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治疗被非自愿拘留者的法律和公民权利
Section § 5325
如果你因精神评估或治疗而入院,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你都享有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穿自己的衣服、保留个人物品、有钱进行小额购物,以及会见访客、使用电话和写信材料。你还有权拒绝某些治疗,如惊厥疗法和精神外科手术,并有权会见患者权益倡导者。医疗机构必须以你理解的语言告知你这些权利。入院时,你将获得一份患者权利手册。这些权利不能由任何人代表你放弃。
Section § 5325.1
这项法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应享有与美国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保障的所有其他人相同的权利,除非其他法律明确限制这些权利。因精神治疗而被拘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受到歧视,尤其是在公共资金资助的项目中。该法律列出了精神疾病患者的具体权利,包括获得促进独立能力的治疗、尊重尊严和隐私、免受伤害、及时医疗护理、宗教自由、接受教育、参与社交和社区活动、体育锻炼以及避免危险程序的权利。
Section § 5325.3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精神健康机构中的自愿患者同意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时,机构无需获取患者的签名。相反,机构必须保留一份书面记录,表明医生已向患者解释了药物情况,并且患者理解并同意服用这些药物。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了哪些机构为此目的被视为“医疗机构”。它还允许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不经过完整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就如何实施本法律提供指导。
Section § 5325.4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精神健康评估或治疗而被非自愿拘留,机构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向其家庭成员提供一份患者权利手册。这些条件包括被拘留者授权披露、家庭成员在场并知晓拘留、根据特定规定被告知,或被拘留者同意。手册可以是印刷版或数字版,机构还可以转介其他资源。
如果家庭成员收到手册,被拘留者本人也应收到一份。法律对“家庭成员”进行了广义定义,包括配偶、同居伴侣、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了解该人员价值观的亲密关系。重要的是,本法律不授权根据HIPAA或其他隐私法分享受保护的患者信息。
Section § 5326
精神健康机构或州立医院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可以出于正当理由拒绝患者的某些权利,但法律中特定部分列出的权利除外。拒绝这些权利必须遵守卫生部门法规中规定的具体条件。如果任何权利被拒绝,必须记录在患者的治疗记录中。
Section § 5326.1
每季度,地方精神卫生主管必须向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报告权利被剥夺的患者情况,并具体说明哪些权利被剥夺。这些报告有助于识别个案以进行进一步调查,但个人身份受到保护。州立法机构成员和县监事会成员可根据请求查阅这些报告。
另外,个人或其代表有权查阅其治疗记录中关于权利被剥夺的信息。这包括同意书、约束文件和拘留文件,这些信息也可以与州立法机构成员和县监事会成员共享,但不透露所涉个人的姓名。
Section § 5326.2
这项法律规定了医疗治疗自愿知情同意的要求,确保患者在同意治疗前充分了解情况。必须清楚地告知患者为什么需要治疗、治疗程序的详细信息、预期的改善、可能的副作用和风险、不同的医学意见以及其他治疗方案。重要的是,患者有权同意或拒绝治疗,并且可以随时撤回他们的同意。
Section § 5326.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制定一份标准同意书,明确解释第 (5326.2) 节中列出的信息。该表格必须包含他们认为对所有患者普遍重要的任何其他细节。治疗患者的医生必须使用此表格,并添加针对患者治疗需求的额外书面细节。
Section § 5326.4
这项法律要求医生在获得患者签署的同意之前,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患者解释某些信息。医生必须将此同意和解释记录在患者的治疗记录中,除非这被视为侵犯隐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密保存。患者本人、其律师、监护人、财产管理人以及经患者同意的任何指定亲属都可以查阅该同意书。
Section § 5326.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精神健康治疗中“书面知情同意”的含义。它规定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受到医师的任何压力或奖励。医师可以推荐治疗方案,但不能使用威胁或奖励来获取同意,例如限制患者的居住环境或剥夺其特权。如果一个人被限制自由,如果他们无法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他们可能无法给出同意。然而,仅仅被诊断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不能拒绝治疗。最后,在提供必要信息后,需要有24小时的等待期才能给出同意。
Section § 5326.6
Section § 5326.7
