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50(a) 任何参与根据本章提交投诉或提供信息的人员,或参与由此产生的司法程序的人员,应被推定为善意行事,除非该推定被推翻,否则应免除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并应免除任何可能招致或施加的处罚、制裁或限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50(b) 任何人不得故意阻碍任何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履行本章所述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触客户或潜在客户,或接触其记录(无论是财务、医疗或其他方面的记录),或接触其他信息、材料或记录,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本章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50(c) 适用第5325条规定的机构,不得因患者或员工启动或参与本章规定的任何程序而以任何方式歧视或报复患者或员工。机构试图驱逐患者,或对患者进行任何歧视性待遇,如果该患者本人或代表其在投诉提交给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之日起120天内提交了投诉,则应推定该行为是机构为报复投诉而采取的,除非该推定被推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50(d) 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不得故意违反本章关于客户隐私和个人身份信息保密性的规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50(e) 任何被发现违反(b)款或(d)款规定的人员或机构,应支付由法院确定的民事罚款,金额不低于一百美元($100),或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该罚款应存入县级普通基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50(f) 作为独立承包商或签约组织员工履行此职责的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应享有根据第5525条提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