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为因精神疾病或慢性酒精中毒而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该程序通常遵循《遗嘱认证法典》,但有一些具体例外。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考虑公共保护和受监护人的治疗,并且除非监护调查员另有建议,否则会优先考虑列出的候选人。

受监护人可以要求进行审判,以确定他们是否确实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审判必须在特定时间内进行。审判权适用于新案件和正在进行的案件。如果一个人在愿意且有能力的家人或朋友的帮助下能够安全生存,则不被视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但这种意愿必须明确确认。

如果某人已经处于监护或保管之下,新的程序将并行进行,但不会终止现有程序。正在进行的监护调查绕过《遗嘱认证法典》的某些条款。此外,在《遗嘱认证法典》案件中,必须向现有保管人或监护人发出通知。

可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或因慢性酒精中毒而受损的人指定人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或人身和财产监护人。
根据本章设立、管理和终止监护的程序应与《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自第140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相同,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a) 可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b)(1) 根据本部分指定监护人,包括为第5008条(h)款(1)项(A)分项所定义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监护人,应遵守《遗嘱认证法典》第1812条中的优先顺序列表,除非提供监护调查的官员向高等法院另有建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b)(2) 在为第5008条(h)款(1)项(B)分项所定义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监护人时,法院应考虑保护公众和受监护人治疗的目的。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指定拟议监护人无法充分保护公众,则不应指定该拟议监护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c) 如果根据《遗嘱认证法典》存在财产监护或财产保管,则不应根据本章设立财产监护。当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已根据《遗嘱认证法典》被指定了人身保管人或监护人时,本章下的程序不应终止先前的程序,而应与先前的程序并行且优先于先前的程序。高等法院可指定现有的人身保管人或监护人或另一个人作为本章下的人身监护人。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d)(1) 被寻求监护的人有权就其是否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问题要求法院审理或陪审团审理。要求法院审理或陪审团审理应在监护申请听证会后五天内提出。如果拟议受监护人在第5365条规定的听证日期之前要求法院审理或陪审团审理,则该要求应构成对听证的放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d)(2) 法院审理或陪审团审理应在要求提出之日起10天内开始,但法院应根据拟议受监护人律师的请求,将审理日期推迟一段不超过15天的时间。未在该期限内开始审理是驳回监护程序的理由。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d)(3) 此权利也适用于重新设立监护的后续程序。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e)(1) 尽管有第5008条(h)款(1)项(A)分项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在负责任的家人、朋友或其他愿意并能够帮助提供其基本个人需求的人的帮助下,无需非自愿拘留即可安全生存,则该人并非“严重丧失行为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e)(2) 但是,除非他们书面明确表示其愿意并能够提供帮助,否则家人、朋友或其他人不应被视为愿意或能够提供此帮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e)(3) 本款的目的是避免要求家人、朋友和其他人公开声明,以及要求法院公开认定没有人愿意或能够帮助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必要性和有害影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e)(4) 本款不适用于第5008条(h)款(1)项(B)分项所定义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f) 监护调查应根据本部分进行,且不受《遗嘱认证法典》第1826条或《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3部分第2章(自第1850条起)的约束。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g) 本章下程序的通知应发送给根据《遗嘱认证法典》指定的拟议受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保管人或监护人。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h) 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535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监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个性化护理、监督和适当安置。

本条规定的监护制度的宗旨是提供个性化治疗、监督和安置。

Section § 53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精神健康项目尝试通知家庭成员或任何指定的人关于监护权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是,如果拟议的监护人不是家庭成员,可能被置于监护之下的人可以选择不将此信息告知家庭成员。这个请求必须得到尊重,但拟议的监护人不能被排除在此通知之外。

Section § 5350.5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处于监护状态(一种由他人为其做决定的法律安排)的人可能存在精神健康问题的情况。如果已经根据《遗嘱认证法》设立了监护,法院可以决定对该人进行精神疾病评估。如果该人可能严重残疾或受慢性酒精中毒影响,并且无法或不愿自愿接受治疗,则可以进行此项评估。该人有权获得法律顾问,如果他们无力承担费用,法院将为其指定律师。当地精神卫生机构的评估报告必须提交给法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5(a) 如果已根据《遗嘱认证法》设立了监护,法院在根据《遗嘱认证法》进行的程序中,在被监护人(除非被监护人放弃出庭)及其律师出席的证据听证会后,经咨询为被监护人提供评估或治疗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心理学家(其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032.020条(c)款的条件),可将被监护人转介至当地精神卫生系统或计划进行评估,以确定被监护人是否患有可治疗的精神疾病,包括被监护人是否严重残疾或因慢性酒精中毒而受损,并且不愿或无法自愿接受治疗。如果被监护人无法负担律师费用,法院应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471条为其指定律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0.5(b) 当地精神卫生系统或计划应将评估报告副本提交给在根据《遗嘱认证法》进行的程序中作出评估转介的法院。

Section § 53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每个县,管理委员会必须确定哪个机构将负责处理监护调查。他们可以选择公共监护人或提供此类服务的其他机构。

Section § 53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负责评估或治疗某人的专业人员何时可以建议设立监护。如果某人因精神疾病或酒精中毒而严重失能,并且无法或不愿接受帮助,专业人员可以向县官员建议启动监护程序。即使该人员没有住院,只要进行了适当的评估,也可以这样做。 如果县官员同意,他们将请求高等法院设立监护。如果需要,可以申请临时监护。届时,该县官员将担任临时监护人。

