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25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精神评估或治疗而入院,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你都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穿自己的衣服、保留个人物品、有钱进行小额购物,以及会见访客、使用电话和写信材料。你还有权拒绝某些治疗,如惊厥疗法和精神外科手术,并有权会见患者权益倡导者。医疗机构必须以你理解的语言告知你这些权利。入院时,你将获得一份患者权利手册。这些权利不能由任何人代表你放弃。

根据本部分的规定被非自愿拘留进行评估或治疗的每个人,以及作为自愿患者被接纳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提供精神病学评估或治疗的任何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学评估或治疗的每个人,应享有以下权利。这些权利清单应在社区主要语言中显著张贴,并以患者可理解的语言或方式在所有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中进行解释,并通过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可能通过法规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提请其注意。每位被送入州立医院的人员也应享有以下权利,这些权利清单应在社区主要语言中显著张贴,并以患者可理解的语言或方式在所有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中进行解释,并通过州立医院部主任可能通过法规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提请其注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a) 穿自己的衣服;保留和使用自己的个人物品,包括洗漱用品;以及保留并被允许花费合理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小卖部开销和小额购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b) 使用供其私人使用的个人储物空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c) 每天会见访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d) 合理使用电话,包括拨打和接听保密电话,或请他人代为拨打此类电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e) 方便获取写信材料,包括邮票,以及邮寄和接收未开封的信件。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f) 拒绝惊厥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休克治疗、任何依赖通过任何方式诱发惊厥的精神疾病治疗,以及胰岛素昏迷治疗。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g) 拒绝精神外科手术。精神外科手术定义为目前被称为脑叶切除术、精神外科手术和行为外科手术的操作,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脑部手术,如果该手术是为了以下任何目的而进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g)(1) 改变或控制思想、情感、行为或举止,而非治疗已知的、确诊的脑部躯体疾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g)(2) 改变正常脑功能或正常脑组织,以控制思想、情感、行为或举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g)(3) 治疗异常脑功能或异常脑组织,以改变思想、情感、行为或举止,而该异常并非这些思想、情感、行为或举止的既定原因。
精神外科手术不包括不涉及脑组织破坏的前额声波治疗。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和州立医院部主任应颁布适当的法规,以确保在此类治疗中充分保护患者的权利。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h) 会见并获得患者权益倡导者的服务,该倡导者对接受精神健康服务的人不负有直接或间接临床或行政责任。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i) 其他权利,由法规规定。
每位患者还应以患者可理解的语言或方式获得通知,告知其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认定经常被误解、忽视或剥夺的其他宪法和法定权利。
入院时,根据本部分规定被非自愿拘留进行评估或治疗的每位患者,或作为自愿患者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提供精神病学评估或治疗的医疗机构接受精神病学评估或治疗的每位患者,应立即获得一份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编写的患者权利手册。每位被送入州立医院的人员,入院时应立即获得一份由州立医院部编写的患者权利手册。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应准备并提供本节中规定的表格。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准备并提供第5157条中规定的表格。
本节中规定的权利不得由该人员的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放弃。

Section § 53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与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保障的所有其他人相同的权利,除非其他法律明确限制这些权利。因精神治疗而被拘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受到歧视,尤其是在公共资金资助的项目中。该法律列出了精神疾病患者的具体权利,包括获得促进独立能力的治疗、尊重尊严和隐私、免受伤害、及时医疗护理、宗教自由、接受教育、参与社交和社区活动、体育锻炼以及避免危险程序的权利。

精神疾病患者享有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法律保障所有其他人的相同法律权利和责任,除非联邦或州法律或法规明确限制。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不得因根据本部分的规定被非自愿拘留进行评估或治疗,或作为自愿患者被收治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提供精神病评估或治疗的任何医疗机构,而被排除在任何接受公共资金的计划或活动之外,被剥夺其利益,或受到歧视。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a) 获得治疗服务的权利,这些服务应促进个人独立生活的能力。治疗应以对个人人身自由限制最少的方式提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b) 获得尊严、隐私和人道关怀的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c) 免受伤害的权利,包括不必要或过度的身体约束、隔离、药物、虐待或忽视。药物不得用作惩罚、为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替代治疗方案,或以干扰治疗方案的剂量使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d) 获得及时医疗护理和治疗的权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e) 宗教自由和实践的权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f) 参与适当的公共资助教育计划的权利。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g) 社交互动和参与社区活动的权利。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h) 体育锻炼和娱乐机会的权利。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1(i) 免受危险程序的权利。

Section § 532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根据某些条款因精神健康原因被拘留,他们有权拒绝服用抗精神病药物,除非本章中的其他规定适用。

Section § 532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精神健康机构中的自愿患者同意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时,机构无需获取患者的签名。相反,机构必须保留一份书面记录,表明医生已向患者解释了药物情况,并且患者理解并同意服用这些药物。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哪些机构为此目的被视为“医疗机构”。它还允许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不经过完整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就如何实施本法律提供指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3(a) 为向根据《加州法规》第9篇第850节或任何后续法规所述,作为自愿患者入院并同意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人员施用此类药物,作为Medi-Cal涵盖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或社区精神健康服务的一部分,医疗机构或根据第2部分第2.5章第1条(自第5670节起)设立社区居住治疗项目的机构,无需获取该患者的签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3(b) 对于(a)款所述的患者,机构应保存一份书面记录,其中包含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3(b)(1) 一项记录,表明处方医生已与患者讨论了《加州法规》第9篇第851节(a)至(f)款(含)或任何后续法规所述的关于抗精神病药物知情同意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3(b)(2) 一项记录,表明患者理解抗精神病药物的性质和作用,并同意施用这些药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3(c) 就本节而言,“医疗机构”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所规定的相同含义,但该节的(c)、(d)、(e)、(g)、(h)、(k)和(m)款除外。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3(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3(d)(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通过信息通知或其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该通知或其他类似指示应取代《加州法规》第9篇第852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3(d)(2) 本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要求,为实施本节而修订、通过或废止法规。

Section § 532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精神健康评估或治疗而被非自愿拘留,机构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向其家庭成员提供一份患者权利手册。这些条件包括被拘留者授权披露、家庭成员在场并知晓拘留、根据特定规定被告知,或被拘留者同意。手册可以是印刷版或数字版,机构还可以转介其他资源。

如果家庭成员收到手册,被拘留者本人也应收到一份。法律对“家庭成员”进行了广义定义,包括配偶、同居伴侣、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了解该人员价值观的亲密关系。重要的是,本法律不授权根据HIPAA或其他隐私法分享受保护的患者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a) 如果一个人根据本部分被非自愿拘留以进行评估、鉴定或治疗,则该人员被送往的机构应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向被拘留人员的家庭成员提供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编制的患者权利手册副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a)(1) 该人员根据第5328.1条授权披露其拘留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a)(2) 家庭成员亲自在非自愿拘留该人员的机构现场,并知道该人员在该处被非自愿拘留。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a)(3) 家庭成员已根据第5328.1条被告知该人员在机构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a)(4) 该人员已同意向该家庭成员提供手册。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b)(1) 手册可以印刷版或数字版形式提供给家庭成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b)(2) 机构还可以提供转介至患者权利倡导目录互联网网站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其他地方、州或国家组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c) 如果根据(a)款向家庭成员提供了手册,则非自愿拘留该人员进行评估的机构也应向该人员提供手册的印刷版或数字版副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d) 就本条而言,“家庭成员”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d)(1) 该人员的配偶或同居伴侣。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d)(2) 该人员的成年子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d)(3) 该人员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d)(4) 该人员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d)(5) 该人员的成年兄弟姐妹。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d)(6) 该人员的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d)(7) 表现出对该人员特别关心和关怀,并在已知范围内熟悉该人员个人价值观和信仰的成年亲属或亲密私人朋友。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5.4(e) 本条不授权披露受1996年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 (HIPAA) (Public Law 104-191)、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第56条起))或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第1部分(第5000条起))保护的患者信息。

Section § 5326

Explanation

精神健康机构或州立医院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可以出于正当理由拒绝患者的某些权利,但法律中特定部分列出的权利除外。拒绝这些权利必须遵守卫生部门法规中规定的具体条件。如果任何权利被拒绝,必须记录在患者的治疗记录中。

设施或州立医院的负责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可因正当理由,拒绝某人享有第5325条项下的任何权利,但第 (g) 和 (h) 款项下的权利除外,且第 (f) 款项下的权利仅可在第5326.7条规定的条件下予以拒绝。为确保这些权利仅因正当理由而被拒绝,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和州立医院总监应制定法规,明确规定可拒绝这些权利的条件。拒绝某人权利的情况,在所有情况下均应记录在该人的治疗记录中。

Section § 5326.1

Explanation

每季度,地方精神卫生主管必须向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报告权利被剥夺的患者情况,并具体说明哪些权利被剥夺。这些报告有助于识别个案以进行进一步调查,但个人身份受到保护。州立法机构成员和县监事会成员可根据请求查阅这些报告。

