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倡导患者权利项目
Section § 5510
这项法律强调加利福尼亚州有责任保护精神残疾人士的权利。它承认这些个体面临虐待和忽视的风险,并指出当倡导服务由直接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州政府部门提供时,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为确保公正的倡导,州政府打算让这些服务由一家独立的、只提供倡导服务且不承担其他精神卫生服务职责的承包商提供。该承包商必须是非营利性质,并有能力提供全州范围的服务。
法律还规定,这些倡导服务不能通过州公务员制度来完成,必须外包以避免冲突。一份谅解备忘录将确保这些倡导服务的有效管理,尤其是在县级患者权利项目中。本外部倡导服务要求的例外情况在单独的条款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5512
这项法律要求对帮助精神残疾人士的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进行培训。培训由指定的承包商进行,旨在使倡导者具备全面的知识和技能。他们必须了解精神健康服务系统、应享权利和各项权利,同时熟悉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倡导者还应擅长与服务接受者合作、进行面谈、提供咨询以及调查投诉。此外,他们还需要精通行政和司法程序,以便在听证会中有效代表客户。培训强调了倡导伦理和原则的重要性,并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513
这项法律要求患者权利计划充当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之间的中间人。
Section § 5514
通过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患者权利委员会,并配有两名临时成员,旨在就影响患者权利的政策向卫生部门负责人提供指导。该委员会负责评估县级精神健康计划中关于患者权利的部分,并就其是否充分提供建议。临时成员在为精神健康服务接受者提供独立倡导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