Section § 53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设立临时监护,最长可达 (30) 天,前提是专业人士的详细报告或宣誓书显示有强烈需求。这主要用于辅助门诊治疗等其他方案不可行的情况。

如果临时监护是基于专业人士的宣誓书,则必须确认所有其他替代方案都已尝试过,且监护是唯一的选择。通常,监护会在 (30) 天后自动终止,除非法院发现有“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据,这意味着该人无法照顾自己。

如果该人对丧失行为能力的说法提出异议并要求审判,监护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180) 天,直到法院或陪审团作出裁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2.1(a) 法院可以根据依照 Section (5354) 提交的提供监护调查的官员的综合报告,或根据推荐监护的专业人士的宣誓书(其中说明其推荐理由),设立期限不超过 (30) 天的临时监护,并指定一名临时监护人,前提是法院确信该综合报告或宣誓书显示设立临时监护的必要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2.1(b) 如果设立临时监护的申请是基于推荐监护的专业人士的宣誓书,则该宣誓书应包含该专业人士的证明,证明所有可用的监护替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依照 Section (5346) 的辅助门诊治疗和依照 Section (5978) 的《关爱法案》程序(如适用),已由该专业人士考虑或已依照 Section (5354) 进行调查,并且推荐指定临时监护人是因为没有合适的监护替代方案可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2.1(c)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临时监护应在 (30) 天后自动终止,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法院就拟被监护人是否“严重丧失行为能力”(gravely disabled)的问题举行听证会,如 Section (5008) 的 (h) 款所定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2.1(d) 如果拟被监护人要求就其是否“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问题进行法院审理或陪审团审理,法院可以延长临时监护,直至法院审理或陪审团审理对该问题作出裁决之日,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Section § 5352.2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监护人被指派调查监护权事宜,他们作为公共监护人所用的官方宣誓和保证金,也涵盖了他们在被授予临时监护职责时的义务。他们不需要为这个临时角色重新宣誓或获得单独的保证金。

Section § 5352.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需要因强化治疗而被置于监护之下,他们可以在设施中被额外羁押最多三天,如果这些天是法院提交并设立临时监护权所必需的。然而,对于被认定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合法羁押期不应超过 (47) 天,除非获得延期。

如果提供强化治疗设施的负责人根据第 (5352) 条建议设立监护权,则拟被监护人可以在该设施中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指定强化治疗期后的三天,如果额外的时间段是法院提交临时监护权申请并设立临时监护权所必需的。根据第 (5150)、(5250) 和 (5170.15) 条对严重丧失行为能力者的非自愿羁押期不得超过 (47) 天,除非获得延期。

Section § 5352.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被监护人想要挑战法院的决定,他们可以提出上诉。但是,监护权将继续有效,除非上诉法院在上诉过程中决定暂停它。

Section § 53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为精神卫生机构、门诊治疗或特定矫正机构中的个人启动监护程序的流程。如果医务主任推荐,可以对州立医院、地方精神卫生机构中的人员,或从监狱转移过来的人员进行监护评估。无论是否有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此程序都可以进行。此外,各县可以通过特定的州项目获得与这些评估相关的费用的全额报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2.5(a) 对于依据《刑法典》第1026条或第1370条被送入州立医院或地方精神卫生机构或接受门诊治疗的任何人,或依据《刑法典》第4011.6条被转移的任何人,经州立医院医务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或地方精神卫生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或地方精神卫生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推荐,可向该人员入院前居住地的县或医院或机构所在地的县的监护调查员启动监护程序。监护程序的启动或监护权的存在不应影响任何未决的刑事诉讼。接受监护调查的人员的羁押状态不应成为监护调查员不安排调查的唯一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2.5(b) 在符合第5150条和第5250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依据《刑法典》第2684条被判犯有重罪并被转移到州立医院部门管辖下的州立医院的任何人,经州立医院医务主任推荐,可向该人员居住地的县或州立医院所在地的县的监护调查员启动监护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2.5(c) 在符合第5150条和第5250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被送入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任何人,或从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的机构假释的任何人,经少年司法首席副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可向该人员居住地的县或机构所在地的县的监护调查员启动监护程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2.5(d) 除依据《刑法典》第4011.6条被转移的人员外,为任何人员提供监护调查服务和监护案件管理服务的县精神卫生项目,应依据《肖特-多伊尔法案》(始于第5600条)就其为这些服务所产生的开支获得100%的报销。每个县的肖特-多伊尔计划应包含对这些服务的规定。

Section § 535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某人被置于监护之下后10天内,必须制定一份个性化治疗计划。除非法院认为不合适,否则必须制定治疗计划。该计划由当地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制定,并涉及个人及其家人,旨在设定治疗目标和衡量进展的方法,以减轻或消除该人的严重症状。

如果未制定治疗计划,案件将提交法院处理。一旦治疗目标实现且该人不再严重受损,应通知法院终止监护。如果监护人未能报告,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或律师必须向法院报告。

