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0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只是将《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部分命名为《Lanterman-Petris-Short 法案》。

本部分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Lanterman-Petris-Short 法案》。

Section § 50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处理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发育障碍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的目标。其旨在终止不当、无限期的收容,并确保这些人获得快速评估和治疗。公共安全是优先事项,同时通过法律审查保护个人权利。该法律还旨在提供个性化治疗方案,并通过有效利用所有可用资源来避免浪费开支。它还进一步确保防止犯罪行为,并制定了在尽可能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服务时保护个人权利的标准。

本部分和第1.5部分(自第5585条起)的规定应解释为促进以下立法意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a) 终止对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发育障碍和慢性酒精中毒者不当、无限期和非自愿的收容,并消除法律上的残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b) 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因慢性酒精中毒而受损者提供及时评估和治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c) 保障和保护公共安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d) 通过司法审查保障个人权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e) 通过监护计划为严重残疾者提供个性化治疗、监督和安置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f) 鼓励充分利用所有现有机构、专业人员和公共资金来实现这些目标,并防止服务重复和不必要的开支。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g) 保护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和发育障碍者免受犯罪行为侵害。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h) 为根据本部分和第1.5部分(自第5585条起)接受服务者的个人权利保护提供一致标准。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1(i) 在适合根据本部分和第1.5部分(自第5585条起)接受服务的每个人的需求的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服务。

Section § 5002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的人不再能被法院合法强制收治。相反,如果他们选择,可以获得相关服务。同样,癫痫患者也不再受法院强制收治。然而,本节不改变任何关于强制收治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智力障碍者或精神错乱刑事罪犯的现有法律,除非其他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2(a) 患有精神健康障碍者和患有慢性酒精中毒者不再受司法强制收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2(b) 患有精神健康障碍者应根据本部分获得服务。患有慢性酒精中毒者若选择根据第二章第3条(自第5225节起)的规定获得服务,则可根据本部分获得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2(c) 癫痫患者不再受司法强制收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2(d) 本部分不应被解释为废除或修改与强制收治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智力障碍者和精神错乱刑事罪犯相关的法律,除非《刑法典》第4011.6节另有明确规定,或根据其他法规的明确规定。

Section § 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人们可以随时自由寻求精神健康服务。它不限制任何人直接向公共或私人机构或执业者申请,也不限制任何人通过其他机构或执业者转介寻求精神健康帮助。

Section § 5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精神健康障碍者和发育障碍者必须获得与本州其他居民相同的犯罪保护。

Section § 5004.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认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是犯罪受害者,他们可以向警方报案。这份报告不是保密的。除非报案人明知是虚假报告,否则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地区检察官根据报告和进一步调查认为很可能发生了犯罪,他们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重要的是,仅仅提交这份报告并不能证明犯罪已经发生,也不应影响法院的判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成年监护人或其他合理认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是犯罪受害者的人,可以向适当的执法机构提交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所指控罪行的性质和任何相关证据。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报告中的信息不应以任何方式视为保密。任何人因根据本条授权提交报告而不会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提交了虚假报告且该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该报告是虚假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4.5(b) 如果所指控罪行发生地的县地区检察官,根据报告中包含的证据以及通过常规调查程序获得的其他证据,认定存在合理可能性已发生犯罪或公共罪行,并且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发育障碍的人是受害者,则该地区检察官可以提交一份基于信息和信念核实的诉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4.5(c) 法定监护人、成年监护人或任何其他人根据本条提交报告,不应构成已发生犯罪或公共罪行的证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由事实认定者考虑。

Section § 50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如果某人根据本法这一部分的规定卷入请愿或法律程序,他们不会仅仅因为参与了这一过程而自动丧失任何合法权利或产生任何新的法律问题,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5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评估或治疗而被拘留,他们可以选择通过祈祷的方式接受治疗,只要这是公认宗教习俗的一部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希望他们接受这种治疗,未成年人也有同样的选择。

Section § 50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部分的规定不会取消之前法院根据旧法律作出的关于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或有酒精问题的人的裁决。