这项法律解释了非自愿患者接受惊厥治疗的条件。治疗前,医生必须记录为何需要这种治疗,并确保它是最不严厉的选择。一个由两名医生组成的团队,其中至少一人亲自检查过患者,必须审查并同意治疗方案。除非患者反对,否则必须告知家属和监护人。患者还必须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且可以随时撤回,同时需要律师核实患者的同意能力。如果对患者的能力有疑问,将通过法院听证会来决定。如果患者被认定无能力,则必须由监护人或亲属提供同意。患者可以随时要求重新评估其能力。
Section § 5326.8
本法律规定,12岁以下儿童不得接受惊厥治疗,这很可能指的是电击疗法。16岁和17岁的青少年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治疗。对于12至15岁的人,惊厥治疗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作为挽救生命的措施进行,并且必须由一个由三名合格儿童精神科医生组成的审查委员会批准。这一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州法规,并进行记录,然后报告给医疗保健服务主任。
Section § 5326.9
本节概述了调查精神卫生机构中患者权利侵犯行为的流程。当地精神卫生主任、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和州立医院主任负责这些调查。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他们必须发出正式通知。他们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设定纠正违规行为的截止日期、将案件移交专业执照委员会、撤销机构授权或将此事移交起诉。
如果医生故意违反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5,000 的民事罚款和执照吊销。故意剥夺权利的机构或个人可能被处以每日 $50 的罚款,最高可达 $1,000。罚款会根据其他卫生法典下的处罚进行抵消,违规者可由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起诉。罚款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这些补救措施是对任何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补充。
Section § 5326.15
这项法律规定,每三个月,实施惊厥治疗或精神外科手术的医生或机构必须向当地精神卫生主管报告接受治疗的人数。这些主管随后将副本发送给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报告需要详细说明四类患者的人数:已同意的非自愿患者、违背其意愿接受治疗的非自愿患者、已同意的自愿患者以及无法同意的自愿患者。
同样,州立医院部也必须每季度向医疗保健服务总监报告这些相同类别的患者情况。最后,任何表明违反法律的记录将由医疗保健服务总监转交给加州医学委员会。
Section § 5326.75
Section § 5326.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机构中的患者能够理解并就其治疗做出知情决定,他们可以拒绝惊厥疗法,即使医生建议这样做。如果患者拒绝,医生必须在治疗记录中注明患者拒绝了建议的治疗,并被告知其决定可能造成的后果。
Section § 5326.9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进行惊厥治疗的机构都必须设立一个合格委员会来审查这些治疗,以确保其必要性和适当性。这适用于患者是自愿入院还是非自愿入院的情况。此外,如果这些治疗是在标准精神病治疗机构之外进行的,当地精神卫生主管必须设立一个事后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计。这些委员会的记录将像其他医院审计记录一样公开,并且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享有与医疗机构其他审查委员会成员类似的法律保护。
Section § 5326.95
Section § 5327
Section § 5328
这项法律确保心理健康服务的信息和记录得到保密。这些记录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共享,例如在医疗专业人员之间用于患者护理、经同意用于保险索赔、用于研究,或与法院监护下的青少年社工共享。向执法部门、法院披露信息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披露信息存在例外。法律列举了许多特定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信息可以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共享,例如患者对他人构成危险或为防止虐待老年人。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与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共享信息以及在司法程序中共享信息,并设有确保患者隐私保护的限制。
Section § 5328.01
本法律允许在调查涉及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或根据特定《刑法典》条款被收容的个人的犯罪时,向执法机构披露保密的患者记录。此类披露需要患者的书面同意或基于合理根据的法院命令。法院命令必须平衡公共利益和患者隐私,确保记录对调查具有实质性价值。如果允许披露,保密保护仍然至关重要,记录在使用后必须归还,除非它们已成为法院记录的一部分。未经授权传播这些记录属于轻罪,如果患者仍在接受治疗,则只能共享副本。
Section § 5328.1