在根据本条规定设立人身监护权后的10天内,应制定一份个性化治疗计划,除非法院明确认定治疗不适宜。该治疗计划应由肖特-道尔法案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合同在个人居住县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2章(第1250节起)许可提供住院精神科治疗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制定。负责制定治疗计划的人员应在治疗计划的制定、实施、修订和审查过程中,酌情鼓励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参与。个性化治疗计划应明确个人的治疗目标、衡量目标实现情况的标准,以及治疗进展的审查计划。治疗计划的目标应旨在减少或消除严重失能的行为表现。如果未按本规定制定治疗计划,则该事项应由肖特-道尔法案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监护人或被监护人的备案律师提交法院处理。
当进展审查确定目标已达成且该人不再严重失能时,由县指定的人员应向法院报告,且监护权应由法院终止。
如果监护人未能按本规定向法院报告该人不再严重失能,则该事项应由肖特-道尔法案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或被监护人的备案律师提交法院处理。

Section § 5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临时监护人的职责和限制,临时监护人负责照护一个人,直到永久监护权确定为止。临时监护人必须安排被监护人的基本需求,如食物和住所,并且理想情况下,如果可能,应让他们留在熟悉的环境中,例如他们的家。如有必要,被监护人可以被安置在治疗机构中,但他们仍然享有法律审查的权利。监护人的权力由法院界定,且绝不能超过永久监护人的权力范围。

法院指示临时监护人尽可能维持被监护人的居住状况,未经法院根据证据明确批准,不得出售或放弃其任何财产。任何出售财产的决定都必须是为了防止严重损害,并且通常需要证明该财产无法出租且无法投保。

本章规定的临时监护人应确定在监护权确定之前,为被监护人提供食物、住所和照护所需的安排。他应优先考虑允许被监护人返回其住所、家人或朋友身边的安排。如有必要,临时监护人可要求在监护权确定之前,将被监护人拘留在提供强化治疗的机构或第 (5358) 条规定的机构中。任何被如此拘留的人,均享有本部分第 (2) 章第 (5) 条(自第 (5275) 条起)规定的司法审查权。
临时监护人的权力应为判决书中授予的权力,但在任何情况下,其权力均不得超出可授予监护人的权力范围。
法院应命令临时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维护被监护人先前居住地的现状。未经法院特别批准,临时监护人不得代表被监护人出售或放弃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中的任何财产或权益,包括用作或位于被监护人居住地的不动产或动产中的任何租赁权或财产权益;法院仅在根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此类行为对于避免对被监护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是必要时,方可予以批准。关于不动产的不可弥补损害的认定,可基于以下合理证明:该不动产空置,无法合理出租,且无法或不切实际地为该不动产购买火灾或责任保险。

Section § 53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调查某人护理是否需要监护的程序和考量因素。在建议监护之前,调查官必须探究所有其他方案,例如辅助门诊治疗或像CARE法案这样的计划,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性较小的可行替代方案。调查官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详尽的报告,详细说明该个人的医疗和社会状况,包括已考虑的替代方案。如果调查与刑事案件相关,报告将保密,并涉及与被告和某些法律当事人共享报告的特定程序。案件结束后,报告将被密封,但在特定条件下,被告和缓刑部门可以保留副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4(a) 监护调查官应调查所有可替代监护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346条规定的辅助门诊治疗以及根据第5978条规定的社区援助、康复和赋权(CARE)法案计划(如适用),并且只有在没有合适的替代方案时,才应向法院建议监护。该官员应在听证会之前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给法院的报告应是全面的,并应包含该人员医疗、心理、财务、家庭、职业和社会状况的所有相关方面,以及从该人员的家庭成员、亲密朋友、社会工作者或主要治疗师处获得的信息。报告还应包含有关该人员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可用信息。提供强化治疗或综合评估的机构应披露任何有助于调查的记录或信息。如果监护调查官建议支持或反对监护,该官员应列出所有可用的替代方案,包括监护、根据第5346条规定的辅助门诊治疗以及根据第5978条规定的CARE法案计划(如适用),以及所有其他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报告副本应发送给最初建议监护的个人、建议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机构(如有),以及被建议监护的人。法院可将该报告作为证据接收,并可在作出判决时阅读和考虑其内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4(b) 尽管有第5328条的规定,当刑事案件中对某人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第5200条命令对该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时,且该评估导致监护调查,监护调查官应将(a)款要求的报告副本送达被告或被告的律师。经被告或被告律师事先书面请求,监护调查官还应提交报告副本给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地方检察官和县缓刑部门。监护调查报告及其所含信息应保密,未经被告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进一步披露。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法院应将报告的所有副本放入密封档案中,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4(b)(1) 被告及其律师可保留其副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4(b)(2) 如果被告处于缓刑状态,县缓刑部门可保留报告副本,用于监督被告,直至缓刑期满,届时,缓刑部门应将其报告副本交还法院,以便放入密封档案。

Section § 53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被认定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监管人的程序。如果有人或机构被提议担任监管人,他们必须迅速告知调查官员是否接受这个职责。如果他们拒绝,就必须立即推荐另一个人。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的人选,公共监管人将成为监管人。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被推荐担任监管人的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监管调查的官员,告知其在被任命后是否接受该职位。如果被告知被推荐的人员或机构在被任命后不接受该职位,负责监管调查的官员应及时推荐另一个人担任监管人。
如果法院根据本章认定某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并且法院在监管调查后推荐设立监管,同时法院发现没有其他人或实体愿意且有能力担任监管人,则公共监管人应担任该人的监管人。

