,以确定计划的服务已提供并且目标已在规定时间内实现。

Section § 5699.4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各县自1987年1月1日起,为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提供个案管理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为每名儿童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该计划由精神健康项目代表和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代表共同制定,并每年进行审查。每名儿童都会被指派一名精神健康个案经理,负责处理各种任务,例如评估儿童的需求、实施和监督治疗计划、协调所需服务以及为儿童争取权益。

自1987年1月1日起,任何县均可根据本章规定,为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提供个案管理服务。个案管理服务可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4(a) 为每名儿童制定个体治疗计划。该计划应由精神健康项目的一名代表、父母、法定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法院指定的社工或缓刑官,以及(如适用)未成年人协作制定,并至少每年审查和修改(如有必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4(b) 为每名儿童指派一名精神健康个案经理。精神健康个案经理的职责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4(b)(1) 协调对儿童需求的生态评估,该评估应同时评估儿童个体及其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的关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4(b)(2) 制定、实施、监督和审查针对已识别需求的每个个体治疗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4(b)(3) 联系并安排或提供所需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4(b)(4) 监督所提供服务的充分性。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699.4(b)(5) 为未成年人争取权益。

Section § 5699.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州资金不得用于提供服务或执行本章规定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