Section § 50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评估”是指由合格专业人员对一个人的健康和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包括远程医疗选项。 “强化治疗”是指由认证专业人员提供的必要医院服务,可能包括符合Medi-Cal报销条件的机构。 “危机干预”是指专业人员为处理紧急健康或家庭状况提供的即时援助。定义还包括“法院指令评估”(由法院强制进行的评估)和“转介”(将个人连接到适当护理服务)。 本节将“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定义为因精神健康或严重物质使用障碍而无法照顾基本需求的人,或在法庭上被认定为精神失常的人。它不包括那些仅有智力障碍的人。治疗的具体机构类型和专业标准已概述,社会服务和治安人员的作用也已阐明。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1) 为第2章第1条(自第5150条起)、第2条(自第5200条起)、第3条(自第5225条起)和第4条(自第5250条起)之目的,以及为第3章(自第5350条起)之目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1)(A) 一个人因精神健康障碍、严重物质使用障碍,或同时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和严重物质使用障碍,而处于无法满足其食物、衣物、住所、人身安全或必要医疗护理等基本个人需求的情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1)(B) 一个人根据《刑法典》第1370条被认定为精神失常的情况,且存在以下所有事实: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1)(B)(i) 在被收押时,针对该人的申诉、起诉书或控告书,指控其犯有涉及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严重威胁他人身体健康的重罪。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1)(B)(ii) 根据《刑法典》第1368.1条(a)款第(2)项,对申诉已作出可能原因的认定,或根据《刑法典》第859b条进行了初步审查,或大陪审团的起诉,且该申诉、起诉书或控告书尚未被驳回。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1)(B)(iii) 由于精神健康障碍,该人无法理解针对其进行的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且无法以理性的方式协助律师进行辩护。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1)(B)(iv) 该人因精神疾病、缺陷或障碍而对他人构成实质性人身伤害的危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2) 为第2章第3条(自第5225条起)和第4条(自第5250条起)之目的,以及为第3章(自第5350条起)之目的,“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包括一个人因慢性酒精中毒导致损害,无法满足其食物、衣物、住所、人身安全或必要医疗护理等基本个人需求的情况。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3) “严重丧失行为能力”一词不包括仅因智力障碍而导致智力障碍的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h)(4) 县可通过其理事机构通过决议,选择推迟实施由立法机关2023-24届常会参议院第43号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改,直至2026年1月1日。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i) “和平官员”指根据《刑法典》第2部第3编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定义的,经正式宣誓的和平官员,且已完成由和平官员标准和培训委员会设立的基本培训课程,或《刑法典》第830.5条中规定的任何假释官或缓刑官,在处理其负有法律规定职责的案件时。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j) “认证后治疗”指根据第2章第6条(自第5300条起)进行的额外治疗期。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k) “法院”,除非另有规定,指记录法院。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l) “抗精神病药物”指通常用于治疗精神病症状及其他严重精神和情绪障碍的任何药物。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m) “紧急情况”指为挽救生命或防止对患者或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立即采取行动不顾当事人反对施加治疗是必要的,且事先征得同意不切实际的情况。治疗前无需等到伤害发生或变得不可避免。
(n)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n)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n)(1) “指定机构”、“县指定评估和治疗机构”或“县指定提供强化治疗机构”指符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第5404条正式设立的指定要求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n)(1)(A) 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精神健康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n)(1)(B) 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n)(1)(C) 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精神健康康复中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n)(1)(D) 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精神健康计划认证的提供危机稳定服务的提供者场所。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n)(1)(E) 由州公共卫生部许可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n)(1)(F) 由州公共卫生部许可的急性精神病医院。

Section § 5008.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司法强制收治”一词在特定法律分部中的含义。它包括因被认定为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而被安置在州立医院的个人;通过申请或法院命令入住州立医院的发育障碍者;以及根据《刑法典》被强制收治到州立医院的个人。本质上,它指的是各种类型的法院命令的强制收治到州立医疗机构的情况。