Section § 535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监护调查建议设立监护,它必须指明最合适的人、公司或机构来担任监护人。被选定的监护人不得存在可能妨碍其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利益冲突。本节允许州立医院部根据另一条款担任监护人,并允许同一个人同时担任调查员和监护人。

如果公共监护人被指定为监护人,他们现有的保证金和宣誓就足够了,无需额外的保证金或宣誓。其他被选为监护人的公职人员或雇员也无需提供保证金。

如果监护调查结果建议设立监护,该建议应指定最合适的人员、公司、州或地方机构、县官员或由县指定的雇员担任监护人。任何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员、公司或机构,其利益、活动、义务或职责不得损害其代表和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能力。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州立医院部根据第 7284 节担任监护人,或阻止监护调查员和监护人的职能由同一公职人员或雇员行使。
当公共监护人被指定为监护人时,其作为公共监护人的官方保证金和宣誓可代替在授予监护权文书时监护人的保证金和宣誓。任何其他被指定担任监护人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均无需提供保证金。

Section § 535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负责调查某人是否需要监护人的官员的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报告必须建议监护人的权力和职责、对需要照护的人的任何法律限制,以及他们的适当安置地点。报告还需要一份由拟议监护人签署的协议,确认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承担该职责。如果没有其他人愿意或有能力担任监护人,法院可以将公共监护人指定为被认定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

进行监护调查的官员的报告应包含其关于授予监护人的权力、施加给监护人的职责、施加给被监护人的法律限制以及根据第5358条对被监护人的适当安置的建议。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提交给法院的报告还应包含由被推荐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机构签署的协议,证明该个人或机构有能力并愿意担任监护人。如果法院在本章下认定某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且法院在监护调查后建议设立监护,并且法院发现没有其他人或实体愿意并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则公共监护人应担任该人的监护人。

Section § 5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遗产管理人的权力和职责。遗产管理人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的特定部分拥有普遍权力,以及法院可能决定的任何额外权力。法律还列出了对受监护人权利的潜在限制,报告必须就这些限制提出赞成或反对的建议。这些权利包括驾驶特权、签订合同的能力、投票权、同意特定医疗治疗以及拥有枪支。

如果监护权获得批准,这些建议可能导致受监护人在指定领域的权利受到限制。例如,如果报告建议,受监护人可能不被允许拥有驾驶执照或投票。法院在审查报告后决定哪些限制适用。

所有遗产管理人应具有《遗嘱认证法典》第四编第四部分第6章(自第2400条起)中规定的普遍权力,并应具有《遗嘱认证法典》第四编第四部分第6章第11条(自第2590条起)中规定的、法院可能指定的额外权力。报告应列明其建议的额外权力(如有)。报告还应就对拟受监护人施加以下各项限制提出赞成或反对的建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7(a) 拥有驾驶机动车执照的特权。如果报告建议反对这项权利,且法院采纳该建议,则提供监护调查的机构应在监护人任命后,将此情况通知机动车辆管理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7(b) 签订合同的权利。官员可以建议反对该人拥有进行特定类型交易或超过特定金额交易的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7(c) 根据《选举法典》第2208条取消该人的投票资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7(d) 拒绝或同意专门针对受监护人严重残疾的治疗的权利。受监护人应保留第5325条中规定的所有权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7(e) 拒绝或同意与纠正或预防受监护人严重残疾复发无关的常规医疗治疗的权利。法院应就施加此项限制作出具体裁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7(f) 根据第8103条(e)款取消该人持有枪支的资格。

Section § 53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监护人处理被认定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人的职责和程序。它讨论了此类被监护人的安置决定,指出他们必须被安置在满足其治疗需求并保护公众的限制最少的环境中。

监护人可以选择各种类型的机构,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靠近被监护人的家。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监护人要求治疗的权利以及改变被监护人安置的条件。对于涉及精神障碍被监护人的安置,如果变更受到异议,则需要特定的通知程序和听证会。