另外,个人或其代表有权查阅其治疗记录中关于权利被剥夺的信息。这包括同意书、约束文件和拘留文件,这些信息也可以与州立法机构成员和县监事会成员共享,但不透露所涉个人的姓名。

每季度,各地方精神卫生主管应向医疗保健服务部总监提供机构报告,说明权利被剥夺的人数以及被剥夺的权利。机构报告的内容应能使地方精神卫生主管和医疗保健服务部总监在必要时识别个人治疗记录,以便进一步分析和调查。这些季度报告,除权利被剥夺者的身份信息外,应根据请求提供给州立法机构成员或县监事会成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个人治疗记录中有关权利被剥夺的信息,应根据请求提供给该个人、其律师、其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地方精神卫生主管或其指定人员,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的患者权利项目。该信息可包括同意书、惊厥治疗所需文件、关于使用约束和隔离的文件、医嘱、护理记录,以及非自愿拘留和财产管理文件。该信息,除权利被剥夺者的身份信息外,应提供给州立法机构成员或县监事会成员。

Section § 53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医疗治疗自愿知情同意的要求,确保患者在同意治疗前充分了解情况。必须清楚地告知患者为什么需要治疗、治疗程序的详细信息、预期的改善、可能的副作用和风险、不同的医学意见以及其他治疗方案。重要的是,患者有权同意或拒绝治疗,并且可以随时撤回他们的同意。

为构成自愿知情同意,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向患者提供以下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2(a) 治疗原因,即患者疾病、失调或状况的性质和严重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2(b) 所提议治疗中将使用的程序的性质,包括其可能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2(c) 无论是否接受此类治疗,预期改善或缓解的可能程度和持续时间(暂时性或永久性)。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2(d) 此类治疗(包括其辅助治疗)的副作用和重大风险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可能性,这些风险为医疗专业人员普遍知晓,尤其应指出记忆力丧失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包括其不可逆性),以及如果可以控制,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控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2(e) 对于所提议治疗的疗效、其作用原理和方式以及其普遍已知的风险和副作用存在意见分歧。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2(f) 合理的替代治疗方案,以及医生推荐此特定治疗的原因。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2(g) 患者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提议的治疗,并且如果患者同意,患者有权出于任何原因,在治疗之前或治疗之间随时撤销其同意。

Section § 532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制定一份标准同意书,明确解释第 (5326.2) 节中列出的信息。该表格必须包含他们认为对所有患者普遍重要的任何其他细节。治疗患者的医生必须使用此表格,并添加针对患者治疗需求的额外书面细节。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应颁布一份标准书面同意书,明确详细地列出第 (5326.2) 节中规定的事项,以及任何被认为普遍适用于所有患者的关于每个项目的进一步信息。
主治医生应使用该标准书面同意书,并以书面形式补充与所治疗的特定患者相关的细节。

Section § 532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医生在获得患者签署的同意之前,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患者解释某些信息。医生必须将此同意和解释记录在患者的治疗记录中,除非这被视为侵犯隐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密保存。患者本人、其律师、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以及经患者同意的任何指定亲属都可以查阅该同意书。

主治医师随后应向患者出示根据第5326.3条规定的补充表格,并口头、清晰、详细地向患者解释所有上述信息。主治医师随后应安排患者签署完整的补充书面同意书,该同意书应注明日期并有见证人。
签署此类书面同意书和口头解释的事实,以及同意书本身的副本,均应载入患者的治疗记录。如果任何法院认为将此类信息载入患者的治疗记录构成非法侵犯隐私,则该同意书应以保密方式和地点保存。
该同意书应可供该人及其律师、监护人和财产管理人查阅;如果患者同意,也可供患者选择的负责任的亲属查阅。

Section § 532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精神健康治疗中“书面知情同意”的含义。它规定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受到医师的任何压力或奖励。医师可以推荐治疗方案,但不能使用威胁或奖励来获取同意,例如限制患者的居住环境或剥夺其特权。如果一个人被限制自由,如果他们无法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他们可能无法给出同意。然而,仅仅被诊断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不能拒绝治疗。最后,在提供必要信息后,需要有24小时的等待期才能给出同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5(a) 为本章之目的,“书面知情同意”指某人知情且明智地,未受胁迫或强迫,明确且清晰地向主治医师表示同意拟议的治疗,并以书面形式在第5326.4节规定的标准同意书上作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5(b) 医师可以力劝拟议的治疗为最佳方案,但在争取同意时,不得使用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奖励或威胁,也不得使用任何其他形式的诱导或强迫,包括但不限于将患者置于更受限制的环境、将患者转至其他机构,或剥夺患者的住院特权。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与第5326.2节冲突。任何人不得因拒绝治疗而被剥夺任何权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5(c) 被限制人如果无法理解或知情且明智地根据第5326.2节规定的信息行事,则应被视为无法作出书面知情同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5(d) 被限制人不得仅因被诊断患有精神健康障碍而被视为无法拒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5(e) 书面知情同意应仅在第5326.2节中的信息已提供之时起24小时后方可作出。

Section § 53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进行精神外科手术(一种脑部手术)的严格指导方针,以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同意。首先,患者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如果患者同意,其负责任的亲属以及(如果适用)监护人必须审阅标准同意书,除非患者另有选择。主治医生必须提供详细记录,说明为何需要进行此手术,并确保已尝试过所有其他治疗方法。 此外,三名医生(包括精神科医生或神经外科医生)必须检查患者,并且所有人都必须同意主治医生的意见,即患者理解并能够同意。精神外科手术必须在书面同意后至少72小时才能进行,并且绝不能对未成年人实施。符合条件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兄弟姐妹。 患者可以随时撤回同意,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并且这一决定必须立即得到尊重。任何拒绝同意的情况都必须记录在患者的患者记录中。

Section § 53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非自愿患者接受惊厥治疗的条件。治疗前,医生必须记录为何需要这种治疗,并确保它是最不严厉的选择。一个由两名医生组成的团队,其中至少一人亲自检查过患者,必须审查并同意治疗方案。除非患者反对,否则必须告知家属和监护人。患者还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且可以随时撤回,同时需要律师核实患者的同意能力。如果对患者的能力有疑问,将通过法院听证会来决定。如果患者被认定无能力,则必须由监护人或亲属提供同意。患者可以随时要求重新评估其能力。

遵守第5325条(f)款的规定,惊厥治疗可以施予非自愿患者,包括任何受监护或受财产托管的人,仅在以下情况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7(a) 主治医生或治疗医生在患者的治疗记录中充分记录该程序的理由,所有合理的治疗方式均已仔细考虑,且该治疗明确指明是必要的,并且是目前该患者可用的最不激烈的替代方案。治疗记录中的此类声明应由主治医生和治疗医生签署。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7(b) 由两名医生组成的委员会对患者的治疗记录进行审查,其中至少一名应亲自检查过患者。一名医生应由机构任命,另一名应由当地精神卫生主管任命。两人均应为委员会认证或有资格获得委员会认证的精神科医生,或委员会认证或有资格获得委员会认证的神经科医生。该审查委员会必须一致同意治疗医生根据(a)款作出的决定。此类同意应记录在患者的治疗记录中并由两名医生签署。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7(c) 该人选择的负责任的亲属以及该人的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如果有)已由主治医生按照第5326.2条的要求获得口头解释。如果该人希望不告知亲属或该选择的亲属无法联系,则免除此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7(d) 患者根据第5326.5条的定义给予书面知情同意接受惊厥治疗。此类同意应针对特定最大次数的治疗,在不超过30天的特定最长期间内,并且可在治疗前或治疗之间随时撤销。此类撤销同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并应立即生效。额外次数或时间的治疗(不超过30天)应要求重新获得书面知情同意。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7(e) 患者的律师,或如果没有律师,则由法院指定的公设辩护人,同意患者给予书面知情同意的能力或无能力,并且同意有能力的患者已给予书面知情同意。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7(f) 如果主治医生或律师认为患者没有能力给予书面知情同意,则应向高等法院提交请愿书,以确定患者给予书面知情同意的能力。法院应在向患者发出适当通知后,并在请愿书提交后三个司法日内举行证据听证会。在此类听证会上,患者应在场并由法律顾问代表。如果法院认为上述律师存在利益冲突,则该律师不得在此程序中代表患者。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7(g) 如果法院认定患者没有能力给予书面知情同意,则可以在获得根据第5326.2条和第5326.5条定义的书面知情同意后,从患者的负责任亲属或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处进行治疗。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7(h) 在被认定为无能力的人的治疗过程中,任何时候,该人应有权主张恢复能力。如果他这样做,该人的能力必须根据(e)、(f)和(g)款重新评估。