在本分部以及第4分部(自第4000条起)、第4.1分部(自第4400条起)、第6分部(自第6000条起)、第7分部(自第7100条起)和第8分部(自第8000条起)中,“司法强制收治”一词指以下所有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1(a) 根据第6分部第2部分第2章第1条(自第6300条起)的规定,被安置在州立医院或机构单位进行观察或被强制收治到州立医院部的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1(b) 根据第6分部第2部分第2章第2条(自第6500条起)的规定,经申请入住州立医院或根据法院命令被强制收治到州立发展服务部的发育障碍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1(c)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被强制收治到州立医院部或州立医院的人员。

Section § 50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涉及个人精神健康的法律案件中,如何考虑其过去的精神健康状况。它要求审查患者的精神障碍病史,以判断他们是否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威胁,或者是否已严重丧失生活能力。这些证据包括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的报告、医疗记录,以及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医疗机构必须尽力将家属提供的信息提交给法庭。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以不予采纳。最后,本条规定不限制患者对法庭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2(a) When applying the definition of mental disorder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s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200),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250), and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275) of Chapter 2 and Chapter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350), the historical course of the person’s mental disorder, as determined by available relevant information about the course of the person’s mental disorder, shall be considered when it has a direct bearing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the person is a danger to others, or to himself or herself, or is gravely disabled, as a result of a mental disorder. The historical course shall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evidence presented by persons who have provided, or are providing, mental health or related support services to the patient, the patient’s medical records as presented to the court, including psychiatric records, or evidence voluntarily presented by family members, the patient, or any other person designated by the patient. Facilities shall make every reasonable effort to mak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patient’s family available to the court. The hearing officer, court, or jury shall exclude from consideration evidence it determines to be irrelevant because of remoteness of time or dissimilarity of circumstance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08.2(b)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applied to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5328 or to limit existing rights of a patient to respond to evidence presented to the court.

Section § 5009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接受评估或治疗,您有权选择您的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员,只要这符合该机构的政策和现有人员情况。

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专门机构(其职责是保护发育障碍人士的权利)查阅居住在专门机构中的人士的记录,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该机构必须收到该人士本人或代表其提出的投诉,并且该人士必须在其理解和能力范围内同意分享其记录。

其次,该人士不得拥有私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者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是州政府或州政府指定代表。

在本州设立的机构,为履行1984年联邦《发育障碍法》第142条的规定和保证,建立一个保护和倡导发育障碍人士权利的系统(该术语的定义见联邦法案第102(7)条),应有权查阅居住在发育障碍人士机构中的发育障碍人士的记录,当以下两个条件均适用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0(1) 该机构已收到该人士本人或代表该人士提出的投诉,且该人士在其能力范围内同意披露这些记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0(2) 该人士没有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或者该人士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是州政府或州政府指定的人员。

Section § 5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本法律部分所涵盖的原因被羁押,这不能影响他们获得医疗保健付款或报销的资格。这包括他们可能通过Medi-Cal、根据特定州医疗保健法规许可的医疗保健计划,或任何在加州运营的健康保险提供商获得的医疗服务。

某人根据本部分被羁押的事实,不得用于确定该人根据Medi-Cal计划、任何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许可的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任何在该州经营的提供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已申请或已获得的心理健康或其他医疗保健服务的付款或报销资格。

Section § 501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立法机关希望通过共享信息,简化机构、提供者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员转介,前提是这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规定。

此外,它鼓励市县精神卫生部门在其网站上发布并定期更新一份清单,列出针对患有精神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人员的可用门诊服务和资源。该清单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机构、提供者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转介应通过根据第5328节以及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共享信息和记录来促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3(b) 鼓励各市或县精神卫生部门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列出该市或县内针对患有精神健康障碍和物质使用障碍人员的门诊服务和其他资源的最新清单,供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查阅。互联网网站上的服务清单应由市或县精神卫生部门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Section § 5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使用多种资金来源提供精神健康服务,前提是遵守所有州和联邦法律,并符合《精神健康服务法案》。具体来说,各县可以使用专门用于精神健康和行为健康的多个账户的资金来资助这些服务。