转移到限制较少的环境可以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除非它们构成安全威胁或存在异议;而转移到限制较多的环境则需要法院通知。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a)(1) 经本节要求听证后由法院命令时,根据本章任命的监护人应按以下方式安置其被监护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a)(1)(A) 对于第5008条(h)款(1)项(A)分项所定义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应安置在法院指定的限制最少的替代场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a)(1)(B) 对于第5008条(h)款(1)项(B)分项所定义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应安置在一个能实现被监护人治疗目的和保护公众的场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a)(2) 该安置可包括医疗、精神科、护理或其他州许可的机构,或州立医院、县立医院、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运营的医院、美国政府医院,或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批准的其他非医疗机构,或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可的机构;此外,在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况下,可安置在县级酒精治疗中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b) 监护人还有权,如果法院命令中明确规定,要求其被监护人接受专门用于纠正或防止被监护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复发的治疗,或要求其被监护人接受与纠正或防止被监护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复发无关的常规医疗治疗。除被监护人面临生命损失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紧急情况外,未经被监护人事先同意或根据第5358.2条获得的明确授权该手术的法院命令,不得对被监护人进行手术。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c)(1) 对于第5008条(h)款(1)项(A)分项所定义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不能安置在其自己的家或亲属的家中,首要优先考虑的是安置在尽可能靠近其家或亲属家中的合适机构。就本节而言,合适机构指为实现治疗目的而可用的、限制最少的居住安置。在法院审议第5356条规定的提供监护调查的官员的报告时,法院应考虑可用的安置替代方案。审议所有证据后,法院应确定对被监护人限制最少且最合适的替代安置。法院还应确定在安置变更时应通知的人员。建议设立监护的人不是住院病人这一事实,不应被法院解释为该人不符合严重丧失行为能力标准的迹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c)(2) 对于第5008条(h)款(1)项(B)分项所定义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首要优先考虑的是安置在一个能实现被监护人治疗目的和保护公众的机构。法院应确定对被监护人最合适的安置。法院还应确定在安置变更时应通知的人员,并且额外要求监护人在任何安置变更前通知地区检察官或代表原籍县的律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c)(3) 对于任何被监护人,如果提出请求,当地精神卫生主任应协助监护人或法院选择被监护人的安置机构。当接受当地精神卫生项目服务的被监护人被安置时,监护人应将该机构的位置以及被监护人转移到其他机构的任何情况告知当地精神卫生主任。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d)(1) 除严重丧失行为能力者(定义见第5008条(h)款(1)项(B)分项)外,监护人可将其被监护人转移至限制性较小的替代安置场所,无需进一步听证和法院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监护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被监护人因状况发生变化,对其自身或他人构成即时且实质性的危险,而需要立即进行限制性更强的安置,则监护人有权将其被监护人安置在限制性更强的机构或医院。尽管有第5328条的规定,如果安置变更至比法院确定的安置场所限制性更强的场所,监护人应向法院、被监护人的律师、县患者权利倡导者以及法院根据(c)款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提供关于安置变更及其理由的书面通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d)(2) 对于严重丧失行为能力者(定义见第5008条(h)款(1)项(B)分项),监护人不得转移其被监护人,除非向法院、被监护人的律师、县患者权利倡导者、作出收容决定的县的地区检察官以及法院指定接收通知的任何其他人提供关于拟议安置变更及其理由的书面通知。如果任何指定接收通知的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反对拟议的转移,该事项应安排进一步听证并获得法院批准。州立医院之间的人员转移不需要通知和听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d)(3) 在根据(2)项监护人寻求转移至限制性较小替代安置场所的听证会上,如果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确定该安置对公众、被监护人或任何其他个人的安全构成威胁,则不应批准该安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d)(4) 关于转移至限制性较小替代安置场所的听证会,无论是根据(2)项还是根据第5358.3条请求的,批准的频率不得超过第5358.3条的规定。

Section § 53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任命为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或公共监护人,他们以及根据特定命令行事的警官,不会对他们所照管的人(即被监护人)的任何行为负法律责任。

Section § 5358.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受监护人需要医疗治疗,而负责他们的监护人尚未获得法院许可强制执行此治疗,那么监护人必须首先获得法院命令。除非是紧急情况,即该人可能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否则都需要这样做。如果受监护人不同意此治疗,他们可以在命令批准之前,要求法院举行听证会进行讨论。

如果被监护人需要医疗治疗,且监护人未获得法院特别授权要求被监护人接受医疗治疗,则监护人应在通知被监护人后,获得法院命令以进行该医疗治疗,但被监护人面临生命损失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紧急情况除外。如果被监护人选择对法院命令的请求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听证,该听证应在批准命令之前举行。

Section § 53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监护人(即受监护的人)或经同意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如果他们想对被剥夺的某些权利或授予监护人的权力提出异议,可以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他们每六个月只能提出一次此类听证会请求。

即使他们请求举行此听证会,他们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他们的整体被监护人身份,而不影响其他权利。听证会不包括陪审团。如果被监护人的投票权被恢复,法院必须通知州务卿。

该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3(a) 任何时候,被监护人或经被监护人或其律师同意的任何代表被监护人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举行听证会,对根据第5357条被剥夺的权利或根据第5358条授予监护人的权力提出异议。但是,在本条规定的首次听证会申请提交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复审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3(b) 根据本条提出的听证会请求,不影响被监护人根据第5364条就其被监护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复审的权利。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不包括陪审团审判。如果一个人的投票权被恢复,法院应根据《选举法》第2211.5条向州务卿发出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58.3(c) 本条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3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未经允许离开机构时,将其带回监护。如果需要,监护人可以请求执法人员协助拘留被监护人,并将其送回原机构或县内指定的治疗中心。此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附有证明请求人是合法监护人的文件。法律还建议,执法人员在执行这些任务时应着便装并使用无标记车辆,以保持谨慎。

当根据本章被安置在机构中的任何被监护人未经监护人或机构负责人批准离开机构时,或者当根据本章任命的监护人认为有必要将其被监护人转移到县指定治疗机构时,监护人可以将被监护人带回监护并送回该机构,或将其转移到县指定治疗机构。监护人可酌情请求执法人员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325条拘留被监护人并将其送回其被安置的机构,或将其转移到县指定治疗机构。此类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监护委任书的经认证副本,表明请求拘留和转移的人是根据本章任命的被请求拘留人员的监护人。监护人或其助理或副手均可根据本条请求拘留。在可能的情况下,负责根据本条逮捕人员的人员应着便装并乘坐无标记车辆。

Section § 5358.6

Explanation

如果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安置在住院机构,他们也可以要求被监护人接受门诊治疗。但在这样做之前,监护人必须确保精神卫生机构同意提供门诊治疗,并且该机构必须指派专人监督门诊治疗。这项协议需要告知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主管。此外,每90天,门诊治疗监督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护人和机构负责人报告被监护人的状况和进展。