Section § 532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12岁以下儿童不得接受惊厥治疗,这很可能指的是电击疗法。16岁和17岁的青少年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治疗。对于12至15岁的人,惊厥治疗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作为挽救生命的措施进行,并且必须由一个由三名合格儿童精神科医生组成的审查委员会批准。这一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州法规,并进行记录,然后报告给医疗保健服务主任。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惊厥治疗。16岁和17岁的人应亲自拥有并 H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
12岁及以上、16岁以下的人,只有在遵守本法律所有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在以下附加条件下,方可接受惊厥治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8(a) 属于紧急情况,且惊厥治疗被视为挽救生命的治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8(b) 这一事实以及治疗的必要性和适当性,经由当地精神卫生主任任命的三名具有委员会资格或经委员会认证的儿童精神科医生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一致认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8(c) 其执行完全符合州立医院主任根据第5326.95节颁布的法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8(d) 须彻底记录并立即报告给医疗保健服务主任。

Section § 5326.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调查精神卫生机构中患者权利侵犯行为的流程。当地精神卫生主任、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和州立医院主任负责这些调查。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他们必须发出正式通知。他们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设定纠正违规行为的截止日期、将案件移交专业执照委员会、撤销机构授权或将此事移交起诉。

如果医生故意违反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5,000 的民事罚款和执照吊销。故意剥夺权利的机构或个人可能被处以每日 $50 的罚款,最高可达 $1,000。罚款会根据其他卫生法典下的处罚进行抵消,违规者可由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起诉。罚款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这些补救措施是对任何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补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a) 任何声称或涉嫌违反第 2 章(自 Section 5150 起)所述权利的行为,应由当地精神卫生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进行调查。违反 Sections 5326.2 至 5326.8(含)的规定,涉及根据本部分非自愿拘留进行评估或治疗的患者,或作为自愿患者在《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 1250 定义的提供精神病评估或治疗的医疗机构接受精神病评估或治疗的患者,也应由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进行调查。违反 Sections 5326.2 至 5326.8(含)的规定,涉及被送往州立医院的人员,也应由州立医院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如果当地精神卫生主任、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或州立医院主任认定某项权利受到侵犯,则应发出正式违规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b) 当地精神卫生主任或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在发出违规通知后,可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b)(1) 指定纠正违规行为的期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b)(2) 移交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其他专业执照机构。该委员会应在必要时进一步调查,并对个人执业者处以委员会认为必要且有权施加的任何处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b)(3) 撤销机构根据 Section 5404 评估和治疗非自愿拘留人员的指定和授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b)(4) 将任何违法行为移交当地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以便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c) 州立医院主任在发出违规通知后,可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行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c)(1) 指定纠正违规行为的期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c)(2) 移交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其他专业执照机构。该委员会或机构应在必要时进一步调查,并对个人执业者处以委员会认为必要且有权施加的任何处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c)(3) 将任何违法行为移交当地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以便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d) 任何故意违反 Sections 5326.2 至 5326.8(含)规定的医生,应就每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民事罚款。该罚款可由总检察长在高等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评估和收取。此类故意违规行为应作为吊销执照的理由。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e) 任何被认定故意违反 Section 5325.1 第一段规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 Section 5325 中规定的任何权利的个人或机构,应支付法院确定的民事罚款,自违规通知发出之日起,在违规行为未纠正期间,每日五十美元 ($50),每次违规行为总额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但根据本规定产生的任何责任,应通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s 1423 至 1425(含)或 1428 的规定对相同违规行为施加的罚款或处罚金额进行抵消。这些罚款应存入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普通基金。当地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应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本节规定。如果州公共卫生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Sections 1423 至 1425(含)的规定认定未发生违规行为,则 (b) 款 (4) 项的规定不适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9(f) 本款规定的补救措施应是法律规定个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而非替代。

Section § 532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三个月,实施惊厥治疗或精神外科手术的医生或机构必须向当地精神卫生主管报告接受治疗的人数。这些主管随后将副本发送给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报告需要详细说明四类患者的人数:已同意的非自愿患者、违背其意愿接受治疗的非自愿患者、已同意的自愿患者以及无法同意的自愿患者。

同样,州立医院部也必须每季度向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报告这些相同类别的患者情况。最后,任何表明违反法律的记录将由医疗保健服务总监转交给加州医学委员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a) 每季度,任何实施惊厥治疗或精神外科手术的医生或机构,须向当地精神卫生主管报告接受此类治疗的人数,无论在何处实施,并属于以下各类别的:该主管须将副本转交医疗保健服务总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a)(1) 已提供知情同意的非自愿患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a)(2) 被认定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且违背其意愿接受惊厥治疗的非自愿患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a)(3) 已提供知情同意的自愿患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a)(4) 被认定无法提供同意的自愿患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b) 每季度,州立医院部须向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报告接受此类治疗的人数,无论在何处实施,并属于以下各类别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b)(1) 已提供知情同意的非自愿患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b)(2) 被认定无法提供知情同意且违背其意愿接受惊厥治疗的非自愿患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b)(3) 已提供知情同意的自愿患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b)(4) 被认定无法提供同意的自愿患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6.15(c) 每季度,医疗保健服务总监须将从这些报告中收到的任何表明违反法律以及为此通过的法规的记录或信息转交至加州医学委员会。

Section § 532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审查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亲自参与他们正在审查的患者的治疗。这确保了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Section § 5326.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对未被非自愿收治的患者(例如在私人住宅或诊所中的患者)进行惊厥治疗,如电休克疗法(ECT)。首先,必须满足另一项法律(第5326.7条)中的某些条件。其次,一名非主要治疗医生的合格精神科医生或神经科医生必须确认患者能够理解并已提供书面许可。此项批准随后被记录在患者记录中,并由治疗医生签字。最后,如果患者无法同意或未获得确认,则必须遵守第5326.7条的额外要求。

Section § 532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机构中的患者能够理解并就其治疗做出知情决定,他们可以拒绝惊厥疗法,即使医生建议这样做。如果患者拒绝,医生必须在治疗记录中注明患者拒绝了建议的治疗,并被告知其决定可能造成的后果。

如果患者(无论作为自愿或非自愿患者入院)被认为能够给出知情同意并拒绝这样做,则不得进行惊厥治疗。医生应在治疗记录中注明,尽管有医生的建议,但治疗被拒绝,并且他已向患者解释了患者对其拒绝可能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的责任。

Section § 532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进行惊厥治疗的机构都必须设立一个合格委员会来审查这些治疗,以确保其必要性和适当性。这适用于患者是自愿入院还是非自愿入院的情况。此外,如果这些治疗是在标准精神病治疗机构之外进行的,当地精神卫生主管必须设立一个事后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计。这些委员会的记录将像其他医院审计记录一样公开,并且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享有与医疗机构其他审查委员会成员类似的法律保护。

在任何对个人进行惊厥治疗的机构中,无论该个人是作为非自愿患者还是自愿患者入院,该机构都应指定一个合格委员会来审查所有此类治疗,并核实此类治疗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对于在《健康与安全法》第1250条所定义的提供精神病学评估或治疗的机构之外的任何地方进行的惊厥治疗,当地精神卫生主管应设立一个事后审计审查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记录将以与其他医院利用率和审计委员会记录相同的方式提供,并受其他法规的约束。在这些审查委员会任职的人员将享有与在医疗机构的利用率、同行评审和审计委员会任职的其他人员相同的豁免权。

Section § 532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院长制定规则,以执行并落实其所属章节的规定。具体而言,这些规则应包含关于何为过度使用惊厥治疗的指导方针。为制定这些指导方针,院长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合作。

Section § 5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医院或精神病院接受非自愿精神健康治疗的个人保留其所有合法权利,除非这些权利被本法律条款明确剥夺。它适用于接受强化治疗或治疗后认证的人,甚至包括受监护的人。