此外,任何人不得仅仅因为其法律身份(无论是自愿寻求帮助还是非自愿接受服务)而被拒绝获得由行为健康服务基金资助的服务。如果这项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这不会影响法律中其他仍可在没有该无效部分的情况下运作的条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4(a) 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符合《精神健康服务法案》,以下两项规定适用于第2章第1条(自第5150节起)和第4条(自第5250节起)以及第3章(自第5350节起):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4(a)(1) 各县可以使用从地方收入基金的精神健康子账户、精神健康公平子账户和车辆牌照征收账户分配给各县的资金,从2011年地方收入基金支持服务账户内的精神健康账户和行为健康子账户的资金,以及根据第5847节纳入县级计划的行为健康服务基金的资金,以及审计长为此目的向各县分配的任何其他资金来支付服务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4(a)(2) 任何人不得仅因其自愿或非自愿的法律身份而被拒绝获得由行为健康服务基金资助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014(b)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5020.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3到18岁的孩子,曾因精神健康问题在州立医院接受治疗,即将出院,就必须为他们制定一个出院后的支持计划。这个计划应该解决他们可能有的任何教育或培训需求,只要这些对他们的健康和幸福很重要。

Section § 511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其居住县以外的机构接受安置,而相关法律程序在另一个县的高等法院举行,那么举行该程序的县必须准备并认证一份费用清单,列明调查、准备、进行程序以及任何上诉所产生的费用。这份费用清单将送交该人居住的县,由该县偿付这些费用。如果无法确定该人的居住县,则由该人最初被拘留的县来偿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5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没有公设辩护人,它可以支付律师费用,为在特定法律程序中有权获得律师代理的人提供服务。

Section § 5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接受精神健康治疗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或届满前获释,那么参与治疗的特定人员和机构(包括机构主管、负责人、其代表以及负责羁押的治安官)不会因此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但法律中也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5114

Explanation

在加州,在某些涉及精神健康或慢性酒精中毒问题的法庭程序中,通常由地区检察官负责提出指控,说明某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或严重无法照顾自己。但是,县监事会可以决定将这项职责转交给县法律顾问。

根据本分部的规定,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关于该人对他人或其自身构成危险,或因精神障碍或慢性酒精中毒导致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指控,应由该县的地区检察官提出,除非监事会通过条例或决议将该职责委托给县法律顾问。

Section § 5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身体残疾的人有权居住在普通居民区,不应因其残疾而被排斥。它还指出,照护最多六名此类人士的住所被视为住宅物业,以确保这项政策在全州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5(a) 本州的政策是,如本节以及《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第4.5部,自第4500节起)所声明和确立的,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身体残疾的人有权居住在正常的居住环境中,不应因其残疾而被排除在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5(b) 为了实现本节和《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政策在全州的统一实施,有必要确立全州范围的政策,即将房产用于照护六名或更少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其他残疾的人,就分区规划而言,属于房产的居住用途。

Section § 5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小型家庭照护所、寄养所或团体之家,如果收容最多六名有精神健康问题、残疾或受抚养儿童的居民,并且提供全天候照护,那么在分区规划上应被视为普通住宅物业。这些住所被允许在任何住宅区运营,包括为独户住宅规划的区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6(a) 根据第5115条所述政策,经州授权、认证或许可的家庭照护所、寄养所或团体之家,如果为六名或更少患有精神健康障碍或其他残疾的人士或受抚养和被忽视的儿童提供服务,并且这些住所提供24小时照护服务,则应被视为用于分区目的的住宅用途物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6(b) 这些住所应在所有住宅区内被允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独户住宅区。

Section § 5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需要将健康与福利局下属各州部门的设施标准制定、执照发放和费率确定等工作合并起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所提及法案(包括1969年兰特曼智力迟钝法案)的目标。

Section § 51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法院在县内或县外任何合适地点举行关于患者身心健康的听证会。但是,如果有人反对,听证会必须在民事案件的常规地点和时间举行。听证会可以在州立医院或精神卫生机构进行,并被视为常规法庭听证会。

