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利福尼亚州有责任保护精神残疾人士的权利。它承认这些个体面临虐待和忽视的风险,并指出当倡导服务由直接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州政府部门提供时,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为确保公正的倡导,州政府打算让这些服务由一家独立的、只提供倡导服务且不承担其他精神卫生服务职责的承包商提供。该承包商必须是非营利性质,并有能力提供全州范围的服务。

法律还规定,这些倡导服务不能通过州公务员制度来完成,必须外包以避免冲突。一份谅解备忘录将确保这些倡导服务的有效管理,尤其是在县级患者权利项目中。本外部倡导服务要求的例外情况在单独的条款中有所说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a)(1) 加利福尼亚州承担其责任,以确保和维护精神残疾人士的权利,并承担一项义务(由州立医院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执行),以确保在州立医院以及获得许可的医疗和社区护理机构中,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和关于精神卫生服务接受者权利的政策得到遵守和保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a)(2) 精神疾病患者容易遭受虐待、忽视以及不合理和非法的权利剥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a)(3) 以前由州精神卫生部(包括人权办公室和调查员)以及州立医院的患者权利倡导者和州立医院调查员提供,并已移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的关于患者虐待和忽视的患者权利倡导和调查服务,可能已经或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冲突的表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a)(4) 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服务具有特殊和独特的性质,因此必须根据《政府法典》第19130条(b)款(3)项的规定外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b) 因此,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利益冲突的表象,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所述的患者权利倡导和调查服务应由第5370.2条中指定的一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承包商提供: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b)(1) 该承包商能够证明其有能力为精神残疾人士提供全州范围的倡导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b)(2) 除倡导服务外,该承包商对向精神残疾人士提供服务不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c) 就本条而言,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利益冲突的表象,州患者权利倡导和调查服务的目标和宗旨无法通过利用根据常规州公务员制度选拔的人员来实现。因此,部门根据本条签订的合同,经《政府法典》第19130条(b)款(3)项和(5)项允许和授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d) 州立医院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一个单一的非营利实体签订合同,以根据第5370.2条的规定,为精神残疾人士提供保护和倡导服务。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应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以确保有效管理合同以及影响县级患者权利项目的所需活动。该实体应负责确保在州立医院以及获得许可的医疗和社区护理机构中,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和关于精神卫生服务接受者权利的政策得到遵守。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0(e) 本条中提供的关于潜在利益冲突的发现和声明不适用于根据第3条(从第5520条开始)提供的倡导服务。

Section § 5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立医院院长或各州立医院的执行院长聘请外部人员或机构,在州立医院内为患者提供权利倡导服务。

Section § 5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对帮助精神残疾人士的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进行培训。培训由指定的承包商进行,旨在使倡导者具备全面的知识和技能。他们必须了解精神健康服务系统、应享权利和各项权利,同时熟悉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倡导者还应擅长与服务接受者合作、进行面谈、提供咨询以及调查投诉。此外,他们还需要精通行政和司法程序,以便在听证会中有效代表客户。培训强调了倡导伦理和原则的重要性,并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的培训应由第5510条中指定的承包商提供,该承包商负责向精神残疾人士提供保护和倡导服务。培训应旨在确保所有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具备以下能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a) 了解接受精神健康服务人士的服务系统、经济权益和服务权利。此知识应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可用的治疗和服务资源,以确保及时获得治疗和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b) 了解机构和社区设施中患者的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c) 了解民事强制收治法规和程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d) 了解影响精神健康服务接受者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e) 能够有效且尊重地与服务接受者和提供者、公共行政人员、社区团体和司法系统合作。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f) 具备面谈和咨询服务接受者的技能,包括提供信息和适当转介。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g) 具备调查和评估投诉以及筛选法律问题的能力。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h) 了解行政和司法正当程序,以便在行政听证会上提供代理,并在必要时协助司法听证会,以履行第5522条关于倡导者与法律代表之间合作的意图。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i) 了解并致力于倡导伦理和原则。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12(j) 本节应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5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患者权利计划充当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之间的中间人。

患者权利计划应作为县级患者权利倡导者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之间的联络机构。

Section § 5514

Explanation

通过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患者权利委员会,并配有两名临时成员,旨在就影响患者权利的政策向卫生部门负责人提供指导。该委员会负责评估县级精神健康计划中关于患者权利的部分,并就其是否充分提供建议。临时成员在为精神健康服务接受者提供独立倡导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应通过加州行为健康规划委员会成立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患者权利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任命的两名特设成员补充,应就影响患者权利的部门政策和实践向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和州立医院总监提供建议。委员会还应审查每个县精神健康计划或履约合同中的倡导和患者权利组成部分,并就每个计划或履约合同在保护患者权利方面的充分性向医疗保健服务总监和州立医院总监提供建议。委员会的特设成员应是具有在为精神健康服务接受者建立和提供独立倡导服务方面丰富经验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