Section § 53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心理健康服务的信息和记录得到保密。这些记录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共享,例如在医疗专业人员之间用于患者护理、经同意用于保险索赔、用于研究,或与法院监护下的青少年社工共享。向执法部门、法院披露信息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披露信息存在例外。法律列举了许多特定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信息可以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共享,例如患者对他人构成危险或为防止虐待老年人。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共享信息以及在司法程序中共享信息,并设有确保患者隐私保护的限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 所有根据第4部(自第4000条起)、第4.1部(自第4400条起)、第4.5部(自第4500条起)、第5部(自第5000条起)、第6部(自第6000条起)或第7部(自第7100条起)向自愿或非自愿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和记录均属保密。在1969年之前向自愿或非自愿服务接受者提供类似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记录也属保密。信息和记录仅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披露: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1)(A) 在合格专业人员之间提供服务或进行适当转介的交流中,或在监护程序中。设施雇用的专业人员向非设施雇用的、不负责患者医疗或心理护理的专业人员披露信息或记录之前,必须获得患者或患者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conservator)的同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1)(A)(B) 尽管有(A)项规定,如果患者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已被从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移除,且未处于财产管理(conservatorship)之下,则在向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的社工或缓刑官披露信息或记录之前,无需获得患者或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的同意,以确保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获得所有必要的服务或转介,以便按照45 C.F.R.第164.502(a)(1)(ii)和164.512节或任何后续法规的规定,从设施过渡到较低级别的护理。根据本款获得的信息,未经遵守第827条的规定,不得用于任何刑事或少年司法程序。本款不禁止与记录中包含的证据相同但仅通过本款以外的合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或少年司法程序中被采纳。本节不允许在不遵守第827条规定的情况下披露少年案件档案中的记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2) 如果患者在负责其护理的内外科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拥有社会工作硕士学位的社工、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的批准下,指定可向其发布信息或记录的人员,但本条不强制内外科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拥有社会工作硕士学位的社工、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护士、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透露患者家属秘密告知该人员的信息。本款不授权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提供超出其合法执业范围的服务或负责患者的护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3) 在接受者提出索赔,或代表接受者提出其可能有权获得的援助、保险或医疗援助索赔所必需的范围内。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4)(A) 如果服务接受者是受财产管理(conservatee)的人或经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入院的未成年人,并且其财产管理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书面指定可向其披露记录或信息的人员,但本条不强制内外科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拥有社会工作硕士学位的社工、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护士、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透露患者家属秘密告知该人员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4)(A)(B) 如果服务接受者是少年法庭的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已被从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移除,并且其律师或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在与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协商后,书面指定可向其披露记录或信息的人员。本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对第(1)款(B)项或第(12)款允许的披露进行书面指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a)(5) 用于研究,但前提是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州立医院总监、社会服务总监或发展服务总监通过法规指定研究行为规则,并要求研究首先由适当的机构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这些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所有研究人员签署保密誓言,内容如下:
日期
作为对从____(填写机构、部门或个人)获得服务的人员进行研究的条件,我,____,同意在审查我的研究的适当保护人类受试者机构审查委员会确定的最大可能范围内,获得已获得服务人员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且我进一步同意不向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在该研究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并且不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任何关于已获得服务人员的信息,以致该获得服务人员可被识别。
我承认,未经授权泄露机密信息可能使我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规定面临民事诉讼。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6) 向法院,为司法行政所必需。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7) 向政府执法机构,为保护联邦和州的民选宪法官员及其家人所需。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8) 向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或众议院规则委员会,用于委员会授权的立法调查目的。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9) 如果申请人寿或残疾保险的服务接受者书面指定可以披露记录或信息的保险公司。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0) 在任何及所有诉讼中向患者的律师,凭患者签署的信息发布同意书,但当患者无法签署同意书时,机构工作人员在确认律师身份并确认律师确实代表患者利益后,可以发布所有与患者有关的信息和记录,但本条不强制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拥有社会工作硕士学位的社会工作者、执业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护士、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透露患者家属秘密告知该人员的信息。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1) 经曾被机构收容或以其他方式治疗的人员书面同意,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可以发布任何信息,但不包括该人员家属秘密告知的信息,经负责在某人被判有罪后对其进行评估的缓刑官要求,如果机构负责人确定该信息与评估相关。该协议仅在对该人被判有罪的罪行宣判之前有效。根据本款发布的机密信息应与缓刑报告分开提交给法院,且不应放入缓刑报告中。除量刑目的外,机密信息应保持机密。量刑后,机密信息应被封存。
(1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2)(A) 在根据第18951条(d)款规定,受过培训并有资格在多学科人员团队中服务的人员之间。寻求披露的信息和记录应与根据第9部第6章(自第18950条起)提供的儿童福利服务或儿童虐待或忽视的调查、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相关。根据本款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刑事或少年司法程序。本款不禁止与记录中包含的证据相同的信息在刑事或少年司法程序中被采纳,如果该证据是根据法律允许的、仅通过本款以外的途径获得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2)(A)(B) 在本段中,“儿童福利服务”指旨在预防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服务。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3) 向获得客户或诉讼监护人知情自愿授权的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客户或诉讼监护人,无论哪一方签订了协议,均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或向经批准的倡导者口头声明撤销授权。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4) 向根据第14725条设立的委员会。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5) 在提供第7325.5条所述信息时。本段不允许发布除第7325.5条所述信息以外的任何信息。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6) 根据第5152.1条和第5250.1条,向县行为健康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或向执法人员,或向执法机构指定人员。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7) 如果患者同意,专门关于遗传性致残状况存在的信息(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135条所定义),可应血亲请求,向合格的专业人员发布,用于为血亲提供遗传咨询。就本段而言,“合格的专业人员”指具备根据本段执行遗传咨询职责所需资格的人员,该资格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00条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设立的遗传疾病部门确定。如果患者在两周内经过合理尝试仍未回应或无法回应根据本段发布信息的请求,信息可应血亲请求发布。
(1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8) 如果患者,根据其心理治疗师的意见,对一个或多个合理可预见的受害者构成严重的暴力危险,则本节中指定的任何信息或记录可被发布给该人或这些人以及执法机构和县儿童福利机构,以心理治疗师认为保护该人或这些人所需。就本段而言,“心理治疗师”具有《证据法典》第1010条规定的相同含义。
(19)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9)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9)(A) 向应急响应员工的指定官员,并从该指定官员向应急响应员工提供关于可能接触艾滋病毒或艾滋病的信息,但仅限于遵守1990年联邦《瑞安·怀特综合艾滋病资源紧急法案》(Public Law 101-381; 42 U.S.C. Sec. 201)所需的范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9)(A)(B) 就本段而言,“指定官员”和“应急响应员工”具有1990年联邦《瑞安·怀特综合艾滋病资源紧急法案》(Public Law 101-381; 42 U.S.C. Sec. 201)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9)(A)(C) 指定官员应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980条规定的保密要求,并可能对未经授权发布任何关于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识别信息承担个人责任。此外,指定官员应告知受暴露的应急响应员工,该员工也应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980条规定的保密要求,并可能对未经授权发布任何关于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识别信息承担个人责任。
(20)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 向亲自向子段(B)中定义的机构提交逮捕令或逮捕令摘要的执法人员,该逮捕令或摘要表明被通缉人员因《刑法典》第1192.7条定义的重罪或《刑法典》第667.5条定义的暴力重罪而被通缉。所寻求和发布的信息应仅限于逮捕令中指定的人员目前是否被关押在该机构。本子段的实施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疗机构运营和患者的干扰,并符合第5212条。如果执法人员被告知逮捕令中指定的人员被关押在该机构,除非获得有效的搜查令或机构工作人员的许可,否则该官员不得进入机构逮捕该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B) 就子段(A)而言,机构指以下所有: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B)(i) 州立医院,如第4001条所定义。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B)(ii) 综合急性护理医院,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的定义,仅限于与受本条约束的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信息。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B)(iii) 急性精神病医院,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b)款的定义。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B)(iv) 精神健康机构,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2条的规定。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B)(v) 精神健康康复中心,依照第5675条的规定。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B)(vi) 设有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治疗项目的熟练护理机构,依照《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22篇第51335条以及第72445条至第72475条(含)的规定。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0)(A)(B)(vii) 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10条的定义。
(2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1) 依照第15610.55条规定,在受过培训并有资格在多学科人员团队中任职的人员之间。拟披露的信息和记录应与依照第9部第3章(始于第15750条)的规定,对受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相关。
(2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 当员工收到不利行动通知时,依照《政府法典》第19570条的定义,以下所有信息和记录均可发布: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i) 任命机构在发出不利行动通知时所依据的所有信息和记录。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ii) 与不利行动相关的所有其他信息和记录,或构成《证据法典》第210条所定义的关联证据的信息和记录。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iii) 仅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发布(i)和(ii)款所述的信息: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iii)(I) 任命机构已向消费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书面通知,或者,如果消费者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州机构,则向客户权利倡导者提供书面通知,且消费者、消费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客户权利倡导者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任命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或者,任命机构在审查异议后,已确定不利行动所依据的情形是严重的,或威胁到消费者或其他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或生命,并且在没有该信息的情况下无法采取不利行动。
(II) 任命机构、被采取不利行动的人员以及该人员的代表(如有)已达成一项协议,该协议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a) 禁止各方为除请求或提供信息或记录所涉程序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该信息或记录。
(ib) 要求员工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不利行动最终确定之日起10天内,将根据本款提供给他们的所有记录归还给任命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来自任何来源的包含受本条保护的机密信息的所有记录和文件,以及这些记录和文件的所有副本,但员工或其法定代表人不再持有的实际记录和文件或其副本除外,因为这些记录和文件已作为不利行动上诉的一部分提交给行政法庭。
(ic) 要求各方在最早可能的机会将该协议提交给对不利行动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法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B) 就本款而言,州人事委员会可在任何不利行动的上诉提交之前,应任命机关的申请,发布保护令,其有限目的在于禁止当事方披露或使用信息或记录,除非是为了请求或提供该信息或记录的程序,并要求雇员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不利行动最终确定之日起10天内,将根据本款提供给他们的所有记录返还给任命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受本节保护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来源的所有记录和文件,以及这些记录和文件的所有副本,但已提交给行政法庭作为不利行动上诉组成部分的实际记录和文件或其副本,且不再由雇员或其法定代表人持有的除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C) 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社会安全号码和医院号码,如果对于不利行动的起诉或辩护并非必要,则不得披露。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D) 所有包含受本节保护的保密信息的记录、文件或其他材料,凡已作为不利行动上诉的组成部分提交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给行政机构或其他人员的,经任命机关向行政法庭提出正当动议后,应置于行政封存之下,此后,除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命令外,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2)(A)(E) 就本款而言,不利行动在以下情况下最终确定:雇员未在《政府法典》第19575条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或在提交答复后撤回上诉;或在穷尽行政上诉或法律另行规定的司法审查救济后。
(2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3) 依据第319、361或726条,向被指定为未成年人、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的发展服务决策者披露。
(2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4) 在提供《健康与安全法》第1317.1条所定义的紧急服务和护理期间,医生和外科医生、持证心理学家、拥有社会工作硕士学位的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护士、紧急情况现场或紧急医疗运输车辆中的紧急医疗人员,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第1250条起)许可的医疗机构中的其他专业人员或紧急医疗人员之间进行患者信息交流。
(2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5) 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A分篇C分章第160部分(第160.101条起)和第164部分(第164.102条起),向业务伙伴或为医疗保健运营目的披露。
(2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6) 向受雇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的授权人员披露,以核实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0部第1.6章(第24210条起)所述的强制或非自愿绝育赔偿计划申请赔偿的个人的身份和资格。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应根据《联邦法规》第45篇A分篇C分章第160部分(第160.101条起)和第164部分(第164.102条起)以及本节的规定,对从该部门收到的任何信息或记录保持保密。公开披露汇总的索赔人信息或《健康与安全法》第24211条(b)款要求的年度报告不违反本节规定。
(2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7) 法律允许的,并符合《联邦法规》第45篇A分篇C分章第164部分(第164.512(e)条起)要求的司法或行政程序当事人,但本款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或特权。
(2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28) 为第4081条之目的,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披露。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患者信息和记录在必要时应提供给地方检察官并与其讨论,以用于根据《刑法典》第 1026、1370、1600、2962 和 2972 条以及本法典第 6600 条被收押的患者的收押、再次收押或释放申请程序,除非法律另有禁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c) 立法机关在 1970 年常会期间颁布的对 (a) 款第 (4) 项的修订,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d) 本条不受第 5150.05 条或第 5332 条的限制。