如果这些听证会涉及保密信息,通常不对公众开放,但当事人可以选择公开听证,或者在对其他人保密的情况下,允许家人和朋友在场。如果符合公共利益,法官可以决定公开听证。在听证会开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这些权利。这里的“听证会”包括各种类型的程序,例如监护权听证和陪审团审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a) 为进行本部分规定的听证会之目的,提交申请的县的法院可以在县内或县外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召开,只要适合患者的身心健康,并接收口头和书面证据,作出裁决;但如果诉讼的任何一方在听证会之前反对不同的时间或地点,则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不得与该法院民事诉讼审理的时间和地点不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b) 在州立医院或县指定为本部分规定的治疗机构的精神卫生机构,或第5358条或第7部(自第7100条起)提及的任何机构进行的听证会,无论在县内还是县外,均应被视为在民事诉讼审理地点和法院的常规法庭进行的听证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且除非本小节另有规定,根据本部分举行的听证会,如果涉及披露保密信息,则推定不对公众开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c)(2) 诉讼所涉个人可以要求听证会公开,并在适合公众旁听的地点举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c)(3) 诉讼所涉个人还可以请求任何家庭成员或朋友在场,而不放弃对其他公众保密听证会的权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c)(4) 如果法官、听证官或主持听证会的其他人认为公开听证会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个人的隐私利益,则可以批准诉讼的任何其他方要求公开听证会的请求。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c)(5) 在开始听证会之前,法官、听证官或主持听证会的其他人应当告知诉讼所涉个人其在本条下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18(d) 在本条中,“听证会”指根据本部分进行的任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章(自第5350条起)举行的监护权和其他听证会、认证审查听证会和陪审团审判。

Section § 5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曾为州精神卫生部工作的人员被县级精神健康项目雇用,县监事会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允许他们保留其州雇员福利。这包括退休金、资历以及年假或病假等。或者,县可以为这些新县雇员提供同等福利。此外,县可以为这些雇员设立再培训项目,并使用州和联邦资金。

“精神卫生部雇员”一词指的是那些工作职能曾在 July 1, 1973, 之前归属于精神卫生局的人员。

自 July 1, 1972, 起,当某人在受雇于县级精神健康项目时是州精神卫生部雇员,或者自 July 1, 1972, 起,当某人在受雇于县级精神健康项目之前的12个月内曾是州精神卫生部雇员时,县监事会可在可行范围内,允许该人员作为县雇员,保留其作为州精神卫生部雇员时有权享有或已累积的雇员福利;或者向该雇员提供与其他县雇员相当的福利,这些县雇员作为县雇员的服务年限等同于该前州精神卫生部雇员的州服务年限。此类福利包括但不限于退休福利、公务员制度下的资历权、累计年假和病假。
自 July 1, 1972, 起,县可为调入县级精神健康项目的州精神卫生部雇员设立再培训项目,前提是此类项目完全由为此目的提供的州和联邦资金资助。
就本节而言,“精神卫生部雇员”指该部门的雇员,其履行在 July 1, 1973, 之前归属于精神卫生局的职能。

Section § 512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精神健康状况患者应在当地社区获得护理和治疗。它要求市县在制定分区法律时,不得对精神护理设施与综合医院或疗养院区别对待。这意味着,无论是住院还是门诊的精神治疗设施,都应被允许设立在任何医院或疗养院被直接允许设立,或通过特殊许可允许设立的区域。

本州在本法案和《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中声明并确立的政策是,精神健康状况患者的护理和治疗应在当地社区提供。为实现本法案政策的全州统一实施,有必要确立一项全州政策,即,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市或县在制定、执行或管理任何分区法律、条例或规章制度时,不得歧视用于治疗综合医院或疗养院患者的财产使用与用于患者精神护理和治疗(包括住院和门诊)的财产使用。
用于住院和门诊精神护理和治疗的医疗设施,应允许设立在任何划为医院或疗养院的区域,或通过有条件使用许可证允许设立医院和疗养院的区域。