任何根据第5358条将其被监护人安置在住院设施的监护人,也可以要求被监护人接受门诊治疗。在此之前,监护人应获得精神卫生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确保被监护人将接受门诊治疗,并且该机构负责人将指定一人作为被监护人的门诊治疗监督员。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应将此协议通知县精神卫生主管或其指定人员。在门诊治疗开始后,每隔90天,门诊治疗监督员应向监护人以及精神卫生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被监护人的状况和进展。

Section § 535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受监护人(即被监护人)对其安置地点或被监禁条件提出异议的程序。法院可以在监护权最初设立的县,或者被监护人目前所在的县,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果被监护人胜诉并获释,他们必须返回监护权开始的县。

Section § 5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监护人必须在被告知被监护人不再需要当前机构的照护后,七日内为被监护人找到新的安置地点。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做到,监护人有最多三十天的时间来安排新的安置。

如果三十天后仍未能找到新的安置地点,监护人必须与该机构的专业负责人商议,以确定将该被监护人转移的最早可能日期。

根据本章任命的监护人,在其收到负责照护被监护人的机构负责人通知,告知被监护人不再需要该机构提供的照护或治疗后,应当在七日内为其被监护人寻找替代安置。
如果异常情况或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在七日内为被监护人找到替代安置,监护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找到此类安置。
如果在三十日期限结束时仍无法找到替代安置,监护人应当与该机构的专业负责人协商,然后他们应当确定可以获得此类替代安置的最早可行日期。

Section § 5360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负责监护调查的官员需要向法院提出的建议。他们的报告应根据最初建议设立监护权的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或不建议对个人权利施加某些限制。此外,如果被监护人或其遗产有特殊需要,该官员还应建议监护人是否应拥有《遗嘱认证法典》中列出的额外权力。这包括与提出建议的专业人士协商,以提出量身定制的建议。

负责监护调查的官员应在其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根据根据第5352条建议设立监护权的专业人士的决定,建议赞成或反对施加第5357条规定的残疾限制。
如果个别患者或其遗产的需要要求此类权力,负责监护调查的官员应在其报告中建议《遗嘱认证法典》第2591条规定的监护人的任何额外权力。在做出此项决定时,负责监护调查的官员应咨询根据第5352条建议设立监护权的专业人士。

Section § 5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监护权(一种指定某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安排)在监护人被任命一年后自动终止。如果在此期限后仍需要监护,监护人可以申请延长一年,申请中必须包含医学意见,证明该个人仍因精神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导致功能严重受损。监护权终止时,机构必须释放被监护人,除非法院批准继续羁押。

必须制定一份护理协调计划,帮助被监护人重新融入社会。该计划应详细说明后续预约,并涉及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和行为健康部门在内的多个方面。此外,提供者必须多次尝试联系该个人,以确保后续预约的进行。法律规定,护理协调应立即开始,无需等待部门制定标准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1(a) 根据本章启动的监护权应在高等法院任命监护人一年后自动终止。临时监护人的服务期限不计入该一年期限。当监护人被任命为遗产监护人时,监护人应在合理时间内继续拥有高等法院根据监护人申请认为必要的遗产管理权,以用于 (1) 收集在监护期间产生但在终止日期前未收取的资产或收入,(2) 支付在监护期间产生且监护人在终止前已获通知但在终止日期前未支付的费用,以及 (3) 完成房地产销售,如果终止日期时唯一剩余的行为是实际产权转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1(b) 如果在初始或后续监护期终止时,监护人认为仍需要监护,监护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重新任命为监护人,以延长一个后续的一年期。该申请应包括两名医生或持有心理学博士学位且在情绪和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方面至少有五年研究生经验的执业心理学家的意见,即被监护人因精神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导致的功能严重受损。如果监护人无法获得两名医生或心理学家的意见,监护人应请求法院指定他们。申请还应包括监护人的证明,证明他们已考虑了所有可用的监护替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346条的辅助门诊治疗和根据第5978条的CARE法案计划(如适用),并且建议重新任命监护人,因为没有合适的替代方案。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1(c)(1) 监护权终止时,安置被监护人的机构应根据被监护人的请求释放被监护人。监护人提交的重新任命申请或公共监护人提交的任命申请应在自动终止日期前至少30天送达该机构。机构只有在监护程序尚未完成且法院命令将被监护人羁押直至程序完成的情况下,才能在终止日期结束后羁押被监护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1(c)(2) 至少应由个人、机构、县行为健康部门、医疗保健支付方(如果与县不同)以及个人指定的其他适当人员制定一份护理协调计划,并在被监护人获释前提供给他们。护理协调计划应包括与适当的行为健康专业人员的首次后续预约。预约信息应在个人获释前提供给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都不得仅根据本款要求被非自愿羁押,超过其原本符合获释条件的时间。获释后的所有护理和治疗均应是自愿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1(c)(3) 为了护理协调和安排后续预约,根据 (c) 款 (2) 项被转介的、离开机构的个人所对应的健康计划、精神健康计划、初级保健提供者或其他适当提供者,应真诚努力至少三次联系该被转介的个人,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电话、邮件或亲自外展,以最有可能联系到个人的方式或多种方式进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1(c)(4) 根据本款制定护理协调计划的要求应立即生效,无需等待部门按照第5402.5条的要求制定示范护理协调计划。