Section § 532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调查涉及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或根据特定《刑法典》条款被收容的个人的犯罪时,向执法机构披露保密的患者记录。此类披露需要患者的书面同意或基于合理根据的法院命令。法院命令必须平衡公共利益和患者隐私,确保记录对调查具有实质性价值。如果允许披露,保密保护仍然至关重要,记录在使用后必须归还,除非它们已成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未经授权传播这些记录属于轻罪,如果患者仍在接受治疗,则只能共享副本。

尽管有第5328条规定,根据第5328条第一款规定保密的所有信息和记录,也应向调查犯罪证据的政府执法机构披露,前提是记录涉及被收容或曾被收容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或根据《刑法典》第1026条或第1368条被收容的患者,且记录由任何服务于精神残疾人的州立医院持有或控制,具体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a) 经患者书面同意;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b) 如果经记录所在地县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适当命令授权,该命令强制一方在法庭上出示特定记录并具体描述所寻求的记录,且该命令是在申请显示有合理根据后批准的。在评估合理根据时,法院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b)(1) 权衡公共利益和披露需求与对患者、医患关系以及治疗服务的损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b)(2) 确定所涉记录极有可能披露与调查或起诉相关的实质性信息或具有重大价值的证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b)(3) 确定该犯罪涉及造成或直接威胁生命损失或严重人身伤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b)(4) 在批准或拒绝传票时,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决定的理由以及法院在作出该裁决时所考虑的事实。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b)(5) 如果法院批准允许披露此类记录的命令,法院应发布所有必要的命令,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隐私以及医患关系的隐私和保密性。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b)(6) 根据本款规定披露的任何记录及其任何副本,除非已成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否则应在调查或起诉完成后归还给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c) 根据本款申请披露患者记录的政府执法机构,在显示有合理根据相信延迟将严重阻碍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被命令方立即出示记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d) 政府执法机构根据本条获得的记录不得传播给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除非此类传播与政府执法机构获取记录所涉的刑事调查有关。故意违反本款传播任何记录应构成轻罪。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1(e) 如果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记录是目前正在服务于精神残疾人的州立医院接受治疗的患者的记录,执法机构应仅接收原始记录的副本。

Section § 532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治疗机构必须在何种条件下向家属或指定人员传达精神健康患者信息。如果患者允许,机构可以分享患者的诊断、治疗进展以及所开药物(包括其副作用)的详细信息。如果患者最初无法给予许可,则应每天努力获得同意。如果患者无法授权信息共享,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亲属可以被告知患者的所在位置,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机构必须尝试告知患者的近亲其入院、出院、转院或任何危急健康状况,除非患者选择不接收此类通知。最后,机构或工作人员对于披露或未披露此信息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要求复印医疗记录来履行这些通知义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a) 应患者家属成员或患者指定的其他人的请求,公共或私人治疗机构应向该家属成员或指定人员告知患者的诊断、预后、所开药物、所开药物的副作用(如有)以及患者的进展,前提是在告知患者该信息已被请求后,患者授权披露该信息。如果患者在最初被告知请求通知时无法授权发布此类信息,则应将尝试记录在患者的治疗记录中,并应每天努力获得患者的同意或拒绝授权。但是,如果信息请求是由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提出,且患者无法授权发布此类信息,则应向请求者告知患者在该机构的存在,但联邦法律禁止的除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b) 任何精神健康患者入住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许可的24小时公共或私人医疗机构时,该机构应合理尝试通知患者的近亲或患者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患者的入院情况,除非患者要求不提供此信息。该机构应合理尝试通知患者的近亲或患者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患者的出院、转院、严重疾病、受伤或死亡情况,但仅限于家属成员提出请求时,除非患者要求不提供此信息。机构应告知患者其有权要求不提供此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c) 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或公共或私人雇员均不对根据本节披露信息或未披露信息所造成或声称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复印患者的医疗记录以满足其规定。

Section § 532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某些信息和记录通常是保密的,但在需要确保司法公正得到妥善执行时,这些信息和记录必须与青年管理局和成人惩教机构共享。

尽管有第5328条的规定,根据第5328条第一款规定保密的所有信息和记录,在为司法行政所必需时,也应向青年管理局和成人惩教机构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披露。

Section § 53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被收治于精神卫生机构(例如州立医院或其他经批准的公共或私人精神卫生机构)的某些患者的信息,必须直接发送给司法部。这包括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性犯罪者、性暴力掠夺者,或正在接受其他特定治疗的患者。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基本的身份识别详情,如姓名、地址,以及与他们入院、出院或任何临时休假相关的日期。司法部可以根据特定规定共享这些信息,但除了法律允许的接收者外,任何其他人进一步分发这些信息都属于轻罪。

Section § 5328.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心理治疗师在处理被剥夺父母或监护人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记录方面的规则。如果儿童被从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中带走,心理治疗师不能仅凭父母或监护人的授权发布儿童的心理健康记录,除非少年法庭在认定这样做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后允许。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允许父母查阅或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必须首先向心理治疗师出示法院命令。然而,这并不增加心理治疗师核实此类监护权剥夺是否发生的额外职责。本法还赋予心理治疗师即使有法院命令,在认为必要时仍可拒绝发布记录的权利。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a)(1) 尽管有本法典第5328条、《家庭法典》第3025条或《民法典》第56.11条(c)款第(2)项的规定,心理治疗师,如果知道未成年人已根据第2部第1章第2分部第6条(自第300条起)至第10条(自第360条起)的规定,被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移走,则不得根据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签署的授权书,发布该未成年患者的心理健康记录,也不得披露有关该未成年患者的心理健康信息。如果少年法庭在认定该命令不会对未成年患者造成损害后,已发布命令授权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发布记录或信息的授权书,则此限制不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a)(2) 尽管有本法典第5328条或《家庭法典》第3025条的规定,心理治疗师,如果知道未成年人已根据第2部第1章第2分部第6条(自第300条起)至第10条(自第360条起)的规定,被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移走,则不得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该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的副本。如果少年法庭在认定该命令不会对未成年患者造成损害后,已发布命令授权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该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的副本,则此限制不适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b)(1) “心理健康记录”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105条(b)款所定义的心理健康记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b)(2) “心理治疗师”指《证据法典》第1010条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c)(1) 当少年法庭已发布(a)款第(1)项所述的命令时,寻求发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记录或有关未成年人信息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根据签署的授权书发布任何记录或信息之前,应向心理治疗师出示法院命令的副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c)(2) 当少年法庭已发布(a)款第(2)项所述的命令时,寻求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副本的父母或监护人,在被允许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副本之前,应向心理治疗师出示法院命令的副本,并应遵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110条(a)款和(b)款的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限制心理治疗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115条(a)款的授权,拒绝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副本的书面请求,尽管少年法庭已发布命令授权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发布该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或信息的授权书,或查阅或获取该未成年患者健康记录的副本。心理治疗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115条(a)款的授权,决定不发布记录、不披露有关未成年患者的信息,或不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心理健康记录副本的责任,应受该条的管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3(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当父母或监护人向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疗师出示命令,授权父母或监护人签署发布有关未成年患者的信息或心理健康记录的授权书,或授权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的副本时,要求心理治疗师有义务询问或调查儿童是否已根据第2部第1章第2分部第6条(自第300条起)至第10条(自第360条起)的规定,被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移走。