Section § 5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行为健康主任制定指南,用于培训和指定专业人员来执行某些精神健康职能。这些指南可以详细说明所需的专业资格、培训要求、申请流程以及如何监督这些专业人员的合规性。如果指定被拒绝或撤销,主任必须书面通知相关方。此外,移动危机小组中被指定的专业人员可以根据特定的精神健康拘留法律运送个人。萨克拉门托县必须在2022年4月前制定书面政策,解决这些指南问题,特别是如果萨克拉门托市请求指定符合政策标准并已完成所需培训的专业人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a) 县行为健康主任可制定程序,用于县对将根据第5150条执行职能的专业人员进行指定和培训。这些程序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a)(1) 有资格被县指定的专业人员的执照类型、执业领域和临床经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a)(2) 有资格被县指定的专业人员的初步和持续培训及考试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a)(3) 寻求被县指定的专业人员的申请和批准流程,包括初次指定的时间范围以及指定续期的程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a)(4) 县对被县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流程,以确保适当遵守州法律、法规和县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b) 县行为健康主任可为根据(a)款制定的指定程序开发培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c) 如果县行为健康主任拒绝或撤销个人的指定,县行为健康主任应书面通知提出该个人指定请求的人以及作为指定请求对象的个人,说明拒绝或撤销的理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d) 移动危机小组的指定成员和指定的专业人员不得被禁止运送根据第5150条被拘留的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e) 如果萨克拉门托县的行为健康主任根据(a)款制定程序,萨克拉门托县的行为健康主任应在2022年4月1日前发布一份关于根据(a)款制定的程序的书面政策。该政策应至少涵盖(a)款第(1)至(4)项中确定的主题。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属实,该政策应要求萨克拉门托县的行为健康主任指定受雇于萨克拉门托市且同时是移动危机小组的成员或专业人员的个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e)(1) 萨克拉门托市向县行为健康主任提交书面请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e)(2) 这些个人符合政策中包含的指定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1(e)(3) 如果萨克拉门托县的行为健康主任已根据(b)款开发了培训,这些个人已完成该培训。

Section § 5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关于指定监护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的法庭程序中,专家证人可以使用医疗记录中发现的医疗从业者的陈述作为证据,即使这些陈述通常会被传闻证据规则所禁止。只要这些陈述与某人的精神或物质相关障碍有关,且经法院观察并认定可靠,就允许这样做。法律还明确,任何人都可以传唤作出陈述的医疗从业者出庭作证。如果专家依赖的医疗记录尚未与相关方共享,法院可能会允许更多时间进行审查。医疗从业者包括医生、护士、心理学家及相关专业人员。医疗记录涵盖一系列患者数据和治疗史,包括物质使用治疗记录。本法律不改变其他现有的证据规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2(a) 为专家证人在根据第3章(自第5350条起)或第5章(自第5450条起)进行的与指定或重新指定监护人相关的程序中发表意见之目的,如(d)款所定义的医疗从业者在医疗记录中包含的陈述,当该陈述涉及该人员因精神健康障碍或严重物质使用障碍引起的症状或行为,且专家赖以解释其意见基础时,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可采纳,条件是该陈述基于陈述人的观察,且法院在不设陪审团的听证会上认定,该陈述的时间、内容和情况提供了足够的可靠性迹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2(b) 本节不影响当事人传唤医疗记录中任何陈述的陈述人作为证人的能力,无论专家证人是否依赖了该陈述人的陈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2(c) 如果程序中的专家证人依赖了医疗记录,而该医疗记录尚未提供给当事人或其律师,法院可以准予合理的延期。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2(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2(d)(1) “医疗从业者”指医生和外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住院医师、实习生、注册护士、持证临床社会工作者或助理临床社会工作者、持证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或助理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持证专业临床咨询师或助理专业临床咨询师、任何一级或二级紧急医疗技术员、急救护理人员,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部(自第1797条起)获得认证的人员,以及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913条注册的心理学助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2(d)(2) “医疗记录”指由公共监护人办公室或公共受托人办公室维护或合法获取,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之下,由医疗从业者准备的,以任何形式或媒介存在的,与患者的健康史、诊断或状况相关,或与根据第3章(自第5350条起)受监护的患者所接受或拟接受的治疗相关的任何记录。医疗记录包括医疗专业人员在提供患者护理服务时,用于审查患者数据或记录观察、行动或指示的任何与健康相关的环境中提供的护理记录,包括被视为活动、溢出和出院图表一部分的记录。医疗记录还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酒精和物质使用及治疗记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122(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证据法典》第1201条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