Section § 5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高等法院书记员必须在一年期监护权即将终止前至少60天,通知监护人、被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如果监护人是私人当事人,则还需额外通知精神卫生主管和负责监护调查的县级官员。

如果监护人希望延长监护权,他们必须在监护权到期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所有关键方都将收到此申请的通知,并且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或陪审团审理,以决定监护权是否应继续。

如果监护人未提出申请,法院将自动终止监护权,并向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发送最终通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2(a) 高等法院书记员应在一年期限届满前至少60天,通知每位监护人、其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所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被监护人的律师。如果监护人是私人当事人,高等法院书记员还应在一年期限届满前至少60天,通知精神卫生主管和根据第5355条提供监护调查的县级官员。通知应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215条送达。通知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______县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
编号 ____
事由
监护权终止通知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致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律师、监护人、被监护人所在机构的专业负责人、县精神卫生主管以及提供监护调查的县级官员。)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____条于____为____设立的一年期监护权将于____终止。如果监护人____希望将监护权再延长一年,他或她必须在____之前向法院提交申请。在请求法院举行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可自行决定接受或驳回监护人的申请。
如果监护人申请重新设立监护权,则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所在机构的专业负责人、被监护人的律师,以及(如果监护人是私人当事人)县精神卫生主管和提供监护调查的县级官员都应收到通知。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则应就“被监护人是否仍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并需要监护”这一问题举行法院听证会或陪审团审理(以请求方所选为准)。如果私人监护人未申请重新任命,提供监护调查的县级官员可推荐另一位监护人。此类申请应被视为重新任命监护人的申请。
_____
高等法院书记员
由 _____ 副书记员 _____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2(b) 在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或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可自行决定接受或驳回监护人的申请。
如果监护人未在一年期限届满时或届满前申请重新设立监护权,法院应发布终止监护权的法令。该法令应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215条送达给监护人及其被监护人,并应附有第5368条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声明。

Section § 5363

Explanation

如果监护人在其最初的一年任期届满后,仍善意地继续履行职责,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追溯性地批准其行为。这确保了他们在正式权限中断期间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得到法律认可,并且即使他们未及时申请重新任命,也能不间断地继续其职责。

如果监护人在最初的监护令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善意地继续履行职责超过一年期限,他可以申请并应获颁一项法令,批准其在一年期限后的行为。该法令应规定对监护人进行追溯任命,以确保在监护人未及时申请重新任命的情况下,其权限的连续性。

Section § 5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监护人(即受监护的人)随时请求法院复查其被监护人的身份。但是,在首次提出此类复查请求后,他们在六个月内不能再次提出请求。如果在此次复查后监护权终止,法院必须通知州务卿。这项法律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4(a) 任何时候,被监护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复审其被监护人身份。但是,根据本条规定提交首次复审申请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复审申请。如果根据本条规定终止监护,法院应根据《选举法》第 (2211.5) 条的规定向州务卿发出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4(b) 本条将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536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根据本章提交申请时,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此外,法院必须在申请提交后的五天内,为已处于或将处于监护状态的人指定一名律师,例如公设辩护人。

本章项下的所有申请,均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举行听证会。法院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五天内,为被监护人或拟被监护人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

Section § 53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监护人或拟被监护人可以选择不让建议设立监护的医生或提供治疗的医生出席法庭听证会。这只有在双方同意将医生的建议和记录作为证据,而不是让医生亲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Section § 53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1969年7月之前被送入精神健康机构或被卫生官员拘留的人进行评估和可能释放的规则。1972年1月之后,这些人最长只能被拘留180天。在此之后,他们必须接受专业评估,以确定他们是否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或者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严重丧失行为能力。

如果评估结果认为该人没有危险或没有严重丧失行为能力,除非他们自愿同意留下,否则应予释放。如果该人需要进一步治疗或可能需要监护,该机构必须遵循额外的法律程序以确保适当的结果。

如果评估确定需要监护,但到1972年6月30日仍未提交监护申请,则该人的拘留必须结束,除非他们选择自愿留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6.1(a) 任何于1969年6月30日根据法院承诺被拘留的人,在私人机构、县精神病医院、退伍军人事务部设施或其他美国政府机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或根据地方卫生官员的申请在州立医院或退伍军人事务部设施被拘留的人,依照1969年7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旧第5567条或第6000至6019条(含)的规定,在1972年1月1日之后,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6.1(b) 任何在本条生效日期根据本条被拘留的人,应由县指定并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第5150条批准的设施进行评估,作为72小时治疗和评估设施。评估应根据被拘留者所在机构负责人的请求进行。如果负责评估和治疗设施的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认为,对被拘留者的评估可以在被拘留者所在机构由该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则无需在评估和治疗设施进行评估,而应在其被拘留的机构或其他地方进行评估,以确定该人是否对他人、自己构成危险,或因精神障碍而严重丧失行为能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6.1(c) 任何根据本条进行评估的人,如果负责评估和治疗设施的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认为,被评估者不对他人或自己构成危险,或未因精神障碍而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则应在评估完成后立即从其被拘留的机构释放,除非该人自愿同意留在其被拘留的机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6.1(d) 如果负责设施的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认为,被评估者需要强化治疗或建议进行监护,则该专业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第5部分第1章第2节第4条(自第5250条起)或第3章(自第5350条起)的规定进行处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66.1(e) 如果评估确定该人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并建议进行监护,且该人的监护申请未在1972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则该人的法院承诺或根据地方卫生官员申请的拘留应终止,患者应被释放,除非其同意自愿接受治疗。