Section § 53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愿或非自愿住院患者从机构失踪或转院时应采取的措施。对于自愿患者,如果他们未经通知失踪,且出于安全原因有必要通知他人,则可通知其亲属和执法部门。对于被认定为“严重残疾”的非自愿患者,任何失踪或转院都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给下令收治的法院、地区检察官和指定的执法部门。释放“严重残疾”的非自愿患者需要法院的书面许可,并且某些相关方可在收到释放通知后10天内提出异议。此程序不适用于州立医院之间的患者转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3(a) 当自愿患者否则将受本部分第5150条规定管辖,且由于患者未经事先通知擅自离开指定机构且下落不明,为保护患者或他人,有必要披露信息时,可向患者主治医师或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指定的亲属和政府执法机构发出失踪通知。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3(b)(1) 当非自愿患者严重残疾,如第5008条(h)款(1)项(B)分项所定义,且患者从指定机构失踪,或在州立医院之间转院时,应向最初根据《刑法典》第1370条命令患者收治的法院、命令收治的县的地区检察官以及患者主治医师或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指定的政府执法机构发出失踪或转院通知。此通知应在患者从机构失踪或转院后24小时内发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3(b)(2) 指定机构不得在未获得法院根据第5358条(d)款(2)项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允许释放严重残疾的非自愿患者,如第5008条(h)款(1)项(B)分项所定义。除非根据第5358条(d)款收到通知的一方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反对该待定释放,否则法院可在不举行听证的情况下批准该待定释放。本款不适用于人员在州立医院之间的转院。

Section § 532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有关未成年人的某些保密信息和记录分享给特定的个人,例如县社会工作者、缓刑监督官或寄养护士。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心理健康或发育障碍服务。但是,分享的信息不能用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或少年犯罪案件,并且除了用于协调照护外,必须保密。医生或治疗师等专业人士不必透露未成年人秘密告知他们的信息。这项法律不改变根据其他法律谁可以获取信息,也不包括心理治疗笔记。“未成年人”指的是被临时羁押或涉及少年法庭诉讼的儿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4(a) 尽管有第5328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保密的信息和记录可向县社会工作者、缓刑监督官、根据第16501.3条行事的寄养公共卫生护士,或任何其他经法律授权对未成年人拥有监护权或照护权的人披露,旨在协调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医疗治疗(如《民法典》第56.103条 (b) 款所定义)、心理健康服务或发育障碍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4(b) 根据 (a) 款披露的信息,接收方不得进一步披露,除非该披露是为了协调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医疗治疗,或心理健康或发育障碍服务,且仅限于根据 (a)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本可获取该信息的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4(c) 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不得在针对该未成年人的任何刑事或少年犯罪诉讼中作为证据采纳。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相同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被采纳,如果该证据仅通过本条以外的合法途径获得并经法律允许。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4(d)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强制医生和外科医生、持证心理学家、拥有社会工作硕士学位的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护士、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披露由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家庭成员秘密告知其的信息,包括笔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4(e) 根据本条披露信息,并非旨在限制当该披露是法律另有要求时信息的披露。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4(f)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扩大社会工作者、缓刑监督官、寄养公共卫生护士或监护照护人的权限,使其超出根据现有法律赋予父母或患者代表在获取保密信息方面的权限。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4(g) 在本条中,“未成年人”指被临时羁押的未成年人,或已向法院提交申请的未成年人,或根据第300条或第601条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子女或受监护人。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4(h) 根据本条可披露的信息和记录不包括心理治疗笔记,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164.501条所定义。

Section § 5328.4

Explanation

如果医院的医生或授权专业人员认为患者实施了或成为了某些严重罪行(如谋杀、绑架或强奸)的受害者,他们必须通知执法部门。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涉及袭击或殴打,此规定也适用。但是,他们只能分享关于罪行本身的具体细节,不能分享任何关于患者精神健康或治疗细节的信息。本节不改变《证据法典》中现有的任何隐私法律。

负责患者的医生,或负责该机构的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当他或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患者在住院期间实施了,或成为了以下罪行的受害者:谋杀、过失杀人、致残、严重致残、绑架、劫车、抢劫、意图实施重罪的袭击、纵火、敲诈勒索、强奸、强迫鸡奸、强迫口交、违反《刑法典》第16590条所列任何规定非法持有武器,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330条规定的精神失常性犯罪者从医院逃脱,应当向政府执法机构披露患者信息。
负责患者的医生,或负责该机构的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当他或她有合理理由相信患者在住院期间实施了,或成为了袭击或殴打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执法机构披露患者信息。
本节仅限于与所列罪行实施的事实情况直接相关的信息,且不应包括任何与患者精神状态或其自愿或非自愿入院、收治或治疗情况相关的信息。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证据法典》第八编第四章第7条(自第1010条起)规定的例外,也不应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其规定。

Section § 532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老年人出现虐待或忽视迹象时,某些县级机构之间共享信息。如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团队成员认为存在虐待,他们可以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查明该老年人是否正在接受其他县级机构的服务。这不包括有关治疗或服务本身的详细信息。

只有既定多学科团队的成员才能访问这些信息,该团队包括公共社会服务、卫生、心理健康和老龄机构等部门。信息共享产生的任何负面后果必须由县患者权利倡导者报告给当地心理健康主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5(a) 尽管有第5328条规定,当老年客户,经由既定多学科团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人类服务机构指定人员判断,出现虐待老人或忽视的迹象或症状时,无论是他人施加的还是自我施加的,该机构指定的多学科团队成员,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可以从其他县级机构获取关于客户是否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县级机构服务的信息,且仅限于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5(b) 根据 (a) 款获得的信息不得包括有关所提供治疗或服务性质的信息,且应在本条规定下,在多学科团队成员之间共享以开展多学科团队活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5(c)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合作和共享信息的县级机构应有指定为既定多学科团队成员的工作人员,并包括但不限于县公共社会服务部、卫生部、心理健康部以及酒精和药物滥用部、公共监护人以及区域老龄机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5(d) 县患者权利倡导者应向当地心理健康主任报告实施此保密要求例外情况的任何负面后果。

Section § 53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处理虐待老年人或虐待受抚养成年人案件时共享某些信息和记录。具体而言,这些记录可用于此类虐待案件的预防、调查或治疗。这种共享符合旨在保护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免受虐待的特定法律章节的规定。

第5328条所述信息和记录,可根据第9编第3部分第11章(自第15600条起)和第13章(自第15750条起),在与预防、调查或治疗虐待老年人或虐待受抚养成年人相关的沟通中予以披露。

Section § 5328.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无论其他隐私保护规定如何,某些信息和记录必须与州的保护和倡导机构共享。此项披露是为了遵守旨在保护精神残疾人士(包括精神疾病患者)权利的联邦法律。任何对此类信息的查阅都必须符合特定的州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6(a) 尽管有第5328条规定,信息和记录应向本州设立的保护和倡导机构披露,以履行1991年联邦《精神疾病患者保护和倡导修正案》(载于《美国法典》第42卷第114章(自第10801条起))的要求和保证,用于保护和倡导精神残疾人士(包括《美国法典》第42卷第10802(4)条所定义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06(b) 查阅(a)款所适用的信息和记录应符合第4.7部(自第4900条起)的规定。

Section § 53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当患者信息按照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或《福利与机构法典》中某些条款的规定被共享时,负责的医生或专业人员必须迅速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记录披露的详细信息。这包括披露的日期、情况、接收信息的人员、他们与患者的关系,以及具体披露了哪些信息。

Section § 53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某些条款,患者每次允许分享其信息时,都必须签署一份单独的同意书。同意书上必须明确说明将发布哪些信息、谁将接收这些信息以及谁有权发布这些信息。每次使用同意书时,都应在患者档案中注明。患者还必须获得一份已签署同意书的副本,以供其记录。