本节规定了治疗机构必须在何种条件下向家属或指定人员传达精神健康患者信息。如果患者允许,机构可以分享患者的诊断、治疗进展以及所开药物(包括其副作用)的详细信息。如果患者最初无法给予许可,则应每天努力获得同意。如果患者无法授权信息共享,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亲属可以被告知患者的所在位置,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机构必须尝试告知患者的近亲其入院、出院、转院或任何危急健康状况,除非患者选择不接收此类通知。最后,机构或工作人员对于披露或未披露此信息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要求复印医疗记录来履行这些通知义务。
Section § 5328.02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某些信息和记录通常是保密的,但在需要确保司法公正得到妥善执行时,这些信息和记录必须与青年管理局和成人惩教机构共享。
Section § 5328.2
Section § 5328.0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心理治疗师在处理被剥夺父母或监护人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记录方面的规则。如果儿童被从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中带走,心理治疗师不能仅凭父母或监护人的授权发布儿童的心理健康记录,除非少年法庭在认定这样做不会对儿童造成伤害后允许。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允许父母查阅或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必须首先向心理治疗师出示法院命令。然而,这并不增加心理治疗师核实此类监护权剥夺是否发生的额外职责。本法还赋予心理治疗师即使有法院命令,在认为必要时仍可拒绝发布记录的权利。
Section § 5328.3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愿或非自愿住院患者从机构失踪或转院时应采取的措施。对于自愿患者,如果他们未经通知失踪,且出于安全原因有必要通知他人,则可通知其亲属和执法部门。对于被认定为“严重残疾”的非自愿患者,任何失踪或转院都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给下令收治的法院、地区检察官和指定的执法部门。释放“严重残疾”的非自愿患者需要法院的书面许可,并且某些相关方可在收到释放通知后10天内提出异议。此程序不适用于州立医院之间的患者转院。
Section § 5328.04
这项法律允许将有关未成年人的某些保密信息和记录分享给特定的个人,例如县社会工作者、缓刑监督官或寄养护士。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协调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心理健康或发育障碍服务。但是,分享的信息不能用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或少年犯罪案件,并且除了用于协调照护外,必须保密。医生或治疗师等专业人士不必透露未成年人秘密告知他们的信息。这项法律不改变根据其他法律谁可以获取信息,也不包括心理治疗笔记。“未成年人”指的是被临时羁押或涉及少年法庭诉讼的儿童。
Section § 5328.4
如果医院的医生或授权专业人员认为患者实施了或成为了某些严重罪行(如谋杀、绑架或强奸)的受害者,他们必须通知执法部门。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涉及袭击或殴打,此规定也适用。但是,他们只能分享关于罪行本身的具体细节,不能分享任何关于患者精神健康或治疗细节的信息。本节不改变《证据法典》中现有的任何隐私法律。
Section § 5328.05
这项法律允许在老年人出现虐待或忽视迹象时,某些县级机构之间共享信息。如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团队成员认为存在虐待,他们可以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查明该老年人是否正在接受其他县级机构的服务。这不包括有关治疗或服务本身的详细信息。
只有既定多学科团队的成员才能访问这些信息,该团队包括公共社会服务、卫生、心理健康和老龄机构等部门。信息共享产生的任何负面后果必须由县患者权利倡导者报告给当地心理健康主任。
Section § 5328.5
本法律允许在处理虐待老年人或虐待受抚养成年人案件时共享某些信息和记录。具体而言,这些记录可用于此类虐待案件的预防、调查或治疗。这种共享符合旨在保护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免受虐待的特定法律章节的规定。
Section § 5328.06
本法律规定,无论其他隐私保护规定如何,某些信息和记录必须与州的保护和倡导机构共享。此项披露是为了遵守旨在保护精神残疾人士(包括精神疾病患者)权利的联邦法律。任何对此类信息的查阅都必须符合特定的州法规。
Section § 5328.6
Section § 5328.7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的某些条款,患者每次允许分享其信息时,都必须签署一份单独的同意书。同意书上必须明确说明将发布哪些信息、谁将接收这些信息以及谁有权发布这些信息。每次使用同意书时,都应在患者档案中注明。患者还必须获得一份已签署同意书的副本,以供其记录。
Section § 5328.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患者在州立精神病院或某些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任何原因死亡,其医疗记录必须应要求提供给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这包括自然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但是,除非获得法院命令或特定的法律授权,否则这些专业人员不得披露这些记录中的信息。该法律还明确,“法医、法医病理学家或验尸官”包括为县级机构执行官方尸检的人员。
Section § 5328.9