Section § 5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本章设立了监护权,它将优先于任何与酗酒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问题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相关的先前法律收容令。

Section § 53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人曾受监护,并不意味着在监护结束后,他们就自动被认为无法自己做决定。

不再是被监护人的人,不应仅仅因为他曾是根据本部分规定而被监护人,就被推定为无行为能力。

Section § 536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一名由法院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在刑事案件中此前被认定为精神失常后恢复精神能力时,该监护人必须通知相关当局和法律当事人。这包括法院、治安官、地方检察官以及该人的律师。收到通知后,法院会命令治安官将被监护人带回法院。在他们返回后的两天内,法院必须决定该人在等待审判期间是否可以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

当一名根据《刑法典》第1370条被认定为精神失常且有待决刑事指控的被监护人恢复其精神能力时,监护人应将该事实证明给刑事指控待决县的法院、治安官和地方检察官,以及被告的在案律师。
法院应命令治安官立即将被告送回刑事指控待决的法院。在被告返回后的两个司法日内,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被告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前是否有权获得保释或自行具结释放。

Section § 5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可以为被指控犯罪的人启动监护程序。即使根据《刑法典》第1370条有正在进行或待决的诉讼,这项规定也适用。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章可针对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启动监护程序,无论是否已根据《刑法典》第1370条提起诉讼或已启动程序。

Section § 537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设立一种称为“监护”(conservatorship)的法律监护,但没有足够的钱聘请律师,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律师来帮助他们。这可以是政府律师(县法律顾问)或私人律师。但是,只有在地方政府的监事会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指定县法律顾问。

Section § 5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聘请一家非营利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立医院内患者权利的倡导以及对虐待或忽视行为的调查。该机构将处理有关精神健康服务接受者的投诉,为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提供支持,审查相关项目,并提供培训。此外,承包商必须制定倡导服务计划并建立申诉程序。这些服务的合同期限最长可达五年,但州部门保留为特定目的进行自身调查的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a) 州立医院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一家符合第5510节 (b) 款规定标准的单一非营利机构签订合同,以开展 (1) 至 (5) 款所列的活动。这两个州部门应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以确保合同的有效管理以及影响县级患者权利项目的必要活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a)(1) 为居住在州立医院的精神残疾人士提供患者权利倡导服务,并对涉嫌或被怀疑的虐待和忽视(包括死亡)进行调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a)(2) 调查并酌情采取必要行动,解决居住在持牌医疗或社区护理机构中,来自或关于精神健康服务接受者的投诉,这些投诉涉及虐待、不合理剥夺或惩罚性扣留本分部保障的权利,且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无法解决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a)(3) 根据第5520节规定的职责,向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提供咨询、技术援助和支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a)(4) 对患者权利项目进行项目审查。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a)(5) 使所有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能够在线便捷获取患者权利倡导培训材料。培训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第5512节所述的主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b) 服务应与适当的精神健康患者权利倡导者协调提供。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c)(1) 承包商应制定一项计划,为居住在州立医院的精神残疾人士提供患者权利倡导服务,并对涉嫌或被怀疑的虐待和忽视(包括死亡)进行调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c)(2) 承包商应与全州精神健康患者权利倡导者组织、全州精神健康服务使用者组织、全州精神残疾人士家属组织以及全州县级精神健康主任组织协商制定该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c)(3) 为确保精神残疾人士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倡导服务,承包商应建立申诉程序,并告知根据合同接受服务的人士其他倡导服务的可用性,包括第4901节中规定的保护和倡导机构以及第5520节中规定的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提供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d) 本节不限制或局限该部门为人事、刑事和诉讼目的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审查和调查的权力。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0.2(e) 州立医院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联合签订多年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五年。

Section § 5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负责评估受监护人,他们不能与受监护人被安置的机构有任何经济关联。这是为了防止评估人的职责与机构的利益之间出现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此外,如果提供精神健康治疗与管理监护之间出现利益冲突,调查和管理应独立进行。参与精神健康治疗和监护管理的人员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详细说明各自的职责以及如何处理冲突。

任何负有评估受监护人职责的人,或事实上为本章项下任何目的评估受监护人的人,不得在受监护人将被安置或已安置的机构中拥有经济上或其他受益权益。
监护调查和管理应独立于任何为受监护人提供精神健康治疗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如果已证明现有安排在受监护人的治疗需求与监护调查或管理之间产生利益冲突。负责受监护人精神健康治疗的个人或机构应与监护调查员和管理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议定书,以规定向受监护人提供服务的事宜。该协议或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协议或议定书各方个人或机构的职责,并应明确规定解决机构或个人之间争议或利益冲突的程序。

Section § 537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来自另一个法律领域(具体而言是《遗嘱认证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根据本章设立的监护。监护是指指定某人替无法自行做决定的人做出决定。此外,司法委员会被要求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通过一项具体的法院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这些规定的适用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2(a) 《遗嘱认证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章设立的监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2(b) 司法委员会应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法院规则以实施本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372(c) 本条的(a)款应于20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