患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878或11879条或第5328条(a)或(d)款的规定,需要同意发布的任何信息的签署同意书,应在每次单独使用时获取,并明确具体用途、将要发布的信息、表格上注明的接收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名称,以及明确指定有权发布信息的负责人的姓名。任何使用此表格的情况均应记录在患者档案中。签署同意书的患者应获得一份已签署同意书的副本。

Section § 532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患者在州立精神病院或某些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任何原因死亡,其医疗记录必须应要求提供给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这包括自然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但是,除非获得法院命令或特定的法律授权,否则这些专业人员不得披露这些记录中的信息。该法律还明确,“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包括为县级机构执行官方尸检的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8(a) 州立医院部、负责病人的医生,或负责该机构的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在患者于州立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因任何原因(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死亡时,应要求向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提供患者的医疗记录。除《民法典》第56.10条(b)款第(8)项所包含的目的外,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未经法院命令或根据《民法典》第56.11条(c)款第(4)项获得的授权,不得披露根据本款获得的医疗记录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8(b)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医疗机构、医疗或行为健康机构或诊所,以及负责病人的医生,在患者因任何原因(无论是自然原因还是其他原因)死亡时,应要求向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提供患者的医疗记录。除《民法典》第56.10条(b)款第(8)项所包含的目的外,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未经法院命令或根据《民法典》第56.11条(c)款第(4)项获得的授权,不得披露根据本款获得的医疗记录中包含的任何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8(c) 就本条而言,“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一词指《刑法典》第830.35条(c)款所述的验尸官或副验尸官,或目前代表县验尸官办公室或法医办公室执行官方尸检的执业医师,无论是作为政府雇员还是根据合同为该办公室工作。

Section § 5328.9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工作,并且你的雇主需要你的医院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发送给为你潜在雇主工作的医生,但前提是你提出要求。然而,如果你的医生或负责人认为分享这些记录可能会对你造成伤害,他们可以阻止。 如果他们决定不分享你的记录,他们必须在五天内通知你。如果甚至告知你他们做出这个决定的原因都可能对你造成伤害,他们就必须转而通知你所在地区的法院。

Section § 532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特定部门提供服务时获得的信息和记录必须保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信息可以被披露。首先,这些信息可以分享给州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需要这些信息进行机构检查和调查。在这些过程中,信息必须保密,并且只有参与相关法律程序的人员才能查阅。如果没有后续行动,记录将被封存,并且不包含患者姓名。

其次,如果有理由相信心理健康领域的专业人员违反了法律,相关记录可以分享给许可委员会。这些记录在作出决定后也会被封存,并且不包含患者姓名。

最后,某些未经修订的报告可以分享给保护和倡导机构,但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这包括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关于机构评估和调查的报告。

所有根据第5部(自第5000条起)、第6部(自第6000条起)或第7部(自第7100条起)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关于自愿或非自愿服务接受者的所有信息和记录,均应保密。然而,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信息和记录可以按以下方式披露: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5(a) 向受雇于州公共卫生部或其授权代表的、持有执照或注册的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受雇于州社会服务部或其授权代表的、作为和平官员的授权法律工作人员或特别调查员披露,以履行其检查、许可和调查医疗机构和社区护理机构的职责,并确保这些机构提供的护理和服务标准充分和适当,以及确定其遵守所适用的规章制度。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和第3章(自第1500条起)进行的检查、许可或调查,或与之相关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目的外,保密信息应继续保密。州公共卫生部或州社会服务部可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中使用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仅供法官或听证官以及案件当事人查阅。保密姓名应列在与一般诉状分开的附件中。保密信息应在刑事、民事或行政听证会结束后予以封存,此后除根据本款规定外,不得发布。如果保密信息未导致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则在州公共卫生部或州社会服务部决定不再对涉嫌违反许可规定的事项采取进一步行动后,应予以封存。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州公共卫生部或州社会服务部持有的保密信息不得包含患者姓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5(b) 在州医院院长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受该委员会管辖的任何法律规定违规行为且记录与该违规行为相关时,向根据州法律许可和认证心理健康领域专业人员的任何委员会披露。在对涉嫌违规事项作出决定后,信息应予以封存,此后除根据本款规定外,不得发布。委员会持有的保密信息不得包含患者姓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5(c) 向根据第4901条设立的保护和倡导机构披露,但仅限于信息包含在以下任何一项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5(c)(1) 州社会服务部的未经修订的机构评估报告表或未经修订的投诉调查报告表。该信息应继续保密,并受第4903条(f)款保密要求的约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28.15(c)(2) 州公共卫生部由(a)款所述的授权许可人员或授权代表准备的未经修订的引用报告、未经修订的许可报告、未经修订的调查报告、未经修订的纠正计划或未经修订的缺陷声明。该信息应继续保密,并受第4903条(f)款保密要求的约束。

Section § 53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章不阻止任何人收集和分享统计数据供政府使用或研究,只要他们遵守州立医院院长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5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他们的保密信息未经允许被泄露时提起诉讼。如果有人故意泄露信息,受影响的人可以要求一万美元或其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泄露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受影响的人可以要求一千美元以及任何实际损失。此外,人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进一步的未经授权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寻求损害赔偿。最后,胜诉方有权追回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0(a) 任何人均可对故意且明知地违反本章规定,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3章第1章(自第11860条起)而泄露与其相关的保密信息或记录的个人提起诉讼,索赔以下金额中的较高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0(a)(1) 一万美元 ($10,0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0(a)(2) 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金额(如有)的三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0(b) 任何人均可对过失违反本章规定,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第3章第1章(自第11860条起)而泄露与其相关的保密信息或记录的个人提起诉讼,索赔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0(b)(1) 一千美元 ($1,000)。为根据本款获得赔偿,原告无需遭受或面临实际损害赔偿的威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0(b)(2) 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金额(如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0(c) 任何人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第7编第3章(自第525条起),提起诉讼以禁止违反本章规定泄露保密信息或记录,并可在同一诉讼中寻求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0(d) 除 (a) 款和 (b) 款规定的金额外,原告应追回诉讼费用和由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

Section § 5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一个人仅仅因为接受过精神障碍或酒精中毒的评估或治疗,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自动被视为不具备行为能力。无论这个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接受的帮助,这一点都适用。当离开精神卫生机构时,人们必须获得一份解释这项法律的声明。此外,如果某人在接受此类治疗后从州立医院出院,并且他们提出请求,就应该获得一份法律声明,除非他们已经通过保管或监护程序被合法宣布为不具备行为能力。

任何人不得仅因其曾接受精神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的评估或治疗而被推定为不具备行为能力,无论该评估或治疗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接受的。任何在接受精神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的评估或治疗后离开公共或私人精神卫生机构的人,无论该评估或治疗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接受的,均应获得本段所述的加州法律声明。
任何曾或正在从州立医院出院,且曾根据本法典中与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相关的旧有规定接受自愿或非自愿治疗的人,经向州立医院执行董事或州立医院部提出请求,应获得本节所述的加州法律声明,除非该人在保管或监护程序中被认定为不具备行为能力。

Section § 5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情况下,何时可以给因精神健康原因被拘留的人施用抗精神病药物。如果一个人根据第5150条等特定条款被拘留,只有在被告知权利后未拒绝用药的情况下,才能给他们用药。如果他们拒绝,则只有在考虑了其他治疗方案,并在听证会上确定他们无法自行做出此类决定后,才能施用药物。

医院必须制定处理这些听证会的程序,并尽可能收集用药史。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患者反对,也可以施用药物,但仅限于以对其自由限制最少的方式来处理紧急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2(a) 抗精神病药物,如第5008条(l)款所定义,可对根据第5150、5250、5260、5270.15或5270.70条被拘留的任何人施用,如果该人在被告知拒绝用药的权利以及根据第5152条(e)款和第5213条(b)款要求告知他人的信息后,未拒绝该药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2(b) 如果任何根据第5150、5250、5260、5270.15或5270.70条被拘留的人,且已为其开具抗精神病药物,口头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拒绝该药物治疗,则只有在治疗人员已考虑并确定非自愿用药的替代治疗方案不太可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并在为此目的举行的听证会上确定该人无能力拒绝治疗后,才能施用该药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2(c) 每家医院应与其医务人员,或任何其他治疗机构应与其临床人员,共同制定内部程序,以便利提交能力听证会申请以及本章要求的其他活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2(d) 当一个人根据第5150、5250、5260、5270.15或5270.70条被拘留时,提供治疗的机构或设施应尽可能获取该人的用药史。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2(e) 在紧急情况下,如第5008条(m)款所定义,根据第5150、5250、5260、5270.15或5270.70条被拘留的人,可以在能力听证会之前,不顾其反对,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但仅限于治疗紧急状况所需的抗精神病药物,且应以对患者人身自由限制最少的方式提供。在干预之前,损害不必已经发生或变得不可避免。

Section § 53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面临行为能力听证,他们有权由法律倡导者或律师代表。倡导者是帮助保护接受精神健康服务患者权利的人。如果对这些倡导者有特殊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与行为能力听证相关的问题。

