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85

Explanation

本节确立了一套专注于儿童精神健康治疗和民事强制收治的法律的名称。其正式名称为《1988年儿童民事强制收治和精神健康治疗法案》。

本部分应被称为《1988年儿童民事强制收治和精神健康治疗法案》。

Section § 5585.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它强调了对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快速评估和治疗的重要性。同时,它还通过确保司法审查来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利。此外,它旨在为患有严重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治疗和支持,并通过早期干预和教育来预防长期的心理健康问题。

本部分应解释为促进本部分的立法意图和目的,具体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85.10(a) 提供对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未成年人的及时评估和治疗,尤其优先考虑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或青少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85.10(b) 通过司法审查保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正当程序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85.10(c) 为患有严重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治疗、监督和安置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85.10(d) 通过早期识别、有效的家庭服务干预和公共教育,预防未成年人中严重的和长期的精神残疾。

Section § 558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最初72小时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的规则。在此期间,本节中的具体程序和定义在非自愿民事强制收治方面优先于其他法律。最初72小时之后,将根据一项名为《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的单独法案适用不同的规则。当本节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本节的规定旨在适用于最初的72小时。

本部分仅适用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初72小时的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尽管有《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的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所载的定义和程序应在最初72小时的评估和治疗期间,管辖州法律对未成年人非自愿治疗的民事强制收治的解释。如果本部分与任何其他法律冲突,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分应适用。未成年人超过最初72小时的评估和治疗应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进行。

Section § 5585.21

Explanation
卫生保健服务部主任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以帮助理解和执行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558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卫生保健服务部主任制作教育材料和培训项目,并提供培训,以确保服务提供者充分理解本法律所概述的他们所提供服务的目的。

Section § 5585.25

Explanation

“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指一个孩子,由于精神障碍,即使他人已提供必需品,也无法满足食物、衣物和住所等基本需求。然而,智力障碍、癫痫、发育障碍、酗酒、药物滥用或反社会行为等情况,其本身不构成精神障碍。

“严重丧失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指未成年人因精神障碍,即使他人已向其提供,仍无法利用对健康、安全和发展至关重要的生活要素,包括食物、衣物和住所。智力障碍、癫痫或其他发育障碍、酗酒、其他药物滥用或反复的反社会行为,其本身不构成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