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以不同方式为一个特定区域提出护理系统方案。较小的县可以联合起来提交一份联合提案,或者各县可以提交各自的独立提案。提案也可以侧重于较大县内的特定群体,例如法院系统中的儿童或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

护理系统提案可由几个较小的县联合为一个区域提交,作为独立的县级提案,或作为服务于较大县内目标人群中特定子集(例如法院受抚养人、法院监护人或特殊教育学生)的提案提交。

Section § 5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任何希望加入儿童综合精神健康服务项目的县,都必须制定一个为期三年的计划。该计划需详细说明每年将开始实施的项目具体部分,确保第一年包含个案管理,并保证所有部分在第三年结束前全面投入运作。部门的批准将在三年期结束后进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2(a) 凡希望根据本部分参与的县,应当制定一份三年期项目提案,用于分阶段实施儿童综合精神健康服务系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2(b) 该三年期项目提案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2(b)(1) 县提议在第一年实施的系统组成部分,其中应当包括个案管理组成部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2(b)(2) 县计划在第二年实施的系统组成部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2(b)(3) 县计划在第三年实施的系统剩余组成部分。所有组成部分应在第三年结束前到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2(c) 参与资格的批准应当由部门在三年期结束时作出。

Section § 58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县级精神卫生项目提案的必要组成部分。提案必须包括在合作伙​​伴协助下识别和筛查目标人群儿童的方法。还应有可衡量的目标来跟踪客户成果和成本节约。该项目必须促进不同公共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服务类似儿童群体的县级项目(例如综合服务或协助CalWORKs家庭的项目)签订书面协议。

提案必须描述有针对性的个案管理服务,重点是帮助儿童留在家庭环境中并避免院外安置。提案应详细说明如何进行联合安置筛查,确定必要的评估人员和资源,并包含一份综合预算,同时注意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

提案应确保,尽管有机构间协作,医疗和机构记录的保密要求仍得到维护。

除了第5862节的要求外,每个县级项目提案还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a) 县精神卫生部门识别和筛查符合条件的儿童目标人群的方法和规程。这些规程应与合作伙​​伴共同制定,并应确保符合条件的儿童可以从所有合作机构转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b) 针对客户成果和成本避免的可衡量系统绩效目标。成果应提供给合作伙​​伴,并用于项目改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c) 实现所有为患有情绪障碍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共资助机构之间机构间协作的方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d) 与县内所有服务类似儿童群体的其他项目签订适当的书面机构间规程和协议。协议应包括与综合服务项目(第9部第6章(第18250节起))、家庭保护项目(第9部第4.4章(第16600节起))、青少年犯罪执法和问责挑战补助金项目(第1部第1部第2章第18.7条(第749.2节起))、服务于患有双重诊断(包括物质使用障碍)或其情绪障碍与家庭物质使用、滥用或障碍相关的儿童的项目,以及服务于参加CalWORKs的家庭的项目(第9部第3部第2章(第11200.5节起))的协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e) 目标人群个案管理服务的描述。每个县级项目提案应包括在县内制定的个案管理规程,旨在提供评估、联系、个案规划、监测和客户倡导,以促进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尽可能靠近家庭地为儿童和家庭提供适当的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f) 能够使儿童留在其通常家庭环境中并提供院外安置适当替代方案的精神卫生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g) 在院外安置前对目标人群儿童进行联合机构间安置筛查的方法。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h) 确定县评估人员的数量和级别,以及满足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为衡量客户和成本成果以及其他系统绩效指标而设定的要求所需的资源。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i) 一份预算,详细说明作为拟议护理系统一部分提供的所有新增和当前资助的精神卫生支出。该部门应制定直接和间接行政管理费用的报告要求,并将其纳入提案请求中。行政管理费用较低的县将获得优先考虑。行政管理费用不得超过现有县精神卫生项目和服务的费用。为此目的,评估人员和资源的支出不应被视为行政管理费用。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5863(j) 本节中包含的任何机构间协作、协议或规程要求,均不得削弱医疗信息或县机构或部门所维护信息的保密要求。

Section § 58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参与特定项目的县必须首先收集涉及精神健康、社会服务、少年司法和特殊教育系统的儿童的基线数据。这些数据应涵盖儿童数量以及与团体之家、非公立学校安置和州立医院安置相关的费用等。收集到的数据必须随后与县的项目提案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参与县应在提交其项目提案之前,制定由县在精神健康服务系统、社会服务系统、少年司法系统和特殊教育系统中提供服务的儿童的基线数据。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数量以及团体之家、非公立学校安置和州立医院安置的当前支出。此基线数据应作为项目提案的一部分提交给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