要启动行为能力听证,必须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申请。治疗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亲手将这份申请提交的通知送达给听证所涉人员。

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在送达通知时,必须告知该人员他们的权利,包括获得倡导者或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后,律师或倡导者应尽快与该人员会面,解释听证程序,帮助他们准备,并回答任何问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3(a) 依照第5332条规定须接受行为能力听证的人员,有权由倡导者或法律顾问代理。本条所称的“倡导者”,是指依照第6.2章(自第5500条起)和本章规定提供强制性患者权利倡导服务的人员。如果州立医院部向患者权利倡导者提供培训,该培训应包括行为能力听证特有的问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3(b) 依照第5332条规定提出的行为能力听证申请书,应提交至高等法院。治疗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亲自向申请书所涉人员送达行为能力听证申请书提交通知的副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3(c) 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在向法院提交行为能力听证申请书提交通知副本时,应同时告知该人员其进行行为能力听证的合法权利,包括获得患者权利倡导者或律师协助以准备听证并回答任何问题或疑虑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3(d) 在行为能力听证申请书提交后,律师或患者权利倡导者应尽快与该人员会面,讨论行为能力听证程序,并协助该人员准备行为能力听证,回答问题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提供协助。

Section § 5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一个人是否可以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行为能力听证会的程序和规则。通常,这些听证会应在申请提交后24小时内举行,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推迟最多72小时。听证会在该人员接受治疗的地点举行,如果不会干扰治疗,也可以远程进行。

听证官必须由高等法院从一个特殊名单中任命,听证结果必须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个人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听证决定,并且这些决定可以从头开始重新审查。该人员还可以通过人身保护令申请来主张其权利,即使上诉正在进行中,治疗也可以开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a)(1) 第5332条所要求的行为能力听证会应尽可能在提交申请后24小时内举行。但是,如果任何一方需要额外时间准备听证会,听证会应推迟24小时。如遇困难,根据县精神卫生主管和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制定的关于听证会安排的地方政策,听证会还可以再推迟24小时。根据本款制定的政策应明确申请的及时提交和处理程序,以确保本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得到遵守,并应考虑辩护人的可得性以及患者的治疗需求。听证会无论如何不得在提交申请后72小时之后举行。申请所涉人员及其辩护人或律师应在申请提交时收到申请副本。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a)(2)(A) 在紧急情况下,在提交确定某人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能力听证会的申请,并且根据第5336条(b)款,紧急情况的证明已记录在某人的病历中后,应以加速方式尽快合理可行地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该人员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能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a)(2)(A)(B) 本款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b)(1) 行为能力听证会应在该人员接受治疗的机构的适当地点举行,并应以与该人员正在接受的治疗相符且对其干扰最小的方式举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b)(2) 在遵守任何适用的法院规则的前提下,行为能力听证会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67.76条的授权,在该人员接受治疗的机构的适当地点通过远程方式进行,只要听证会符合第(1)款的要求,即与该人员正在接受的治疗相符且对其干扰最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c) 行为能力听证会应由高等法院法官、法院指定的专员或仲裁员,或法院指定的听证官主持。所有专员、仲裁员和听证官应由高等法院从一个律师名单中任命,该名单须经由当地精神卫生主管、县公共辩护人以及县监事会指定的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组成的小组一致批准。县精神卫生项目或任何由县指定并经部门批准的72小时治疗和评估机构的雇员均不得担任听证官。所有听证官都应接受关于行为能力听证会特定问题的培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d) 行为能力听证会所涉人员应在听证会结束时获得口头裁定通知。此后尽快可行,该人员、该人员的律师或辩护人,以及该人员接受治疗机构的主管应获得书面行为能力裁定通知,其中应包括所依据的证据说明和裁定的理由。裁定副本应提交给高等法院。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e)(1) 行为能力听证会所涉人员可以向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上诉该裁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e)(2) 提交行为能力听证会原始申请的人可以请求该人员接受治疗所在县的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代表州向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上诉该裁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e)(3) 根据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在裁定无能力的上诉待决期间启动治疗。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e)(4)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排除某人根据第5275条提起人身保护令的权利,但须受本章规定的约束。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4(f) 根据本条向高等法院提出的所有上诉均应接受重新审查。

Section § 533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拘留的人,其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能力如何被认定。如果某人被认定无能力拒绝治疗,该决定在其被拘留期间一直有效,除非听证会改变了该决定。如果医生合理认为在当前拘留期结束前,该人可能仍不理解情况,可以要求举行新的听证会。

此外,还有针对紧急情况(即“紧急情势”)的规定,即当某人对药物的需求至关重要时。在这种情况下,会迅速安排听证会,以决定他们是否可以拒绝用药。这有助于防止紧急情况或严重的精神健康恶化。有关这些听证会的相关信息会报告给县级卫生主任,然后上报至州级。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a)(1) 根据第5334条作出的、关于某人在第5150条或第5250条所述的拘留期间无能力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认定,应在第5150条所述的拘留期间内,以及在第5250条所述的拘留期间内,或在两个期间的总时长内,均保持有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a)(2) 除非另有规定,且不适用于第5150条和第5250条,当主治医生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人有必要被拘留更长的后续拘留期,且该人的能力尚未根据第5332条(c)款制定的标准恢复时,主治医生可以在当前拘留期结束前的48小时内的任何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对某人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能力作出新的认定,该认定应根据第5334条作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a)(3) 根据本条作出的某人无能力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认定,在以下任一情况(以时间上最先发生者为准)发生之前,均保持有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a)(3)(A) 经该人主治医生判断,该人的能力已恢复或该人不再符合非自愿拘留的标准,根据第5332条(c)款制定的标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a)(3)(B) 法院或听证官认定该人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能力已恢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a)(3)(C) 第5150条、第5250条所述的拘留期,或两个期间的总拘留期的时限届满。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1)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第5332条作出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令,应在第5260条、第5270.15条或第5270.70条所述的拘留期开始时保持有效,前提是已根据第5334条提交了关于能力问题的新认定申请,并应保持有效,直至根据本款所述的紧急情况就该拘留期的该申请举行听证会并根据第5334条作出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2) 收到确定某人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能力的听证会申请,且根据本款在个人病历中记录了紧急情况证明后,应尽快且在24小时内以快速方式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该人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能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3) 在根据本款在个人病历中记录了紧急情况证明,且根据第5332条作出的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令仍然有效的任何情况下,接收该人治疗的机构应以县行为健康主任规定的形式、方式和时间表,向其所在县的县行为健康主任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3)(A) 医生或机构最初根据本条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某人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能力时的日期和时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3)(B) 在第(6)款(C)项所述的证明记录在个人病历中之前,第(1)款所述的适用拘留期原定到期日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3)(C) 紧急情况证明记录在个人病历中的日期和时间,如第(6)款(C)项所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3)(D) 原定请求的能力听证会延迟的原因(如果已知),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及时安排听证会、听证官无法到场、律师或患者权利倡导者无法代表申请所涉人员、法院关闭、远程听证技术不可用、申请所涉人员无法到场,或机构工作人员无法陈述申请理由。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3)(E) 以快速方式举行能力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4)(A) 县行为健康主任应将第(3)款中指定的信息提供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4)(A)(B) 自2026年5月1日起,每年5月1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汇总其根据本款规定在前一公历年度内从县行为健康主管处收到的信息,以及关于提交信息的设施所在县的信息,并根据第5402条的要求报告该信息。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5)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5332条(c)款制定的标准已恢复行为能力的人,也不影响根据第5334条(a)款规定的适用时限内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某人拒绝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能力的要求,除非要求此类听证会以快速方式举行。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6) 为了存在根据本款规定需要快速听证的紧急情况,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6)(A) 根据第5334条就行为能力问题提出的新裁定申请已在当前命令到期前提交,并且在一段时段内 该时段提供了在当前命令到期前举行听证会的合理机会,且至少在命令到期前八小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6)(B) 根据第5334条举行的、旨在确定某人拒绝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能力的听证会发生延误,从而产生现有行为能力裁定可能在新行为能力裁定作出之前到期的风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6)(C) 该人的主治医生应在书面紧急情况证明中记录(该证明应保存在该人的医疗记录中),如果该人中断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则很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6)(C)(i) 第5008条(m)款所定义的紧急情况。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6)(C)(ii) 根据该人个体情况的事实,该人精神健康状况的严重恶化或失代偿可能对该人造成重大伤害,主治医生应在其书面紧急情况证明中记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6)(D) 基于本款所述的紧急情况证明,延长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直至举行新的行为能力听证会,在现有行为能力裁定所涵盖的适用拘留期间,对某人只能援引一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36(b)(7) 本款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53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即使某人已经完成了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他们被认为对他人构成危险,仍然可以提交另一份请求进行进一步审查。这适用于在特定类型的听证会举行之后。

尽管有第5257条规定,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针对在认证复审听证会上被认定对他人构成危险的人员,根据第6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00)提交后续认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