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应被称为《1988年儿童民事强制收治和精神健康治疗法案》。
儿童民事强制收治和精神健康治疗法案总则
Section § 5585.10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它强调了对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快速评估和治疗的重要性。同时,它还通过确保司法审查来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利。此外,它旨在为患有严重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治疗和支持,并通过早期干预和教育来预防长期的心理健康问题。
本部分应解释为促进本部分的立法意图和目的,具体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85.10(a) 提供对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未成年人的及时评估和治疗,尤其优先考虑患有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或青少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85.10(b) 通过司法审查保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正当程序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85.10(c) 为患有严重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个性化治疗、监督和安置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585.10(d) 通过早期识别、有效的家庭服务干预和公共教育,预防未成年人中严重的和长期的精神残疾。
心理健康评估 未成年人治疗 严重情绪障碍
Section § 5585.20
这项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最初72小时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的规则。在此期间,本节中的具体程序和定义在非自愿民事强制收治方面优先于其他法律。最初72小时之后,将根据一项名为《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的单独法案适用不同的规则。当本节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本节的规定旨在适用于最初的72小时。
本部分仅适用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最初72小时的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尽管有《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的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部分所载的定义和程序应在最初72小时的评估和治疗期间,管辖州法律对未成年人非自愿治疗的民事强制收治的解释。如果本部分与任何其他法律冲突,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部分应适用。未成年人超过最初72小时的评估和治疗应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进行。
精神健康评估 72小时治疗 非自愿强制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