Section § 5328.1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特定部门提供服务时获得的信息和记录必须保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信息可以被披露。首先,这些信息可以分享给州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需要这些信息进行机构检查和调查。在这些过程中,信息必须保密,并且只有参与相关法律程序的人员才能查阅。如果没有后续行动,记录将被封存,并且不包含患者姓名。
其次,如果有理由相信心理健康领域的专业人员违反了法律,相关记录可以分享给许可委员会。这些记录在作出决定后也会被封存,并且不包含患者姓名。
最后,某些未经修订的报告可以分享给保护和倡导机构,但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这包括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关于机构评估和调查的报告。
Section § 5330
这项法律允许个人在他们的保密信息未经允许被泄露时提起诉讼。如果有人故意泄露信息,受影响的人可以要求一万美元或其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泄露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受影响的人可以要求一千美元以及任何实际损失。此外,人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阻止进一步的未经授权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寻求损害赔偿。最后,胜诉方有权追回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5331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一个人仅仅因为接受过精神障碍或酒精中毒的评估或治疗,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自动被视为不具备行为能力。无论这个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接受的帮助,这一点都适用。当离开精神卫生机构时,人们必须获得一份解释这项法律的声明。此外,如果某人在接受此类治疗后从州立医院出院,并且他们提出请求,就应该获得一份法律声明,除非他们已经通过保管或监护程序被合法宣布为不具备行为能力。
Section § 533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些情况下,何时可以给因精神健康原因被拘留的人施用抗精神病药物。如果一个人根据第5150条等特定条款被拘留,只有在被告知权利后未拒绝用药的情况下,才能给他们用药。如果他们拒绝,则只有在考虑了其他治疗方案,并在听证会上确定他们无法自行做出此类决定后,才能施用药物。
医院必须制定处理这些听证会的程序,并尽可能收集用药史。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患者反对,也可以施用药物,但仅限于以对其自由限制最少的方式来处理紧急情况。
Section § 5333
如果有人面临行为能力听证,他们有权由法律倡导者或律师代表。倡导者是帮助保护接受精神健康服务患者权利的人。如果对这些倡导者有特殊培训,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与行为能力听证相关的问题。
要启动行为能力听证,必须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申请。治疗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亲手将这份申请提交的通知送达给听证所涉人员。
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在送达通知时,必须告知该人员他们的权利,包括获得倡导者或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后,律师或倡导者应尽快与该人员会面,解释听证程序,帮助他们准备,并回答任何问题。
Section § 533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一个人是否可以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行为能力听证会的程序和规则。通常,这些听证会应在申请提交后24小时内举行,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推迟最多72小时。听证会在该人员接受治疗的地点举行,如果不会干扰治疗,也可以远程进行。
听证官必须由高等法院从一个特殊名单中任命,听证结果必须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个人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听证决定,并且这些决定可以从头开始重新审查。该人员还可以通过人身保护令申请来主张其权利,即使上诉正在进行中,治疗也可以开始。
Section § 5336
本节概述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拘留的人,其拒绝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能力如何被认定。如果某人被认定无能力拒绝治疗,该决定在其被拘留期间一直有效,除非听证会改变了该决定。如果医生合理认为在当前拘留期结束前,该人可能仍不理解情况,可以要求举行新的听证会。
此外,还有针对紧急情况(即“紧急情势”)的规定,即当某人对药物的需求至关重要时。在这种情况下,会迅速安排听证会,以决定他们是否可以拒绝用药。这有助于防止紧急情况或严重的精神健康恶化。有关这些听证会的相关信息会报告给县级卫生主任,然后上报至州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