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10(a) 康复部应设立一项补助金计划,为因经修订的1973年联邦康复法案(美国法典第29卷第701条及后续条款)规定而不符合接受职业康复服务资格的盲人或视力低下成年人提供促进独立生活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协助盲人或视力低下成年人,包括那些可能有被收容风险或希望从收容机构过渡到社区的个人,以获得视力康复服务,使其能够独立生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10(b) 本部门应在年度预算案中为本计划拨款后,或通过使用已为本条所述目的提供的任何其他资金(包括根据第19525条和第19526条可用的任何资金)来实施本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10(c) 为实施本计划,本部门应向在服务盲人或视力低下成年人方面具有经证明专业知识的私人组织授予补助金。本部门可以不通过竞争性奖励程序,选择在州“老年盲人计划”最近一次受助者征集中获得补助金的私人组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10(d)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10(d)(1) “成年人”指18岁或以上的个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9510(d)(2) “服务”指《联邦法规法典》第34卷第367.3(b)条所述的独立生活服务,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盲人成年人。